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案例汇总

合集下载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集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集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集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交易的执行。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合同的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其承诺,这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合同违约案例,并研究违约的责任和后果。

案例1:货物交付延误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交付的时间非常重要。

假设一家公司和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规定供应商在特定日期前交付货物。

然而,供应商由于生产问题而未能按时交货。

根据合同条款,交货延误将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客户订单,损失了大量的销售额。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将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负责支付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2:付款迟延另一个常见的违约案例是付款延误。

假设一家公司与一名自由职业者签订合同,约定了一项服务,并规定了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

然而,公司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后未能及时支付款项。

自由职业者因此未能得到原本应得的报酬,并可能因此面临经济困难。

根据合同条款,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支付延迟付款造成的损失,并补偿自由职业者的经济损失。

案例3:质量不合格合同常常规定了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标准。

如果这些标准没有得到满足,将构成合同违约。

例如,假设一家公司与一家制造商签订合同,要求制造商按照特定标准生产产品。

然而,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低劣,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公司因此无法将这些产品销售给客户,损失了大量的销售额。

根据合同条款,制造商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支付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4:违约金有些合同规定了违约金的金额,以作为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

例如,假设一家公司与一名销售代理签订合同,并规定代理商在合同期限内达到一定的销售目标。

如果代理商未能实现这些目标,合同可能规定了一笔违约金作为公司的赔偿。

违约金的金额通常与未实现的销售目标或其他损失相关。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商将承担违约责任,并需要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案例5:合同终止责任有时候,一方可能希望提前终止合约。

纠纷处理案例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纠纷处理案例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纠纷处理案例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纠纷处理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

各种纠纷案例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其中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纠纷处理中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案例一:产品交付延迟导致违约李先生与一家电子产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购买了一台新型智能手机。

合同约定,该公司应在付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产品交付给李先生。

然而,在约定交付日期之后,李先生仍未收到手机。

他联系了公司,得知由于生产原因导致手机无法如期交付。

根据合同约定,当一方未能按时履约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但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免除了违约责任。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产品交付延迟由于可归责于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等,公司将免除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够通过合同规定的方式限制自己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限制小明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了工程完成的时间、质量标准以及报酬等事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一些无法预料的原因,工程延误了两个月。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建筑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小明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然而,在合同中,建筑公司明确规定,如果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程延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建筑公司免除部分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适当的延期。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对建筑公司的违约责任进行了限制。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违约某企业与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了软件开发周期、价格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然而,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该公司使用了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源代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

根据合作协议,软件开发公司明确承诺不侵犯任何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负责。

在这个案例中,软件开发公司无法免除违约责任。

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侵权行为,软件开发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受害方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纠纷处理案例中的违约责任免除与限制主要由合同条款来规定。

合同违约相关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相关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相关案例分析咱先来说个简单又常见的例子哈。

案例一:租房合同违约。

小张和房东李大姐签了个一年的租房合同,每月租金1500元。

结果刚住了三个月,小张突然说要搬走,这可就违约了。

为啥呢?因为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租期未到提前解约得承担相应责任。

小张呢,他觉得自己也挺委屈的。

他工作调动到另一个城市,没办法继续住这儿了。

但李大姐可不管这些,她觉得自己按照合同提供了房子,小张就应该按照合同住满一年。

按照合同规定,如果小张违约,他得赔给李大姐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从这个案例咱们就能看出来,合同一旦签了,就像两个人之间的一个约定,不是你想变就能变的。

小张虽然有他自己的难处,但是在法律和合同的角度来看,他就是违约了。

就好比你跟人说好了一起干一件事,结果你中途拍拍屁股走人了,那肯定得给人家个说法呀。

案例二:装修合同违约。

再说说装修这事儿。

小王找了一家装修公司来装修自己的新房。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装修公司要在三个月内完成装修,并且要用某种特定品牌的地板和瓷砖,总装修款是10万块钱。

结果呢,装修公司拖拖拉拉,四个月了还没完工。

而且啊,小王发现他们用的地板根本就不是合同里约定的那个品牌,这可就严重违约了。

小王特别生气,这房子他本来打算按时入住的,现在因为装修公司的问题,他还得继续租房子住,多花不少钱呢。

那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按照合同,装修公司不但要尽快把装修按照正确的材料和标准完成,还得赔偿小王因为延迟入住产生的额外租房费用,并且可能还得给小王一些违约金,因为他们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办事。

这个就像是你去饭店点菜,你要的是鱼香肉丝,结果饭店给你上了一盘宫保鸡丁,还让你等了好久才上菜,这肯定不行啊。

案例三:买卖合同违约。

有个小公司和一个大供应商签了个买卖合同。

小公司要买一批原材料,合同规定这批原材料的质量要达到某个行业标准,数量是1000件,价格是每件50元,交货日期是某个具体日期。

可是到了交货的时候,大供应商只交了800件,而且部分原材料的质量还达不到标准。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分析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违约责任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署买卖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有些情况下,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导致买卖交易无法顺利完成。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违约责任案例,探讨二手房买卖中违约责任的判定和应对方法。

案例一:买方违约李先生与张女士达成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买方应在30天内支付房款。

然而,到约定支付日,李先生却未能如约支付房款。

张女士依约交付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并准备搬离房屋。

在李先生违约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先生的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买方违约行为,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卖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买方赔偿卖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追究买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卖方违约小张与小刘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交付日期前,小张收到了卖方的通知,称卖方因家庭紧急情况无法履行合同,请求解除合同。

小张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卖方违约行为,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给买方造成了损失。

法院判决卖方支付买方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和过户手续。

然而,在约定日期前的一天,王先生突然悔意,拒绝履行合同,并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李女士对王先生的违约行为感到无奈,并寻求法律救济。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买方违约行为,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救济方式解决纠纷。

首先,一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调解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违反廉洁协议的违约责任 案例

违反廉洁协议的违约责任 案例

违反廉洁协议的违约责任案例违反廉洁协议的违约责任案例:1. 法律行业中的违约责任案例:违反廉洁协议的律师,未遵守职业道德,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导致客户遭受经济损失。

2. 政府机构中的违约责任案例:政府官员违反廉洁协议,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滥用公共资源,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3. 金融行业中的违约责任案例:银行员工违反廉洁协议,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收受回扣,违规放贷,导致银行财务风险增加,客户利益受损。

4. 教育行业中的违约责任案例:学校领导违反廉洁协议,以权谋私,收受学生家长的礼品或财物,影响学校的公正运行,破坏教育公平。

5. 医疗行业中的违约责任案例:医生或医院违反廉洁协议,收受药品代理商的回扣,推荐高价药品,损害患者的利益,导致医疗费用过高。

6. 建筑行业中的违约责任案例:建筑公司违反廉洁协议,在招投标过程中行贿,获得工程合同,但工程质量低劣,影响工程安全。

7. 商业行业中的违约责任案例:企业违反廉洁协议,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推销低质量或有安全隐患的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

8. 媒体行业中的违约责任案例:新闻记者或编辑违反廉洁协议,收受新闻源的贿赂,报道失实或偏颇,影响公众对事件的正确认识。

9. IT行业中的违约责任案例:IT公司违反廉洁协议,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导致用户隐私权受到侵犯,造成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10. 环境行业中的违约责任案例: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廉洁协议,接受企业的贿赂,疏于监管,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危害公众健康。

以上是违反廉洁协议的违约责任案例,涵盖了法律、政府、金融、教育、医疗、建筑、商业、媒体、IT和环境等不同行业,展示了不同领域中违反廉洁协议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存在的,对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正运行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部分内容所揭示的裁判观点若因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施行而需要调整和修订的,请结合新规定参照阅读。

1、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可得利益的认定——乌海电业局与乌海市西川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77号-20091113】【裁判摘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

尽管西川公司拖欠2003年6月的电费,但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不足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

双方供用电合同对逾期交纳电费约定的民事责任是分层次以递进方式追究的,并要根据拖欠电费违约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

而电业局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西川公司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了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故电业局停止供电行为对西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但西川公司2003年7月以后没有生产的根本原因不是电业局停止供电造成的,故不存在可得利益。

2、买卖合同与承担合同的区分与违约金的计算——原平西美钢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天择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6号-20091016】【裁判摘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计付报酬的合同。

麦苗合同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承揽合同则以提供劳务为内容。

本案《购销合同》对于钢坯的型号、数量和质量作了明确约定,但并不要求原平公司必须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组织生产。

当事人对于钢坯的型号和质量确有明确约定,但该型号和质量的钢坯也并非只有原平公司才能生产。

因此本案合同关系并不是以原平公司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只是约定的付款和提货方式有异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性质。

合同违约责任的例子范文

合同违约责任的例子范文

合同违约责任的例子【一】:合同违约责任案例合同违约责任案例1.预期违约案例,违约金与定金案例案情1999年11月,南华商场与灵通电器集团订立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灵通电器集团于2000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南华商场,每台价格4000元,南华商场向灵通电器集团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逾期交货,则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

2000年3月,气象部门预测当年夏天将持续高温,灵通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排产量被商家订购一空,且定价达每台4800元。

2000年3月底,灵通电器集团给南华商场发了信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

南华商场为了防止灵通电器集团向另外的商家交付已与自己约定的货物,于2000年4月8日将灵通电器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灵通电器集团辩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查明,问(1)灵通电器集团是何种违约行为?为什么?(2)经法院查明,灵通电器集团有货可供,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继续履行?(3)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2.违约损害赔偿案例案情1996年秋,某镇政府的代表人与某农技站的负责人,共同到某蔬菜种子站购买了国标三级章丘大葱种子2475公斤。

次日,农技站将该种子转卖给了镇政府2465公斤,镇政府卖给了本镇5448户农户。

农户发现葱苗分葱现象严重,诉诸法院,要求镇政府、农技站赔偿其经济损失127万元,其中种子价款损失29万,按当年的大葱市场价和大葱平均产量计算,种植大葱的预期利润损失98万元。

法院受理后,委托检测机构对封存的葱种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本品种7%,异品种93%,送检样本不是章丘大葱。

问题(1)本案谁应对农户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本案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为什么?3.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适用案例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

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案例及分析

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案例及分析

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案例及分析一、案例一: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 (一)案例详情。

甲建筑公司和乙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为乙开发商建造一栋商业大楼,工期为24个月,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如果甲公司未能按时竣工,每逾期一天,需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向乙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工程进行过程中,甲公司遇到了一些问题。

在基础工程施工阶段,由于地质勘察报告不准确,遇到了比预期更多的地下溶洞,处理这些溶洞花费了额外的3个月时间。

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部分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又延误了2个月工期。

最终工程于2021年5月31日竣工。

# (二)分析。

1. 关于地质勘察报告不准确。

这属于一个可能影响工期的外部因素。

在工程合同中,如果地质勘察是由乙开发商负责委托进行的,那么乙开发商可能需要对这个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担一定责任。

因为甲公司是基于乙开发商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来制定施工计划的。

如果是甲公司自己负责地质勘察,那甲公司就不能以此为借口完全免责。

即使是乙开发商的责任,甲公司也应该及时通知乙开发商,并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延误时间。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虽然遇到了溶洞问题,但它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的材料供应不及时,也是造成总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

2. 关于甲公司管理不善。

这完全是甲公司内部的问题,甲公司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任何外部因素。

甲公司因为自己的管理漏洞,导致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延误工期,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

3. 计算违约金。

工程原计划24个月竣工,实际于2021年5月31日竣工,总共延误了5个月(2021年1月1日 2021年5月31日)。

假设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每个月按照30天算,那甲公司需要支付的违约金就是:100000000×0.0005×(5×30)= 7500000元。

二、案例二: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约责任案例违约赔偿时间原告张柏芝诉称:2000年5月9日,我与东洋之花公司签订协议,按该协议书约定,我为东洋之花公司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拍摄电视广告影片和平面广告,其中沐浴露之广告物使用日期为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2年6月15日止。

2003年7月,我发现东洋之花公司生产销售的沐浴露产品上仍附有我的肖像,东洋之花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东洋之花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起诉请求法院:一、判令东洋之花公司支付我违约金125万元人民币。

二、判令诉讼费由东洋之花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柏芝与被告东洋之花公司签订的合约书系张柏芝完成“东洋之花”护肤品及沐浴露电视及平面等各项广告物之演出合同。

在该合同中约定了东洋之花公司在其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上使用张柏芝肖像的期限,在使用期限内,东洋之花公司有权在合约约定的产品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

现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广告物使用期限已届满,张柏芝起诉称东洋之花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在其产品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已构成违约,要求东洋之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张柏芝所述之事实发生在双方演出合同终止以后,并非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故张柏芝提起合同之诉,要求东洋之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柏芝要求被告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费6035元,由原告张柏芝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16 260元,由原告张柏芝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案例2001年,李某与许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许某租赁李某的挖机进行工程作业,租赁期限不定,租金结算时间为挖机从事的工程作业完工或许某不继续租赁时,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许某于2001年7月至2003年4月期间,共租赁该挖机从事了四次工程作业,前三次工程作业完工时,许某并未实时结付租金给李某,李某于是要求许某分别写下金额为120000元、50000元和23000元的三笔欠款欠条,此三笔欠款均记载在同一张欠条上,还款期限均为2002年3月底之前。

许某在写下三笔欠款的欠条之后继续租赁李某的挖机进行第四次作业,但完工之后仍没有及时结付租金,应李某的要求,又于2003年4月28日写下第二张欠条,注明欠李某挖机租金47740余元,但该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

至租赁关系终止,许某一直未结付上述租金共计240740元给李某。

2009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偿还欠款(挖机租金)240740元。

被告许某辩称拖欠李某的挖机租金是事实,但没有欠24万余元之多,并说二人曾在2002年的某天因欠款数额问题发生过争吵,此后李某就未向许某讨要过欠款。

另外,被告辩称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书写的欠条以及被告承认欠款事实等予以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予以认定,被告反驳未欠原告欠款数额达到24万余元,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1、李某持有的二张欠条当中,第一张明确注明了还款期限,被告许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但原告起诉时间远远超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规定的时间,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张欠条“因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原告因举证不能,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其债权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直接证据,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7740元给原告,判决生效之后一个月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违约赔偿范围---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童金年拥有太湖牌TH-1450联合收割机一辆。

2005年9月,童金年与万建民口头约定,万建民用自己的卡车为童金年运送收割机到外地跨区作业,随机前行,童金年支付运费。

2005年9月8日,万建民承运童金年的收割机前往河南省收割,途径江苏省仪征市十五里墩地段时,万建民所驾车辆侧翻,导致童金年收割机受损,失去作业能力。

事发后,万建民向童金年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对童金年的收割机损失承担一切责任。

此后,双方对修理费赔偿问题争议不大,主要对收割收入损失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童金年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万建民赔偿修理费和收割收入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童金年向法院申请鉴定,要求对收割机的修理费用和收入损失进行评估。

法院委托鉴定后,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童金年收割机的损坏修理费为19552元,修理期限需25天,修理期间的纯收入损失为35000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童金年与万建民间的口头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万建民应按约将童金年的收割机在合理期限内承运到目的地。

由于万建民运输过程中的过错,造成自已的卡车侧翻,并导致童金年的收割机同时受损,错过收割季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收割收入损失属于可预期利益损失,同时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安全到达目的地可能对童金年造成的收入损失,万建民在订立合同是能够预见到的,故万建民不仅应赔偿童金年全部收割机修理费,而且应赔偿收割机修理期间童金年的可得利益损失,即收割收入损失。

据此,海安县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判决被告万建民赔偿原告童金年收割机修理费19552元、可得利益损失35000元,合计54552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歌手含笑贷款买车案2003年3月9日,远景公司(甲方)与含笑(乙方)签订贷款购车合同。

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莲花跑车elzse一辆,金额69.8万元。

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交纳首付款14万元,其余款项由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5年期汽车消费贷款。

合同第五条约定: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划到甲方帐户后,甲方为乙方提取所购车辆到甲方。

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接收手续,签署《车辆验收交接单》后,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3月10日,含笑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以下简称西四支行)、远景公司就购买该车辆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

约定:含笑向西四支行借款55.8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

自2003年3月10日至2008年3月9日。

月利率为千分之 4.185,按月结息。

含笑还款采用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方式,自2003年4月开始,还款总期为60期,每月还款本息共计10535.7 7元,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止。

远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定后,西四支行向含笑发放了贷款55.8万元。

含笑依约支付了2003年4月的贷款本息,并于2003年7月18日,向远景公司偿还了远景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替含笑偿还银行5、6月份的贷款及滞纳金共计21365.5元。

自2003年7月起含笑未再偿还银行贷款。

2004年11月,远景公司按贷款购车合同及借款合同中保证条款的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含笑向银行偿还了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合计56.39万余元。

后远景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含笑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2004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含笑给付远景公司借款本息合计56.39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含笑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含笑在与西四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即放弃购买意图,故未与远景公司签订购车协议,购车事实没有发生,亦未交纳首付款及偿还贷款,故保证合同不能成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含笑上诉否认存在购车事实,并依此主张其不存在还贷责任及保证合同不能成立,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含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8月,含笑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依约给付车辆。

法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虽未明确约定车辆交付的具体时间,但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划到甲方帐户后,甲方为乙方提取所购车辆到甲方。

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接收手续”。

该条款应为合同对远景公司履行车辆交付义务期限的约定,即远景公司应于贷款到达其帐户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原告交付车辆。

逾期未履行义务,含笑的权利即被侵害。

故如远景公司未依约交付车辆,含笑最迟在2003年7月18日偿还被告贷款及滞纳金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已受到侵害。

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偿还贷款后两年多的时间内要求被告履行给付车辆的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其于2005年8月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车辆的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故对含笑的诉求,不予保护。

携程机票卖多却要旅客减行李退订还得掏违约金2010-10-29 15:39:37扬子晚报共有评论0条进入理财大学原准备10月底休假去普吉岛放松心情,谁知还没有出行,南京市民李小姐就经历了一件让她窝心的事情,携程旅行网的客服竟突然通知她,因飞机配载问题,参加自由行的旅客每人只能携带5公斤的随身物品,而无法携带法定20公斤的行李托运。

对于旅客改签或者退款的要求,反而需要旅客支付百分之八十或者百分之百的违约金。

100多位乘客面临的难题是,究竟带着5公斤随身物品出门旅游,还是付违约金停止旅游合同。

一怪坐飞机竟然不给托运行李今年9月,读者李小姐通过携程旅行网,预订了10月30日启程的普吉岛六天四晚自由行,两人费用共计11274元。

10月25日下午,携程旅行网客服突然打来电话通知,上海飞往普吉岛的航班,每人只能携带5公斤的随身物品,原本按法规允许携带的20公斤托运行李将无法被安排上飞机,理由是,因为飞机配载问题,并希望旅客给予理解。

出境旅游,竟然不允许托运行李,这个问题让李小姐十分不理解,先不考虑5公斤随身行李对于出境旅游是否够用,可外出游玩总不能不带洗漱用品吧,而这些日常用品都不允许随身携带上飞机。

原本开心的外出,竟然还没出门就遇到如此窝火的事情,这让李小姐很不甘心。

一位资深航空界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按照他的专业知识,每架飞机可以摆放多少座位,每个人可以携带多少物品,都有着严格的限制。

他个人分析,可能这架包机原本用于摆放乘客行李的行李舱,被挪作他用了。

二怪民航总局调查携程仍不整改在得到携程旅行网托运行李“短斤少两”的通知后,记者首先以消费者的身份致电国家民航总局的投诉科,投诉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在听到描述后,表示携程旅行网的这种做法闻所未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