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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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篇一: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地下开采有一般规定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地下开采有一般规定第7.1.1条采矿生产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阶段生产能力应根据阶段上同时回采的矿块数和矿块的日生产能力确定。

二、划分矿房、矿柱两步骤回采的矿山生产能力,应以一个阶段采矿房,一个阶段采矿柱为基础进行计算。

特殊需要时,可增加回采阶段,但上、下相邻阶段的对应采场不得同时回采。

当矿柱矿量比例小于20%时,可不计其生产能力。

采用一步骤连续回采的矿山,应以一个阶段回采计算其生产能力。

三、计算出的生产能力,应结合矿床勘探类型、勘探程度、开采技术条件和采矿工艺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调整选定。

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年限应大于设计服务年限的2/3。

四、选定的生产能力,应以合理服务年限和矿山开采年下降速度验证。

必要时,应以采掘进度计划表最终验证。

第7.1.2条各种采矿方法的矿块利用系数,宜符合表7.1.2的规定。

第7.1.3条矿块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场构成要素、凿岩方式、装备水平等,结合回采作业循环试算,并按表7.1.3选取。

第7.1.4条对价值高的富矿,应采用高回采率,适当控制贫化率的采矿方法。

对价值低的贫矿,应采用低贫化率,适当控制损失率的采矿方法。

第7.1.5条矿山开采岩石移动角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矿山的岩石移动角,可在分析岩性的构造特征的基础上,参考类似矿山的实际资料类比选取;二、矿山地表有特殊要求需保护时,应进行岩石力学研究,其岩石移动角采用数值分析法和类比法综合确定;矿块利用系数表7.1.2注:当矿体产状规整、矿岩稳固、矿块矿量大、采准切割量小、阶段可布矿块数少或矿体分散,矿块间通风、运输干扰少,以及单阶段回采时,应取大值。

矿块生产能力(t/d)表7.1.3三、改、扩建矿山,应根据已获得的岩移观测资料和矿床地质条件有无变化等情况,对原定岩移范围进行修正。

第7.1.6条岩移范围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岩移范围应以开采矿体最深部位进行圈定,对深部尚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作为远景开采的部位进行圈定。

冶金矿山设计规范

冶金矿山设计规范

冶金矿山设计规范篇一:关于举办《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B50830-2013宣贯培训班附件:培训班报名回执表国家标准《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B50830-2013宣贯培训班报名回执表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学习: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传真:参加人员名单电话(传真)(010)李晨篇二:冶金矿山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矿山井巷施工测量工作,是矿山基建主要技术工作之一。

在指导与服务于井巷施工的同时,还为矿山基建、生产、科研及管理工作提供测绘资料。

第1.0.2条井巷施工测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井上下统一坐标系统的测量控制网或测量基点,其精度满足设计与施工的要求;二、准确标定各种工程位置,指示巷道掘进方向;三、及时编绘反映施工现状的平、剖面图与竣工图;四、依据测绘资料,及时解决矿山基建施工和矿井设备安装工程中提出的各种测绘问题;五、定期对井巷掘砌工程进行验收。

第1.0.3条井巷施工测量的主要依据是设计施工图和矿区控制测量资料。

采用的坐标及高程系统应与设计相一致。

第1.0.4条井巷工程施工测量是从井口与巷道口开始,根据近井点与水准基点的成果资料进行的。

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精度满足要求时,方可进行施测。

近井点与水准基点到施工点最远距离,地面一般不超过200m,井下一般不应超过100m。

第1.0.5条重要测量工作,如矿区基本控制测量、立井联系测量、大型贯通测量、矿区平面及高程系统改算等,都应编制技术设计与技术总结报告。

第1.0.6条井巷施工过程的各项测量工作,必须遵守本规范规定的各项精度指标。

当进行重要测量工作或有特殊要求的测量工作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经过误差预计和测量设计,另行制定相应的精度指标和施测方案。

第1.0.7条评定测量成果精度,以中误差为标准。

当观测误差与观测值本身大小有关时,应以相对误差来评定观测成果的精度。

允许误差一般采用中误差的两倍。

规模较小的井巷工程,可采用中误差的三倍。

浅谈有色金属选矿厂设计规范的发展

浅谈有色金属选矿厂设计规范的发展

浅谈有色金属选矿厂设计规范的发展摘要:从2013年1月1日起,国家标准GB50782-2012《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有色设计规范》)开始实施,正式取代了《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YSJ014-92)》(以下简称《92版有色设计规范》)的行业设计规范。

这个新的国家标准是选矿厂设计人员从事设计工作的法律依据,是20多年来有色金属选矿厂设计经验的总结,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有色金属选矿厂工程的工艺设计。

关键词:有色金属;选矿;设计规范;发展1我国的矿产分布特点我国矿产资源极为丰富,截止到2018年12月30日,我国已经发现了171种矿产,其中159种为有储量的矿产(已探明),包括3种水气矿产、8种能源矿产、90种非金属矿产、54种金属矿产。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绝大多数的矿产资源均是由多种元素混合的原矿,导致矿物加工的难度较大。

由于这些原矿都不同程度上会面临着杂质较多的情况,所以,无论是对有色金属的选矿技术,还是对有色金属的处理工艺均有较高的要求。

鉴于此,为了能更好地解决我国矿产分布不均的情况,有色金属选矿厂需采用先进的工艺控制与技术管理技术来增加自身的行业竞争力。

2有色金属选矿的意义目前,对于已投产有色金属选矿厂的核心工作就是稳定指标并不断优化提高指标,同时降低有色金属选矿厂成本。

生产指标的稳定及提高不仅需要按照岗位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还需对设备性能、工艺参数、核定标准定期校验统计,分析发现工艺流程中、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有色金属选矿厂设计管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调整最佳钢球单耗及配比、提高球磨机处理量、降低浮选药剂用量、减少尾矿跑高次数、提高浮选回收率、做好原矿量和有色金属平衡工作等,使现有的设备仪器、工艺流程发挥最大效能。

3有色金属选矿设计(1)试样的采集及加工。

实验采用的矿物试样来自有色金属矿矿区。

根据矿物性质以及选矿工艺需要对矿物进行加工和预处理。

通过初步手选后,将有色金属矿试样较大的晶体结构使用物理方法破碎至2毫米以下,进行手动挑选,去除大块杂质。

选矿厂工艺管理制度

选矿厂工艺管理制度

选矿厂工艺管理制度一、前言选矿厂工艺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选矿工艺管理,提高选矿生产效率和质量,保障选矿生产安全而订立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进行选矿作业的生产单位。

三、工艺管理选矿工艺是整个选矿生产过程中起决议性作用的环节,也是关系到选矿产品质量和生产成本的核心。

因此,必需建立科学、规范的选矿工艺管理制度。

3.1 工艺方案选矿生产前,必需编订立量、定质的工艺方案。

依据选矿矿石性质、选矿工艺流程、设备选择等确定合理的工艺流程,编制工艺流程图,并标注各处理环节的处理本领与设备选型,确保工艺质量和工艺效率。

3.2 工艺试验对于较为多而杂的矿石和难选的选矿产品,必需进行试验讨论。

分别进行室内试验、中试和计量生产试验,获得选矿生产及管理的前提数据。

依据试验结果,结合现有工艺数据、设备参数,确定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须有完备的工艺设计文件。

3.3 工艺参数生产中,工艺参数是保证产品质量、效率和安全的关键。

依据工艺方案,确定合理的掌控参数,如各处理环节的处理时间、药剂用量、水量和各工艺环节的工艺参数、设备参数等,并建立完整、精准、科学的技术文件。

针对缺陷,定时开展科研课题,优化工艺参数,推广先进适用的有效技术和设备。

四、设备管理选矿生产设备是保证生产效率和效果的基础和保证。

应建立严格、科学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1 设备维护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是选矿工艺顺当进行的前提。

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并适时处理发觉的问题。

同时,建立设备报修制度,对于不能立刻处理的设备故障,必需适时进行记录,并布置人员进行维护和修理。

4.2 设备保养设备保养是维护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延长设备寿命的关键。

加强设备保养,定期更换易损件及部件,细心、细致地对设备进行维护,并建立紧急保养制度,对于紧要设备,必需实行相应的保养措施。

4.3 设备更新选矿生产环境多而杂、生产方式多样,有效保障生产设备更新也是保持选矿生产持续进展的必要手段。

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正文

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正文

住建部第676号公告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GB50595-2010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统一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咨询和工程设计中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计划安排,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是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依据。

1.0.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节能篇(章)。

节能篇应包括项目总能耗指标,工艺流程中各单项作业能耗指标,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主要节能方案、各项作业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等。

1.0.4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有色金属矿山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小型矿山项目参照执行。

1.0.5 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1.0.6 本规定一级能耗指标为目前国内先进水平,二级能耗指标为国内平均先进水平,三级能耗指标为国内平均水平。

1.0.7 节约能源必须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统筹兼顾。

2 采矿2.1 一般规定2.1.1 矿山工程总体布置,选矿工业场地应靠近采矿工业场地,有条件时主井提升的矿石应直接卸入选矿厂原矿仓,减少矿石转运和地表运输的能耗。

2.1.2 在选择矿床开采方式时,要考虑能耗因素。

经过资源—能耗—经济—环境综合评价后确定开采方式。

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露天开采。

2.1.3 应选择高效、低能耗的采矿方法。

当采矿方法能耗指标与损失率、贫化率以及成本发生矛盾时,应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

2.1.4 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扩大矿山生产能力,因为规模经营可降低单位矿石耗能量。

2.1.5 选择矿山开拓运输方案应把节能指标做为重要内容参与方案比较。

2.1.6 合理选择矿井提升系统、坑内运输系统、压风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充填系统等重点能耗工艺设计方案。

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HGT22808-97)(22410字)

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HGT22808-97)(22410字)

本文摘自《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考核认定人员测试用规程规范(矿物篇)》第99~119页。

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HG/T22808-97)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HG/T 22808-971997-6-16发布1997-8-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批准化学工业部文件化建发(1997)361号关于颁发《化工矿山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五项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化工部地质矿山局,各有关单位:由化工部化工矿山设计技术中心站组织,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主编的《化工矿山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五项标准,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1997年8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及编号如下:标准名称编号主编单位《化工矿山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HG/T 22807-97 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HG/T 22808-97 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化工矿山地下采矿设计规范》HG/T 22809-97 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化工矿山塑料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设计规范》H G/T 20271-97 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化工矿山露天采矿设计规范》HG/T22810-97 化工部化工矿山设计技术中心站该五项标准由化工部化工矿山设计技术中心站负责管理和组织出版、发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1 总则1.1 基本原则1.1.1 为统一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推动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范。

1.1.2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流程、设备选择、厂房配置、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

1.1.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硫、磷、硼等固体矿物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对一些化工原料非金属矿山,破碎筛分厂和老厂的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可溶性矿物(如钾盐)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

1.1.4 选厂厂址应根据工艺特点,内外部运输的合理性,充分利用地形,贯彻自流、紧凑的原则。

选矿安全规程(选矿厂)

选矿安全规程(选矿厂)

选矿安全规程(选矿厂)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管理5 厂址选址及厂区布置6 基本规定7 工艺8 尾矿设施9 运输与起重10 电气安全11 防火12 工业卫生1 范围本标准对选矿厂的厂址选择及厂区布置、选矿工艺和尾矿设施、运输、起重、电气、防火等的安全技术及工业卫生要求,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冶金(含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选矿厂。

部分采用选矿工艺的企业,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选煤厂和核工业铀矿冶厂。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46、11983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4053、1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387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5749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2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GB81961987 防护屏安全要求GB87031989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T14784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7019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6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选矿ore dressing利用不同矿物的物理、物理化学或化学性质上的差异,在特定的工艺设备条件下使矿石中的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离,或使共生的各种有用矿物彼此分离,得到一种或几种相对富集的有用矿物的作业过程。

3、2 选矿厂ore dressing plant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选矿厂和隶属于矿山企业的选矿车间,系指被用作或可以被用作选矿的土地、建筑物和作业场所。

4 管理4、1 选矿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2 厂部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由厂长直接领导;车间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6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6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6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8.13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60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6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82-2012,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8.12、6.3.10、6.4.5、7.5.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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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YSJ 014-92)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推动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选矿厂工艺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对新技术、新设备和重大科研成果的应用,必须经过鉴定。 第1.0.4条 选矿厂厂址不得设在采矿设计崩落区内以及有断层、溶洞、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第1.0.5条 选矿厂厂房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技术发展要求,充分利用地形,贯彻自流、紧凑的原则,合理确定厂区占地面积。对有扩建可能的选矿厂,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但不得随意扩大占地和提前征用。 第1.0.6条 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污水、粉尘、有害气体、噪声和放射性物质等应妥善处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7条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选矿试验与试样采取 第一节 选矿试验 第2.1.1条 选矿试验类别可划分为可选性试验、实验室试验、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半工业试验和工业试验。选矿试验适用范围,应符合2.1.1的规定。 表2.1.1 选矿试验适用范围 试验类别 适用范围 可选性试验 中小型易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

实验室试验 大型易选、中小型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中、小型易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实验室扩大 连续试验 大型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大型易选、中小型难选、小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半工业试验 大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大型难选、中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工业试验 大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第2.1.2条 试验报告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2.1.3条 新建的选矿厂,必须进行矿石相对可磨度或功指数测定试验。 第2.1.4条 矿石中粘土及细泥含量多、水分大且难以松散时,应做洗矿试验。必要时,应进行半工业或工业性自磨试验及泥砂分选试验。 第2.1.5条 矿石中含脉石或开采过程中混入围岩量多,并有可能在入磨前分离时,应做预选试验。 第2.1.6条 采用浮选工艺流程时,应做回水试验。选矿产品应根据需要做沉降和过滤试验。 第2.1.7条 选矿最终产品应进行密度、粒度、矿物组成和有害物质含量等项目的测定。 第2.1.8条 工艺流程排放物中有害组分超标时,必须进行治理或防护试验。 第二节 试样采取 第2.2.1条 根据试验目的的不同,采取的试样应充分具有代表性。 第2.2.2条 试样采取应根据矿床赋存条件、采矿方法、矿石特性和试验要求等条件进行采样设计。 第2.2.3条 试样重量应根据试验类别、矿石性质确定。当进行洗矿、预选、自磨、半子磨、重选、磁选、焙烧、综合回收和脱水等单项试验时,试样重量应根据试验设备类型、规格及试验时间确定。 第2.2.4条 可选性试验的试样应采取坑道样或岩芯样。实验规模较大,矿石性质较简单时,宜采取代表达产后5a左右的初期开采段试样,同时采取后期开采的深部岩芯样。矿床规模巨大、矿石性质复杂时,应采取全矿床或矿床开采范围内的试样。 第2.2.5条 对氧化带、次生带、原生带矿石和开采的前后期矿石性质有较大差异时,应分别采取试样。当这些类型矿石不能分采时,应按实际出矿比例采取混合样。 第2.2.6条 采取的试样中,应含有相应的顶底板围岩及矿体夹层样,其数量应满足采样和试验时的配矿要求。 第2.2.7条从尾矿和废渣中回收有用矿物时,除样品的品位有代表性外,其粒度分布、氧化变质程度和物质组成,均应具有代表性。 第三章 工艺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选矿工艺设计流程,应以经审查批准的选矿试验为基础,并参照生产实践确定。 第3.1.2条 选矿工艺流程的确定,应考虑综合回收金、银及其他伴生有用矿物。对暂时无法回收或回收效益差的矿物也应妥善处置。 第3.1.3条 选矿产品方案及指标,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经方案比较,合理确定回收产品的种类、产品质量及回收率等主要指标。 第3.1.4条 常规的碎磨流程,应贯彻多碎少磨的原则,根据选矿厂的规模及选矿的碎磨设备类型,确定破碎最终产品粒度。 第二节 破碎筛分 第3.2.1条 大、中型选矿厂应采用常规三段一闭路破碎流程。小于500t/d的选矿厂宜采用两段一闭路的流程。采用超细碎工艺的中、小型选矿厂,应在两段破碎中增加破碎粗碎产品中过大块的补充作业。当破碎最终产品作为球磨机给矿时,常规破碎产品粒度宜小于15mm,超细碎产品可小于12mm,作为棒磨机给矿时,最终破碎产品粒度应小于20mm。 第3.2.2条 中碎机给矿时,最终产品粒级含量大于15%或含粉矿量较多并潮湿时,中碎前应采取重型筛进行强化筛分,并产出最终产品。 第3.2.3条 破碎系统中采用强化筛分措施无效时,可采用洗矿流程,但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对于设计时尚难以确定洗矿的矿石,设计中应留有洗矿的可能性。 第三节 预选 第3.3.1条 当原矿中含废石量较多,且色泽、密度、磁性、导电性差异较大时,应通过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进行预选。 第3.3.2条 手选、光拣选及重介质分选前,应设置洗矿和筛分作业。对于350mm粒级矿石,宜采用机械预选流程。 第3.3.3条 重介质分选出的尾矿品位,应低于或相当于主流程的尾矿品位。 第3.3.4条 重介质分选粒度,应根据试验或类似企业生产实际确定。采用重介质旋流器分选时,入选的粒度宜为3~15mm,最大粒度不宜大于20mm。 第3.3.5条 采用重介质选矿流程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持矿石性质的稳定,必要时可设置配矿设施。 第四节 磨矿分级 第3.4.1条 磨矿产品粒度为0.5~3mm时,应采取一段棒磨流程。磨矿产品中粒度小于0.074mm,含量小于或等于70%时,应采用一段球磨流程。磨矿产品中粒度小于0.074mm,含量大于70%时,应采用两段磨矿流程。小型选矿厂,磨矿产品中粒度小于0.074mm,含量小于75%时,宜采用一段磨矿流程。 注:重选时捧磨产品粒度下限可减小至0.3mm。 第3.4.2条 有用矿物嵌布粒度不均和易于过粉碎的矿石,宜采用棒磨或阶段磨矿流程。 第3.4.3条 矿石中含泥、水或粘土及可塑性泥团较多,且难以采用常规碎磨及洗矿方法处理,或矿浆中由于铁离子存在而影响选矿指标时,应采用自磨及半子磨流程。 第五节 浮选 第3.5.1条 细粒均匀嵌布的硫化矿,宜选用一段浮选流程。粗细粒不均匀嵌布的硫化矿,宜选用多段浮选流程。 第3.5.2条 多金属富硫化矿,宜选用直接优先浮选流程。多金属贫硫化矿,宜采用混合或部分混合浮选流程。 第3.5.3条 多金属硫化矿中部分矿物的可浮性存在差异时,宜采用等可浮流程。 第3.5.4条 矿石可浮性差别较大的多金属硫化矿,原矿品位较低、矿物嵌布粒度较细、比较难选或氧化率较高时,可考虑采用分支浮选或等可浮与分支浮选的联合流程。 第3.5.5条 矿石中含金、银、铂、铅等重矿物和矿石在磨矿中含易产生过磨的脆性重矿物,可采用闪速浮选工艺。 第3.5.6条 精矿品位要求高、有用矿物嵌布较细时,应采用精矿多段磨选流程。 第3.5.7条 原矿品位高、可浮性好的矿石,在精矿质量要求不严时,宜采用粗选产出最终精矿及1~2次扫选的流程。原矿品位低、精矿质量要求高的矿石,应采用多次精选的流程。 第3.5.8条 中矿返回地点应由试验决定,设计中可根据精矿质量要求及中矿性质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3.5.9条 含有大量浮选药剂、矿泥及大量难选矿物的中矿,宜采用中矿单独处理流程。 第六节 重选 第3.6.1条 重选设计流程,应根据有用矿物解离特性,贯彻“早收多收,早丢多丢”的原则。入选粒度应按选矿试验确定,必要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3.6.2条 处理冲积砂矿的重选厂,宜采用分散粗选。集中精选的选别流程。粗选原矿中有价金属含量较低的砾石和矿泥,应在洗矿作业中预先排除。 第3.6.3条 有用矿物呈粗细不均匀嵌布的矿石,应根据金属含量多少和有用矿物单体解离情况采用第一段磨矿前分级入选后再阶段磨选的流程。大、中型选矿厂,当原矿分选后品位和性质相差悬殊时,应采用按贫富和可选性分系统磨选的流程。 第3.6.4条 有用矿物呈细粒嵌布的矿石,应采用阶段磨选、矿泥集中处理的流程。 第3.6.5条 闭路磨矿作业,分级粒度大于0.2mm时,宜采用筛分机闭路或在回路中设置适宜的选别设备。 第3.6.6条 阶段磨选的各段选别作业,均应获取精矿或粗精矿,丢弃部分尾矿。 第3.6.7条 重选作业的给矿,应强化隔渣、分级、脱泥等作业,并严格实行泥、砂分选。当给矿中硫化物含量足以干扰分选时,应采取有效的脱硫措施。 第3.6.8条 重选厂的中间产品,应按物料性质分别集中磨选。富中矿宜采用多选少磨、选选后磨流程,贫中矿宜采用先磨后选流程。性质复杂、难以分离的中矿,不应再继续重选,宜选用适应的联合流程处理。 第3.6.9条 矿泥分选前,应进行分级、脱泥,实行窄级别入选。当矿泥中含废弃细泥多时,宜采用先脱泥后分级选别的流程。 第七节 脱水 第3.7.1条 选矿厂位于严寒地区或冶炼要求精矿含水率小于8%时,可采用三段脱水流程。精矿含水率为8%~12%时,应采用两段脱水流程。精矿含水率大于12%时,应采用两段或一段脱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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