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成都市中心城区金融案件法律监督管辖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成都市中心城区金融案件法律监督管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4.0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02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检察机关
正文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成都市中心城区金融案件法律监督管辖的通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重庆、四川部分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现就成都市中心城区基层法院审理金融案件法律监督的管辖调整通知如下: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人民法院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川天府新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及其生效裁判的执行案件,由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2月2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成中法办〔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更好服务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压缩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破产案件审理中相关程序、事项的简化方式,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一)债权人人数少于10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万元的;(二)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四)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移送破产审查的;(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经对破产案件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简化审理的,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摇号产生管理人的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附《委托函》《清算、破产案件随机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确认书》原件,及拟裁定受理的合议笔录复印件。
裁定受理时,审理法院应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我院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开展管理人指定的准备工作,形成的工作资料随案移送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应及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三条债务人可直接送达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文书、通知。
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
据悉,中国约有二到三成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受害者;有近10%的青少年罪犯从小生活在家庭暴力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故意杀人案件中,有近10%的案件起因涉及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暴力范畴。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二是凸显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三是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是创设了告诫书制度。
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五是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反家暴法还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
笔者主要就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探讨。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
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符合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内容作出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接触或活动的裁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释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释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扫清家庭暴力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晰裁判规则,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这也就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更为快速、及时地制止家庭暴力上,将起到更加强有力的作用。
此外,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2)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3)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可以得到哪些保护呢?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比如禁止殴打,禁止威胁等;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这一点呢,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居住房屋是唯一的,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要求加害人迁出;4)兜底条款,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可以很负责任的说,家暴在婚姻生活中是一直存在的,但也是有隐秘性、控制性的。
受害者取证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和困难,这时候人身保护令的作用就发挥出来了,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规定的最新明确,将更大程度地发挥司法作用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杨建、范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建、范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08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滕洁周文崔俊安【审理法官】滕洁周文崔俊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建;范强【当事人】杨建范强【当事人-个人】杨建范强【代理律师/律所】张斌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蒋婷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胡江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斌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蒋婷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胡江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斌蒋婷胡江【代理律所】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建【被告】范强【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杨建的上诉理由以及被上诉人范强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杨建主张范强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范强将杨建打伤后,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川018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范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范强将杨建打伤后,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川018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范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之规定,杨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赔偿范畴,杨建主张范强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3篇)

第1篇引言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
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对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详细解读。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人身安全保护令,又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作出的禁止其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裁定。
2. 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规定。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1. 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伤害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1. 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明确指出被申请人是谁,以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和裁定。
2. 具体的请求申请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请求,如禁止被申请人接近、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子女等。
3.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理与裁定1. 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2. 裁定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子女;(3)禁止被申请人接触申请人及其子女;(4)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地;(5)其他保护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什么

美好的婚姻、幸福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维护,但是社会中总是存在某些不和谐的现象,比如说家暴。
家暴不仅仅会对受害者的而身体造成损害,更重要的是会对受害者的精神造成伤害。
法律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姓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出于家暴行为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受害者面临的是家暴的现实危险,故为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受害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妇女人身保护令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解答。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首次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做出了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需要及时做出回应。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
人身保护令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不再遭受施暴者的人身侵害,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采取责令被申请人搬离住所,或者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跟踪、骚扰等措施。
杨志峥律师提示,遇到家庭暴力时,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家人,若情况紧急或者自己确实无法维权,建议寻求当地律师的帮助。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安全保护令⼈⾝安全保护令对于很多⼈来说,是⼀个相对陌⽣的名词,最早出现在《中华⼈民共和国反暴⼒法》中,主要是保护遭受家庭暴⼒的弱势群体。
如果⾃⼰想要向⼈民法院申请⼈⾝保护令,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安全保护令?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整理如下,欢迎⼤家阅读。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安全保护令⼀、申请⼈⾝安全保护令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
在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受害⼈及其⼦⼥和特定亲属的⼈⾝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可以做出⼈⾝安全保护裁定。
参考《涉及家庭暴⼒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申请⼈⾝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是受害⼈;2.有明确的被申请⼈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实施、理由;4.有⼀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或正⾯临家庭暴⼒威胁。
申请⼈⾝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证⾔、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加害⼈保证书、加害⼈带有威胁内容的⼿机短信等。
⼈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保护令的意义实施⼈⾝安全保护令是⼈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预家庭暴⼒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再次发⽣的效果,还因有效制⽌家庭暴⼒⽽使其中⼀些当事⼈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1、“保护令”是申请⼈的“护⾝符”。
在形形⾊⾊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已成⼥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起勇⽓到法院离婚后⼜往往因“同在屋檐下”⽽难免受到对⽅报复。
⽽有了可申请⼈⾝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具的受害⼈有了依法维护⾃⾝⼈权不受侵害的“护⾝符”。
2、“保护令”是被申请⼈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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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
(2020年4月26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适用规则。
第一章立案受理
第一条【申请主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
相关组织和国家机构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妇女
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
第二条【申请条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单位;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三条【申请方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
第四条【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家事案件诉讼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法院管辖;家事案件二审期间申请的,应当告知其另行向一审法院提出。
第五条【立案期限及案号】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立案受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受理;受理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单独立案,不以当事人提起其他诉讼为前提。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第六条【诉讼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
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第二章案件审理
第七条【审判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确定一名法官独任审查。
家事纠纷案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一并审查。
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由原审判组织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审查。
第八条【证据及证明责任】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的证据;
(二)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包括申请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医院诊断证明、身上的伤痕、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悔过书或保证书、被申请人带有威胁、恐吓内容的信息、录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以及申请人曾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及各机构组织参与处理的相关证据。
第九条【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困难的,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相关部门或人员调取。
案件审理中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十条【证明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同于诉讼案件,高度盖然性等证明标准不适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法官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家庭暴力之危险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判断。
第十一条【审查方式】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比照特别程序案件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可以确认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认为需要听取被申请人意见的,可以简便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听取其意见。
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查。
询问当事人过程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期限及裁定结果】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十三条【裁定结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十四条【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施暴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二)禁止骚扰令: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窥视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会面;
(三)迁出令或独占令: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四)禁止联络令:禁止被申请人亲身或通过写信、电话、网络等方式与申请人或其亲友联系;
(五)远离令: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
(六)禁止查阅令: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所得来源等相关信息;
(七)限制探望权令:限定被申请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需要在第三方监护下进行探望等,或禁止被申请人探望未成年子女;
(八)其他命令: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保密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地址、联系方式、单位等个人信息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保密,不得将申请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被申请人。
申请人已搬离与被申请人共同居所的,人民法院不得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其他需要送达被申请人的文书中列明申请人现居住地址。
第十六条【生效及有效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送达对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第十八条【送达方式】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
被申请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不影响裁定效力。
第十九条【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需要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一并送达协助执
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载明协助事项。
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三章变更和复议
第二十条【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裁定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的,每次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申请复议】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复议审查审判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案件,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复议审查方式】人民法院书面审查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案件,确有必要的,可以听证的方式审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专家辅助人对案件进行分析及研判,供人民法院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复议期限及复议结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裁定驳回复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章执行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执行】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单位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立“执”字案号,由执行部门执行,并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执行;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指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主体】本适用规则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本适用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施行中,如与法律、司
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