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作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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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桂财办[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办[2011]53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 ] 1 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我区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1 ] 4 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订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要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各级财政部门的所有财政专户在2011 年底前要全部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财政专户管理的岗位设置及人员职责分工要符合内部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财政专户纳入“金财工程”大平台系统管理,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桂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8〕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新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区政府债务管理不断规范,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得到控制。

但由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尚未转型、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不足等原因,导致我区政府性债务持续扩大的潜在风险正在累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意识各级各部门要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摆在重要位置。

要坚持政府投资符合本地区实际、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及时纠正不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理念,严格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严控财政支出责任。

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分解落实任务、协调部门推动、督促实施进度,为落实政府性债务各项管理措施和有效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积极稳妥,统筹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正确处理稳增长和防风险之间的关系。

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财政可承受能力,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规划。

对已出台的发展规划要全面梳理、认真评估,及时进行修改或完善,确保符合本地实际,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5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自治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单位名称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票据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领购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单位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真实、合法的主要依据。

目前我单位使用的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三)一般缴款书;(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单位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单位财务部门是单位内各类财政财务票据的管理部门,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购(领)、统一保管、集中核销各类票据,各有关使用票据的人员分次限量领用和验旧领新收据,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购买、转发、代开、销毁各类收费票据。

第五条单位财务部门设票据管理岗位。

具体负责各类票据的申购(领)、保管、登记、发放和核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六条单位内各使用票据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和核销第七条单位财务部门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购入、领用、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数与实际盘存相符,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八条票据使用部门应按规定使用票据。

接受捐赠、赞助等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暂收及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以及不构成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结算使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九条领用人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当先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发现有缺联、缺号应及时报告或调换。

第十条使用票据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金额填写收据,填写收据必须复写,机打票据必须几联同时套打,合计金额用大写,印章必须齐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桂价费〔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38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3月22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需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完成2016年度收费情况材料报送。

二、报告内容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按照要求,在对本单位2016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收费情况报告,对收费项目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支出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加强收费统计、规范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进行重点说明,并逐项填写《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见附件1、2)。

对金额变化较大的收费项目(与2015年度数据相比,收费金额上下幅度超过20%以及金额超亿元且上下幅度超过10%的项目),请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

填报表格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文件下载”栏目中下载(网址为https://)。

三、报告途径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需通过两种方式进行2016年度收费情况材料的报送:(一)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收费情况录入,网址为https://,用户名为单位名称(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直接输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初始密码为12345678,单位登陆进去后可自行修改密码,已修改密码的单位沿用原密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贷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二、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三、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四、外贷收入应当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

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包括本地区外贷总规模、政府债务外贷和担保外贷按省、市、县分行政区划项目明细情况等。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对下年度外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预计,省级财政部门据此制定外贷资金使用计划。

六、地方政府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额应当不超过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

七、为提高政府债务外贷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每年随提前下达下年度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60%,提前下达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财驻桂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驻桂监〔2006〕19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确保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二○○六年四月七日附件: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5]86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改革具体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辖区内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缴款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承担中央政府非税性基金(资金)解缴、汇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缴款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中央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的日常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桂财办〔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桂财办〔2018〕8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经厅党组研究,现将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明确如下:关礼(党组书记、厅长)主持自治区财政厅全面工作。

主管人事处。

席鸿康(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协助关礼厅长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日常工作;协助关礼厅长分管人事处;分管预算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自治区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

兰丽萍(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组长、正厅级纪律检查员,党组成员)主持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组全面工作。

曾纪芬(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办公室、农业处、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处(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会、纪委),联系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工作。

黄绪全(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社会保障处、教科文处、法制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科学研究所、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

王代玉(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经济建设处、工业交通处、国际合作处、金融处、资产管理处(自治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联系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刘一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国防政法处、财政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稽查大队、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局、广西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分管自治区财政厅基建办。

罗海山(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分管政策规划处、综合处、会计管理处、税政处、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广西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协助席鸿康副厅长分管预决算编制、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方案制定、对下转移支付测算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桂财库〔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6〕12号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为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财政库款工作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加强管理、盘活存量、把钱用在“刀刃”上。

目前全区部分市、县仍存在库款规模偏高、预算执行进度偏慢和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及时等问题。

在当前严峻的财政收支形势下,库款管理工作面临“增效益”和“防风险”的双重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库款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财政部决策部署,将库款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库款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库款管理水平。

既要有效压降库款规模,也要严格防范支付风险,在切实保障支付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促进财政稳增长政策更好的落实。

二、强化库款管理机制(一)加强和改进库款调度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拨付时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工作机制,2016年财政厅将视市、县财政库款情况,每月调度库款一般不低于两次,市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对城区调度库款,确保城区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资金需求。

对于年初预算安排到位率高,预算执行进度快的市、县,财政厅将根据预算指标下达情况,适当加快资金调度,促进稳增长、保民生各项政策更好更快落实。

(二)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计划考核管理,及时跟踪监测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加强与稳增长相关的重大政策项目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思考——以广西为例


第二阶 段 , 加强 时 期 ( 95~19 19 97年 ) 。在 这个 阶
段 , 据 财政 部 关 于 加 强票 据 管 理 的 要 求 , 对 自治 区 票 根 针 据 管理 方 面 存 在 的 问题 进 一 步 明确 了 由财 政 综 合 部 门 对 行政 、 事业 收 费 票 据 统 管 , J 由专 人 负 责 , 于 19 分 二 并 9 6年 5月经 自 治区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颁 布 了 《 两 壮 族 自治 区 广 收 据 管理 办 法 》, 自治 区 票 据 的管 理 , 对 以及 票 据 的 印 制 、 保 管 、 购 、 销 环 节 作 出 了 规 定 , 据 管 理 工 作 得 到 了 领 核 票 加强。
票 据 使 用混 乱 。
度、 法规 , 对票据进行 有效监管 , 使财政 票据管 理有法 促 可依 , 有章可循。19 9 6年 5月2 8曰, 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 发行政事业性收 费票据管 理 的暂行规 定》 和《 广西壮族
自治 区行 政 事 业 性收 费管 理 条 例 》 的规 定 , 对 广 西票 据 针 管理 工作 中存 在 的 诸 多 问题 , 治 区 八 届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自
政票据管理 , 建立科学合理 的票据管理体系 。


广 西 财政 票 据 管理 工 作现 状
( ) 立 了 专 门的 财 政 票 据管 理 机 构 。 一 成 广 西 的票 据管 理 工 作 经 历 了 一 个 艰 难 的 发 展 过 程 , 大 体可 分 为 四 个 阶段 :
第一阶段 , 初期阶段 (9 5年以 前) 19 。财政部 门票 据 管理比较松散 、 薄弱 , 各方面矛盾比较 多 , 管理力量薄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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