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范文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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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二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

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

而另一方面,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推广应用的实践中,也存在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规范。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工作者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基本上无章可循。

即使有某些地区性和部门单位的规定或临时性技术措施,也不尽统一,不尽合理。

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和管理,也影响其效能的发挥。

本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1.0.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一、系统框架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框架包括三大部分:传感系统、控制系统和报警器系统。

2、传感系统:包括烟雾传感器、火焰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等,负责监测防火区域的温度、烟雾浓度、气体浓度等状态参数。

3、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负责接收传感系统发出的报警信号,并根据报警信号控制输出装置,并处理各类故障信号。

4、报警器系统:报警器系统负责根据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发出警示信号,包括啊声、视频、监控显示和报警设备。

二、施工要求1、施工应当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正规品牌产品,并确保对传感器、控制器、报警设备等装置进行贴标、标识、编号,方便维护和管理。

2、报警器系统采用标准工艺施工,在安装过程中应当合理布线,保证信号连接畅通,并进行屏蔽工作,以保证报警器的正确运行。

3、在安装电源及接线之前,需要按照系统框架说明书针对报警系统组件安装要求,对每个工作节点进行验证,包括机械安装、标示校验、管路焊接、连接线安装、电源连接、灯管及报警灯安装等。

4、系统应当具备实时检测功能,控制器应安装功率指示灯以监测系统的电源情况,并保证系统的健康运行。

三、验收规范1、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特点,对系统的传感系统、控制系统和报警器系统均应进行严格的验收。

2、传感系统验收:应按照传感器外形连接状态、接线长度、电源、抗震能力、温升能力、工作温度等要求进行检查;3、控制系统验收:应按照控制器类型、型号、外形、工作电压、控制节点、工作温度、抗震能力等要求进行检查;4、报警器系统验收:应按照型号标识、外形、工作电压、触发维持时间、报警准确性等要求进行检查。

本规范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通过对系统框架、施工要求和验收规范等三个方面进行说明,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送审稿初稿)2001年4月目录1 总则1.0.1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与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与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与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务必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务必通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系统的施工2.1 通常规定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当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并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务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施工(包含隐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含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有关记录。

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2.2 布线2.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2.2.3在管内或者线槽内的配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配线前,应将管内或者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2.2.4不一致系统、不一致电压等级、不一致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或者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2.2.5导线在管内或者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者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者用端子连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布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三、审查施工质量;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七、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二、系统的竣工图;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调试报告;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人口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进行1~3次通话试验;二、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第三节系统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1.操作规程;1.值班员职责;1.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1.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1.1.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附录一调试报告年月日编号:附录二系统竣工表用户填写验收时间:续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提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保证系统正常运转,防备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富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合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查收。

不合用于生产和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查收。

第 1.0.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一定受公安消防监察机构监察。

系统在交托使用前一定经过公安消防监察机构查收。

第 1.0.4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查收,除履行本规范外,尚应切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2.1.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任意改正。

第 2.1.2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施部署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 2.1.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完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完工图;二、设计改正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含隐蔽工程查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含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完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第 2.2.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切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查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 2.2.3 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消除洁净。

第 2.2.4 条不一样系统、不一样电压等级、不一样电流类其他线路,不该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 2.2.5 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该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结。

第 2.2.6 条敷设在多尘或湿润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结处,均应作密封办理。

第 2.2.7 条管路超出以下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出45m,无曲折时;二、管子长度每超出30m,有 1 个曲折时;三、管子长度每超出20m,有 2 个曲折时;四、管子长度每超出12m,有 3 个曲折时;第 2.2.8 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范文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范文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运行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网络组成,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能够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

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3.5系统总线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监控设备和探测器,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

包括用于总线扩展的信号中继器、集线器、交换机等类似功能设备。

3.6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7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中防范火灾、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的一项技术。

为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和验收结果能够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二、系统设计1. 设计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

2. 设备布置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特点和使用要求,设计师应合理布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位置。

设备的布置应充分考虑到火灾蔓延的可能路径、建筑物的结构特点等因素,以确保火灾的早期发现和报警。

3. 系统方案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面积、人员密集度等因素,设计师应合理选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类型和方案。

系统的类型可能包括有线系统、无线系统、有线无线混合系统等,设计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设备选型与采购1. 设备选型根据系统设计要求,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设备进行采购。

在设备选型时,设计师应综合考虑设备的性能、可靠性、维护成本以及供应商的信誉等因素。

2. 设备采购设备采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招投标过程中,应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合规、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

3. 设备安装设备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固定稳固、线路的牢固可靠,以及设备与其他设施的正常协同工作。

四、工程施工1. 建筑物准备工作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先进行建筑物的准备工作。

该工作包括清理施工区域、保护好其他设施和设备,以及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2. 线路敷设线路敷设应保证线路的牢固可靠、不易被损坏。

对于防火墙、防火门等要求有特别防火防爆措施的区域,应遵守相关规范进行敷设。

3. 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包括各类传感器、警报器、控制面板等设备的安装。

安装过程中,应确保设备的连接正确、固定稳固,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调试和测试。

4. 系统联调安装完所有设备后,进行系统的联调工作。

联调工作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各个部分能够正常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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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Ⅱ 引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 1 4系统设计 …………………………………………………………………………………………………… 2 5 系统施工 …………………………………………………………………………………………………… 4 6 调试 ………………………………………………………………………………………………………… 5 7竣工验收 …………………………………………………………………………………………………… 6 8 运行与维护管理 …………………………………………………………………………………………… 6 9 用词与条文说明 …………………………………………………………………………………………… 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设置示意图 ……………………………………… 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 12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13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 14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17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 18 附录G (资料性附录)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 19 附录H (资料性附录) 用词说明 ……………………………………………………………………… 20 附录I (资料性附录) 条文说明 ……………………………………………………………………… 21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南得大消防有限公司、恒业(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消防总公司、上海华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修柏、何学锋、关 宏、林奋强、帅卫红、徐海斌、黎和平、曾华林、刘洪义、周 岚、王 君、仝芳轩。 引 言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由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是综合应用了大功率激光传导和耦合、光纤传感、微弱信号检测及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于一体的高新技术配套设备。具有防爆、防腐蚀、抗电磁干扰、保护面积大、探测报警准确及安装使用灵活方便等特点,具有智能化、网络化、判据组态灵活、人机界面友好、免维护等功能,适合于在电力、冶金、石化、公路交通及市政隧道等行业推广应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第15号)提出的“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的要求,便于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而制定本规范。 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需要设置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均可选用线型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中设置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标准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 optical fiber temperature measurement system 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感温光纤、显示器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能实时获取感温光纤分布空间的温度和地址信息,实现温度探测和火灾报警功能的系统。 3.2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line type optical fiber heat detectors 采用感温光纤作为感温部件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少应由感温光纤和信号处理器组成,包括感温光纤的接续模块等。 3.3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 line type optical fiber rate-of-rise and fixed temperature signal processing detectors 与不同长度的感温光纤相连的信息处理单元。包括能产生激光脉冲的激光源、能通过分析背向散射光信号来确定感温光纤温度分布信息、跟踪检测系统的信号处理器。 3.4 感温光纤 heat sensitive optical fiber 用作探测器线型感温部件的光纤。 3.5 尾纤 0ptical fiber connector 主机与感温光纤的连接器。 3.6 探测单元 detection unit 能够使探测器可靠报警并满足动作性能要求的感温光纤上的传感单元。 3.7 定位偏差 location standard deviation 具有定位功能的探测器,以长度值指示感温光纤部位位置时,位置测量数据的标准偏差。 3.8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根感温光纤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3.9 报警阈值 alarm level 系统沿感温光纤分段分别设置的预警温度值、报警温度值和温升速率报警值。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下列场所或部位,可选择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公路隧道、铁路隧道、城市地铁隧道; ——火电厂、水电站、变配电所、城市综合管沟和高低压输配电的电缆隧道、电缆桥架、电缆 夹层、电缆竖井等场所;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石油、化工行业中的生产装置、可燃液体和气体的输送装置、储存装置; ——按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感温火灾报警系统的工业、民用和地下工程以及大空间建筑场所; ——存在电磁干扰的场所; ——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等部位; ——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不适合设置点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其他潮湿、腐蚀、易燃易爆等恶劣的环境场所。 4.1.2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感温光纤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探测光缆的物理特性指标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具有国家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满足环境的温度、湿度、腐蚀性等要求。 4.1.3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可按探测场所的环境情况设置单级或多级温度报警值。 4.1.4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可根据现场情况及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设定预警温度值和火灾报警温度值。 4.2 设计要求 4.2.1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中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感温光纤、接续盒、显示器等组成。 4.2.2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信号处理器、显示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值班室内。 4.2.3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监测的报警信号可通过继电器、输入模块或直接通讯的方式输入到火灾报警控制器。 4.2.4 感温光纤通过尾纤与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连接,并用接线盒保护。 4.2.5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监测的温度信息可通过显示器,显示实时的在线温度。 4.2.6 当探测区域温度参数达到火灾报警温度值时,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和报警定位信息,指示出报警通道。 4.2.7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的工作及故障状态。 4.2.8 系统宜具有光纤损坏断裂自检功能,并且具有双端环路测量功能。 4.2.9 激光发射器激光等级应达到Class 1M级及以上,避免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4.3 系统设置 4.3.1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显示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和输入模块宜设置在标准机柜内; ——显示实时在线温度的显示器宜设置在控制台上或机柜内; ——控制台或机柜前的操作距离,要求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台或机柜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控制台或机柜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控制台或机柜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机柜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工作温度范围宜为0℃~40℃。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工作湿度范围宜为小于95%RH,无凝露。 4.3.2 感温光纤的设置 感温光纤的设置见附录A的各类设置示意图。 ·1)。 ·2)。 ·3)。 ·4)。 ·5)。 ·6)。 ·7)。 4.3.3 探测区域环境情况较复杂时,应在对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探测区域的实际,合理确定保护目标和感温光纤的敷设位置和敷设方式。 4.4 系统的供电、接地与安全防护 4.4.1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应设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并应设置电源接通光指示。 4.4.2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当采用直流供电时,可优先采用DC24V,当采用交流供电时,应采用AC220V/50Hz。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 4.4.3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中的显示器,消防通讯设备等的电源,应由UPS装置供电。 4.4.4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4.4.5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4.4.6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4.4.7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4.4.8 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4.4.9 进入消防控制室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和需采取防雷的场所,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4.5 信号传输与布线 4.5.1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信号处理器输出的信号根据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传输: ——与显示器传输距离较近时,可采用通讯串口方式或硬接点传输方式; ——与显示器传输距离较远或需避免强电磁场干扰的传输,宜采用光纤传输方式; ——和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4.5.2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的电源线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0.45/0.75KV的阻燃铜芯绝缘导线或0.6/1KV的阻燃铜芯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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