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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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豫政办〔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1.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流动经营。

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3.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及各地支持条件

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及各地支持条件

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及各地支持条件中小微型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关键力量。

然而,由于中小微企业的规模和运营模式的多样性,其定义和划分存在一定的困难。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也提供了不同的政策和支持条件。

本文将就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和各地支持条件进行探讨。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是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的。

在我国,一般采用下述指标进行划分:员工数量、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

根据国家标准,员工数量在100人以下的企业被认定为小微企业,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被认定为中小微企业。

此外,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还可以根据特定指标(如产值、利润等)进行划分。

然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并非一成不变,也会随着时代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比如,在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一些互联网创新型企业可能在员工数量较少、销售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就已经具备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这样的企业是否应该调整为中小微企业,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二、各地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和政策为了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条件和政策。

这些政策涵盖了税收减免、融资支持、人才培养和市场拓展等方面。

就税收减免方面而言,各地方政府普遍给予中小微企业较低的税率,并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的优惠政策。

一些地方还对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了一定的适应期,免予缴纳税收或延缓缴纳。

在融资支持方面,各地方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的融资平台和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股权投资等支持。

此外,还推出了各种融资补贴和奖励政策,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人才培养是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各地方政府通过设立专业培训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科研合作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支持。

此外,还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项目。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哪些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哪些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哪些为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国家出台了什么政策扶持中小企业?下面店铺告诉你。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

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具体来说,这些政策包括:
1. 减税政策:针对小微企业,实施增值税减免、所得税优惠、免征资源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负。

2. 贷款支持:政府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3. 租金减免:对于依法依规经营的小微企业,提供租金减免或者豁免的政策,减轻企业经营成本。

4. 协调服务:政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协调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5. 创新支持:政府鼓励小微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供创新支持资金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6. 稳岗扶持:政府提供稳岗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稳定用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保障就业岗位稳定。

7. 市场拓展:政府通过开展市场拓展活动、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宣传推广等方式,促进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

以上就是中国政府为扶持小微企业所制定的政策,希望能够有力地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政策解读

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政策解读

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政策解读在中国,小微企业被广泛认为是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主要来源。

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如何利用这些政策来支持自己的创业之路。

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扶持小微企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政策,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或免征政策:1. 增值税减免:对于销售额低于3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月计税,仅纳税总额的3%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印花税减免:小微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的财务票据使用可以免征印花税。

二、融资支持政策融资是小微企业创业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融资问题,政府采取了多种政策措施来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1. 银行贷款优惠:政府鼓励银行给予小微企业贷款支持,降低利率、延长还款期限,并简化贷款手续。

2. 创业担保贷款:政府设立了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提高其获得贷款的机会。

3. 创业投资基金:政府还设立了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

企业可以通过向基金申请获得投资支持。

三、人才引进政策人才是小微企业创业成功的关键。

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1. 人才住房优惠:政府为小微企业吸引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购房补贴和租房津贴等优惠。

2. 人才引进补贴:政府给予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补贴。

补贴金额根据人才的层次和技能进行区分。

3. 人才培训补贴: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员工参加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市场准入便利政策为了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市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市场准入便利政策:1. 创业园区优惠:政府设立创业园区,为小微企业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的办公场所,并提供一站式服务。

2. 优先采购政策:政府在采购产品和服务时,优先考虑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3. 创新项目扶持:政府鼓励小微企业开展创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推动其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2024年,中国政府继续出台一系列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以下是对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总结,涵盖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对象等方面。

一、税收减免政策1. 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3%征收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减按5%征收增值税。

2. 减免所得税: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为20%。

3. 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小微企业的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暂不征收。

二、优惠政策1. 宽限期申报缴纳税款:对新成立的小微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的前三年,允许宽限期申报缴纳税款,在税款缴纳时间上相对宽松。

2. 资产折旧加速:对购买的固定资产,小微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折旧计算,加速资产清理和更新,降低税负。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入股等优惠政策。

4. 新兴产业税收优惠:发展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免营业税、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创新和创业。

5. 就业促进税收优惠:就业人数过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鼓励招聘更多的员工。

三、税收优惠对象1. 注册时间:小微企业是指在____年12月3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且符合国家有关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2. 企业类型:涵盖了所有形式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无论是工商、农牧、服务业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 产业类型:包括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鼓励创新和发展的行业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4. 销售额: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扶持政策指南

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扶持政策指南

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扶持政策指南第一章总论 (2)1.1 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概述 (2)1.2 扶持政策的意义与目的 (2)第二章政策环境与法规 (3)2.1 国家相关政策概述 (3)2.2 地方政策与法规解读 (4)2.3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 (4)第三章财政支持政策 (4)3.1 税收优惠政策 (4)3.2 财政补贴与奖励 (5)3.3 采购支持 (5)第四章融资支持政策 (5)4.1 创新融资渠道 (5)4.2 信贷支持政策 (6)4.3 融资租赁与担保 (6)第五章人才引进与培养 (6)5.1 人才引进政策 (6)5.2 人才培养与激励 (6)5.3 人才住房与生活补贴 (7)第六章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 (7)6.1 技术创新政策 (7)6.2 研发补贴与奖励 (7)6.3 技术转移与转化 (8)第七章市场开拓与拓展 (8)7.1 市场开拓支持 (8)7.1.1 政策背景 (8)7.1.2 政策内容 (8)7.2 品牌建设与推广 (9)7.2.1 政策背景 (9)7.2.2 政策内容 (9)7.3 国际化发展 (9)7.3.1 政策背景 (9)7.3.2 政策内容 (9)第八章创业孵化与服务平台 (9)8.1 创业孵化政策 (10)8.1.1 政策背景与目的 (10)8.1.2 政策内容 (10)8.1.3 政策实施效果 (10)8.2 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10)8.2.1 平台建设目标 (10)8.2.2 平台建设内容 (10)8.2.3 平台建设成效 (10)8.3 创业辅导与培训 (11)8.3.1 培训内容 (11)8.3.2 培训形式 (11)8.3.3 培训效果 (11)第九章政策性担保与风险补偿 (11)9.1 政策性担保机构 (11)9.1.1 定义与作用 (11)9.1.2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 (11)9.1.3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与政策支持 (11)9.2 风险补偿机制 (12)9.2.1 风险补偿机制的定义与意义 (12)9.2.2 风险补偿机制的主要内容 (12)9.2.3 风险补偿机制的运作与管理 (12)9.3 信用体系建设 (12)9.3.1 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与意义 (12)9.3.2 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12)9.3.3 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措施 (12)第十章政策实施与监管 (12)10.1 政策实施与评估 (12)10.2 政策监管与监督 (13)10.3 政策调整与优化 (13)第一章总论1.1 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概述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创新发展对于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社会就业以及维护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财税支持政策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财税支持政策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财税支持政策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16•【字号】黑财预〔2023〕90号•【施行日期】202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财税支持政策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黑财预〔2023〕90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今年以来,全省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增长,但受国内外环境较为复杂严峻等多重因素影响,经济运行面临一系列新的困难挑战,部分中小企业存在生产成本提高、资金周转困难、供应链不稳定等突出问题。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一)及时足额兑现减税降费政策。

在认真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主动配合税务等执收部门全面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六税两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以及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增加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节点、支持创业就业等国家和我省延续优化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充分运用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弱政策力度,确保把该减的税费减到位,持续发挥各项税费优惠的政策效能,为小微企业发展添活力、增动能。

(二)坚决防止征收过头税费。

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及时公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监督,在目录以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不得违规提高市场主体减税降费政策享受门槛,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密切关注财政收入征收工作开展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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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合肥、郑州、宁波、成都五市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汇总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问题,出台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此,本文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1]9号,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2011年12月5日印发,执行时间1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郑政〔2011〕106号,2011年11月21日发布)、《宁波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2011年10月29日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2010年10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进行了梳理归纳,供参阅。

一、加大小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一)关于财政资金支持1、从2012年起,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3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

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支持资金。

(郑州)2、市本级财政从2012 年起3 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 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

(宁波)3、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新增5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各区(市)县也要增加微型企业扶持资金。

(成都)4、在整合部分工业调整转型专项资金用于产业链扶持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2012 年起3 年内每年新增安排2000 万元共同设立产业链培育资金。

(宁波)5、免收微型企业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等收费项目。

(武汉、成都)(二)关于税收政策支持1、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含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

小微企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同时,经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肥)2、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郑州)3、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 年底,并扩大范围。

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 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 个月。

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 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宁波)4、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可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宁波)(三)关于开拓市场的政策支持1、对首次利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年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

(武汉、成都)2、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市财政给予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

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20%补贴。

(合肥)3、在保持并优化外贸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12 年市本级财政再增加3000 万元,用于增加对企业出国(境)参展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补助。

(宁波)4、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自主创新,创建自有品牌,对获得国家名牌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60万元人民币。

(郑州)(四)关于社会保险政策扶持1、实施“五缓、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

(合肥)2、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统筹地人力社保、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宁波)3、市和县(市、区)财政设立专项帮扶资金,用于支持特困小型和微型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郑州)二、着力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难(一)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力度1、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合肥、郑州、宁波)2、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业务单独考核、单独核算、单独配置资源,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不得低于60%,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增速不得低于25%。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同级财政按季末平均增加额的0.2%给予奖励。

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经确认后,由国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企业贷款到期有关银行要允许其适当延期归还,实行企业贷款封闭运行,6个月后企业连本带息全额归还。

(合肥)3、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

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

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郑州)(二)降低融资成本1、对经市政府推介、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成长型工业小微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利息金额7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市与市辖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四县和巢湖市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对当年新招用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审核确认后,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超出200万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再另外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

(合肥)2、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登记部门不得收取除登记费和工本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小微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规定宗地价格评估费标准的30%执行;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评估收费减半(上下限分别加大50%)收取;以机器、设备及其他标的物作为质押物的,评估收费减半(中准价降低50%)收取;企业抵押权益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且委托前次同一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评估收费按不超过标准的20%收取。

(合肥)3、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收取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合肥、郑州)4、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

开展金融专项检查,人民银行、银监局要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宁波)5、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

(郑州)(三)拓宽融资渠道1、银行机构当年度向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新增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度向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新增5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武汉)2、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5000万元,将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郑州)3、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将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成都)4、担保公司除担保费外不得另收取保证金、咨询费等其他费用。

对企业贷款担保额达到全部贷款担保额60%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平均担保费率水平的依法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同级财政按每年季末新增在保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合肥)5、对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0.5%—2%的保费补贴。

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费率在3%以下担保业务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郑州、成都)6、对行业协会、商会、农村经合组织牵头新组建的面向微型企业服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经年度考核担保业绩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其注册资本金5%的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成都)7、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武汉、成都)(四)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1、对经确认的小微企业延期贷款担保损失,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金融机构、国资担保公司损失额20%补偿,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的专利权、股权质押融资的贷款损失,由同级财政按损失额20%给予补偿,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合肥)2、市本级财政从2011 年起,三年内每年新增2000 万元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新增1000 万元用于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

(宁波)(五)创新融资担保模式1、继续组织发行“滨湖春晓”小微企业集合信托产品,县(市)区财政资金认购部分产品并免取收益,降低发行成本,2012年全市发行额度不低于10亿元。

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市级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

(合肥)2、由政府出资设立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再担保公司放大作用,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构建企业、金融、担保、再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

(郑州)3、大力推广“社区金融模式”和“资金池”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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