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施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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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救护队 有偿服务工作的通知1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救护队    有偿服务工作的通知1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救护队有偿服务工作的通知各旗区煤炭局:为顺利开展煤矿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有效处理矿井灾害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救护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2〕55号)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救护队有偿服务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办〔2012〕38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煤矿救护队有偿服务。

现要求如下:一、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二)除自有四级以上(含四级)资质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外,其他煤矿企业应与区域内具有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的煤矿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后,并且严格按标准缴纳服务费。

(三)已与煤矿救护队签订协议的煤矿发生事故时,救护队按《煤矿救护规程》规定实施煤矿救护时,不得再收取救护费用。

(四)收费标准:露天开采的煤矿救护服务费为每吨0.05元;地质条件较好的井工煤矿救护服务费为0.30元;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瓦斯浓度较高、煤尘、水患较多的井工煤矿救护服务费为每吨0.5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限价内由煤矿与提供服务的救护队在自愿协商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加强救护费的使用管理(一)鄂尔多斯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煤矿救护队有偿服务费收费行为的指导。

(二)鄂尔多斯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的要求,本着就近服务的原则,合理划定救护队服务范围,使全市应急救援资源得以更好地利用。

(三)煤矿企业为煤矿辅助救护队自提经费实行专户管理。

(四)与煤矿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要建立煤矿救护有偿服务费的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制定本年度的救护费使用计划,年度救护协议签订和救护服务费收取及使用情况报鄂尔多斯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为进一步加大货车通行费优惠力度、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简化收费标准体系,我区整合并进一步优化、降低部分车型收费标准,调整结果如下。

一、车型收费标准及认定方式(一)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l)执行。

(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车型和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ETC车辆通行费计算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人工收费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鉴于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仍在进行中,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及辅道和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照内发改费字〔2017〕81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耳字壕高速公路收站的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耳字壕辅道收费站和达拉特旗绕城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2元/吨·车次:黄河大桥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

待改扩建工程结束后,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1)执行。

(四)准兴重载高速公路,从和林南收费站至团结收费站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l)执行;从黄河至和林南收费站段(即前房子收费站至和林南收费站、大陆东收费站至和林南收费站、黄河北收费站至和林南收费站)按照《准兴重载高速公路从黄河至和林南收费站段车型分类和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2)执行,准兴重载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可根据运营情况该段公路货车收费标准自行下调至附件1标准执行。

事故赔偿协议书15篇

事故赔偿协议书15篇

事故赔偿协议书15篇事故赔偿协议书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方式,甲乙双方因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发生交通事故一事,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损失:车损305元、施救费200元、停车费40元、交通费60元。

乙方损失:医药费1173元、误工费75.39元(7天×10.77元)、护理费75.39元(7天×10.77元)、住院火食补助费42元(每天6元)、交通费60元。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1345元(已过付545元)整,其它责任双方互不追究。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自一份,交警部门备案一份。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身份证号)乙方:签字(身份证号) ____年___月___日事故赔偿协议书2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乙方系甲方职工,年月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甲方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并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为妥善解决乙方工伤待遇及善后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确认甲方已经承担支付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条、乙方主动要求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甲方承诺提供合适的岗位给乙方,并按以下第三、第四条的约定分次补偿乙方,直到乙方主动要求离职。

第三条、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伤补偿金金额共计元(人民币元整),乙方收到款项后应签署收据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在乙方主动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或者因为甲方经营不善或者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关闭时,甲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费用元(人民币元整),乙方收到款项后应签署收据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五条、本协议赔偿数额由双方根据现行工伤标准协商确定,属双方自愿一次性了断。

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其因本次工伤依法可获得的`其他工伤待遇,也不再主张与其他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伤待遇权利,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

保险事故车辆施救费标准(试行)

保险事故车辆施救费标准(试行)

路途费:元/公里 3 4 5 6 7 8
现场作业:元/小时 70 100 150 200 300 400
备注
被施救车辆深度在5米以上 及其它特殊情况,现场作业费 可上浮5%-10%;需2台以上吊车 同时作业的,按不同车类同时 计算费用;路途费按往返路程 计算。
三、现场看护费 季节 夏季 冬季 时段 4月1日至10月31日 11月1日至3月31日 元/小时/人 1.5 2 备注 现场看护人数最多为2 人, 时间最长为3天,特殊情况另行 协商确定。
2吨以下 2吨及以上至5吨以下 5吨及以上至10吨以下 10吨及以上至20吨以下 20吨以上 备 注
表列一般公路是指三级公路(、级公路、二级汽车专用公路。 二、吊车装卸费
吊车吨位 5吨以下 5吨及以上至8吨 8吨及以上至15吨 15吨及以上至20吨 20吨及以上至30吨 30吨及以上50吨
四、现场抢修及雇用机械设施费 工时及材料费 人工机械费用 参照事故发生地标准及价格确定 须缮制“损失情况确认书”
人工:3元/小时/人,机械:参照吊车标准 须签定“雇用、租用协议书”
保险事故车辆施救费参考标准(暂行)
一、拖(运)车费 10公里以内 被施救货车 10公里及以上 交通清障费
被施救客车 一般公 高等公 一般公路 高等公路 元/公里 路元/ 路元/ 起步价 /吨 元/公 元/公 次 次 起步价 起步价 里/吨 里/吨 9座以下 10座至19座 20座至36座 36座以上 卧铺 150 200 250 300 350 200 250 300 350 400 150 200 250 300 350 0.5 0.5 0.5 0.5 0.5 200 250 300 350 400 0.6 0.6 0.6 0.6 0.6 200 250 300 350 400 1 1 1 1 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一、医疗费1.计算方法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等据实计算。

2.相关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院外购药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及购药发票。

3.说明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治疗陈旧性疾病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医嘱确定的与治疗交通事故损害有关必要的院外购药费用可以计入赔偿范围。

二、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1.计算方法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2.相关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

3.说明(1)后续治疗费通过协商一次性解决的,应告知赔偿权利人就后续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不能再行主张。

(2)受害人超过六十周岁,涉及手术拆除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赔付。

三、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计算方法(1)误工时间①合理的住院期间(住院期间如有明显的无液体、无具体治疗过程超过一周的,应视为挂床,挂床不计入合理住院天数)。

②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以受害人伤情对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取范围中值确定。

③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期应从受害人受损伤之日起算。

④受害人定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私家车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一直呈上升趋势。

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各个省份都有适合自己本省实际情况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那么,大家有了解过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又是什么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农、林、牧、渔业:36095元;(2)采矿业:69216元;(3)制造业:50937元;(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4525元;(5)建筑业:40935元;(6)批发和零售业:46348元;(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4820元;(8)住宿和餐饮业:36463元;(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850元;(10)金融业:80364元;(11)房地产业:42421元;(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7425元;(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63816元;(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2551元;(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1405元;(113.44元)(16)教育:71844元;(17)卫生和社会工作:63305元;(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1421元;(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3075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施救费标准——精选推荐

今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要制定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昨起,我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规范,五种车型四种收费项目,都有明确的收费标准。

该标准自2014年1月5日起试行至2015年1月4日。

救援收费前要告知车主同意并签字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统筹组织,救援服务实行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因事故不能自行驶离而影响交通的车辆,由高速公路救援机构拖离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其余车辆实行“自愿有偿”服务。

各救援服务单位在提供救援服务和收取费用之前,应主动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或相关人,并予以说明,征得其同意并签字确认(因当事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等不能签字的除外)。

收费标准按车型定可适当下浮不得超收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按被救援车辆的车型确定。

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可适当下浮,幅度不限。

其中,小轿车拖车费10公里内最高300元。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具体规定为:(一)拖车费由基价和拖运费两部分组成。

吊车费、吊货物费、停车及看护费按基价计收。

吊车(含拖车吊车)车货一起吊的,只收取吊车费,不得再收取吊货物费。

(二)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含拖车吊车)对两辆以上车辆实施救援时,按吊车收费标准的60%分别向被救援车辆收取。

(三)救援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车辆,可在收费标准上浮30%以内收取。

(四)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救援的,拖车按基价的60%收取,吊车按50%收取。

(五)50吨(含)以上吊车救援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收费标准须公开要给车主开正规发票救援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救援服务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企业经营场所、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2010年9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针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迅速、高效、有序的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等全部活动。

第三条应急救援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应急救援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救援队伍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

车损理赔减损简介


2008
2007
增幅
2008年赔款占比分布及增长—— • 车损(含三者车)赔付占比较07年有所下降,但占比仍超过63.5% • 人伤赔付占比26.77%,较07年上升,是造成案均赔款上升的主要原因 • 划痕险占比虽然较低,但增幅异常,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 赔款占比变化异常及占比高、案均改善不佳的方面就是理赔减损的方向和重点
• 案均改善率监控
– 理赔减损率:较08年提高 – 配件价格折扣率:较08年提高 – 核价/核损核减率(定损偏差率) – 已决案均工时费:较08年下降 – 已决人伤案均改善率:较08年提高
7
1.3.3目标——车险已决案均赔款改善率健康阀值
• 实际值/目标值×100%
– ≥100%,优秀 – ≥80%,健康 – ≥55%,异常 – <55%,危险
10
3.1.1举措——北区理赔减损地图-车损
车损案均增幅
20.0%
15.0% 10.0%
大连
5.0%
0.0% -5.0%
河南
北区
全系统 吉林内蒙古黑龙江
天津
-10.0%
-15.0% 55.0%
辽宁 河北
山西
60.0%
65.0% 车损赔付7占0.比0%
75.0%
北京
•北区车损赔付占比及 车损案均增幅整体高于 系统平均,车损仍是09 年车险理赔减损的重点
•北京、大连、天津三 家机构车损赔付占比及 案均增幅高于系统平均; 山西、黑龙江等机构车 损赔付占比高于系统平 均
•北京分公司业务对北 区影响大,车损占比 80%及案均增幅20%,均 远远高于系统和北区平 均值,在09年需要重点 关注车损减损
80.0%
11
3.1.2举措——北区理赔减损地图-人伤

中消协炮轰保险霸王条款 提示消费者注意四问题

继8月份点评金融领域不平等条款后,中消协昨再度瞄准保险业昨天,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协公布了保险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这是自今年8月点评金融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后,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的第二个点评项目。

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增长迅速,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2003年全国保费收入3880.4亿元,同比增长27.1.但在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有一些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相对滞后,制定的格式条款蛮不讲理,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自200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征集不平等格式条款以来,中消协共收到来自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来信279封,提供点评线索372个。

其中涉及保险方面的有来自北京、内蒙古等17个省市自治区的34封信件,提供线索64条。

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协邀请各方面专家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提炼出10条主要涉及寿险和车险方面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权威点评意见,昨天适值“全国普法日”,中消协有关人士召集新闻媒体对上述条款的“霸王”之处进行了逐条分析。

记者追踪一寿险合同存在四大“霸王条款”昨天,中消协归纳公布了寿险领域消费者反映极其强烈的“霸王合同”的四大问题。

问题一:单方面调整费率,不告知消费者北京消费者郭某为孩子投保时发现,保险公司就保险费率做出了显失公平的规定。

中消协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保险公司的条款普遍存在着单方面决定调整费率的规定。

例如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问题二:条款措词费解,无理削减理赔额度中消协在调查取证中发现了这样一个显失公允的理赔案例:2003年1月,上海丁先生的妻子参加了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

同时,丁妻也参加了“上海市总工会退休工人因病住院互助补贴”(每年交纳50元,可享受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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