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案例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案例一:购房合同违约赔偿事件背景:2010年2月1日,小明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小明购买A公司位于某新楼盘的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总价为150万元人民币。
合同规定小明需在2011年5月1日将全款支付给A公司。
事件经过:2011年4月1日,A公司通知小明,由于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住宅交付时间将推迟一个月至2011年6月1日。
小明同意此变更,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然而,房屋交付期限推迟后,A公司开始提出违约要求。
他们请示了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小明不能按时支付全款并接受交付,他将要赔偿A公司50万元。
2011年6月1日,小明仍未支付全款给A公司,并以项目进展缓慢为由拒绝接受房屋交付。
A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小明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法律分析与判决: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之一违约,使得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严重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第八条,小明需在特定日期支付全款并接受房屋交付,否则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小明违约,并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根据判决结果来看,但凡是购房合同违约都应支付违约金的说法也受到了一些人士的质疑。
律师点评:该案例呈现了一个常见的购房合同违约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房屋交付时间的推迟是由A公司造成的,被告小明拒绝接受交付不再支付全款是合理的。
然而,法院仍然判决小明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违约金。
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偏袒了强势的合同一方(A公司),并未充分考虑到购房人的利益。
购房合同违约赔偿应以合同违约的情况为基础,判断双方责任和损失后,给予合理的赔偿。
总结:这一案例揭示了购房合同违约赔偿问题中常见的不公平现象。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和律师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和损失程度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确保双方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购房者应密切关注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租赁合同纠纷利息违约金计算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利息违约金计算案例
话说张三和李四签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
张三把自己的一套房子租给李四,每月租金是2000元,合同期限是一年。
合同里约定呢,如果李四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就要按照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而且啊,如果李四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张三除了能收违约金,还能要求李四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就从李四该付租金那天开始算。
结果呢,李四这小子不太靠谱。
有一次,他连续三个月都没交租金。
这三个月的租金总共就是2000×3 = 6000元。
先算违约金哈。
第一个月逾期了30天,那第一个月的违约金就是2000×0.001×30 = 60元。
第二个月的租金又逾期了30天,违约金也是2000×0.001×30 = 60元。
第三个月同理,也是60元。
所以违约金总共就是60×3 = 180元。
再算利息。
假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4%(为了方便计算哈)。
那这6000元从第一个月该交租金那天开始算利息,咱就简单按一个月30天,三个月90天来算。
利息= 6000×4%×(90÷365)≈59.18元(这里365是一年的天数)。
最后呢,张三就可以向李四要求支付拖欠的6000元租金,加上180元违约金,再加上59.18元利息,总共就是6000 + 180 + 59.18 = 6239.18元。
你看,李四这一拖欠租金,得多付不少钱呢。
这就告诉咱啊,签了合同就得好好遵守,不然吃亏的可是自己哟。
租赁合同违约金计算案例

租赁合同违约金计算案例
话说小张在城市里打拼,打算租个房子住。
他就跟房东李大爷签了一份租赁合同。
这合同里约定啊,每个月房租是1500元,租赁期是一年。
同时呢,合同里还写了违约金的条款,如果小张提前退租,那就要按照未履行租期租金总额的20%来支付违约金。
小张住了半年后呢,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另外一个城市,没办法只能提前退租。
这时候就涉及到违约金的计算啦。
小张还有半年没住,也就是还有6个月的租期没履行。
每个月房租1500元,那未履行租期的租金总额就是1500×6 = 9000元。
按照合同约定的20%来计算违约金,那违约金就是9000×20% = 1800元。
你看,就这么简单个事儿。
小张要是想少付点违约金,就得和李大爷好好商量商量,看看能不能有个折中的办法,比如说帮李大爷找个新租客之类的。
再讲一个商铺租赁的例子。
小王租了个商铺做生意,租金是每个月5000元,租了3年。
合同里规定要是小王拖欠租金超过15天,就得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结果小王有一次资金周转不灵,拖了20天没交房租。
按照合同,这时候就要付违约金啦。
两个月租金就是5000×2 = 10000元。
所以说啊,在签租赁合同的时候,这违约金条款可得看仔细了,不然到时候真出了问题,那可就像被宰的小绵羊一样,只能乖乖掏钱咯。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违约合同纠纷-张三与李四

案例:违约合同纠纷-张三与李四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租房合同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张三作为房东将一套房屋租给了李四。
合同约定了李四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并在每年到期日续签合同。
然而,一年后到期日,李四没有续签合同并停止支付租金。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签订新的合同和支付租金,但都未得到任何回应。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但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李四未履行续签合同和支付租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建议作为张三的律师,建议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李四追偿租金损失。
同时,张三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李四搬离房屋并赔偿违约金。
案例二:工程合同纠纷-王五与陈六事实经过王五与陈六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王五作为承包商承诺在三个月内为陈六完成一栋办公楼的建设,并约定报酬为总工程款的30%。
然而,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王五停工并拒绝继续施工,称陈六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律师解读在工程合同中,施工方和业主有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王五未按合同约定继续施工,已构成违约。
建议作为陈六的律师,建议陈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五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工程。
同时,陈六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王五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并追究王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张三与李四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张三将一辆汽车以1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李四。
合同约定李四应在两周内付清款项并完成过户手续。
然而,两周过去了,李四仍未付款并拒绝过户。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购买款项或拒绝过户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履行约定,同时可以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李四没有按时支付款项并拒绝过户,已构成违约。
建议作为张三的律师,建议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购买款项。
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

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示例文章篇一:《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我所知道的那些事儿》嗨,大家好!我今天想和你们聊聊一个有点复杂,但又超级有趣的事儿——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
我先给你们讲个我身边发生的故事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是个小生意人。
有一次,他和另一个人签了一个买卖合同,叔叔呢,要给那个人提供一批特别的手工制品。
按照合同,那个人得先付一部分定金,然后在收到货后的一个月内把剩下的钱结清。
叔叔可认真啦,他精心准备那些手工制品,花了好多时间和精力,还请了好几个帮手呢。
可是,到了该收货的时候,那个人却突然说有困难,想晚点收货。
叔叔想着大家都不容易,就同意等一等。
结果这一等,就等出了大问题。
等那个人终于收货了,却拖着不给剩下的钱。
叔叔可着急了,这钱对他来说很重要啊,他还要给帮忙的人发工资呢。
叔叔就去看合同,发现合同里写了如果违约要付违约金,而且还有逾期利息这一说。
叔叔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他想,哼,你不遵守约定,那就得付出代价!于是叔叔就去咨询律师啦。
律师给他讲了好多以前类似的判例呢。
就像有一个案子,和叔叔的情况有点像。
那个卖家提供了货物,买家却没有按时给钱。
卖家就把买家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的时候啊,就看合同里关于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规定是不是合理。
如果规定的违约金不是高得离谱,那一般都会按照合同来判。
比如说,合同里规定违约金是货款的百分之十,这个比例在当时的市场情况和交易习惯下是合理的,法庭就判买家要付这个违约金,还有按照一定利率算出来的逾期利息。
这就像一场公平的游戏,大家事先说好规则,谁违反了,就得接受惩罚。
还有一个例子呢。
有个大公司和一个小供应商签了买卖合同。
大公司财大气粗的,觉得小供应商好欺负。
他们就故意拖欠货款,想着小供应商也拿他们没办法。
小供应商可不甘心啊,他虽然是小本生意,但也有合同保护自己呢。
小供应商就去打官司。
在这个案子里,大公司还狡辩说违约金定得太高了。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范文6篇)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范文6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的资料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1)1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千克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2000年律考)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1 C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乙不可能请求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根本违约,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返还财产,即返还已经支付的4万元定金。
解除合同的,不影响损害赔偿,乙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
2 1999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
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
2000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1999年律考)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2 D华丰商场交付质量不合格的热水器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华丰商场提供的热水器质量不合格造成张某损害亦构成侵权,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两者只能择一行使。
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2)案例分析之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案件事实原告为一大型养鱼场,被告为一副食品批发公司。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案例一:违约问题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员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提出辞职,违反了合同约定。
公司要求员工按照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赔偿违约金。
在此案例中,员工是否应该赔偿违约金?该如何解决?案例二:加班费问题一家外企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
员工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加班费。
在此案例中,员工的诉求是否成立?公司有哪些应对措施?案例三:竞业限制问题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包含有竞业限制条款。
员工在离职后不顾竞业限制条款,直接加入了竞争公司。
公司要求员工停止在竞争公司工作并赔偿违约金。
员工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双方应该如何解决此纠纷?案例四:劳动报酬问题一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资按时发放,但企业多次延迟发放工资。
员工对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此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案例五:劳动安全问题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但企业没有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赔偿。
员工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并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在此案例中,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员工的要求?员工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案例六: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一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工作中发生严重矛盾,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立即离职。
员工认为企业的解除行为违法,拒绝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企业应该如何合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拒绝是否合理?案例七:劳动争议解决问题一名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
员工选择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在此案例中,仲裁部门应该如何处理此案?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案例八:合同期限问题某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工作期限。
员工在一年后要求续签合同,企业拒绝续签并提出解约。
员工认为企业的解约行为不合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此案例中,双方的相互权益如何保障?案例九:劳动欺诈问题一名员工在求职过程中被企业误导,企业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给予员工一定福利待遇,但实际工作中未兑现承诺。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对,租客小李和房东老张。
小李租了老张的房子,签了个两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如果一方违约,得给对方两个月租金当违约金。
刚开始呢,大家相安无事。
可过了半年,小李工作调动,要去另外一个城市,没办法只能提前退租。
小李心想,自己违约了,按合同给两个月租金当违约金呗,虽然有点肉疼,但也认了。
结果老张不乐意了。
老张觉得,小李这一退租,他得重新找租客,中间房子空着还得损失钱呢,而且重新找租客也麻烦得很。
于是老张就说:“按照合同,你得给我四个月租金当违约金,不然我就去法院告你。
”小李一听就懵了,合同上不是写着两个月吗?怎么突然变成四个月了。
小李也不服气啊,就跟老张理论。
可老张觉得自己有理,坚持要四个月违约金。
没办法,小李就说:“行,那咱们法庭见。
”到了法院,小李就把合同拿出来,说:“法官大人,您看这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我愿意按照合同来。
”老张呢,就开始大倒苦水,说自己的各种损失,什么房子可能会空很久啦,找新租客的中介费啦,还有自己的精神损失(这个有点夸张啦)。
法官听了双方的陈述,开始认真考量。
法官想啊,虽然合同约定了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但是呢,老张说的也有点道理,房子空着确实会有损失。
不过呢,老张要求四个月也有点多了。
法官就开始做平衡。
法官查了查当地同类型房屋的出租情况,发现一般空租期大概一个月左右就能找到新租客。
再考虑到老张找新租客可能会有一些中介费之类的额外支出。
最后呢,法官判定,小李需要支付给老张两个半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房屋租赁合同里,违约金虽然有约定,但如果有特殊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的。
不能一方想怎么要违约金就怎么要,得合理合法才行呢。
而且作为租客或者房东,在签合同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尽量把合同条款写得更完善一些,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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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之春的违约金太低了,构成了违约责任不对等。
请参照下面这个广州的案例。
请大家分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黄民一初字第5XX号
原告:A先生,男,19xx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xx花园xx楼xx梯XXX房。
委托代理人:廖章义,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丰乐中路x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农林上路八横路xx号xxx 房。
原告A先生诉称:2001年l0月5日,原告在被告内部预售商品房期间,认购其预售的xx花园xx楼2梯XXX房(现门牌号码黄埔东路xx号大院xx梯XXX房)一套,并支付首期购房款人民币10l016元。
2002年6月3日,原告和被告就前述预售商品房签订了编号为穗房合字20020175xx号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同时合同约定: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①逾期在30日内,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②逾期超过30日后,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违约金;2、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①逾期不超过180日,每日按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②逾期超过180日后,每日按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点一计算违约金;3、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百分之零点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4、预售商品房交钥匙装修使用时间为2002年10月31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向约定向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贷款人民币210000元付清了购房余款,至此,原告前后共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11016元。
2002年10月31日,被告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
但是,从商品房交付使用至今,被告仍未能办妥原告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致使原告不能完全行使所购商品房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1、判决增加被告逾期办妥广州市黄埔区xx花园xx楼2梯XXX房(现门牌号码黄埔东路xx号大院xx梯XXX房)的房地产权证所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判令被告按其逾期办妥前述房地产权证的实际天数,以原告所交购房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给原告;2、判令被告付给原告逾期办妥广州市黄埔区xx 花园xx楼2梯XXX房(现门牌号码黄埔东路xx号大院xx梯XXX房)的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人民币12363元(从2003年11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日),以及从起诉日至办妥前述房地产权证予原告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原告所交购房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在30日内办妥广州市黄埔区xx花园xx楼2梯XXX房(现门牌号码黄埔东路xx号大院xx梯XXX房)的房地产权证给原告;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xx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对于原告所陈述的购房事实以及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均无异议,但被告将诉争房屋交付原告的实际时间应为2003年6月30日。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均不同意,因为:1、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就对双方有约束力,根据合同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于原告关于增加被告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不同意;
2、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协助原告办证的义务,没有违约行为,被告无需按照原告的第二项请求支付违约金。
而且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其关于违约金的调整要求应予驳回;
3、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经尽到了协助义务,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期限也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因为原告的按揭行为,即算房地产权证办理后也不是给原告,而是给银行,故对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亦不同意;
4、至于诉讼费用,应该按照原告与被告的过错比例来分担。
结合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2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穗房合字第20020175xx)。
原告向被告购买座落在广州市黄埔区丰乐x路以西xx花园xx楼2梯XXX房(现更名为黄埔东路xx号大院xx梯XXX房),房屋建筑面积为86.35平方米,总房价为311016元。
原告已依约付清购房款,2002年10月31日,被告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
但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被告也应及时将原告所购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房管部门,以便原告及时取得诉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原告取得钥匙的同时就拥有了诉争房屋的完全使用权,钥匙的交付即为房屋的交付,房屋的转移占有,即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虽然被告在交付房屋时尚未取得验收合格,但原告接收房屋时并未提出异议,且被告在交楼之后已取得验收合格证,因此,2002年10月31日,既是被告交钥匙的时间,也是交付诉争房屋的时间。
被告辩解应以双方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最后期限2003年6月30日作为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在将诉争房屋交付原告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在180日内即2003年4月29日前,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被告向房地产登记部门交齐上述材料的时间是2003年12月29日,显然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构成违约。
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在及时通知原告提
交材料后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而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03年10月26日前取得诉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但被告直至2004年3月19日才通知原告提交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被告迟延通知的行为显然也是原告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因。
被告关于原告办理房屋贷款的银行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导致迟延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原告已付房价款的O.1%,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应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违约金的约定不对等,属违约金约定过低,而原告主张以其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所得出的违约金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规定的法律精神,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计算违约的时间,原告请求从2003年11月1日开始计算,没有违反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以原告已付购房款总额
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从2003年11月1日起计至被告为原告实际办妥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止。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黄埔区xx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为原告A先生办妥编号为穗房合字20020l75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交易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xx花园xx楼2梯XXX房(现门牌号码广州市黄埔东路xx号大院xx梯XXX房)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在领到房地产权属证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交付给原告A先生;
二、被告广州市黄埔区xx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给原告A先生(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总额31l016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03年11月1日起计至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妥之日止);
三、如被告广州市黄埔区xx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将房地产权属证书交付给原告A先生则被告广州市黄埔区xx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总额311016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上述第一项判决规定的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计至房地产权属证书交付给原告时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5元由被告广州市黄埔区xx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审判长邓爱勤
审判员李升山
人民陪审员罗广添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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