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预算单位名单及(1)(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管问题研究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管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持续扩大、业务量快速增加,但在其监管上仍然存在制度体系不完善、人员队伍质素不高、违规处罚力度较低、监管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提出不断加强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强化业务考核、打破联动壁垒、发挥协同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等措施,来保障国家预算资金安全运行。
关键词:商业银行;集中支付;监督管理一、引言近年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各项政策逐渐落地细化,现代国库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加快,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商业银行集中代理支付成为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国库资金安全的重要制度。
但在对商业银行代理支付监管上仍然存在法律规定范围模糊、监管力度偏弱、人员队伍参差不齐、协调沟通不畅等问题,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基层国库监管水平将会是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未来工作的重点。
二、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监管存在问题(一)监管体制困境: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不健全(1)法律规范宽松,约束力较弱根据《预算法》、《国库金库条例》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代理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在收到财政部分发出的支付指令后,应该及时将预算资金汇出支付,这种“见票即付”必须在规定额度内。
但就目前而言,仅靠现有的两法两条例与代理银行内部集中支付控制制度,还无法有效的约束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透支行为,现实中仍然存在代理银行与财政部门私下达成约定,明知库存余额不足仍然向财政部门垫款。
(2)权责存在真空,职能存在空缺法律规范上人民银行监督代理时存在责权不对称等问题,如赋予人行在支付银行履行的法定义务,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首先,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属于企业行为,极易产生管理权与监督权重叠,继而发生违规操作。
其次,商业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商业银行很难做到自我约束和管理,进行有效的风险排查。
(二)监管力度困境:履行职能和管理权限缺位(1)业务量大幅增加,面临多方挑战伴随近年来财税机制的变革,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支付改革不断发展、管理模式不断更新、代理支付业务量大幅增加。
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预算指标和国库支付管理(含财政专户、工资统发、单位自有资金)业务流程

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预算指标管理、支付管理业务流程(定稿)1主体业务流程预算指标、支付管理的主要业务流程有:●部门预算人大批复后,分别形成财力待分、科室待分及到预算单位的指标;●年中追加的预算(含年中上级补助),根据情况分别以财力待分、科室待分及直接形成到预算单位的指标的形式进入系统;●财力待分指标切块到科室,形成科室待分指标;科室待分指标下达给预算单位(含非上线单位、一次性单位、专户、区县),形成可执行的预算单位指标;●一般预算资金的支出走集中支付(用款计划、支付、清算)流程;●工资统发的支出,直接根据工资系统中每月发放的工资形成工资计划,并走直接支付的支付流程,不清算;●一次性单位、非上线单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的支出根据业务科室代编的用款额度,走“国库其他拨款”流程。
其总体业务流程如图所示:另外,财政专户资金的支出、单位自有资金支出的管理和支付过程也进入大平台系统。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之前的单位实有资金,不进入系统管理。
2具体业务流程2.1指标管理2.1.1.指标管理人机交互框图注:单据数据流向2.1.2.指标管理的主要单据和业务逻辑预算指标管理的主要业务要点是:●分三个层次管理预算指标,分别是:财力待分、科室待分及到单位的预算指标(具体参见后面的业务流程);●科室可将指标下达给非归口管理的单位;科室要审核下达给非归口管理单位的指标的用款计划;●到单位的预算指标要打上“基建标志”、“政府采购标志”标签,其预算执行分别走基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审批流程;●上级补助资金进入系统,并在系统中分配下达给预算单位(含一次性单位、区县);其中,下达给下级财政(区县)的指标,由业务科室选择转拨标志:普通(集中支付)/转拨;●关于指标调剂:支出经济分类款级之间的调剂由预算单位自行完成;除此之外的指标调剂由业务科室来操作。
下表是预算指标管理涉及到的业务单据及其业务逻辑:2.1.3.指标管理的主要业务流程2.1.3.1年初控制数资金业务处理2.1.3.2上年结转资金业务处理2.1.3.3年初下部门预算资金业务处理2.1.3.4年初保留预算资金业务处理2.1.3.5年中追加资金业务处理2.1.3.6专项预拨资金业务处理2.1.3.7上级补助资金业务处理2.1.3.8指标调剂2.2支付管理2.2.1支付管理人机交互框图财政预算资金的支付管理人机交互框图如下:单位自有资金的支付管理人机交互框图如下:注:单据数据流向2.2.2支付管理的主要单据和业务逻辑预算资金支付管理的主要业务要点是:●一般预算资金的支出走集中支付(用款计划、支付、清算)流程;●工资统发的资金由工资统发系统形成用款计划,并走直接支付流程,不清算;●一次性单位、非上线单位、拨款到专户、部分专项转移支付的支出根据业务科室代编的用款额度,由走“国库其他拨款”流程;●预算外的预算资金在国库用款计划时,显示单位的可用收入控制数,负数用红色标示出来;●政府采购资金要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走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审批流程;基建资金要编报基建计划,走基建资金的管理和审批流程;既是采购又是基建的计划,报基建计划,走基建的流程。
国库集中支付支付中心内部机构设置支付中心内部机构设置(最新)

曲麻莱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内部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曲麻莱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加强曲麻莱县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曲麻莱县人民政府转发《曲麻莱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曲政办﹝2011﹞63号)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曲麻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曲麻莱县财政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是负责办理曲麻莱县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资金收、付的具体执行机构。
其主要职责:(一)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有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具体业务,管理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
(二)根据预算控制数、预算指标和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三)按照规定程序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核实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
按批准的用款计划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开具相关凭证,通知银行部门,办理支付结算。
(四)及时办理财政支出结报,按日向国库报送支出报表。
(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登记总账及明细账,并定期与国库科、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六)会同信息中心,通过局网络系统及时向国库科和部门预算管理科室提供预算单位预算指标使用和结余情况的查询。
第三条中心本着“服务、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办理各项业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中心内设主任岗位和支付岗位和稽核岗位。
第五条中心主任职责:(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
(二)负责建立健全中心业务内部稽核与内部审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三)负责定期对支付岗位各业务环节的账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进行稽核。
(四)负责对财政零余额账户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稽查。
(五)负责内外审计相关工作,接受投诉并组织调查。
(六)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办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中心人员履行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中央预算单位一览表明细

中央预算单位一览表明细一、指南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以下项目(课题)的预算编制:(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四)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五)其他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内容的项目(课题)二、预算编制(一)设备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可列支设备购置费、设备试制与改造费和设备租赁费三类。
1.编制原则⑴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试制、租赁仪器设备或升级改造,对研究任务需要但使用率不是很高的设备可以考虑共享或租赁使用。
⑵设备选型应在能完成研究任务的前提下,购置设备选型要求性价比最佳。
⑶对于设备采购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详细说明双方情况,以及设备采购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等。
2.编制要点⑴专项经费不宜大量申报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和办公设备(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件、扫描仪等)。
若需要,在预算说明中提供充分理由和测算依据。
可考虑在预算说明中明确强调突出设备专业性,购买设备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最好说明购买设备性能或参数与一般通用设备的区别。
⑵国产设备可以满足研究需求的,尽量减少进口设备的购置。
⑶专项经费不允许列支办公室的维修改造费。
⑷使用承担单位已有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
3.注意事项⑴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预算;单独购买的相关备品备件,应纳入材料费预算。
⑵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课题主要任务考核指标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科目中列支;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即为完成课题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者工具性产品)时,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应在设备费预算中体现。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78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f00c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8b.png)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2004年11月27日财库[2004]1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银行: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支付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等有关规定,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对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补充通知如下:一、自2005年1月1日起,中央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使用新版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作为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停止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二、中央预算单位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操作:(一)在支票“附加信息”栏或汇兑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填写包含以下内容的八位连续代码作为支付指令:1、预算管理类型。
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类,具体填写时分别用代码1和2表示。
2、预算科目代码。
根据具体支付情况,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类、款、项填写,没有项级科目的,填00补位,共计填写六位代码。
3、支出类型。
分为货物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货物非政府采购、工程非政府采购、服务非政府采购、转移支出、工资支出等八类,具体填写时按顺序分别用1、2、3、4、5、6、7、8表示。
(二)在支票“用途”栏或汇兑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填写具体支出对应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目级科目及明细信息。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杭财综[2008]510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财综〔2008〕510号)市级各预算单位:根据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商定,现就零余额账户开设、管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零余额账户性质根据《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基本存款账户;未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开设要求(一)为方便各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其重新开设小额资金账户,各直接结报预算单位原有的小额资金账户更改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小额资金账户暂开设在同一家中标代理银行(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不断扩大,代理银行可通过法定程序逐步增加)。
(三)未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也应当开设在中标代理银行,单位原基本存款户开设可维持现状不变,也可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变更。
(四)部分市级预算单位因历史等其他因素无法出具单位成立有效证明,代理银行在为此类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时以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出具的单位成立批文证明等作为有效证明。
三、零余额账户资金管理(一)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账户的日终余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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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区 锦州市高新产业园区雨露街
中国共产党锦州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二号
42 中共锦州市委锦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43 中共锦州市委宣传部 44 锦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45 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46 锦州市公安局 47 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48 锦州市公安市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支队 49 锦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50 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 51 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 52 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 53 锦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54 锦州市林业局(本级) 55 锦州市水利局(本级) 56 57 58 59 60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三段一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四段8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北京路五段2号 太和区 锦州市太和区钟屯乡侯屯村西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平安里49-1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北京路五段一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80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二段二十三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四段20号 凌河区 锦州市上海路四段12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136号 古塔区 锦州市延安路三段七号 太和区 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68号C座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恒升现代城2甲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宜昌路三段38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25-1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二段新大陆一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二段27号 凌河区 锦州市解放东路旭东花苑1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三段十七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25-1 太和区 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6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六段9-3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十四号
锦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本级) 锦州市畜牧兽医局(本级) 锦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锦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锦州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所
61 锦州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62 锦州市畜牧技术推广站 63 锦州市动物检疫站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锦州市动物卫生监测预警中心 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本级) 锦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锦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渔港监督处 中国海监锦州市支队 锦州市渔政管理处 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本级)
凌河区 锦州市解放路四段五号 太和区 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41甲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科研里119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一段5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文治里3号 开发区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段九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三段2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59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68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4段5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40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四段7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五段1号 太和区 锦州市成都街三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三段五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文昌里45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松坡里189号 太和区 锦州市高新区凌南东里4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北京路四段26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七段9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四段二号 开发区 锦州市开发区富海街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恒升现代城13甲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72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72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榴花南里167-37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72号
99 锦州市少儿图书馆 100 锦州市文化稽查支队 101 锦州市京剧团
102 锦州市评剧团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二段63号
古塔区 103 锦州市群众艺术馆(锦州市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 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三段二十号
104 锦州市杂技团 105 锦州市博物馆 106 锦州市歌舞团 107 锦州市图书馆
中国共产党锦州市委员会在职干部理论学习讲师团 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四段十二号 凌河区 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国共产党锦州市委员会组织部 锦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中国共产党锦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锦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八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二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四段13-6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四段12号 太和区 锦州市松山新区福州街18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号 太和区 锦州市松山新区锦娘线172公里处路东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士英南街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2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士英南街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民族里27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四段18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二段54号 太和区 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205号 太和区 锦州市松山新区雨露街29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一段五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59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太和区 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府路68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八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三十二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四段4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三段19-98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敬业街工学里89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5段2号
锦州市妇女联合会 中国民主同盟锦州市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锦州市委员会 锦州市招商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锦州市委员会 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锦州市统计局 锦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锦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太和区 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68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5段2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4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十二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0号 太和区 锦州市松山新区宝地城B区1-1号 太和区 锦州市太和区锦朝路53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18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三段82号 凌河区 锦州市中央大街二段52号 凌河区 锦州市解放路五段二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5段6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7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7号 太和区 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68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徐州街恒升现代城12甲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凌河区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四段一号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五段三十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太和区 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68号 太和区 锦州市松山新区宝地城B区1-3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8号903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8#B座9F 古塔区 锦州市古塔区宜昌路二段19号 凌河区 锦州市解放路七段39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太和区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84 锦州市光伏产业发展局 85 锦州市盐务管理局 86 锦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锦州市黄金管理办公室 锦州市节能监察中心 锦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锦州市港口与口岸局 锦州市教育财务结算中心 锦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 锦州广播电视总台(本级) 锦州广播电视报社 锦州市档案局 锦州市体育局(本级) 锦州市地震局 锦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本级)
锦州市粮食质量监督管理站 锦州市酒类管理办公室 锦州市服务业委员会 锦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锦州市粮食局 锦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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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级) 135 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136 锦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37 锦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138 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139 锦州市总工会 140 锦州市卫生局(本级) 141 锦州市中心血站 142 锦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143 锦州市红十字会 144 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级) 145 锦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46 锦州市民政局(本级) 147 辽沈战役烈士陵园 148 锦州市殡仪馆 149 锦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150 锦州市辽沈战役纪念馆 151 锦州市慈善总会办公室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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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锦州市第二高级中学 109 锦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110 锦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锦州市实验学校 124 锦州市锦州中学 125 锦州市第一高级中学 126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27 锦州市财经学校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锦州市卫生学校 广播电视大学锦州分校 锦州市铁路高级中学 中国共产党锦州市委员会党校 锦州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办公室 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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