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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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

2022 年国考常识热点手册:行政法华图教育姜泽锋一、行政答应行政答应,是指在法律一般制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答应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

1、行政答应的设定权限与形式法律可以创设行政答应;省级地方规章无权创设行政答应;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答应。

〔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2、期限:〔1〕由一个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结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3〕另有规定依规定。

二、行政处分〔一〕行政处分: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背行政法标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分的种类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才能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撤消答应证、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三〕施行规那么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分。

2、不处分:第一种情况:不满14周岁不予处分;第二种情况: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分;第三种情况:处分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分。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分。

〔四〕施行程序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根据。

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

一般是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团队a〕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方式:当事人要求。

规那么: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三、行政强迫1、行政强迫措施的定义:行政强迫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施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施行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公考常识之行政法

公考常识之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两层含义:1,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2,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如行政处分。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在行测的常识判定部分,法律知识考察频率很高,因此,考生日常积存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点也很重要,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法知识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利,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获得的法律根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动1.抽象行政行动与具体行政行动——以行政行动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2.内部行政行动与外部行政行动——以行政行动的适用性和效率作用对象的范畴为标准3.羁束行政行动与自由裁量行政行动——以行政行动受法律的束缚程度为标准4.要式行政行动与非要式行政行动——以行政行动是否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定情势为标准三、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一样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一)听证事项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触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触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益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需要遵照下列程序:1.听证日期。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的方式。

听证应当公布举行;3.案外人主持。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躲避;4.申辩、质证。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公务员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行政法涉及到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公民的权利保障以及行政行为的规范等多个方面。

下面就来对公务员考试中常涉及的行政法内容进行一番整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合理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要求,不能滥用权力。

程序正当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提高行政效率,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要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权责统一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看看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又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行政机关则包括省、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行政行为也是考试中的重点内容。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公务员考试基础知识-行政法

公务员考试基础知识-行政法

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大纲要求1 熟悉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理解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了解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

理解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

2 熟悉行政法关系重点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

熟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3 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4 了解行政法的作用。

包括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要点速记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

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所谓行政法,即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 行政法的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作为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五类:①宪法、法律。

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④法律解释。

⑤条约与协定。

3 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关系1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它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公考常识之行政法

公考常识之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两层含义:1,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2,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如行政处分。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及其活动法律规律的学科,是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公考行政法知识点,以下对其进行归纳总结。

一、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有三个方面:任务特征、属于国家特殊权力范畴、具有特殊意义。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并以合法的方式实施。

2.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公平和正义。

3.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作出的决定以及行政行为的依据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4. 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劳动工作者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注重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劳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5. 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根据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措施。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通过行政法规定的特定程序,对具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的具体管理活动。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强制力为基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 直接约束性: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约束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不得以个人意志为由拒绝执行。

3. 特许性: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作出的。

4. 单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的具体管理活动。

四、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超越其法定权限。

2. 行政程序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违法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3. 行政范围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越行政范围的行政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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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总体结构官管民: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民告官:行政复议(找上级机关)、行政诉讼(找法院)、行政赔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内涵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不缺位、不越位)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速记:一理发便当心行政主体资格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本质特征);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类型中央行政主体第一级★国务院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地方行政主体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非政府行政主体★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大型国企)(如高等院校)(如某些行业协会:工会、妇联)(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特征:法定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示意图(图-20)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产生拘束力产生确定力产生执行力一般情况下经过争议期经过履行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行政处罚概念行政处罚是指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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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主体
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
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大型国企)(如高等院校)(如某些行业协会:工会、妇联)(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的种类
大类型
自由罚
子类型
行政拘留;劳 动教养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
声誉罚 警告; 通报批评
其它处罚 可由法律、行政法
规创设
行政处罚的设定
可创设
法律

各种处罚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部门规章
行政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行政主体的选择度 对相对人利益的影响
行为的启动方式 是否以特定方式作出
具体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 具体行政行为(特定对象、无反复适用性)
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管辖
① 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直接违法结果发生地) 一般处罚机关 ② 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
③ 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移送管辖
同时违法并犯罪,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法。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处罚看能力 不予处罚:不满 14 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
行政主体类型
第一级★国务院
中央行政主体
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
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
产生执行力
一般情况下
经过争议期
经过履行期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条件
无效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
撤销 废止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
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效力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无公定力、无救济时效限制)
法律意义 判断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判断行政争议的性质 影响实施这些行为的行政程序
判断行政不作为 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主体上 实施者是行政主体,且具体实施人员意志健全
内容上 向当事人表达出效果意思
程序上 将行为内容送达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效力
含义
产生条件
后果
拘束力
形式上推定的效力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对象 依据 后果
行政授权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委托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他机关、个人 一般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特征:法定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效力先定性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 有权的行政主体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具备一定条件(技术人员、技术条件)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
警告;罚款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机关行使。
可规定 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 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 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 处罚做出规定(即上位 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 不得再设定)
注意问题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经生效即产生
当事人应遵守;做出者不得随意更改;他人不得随意干预
确定力
实质上确定的效力
争议期过后产生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执行力
现实中实现的效力
履行期过后产生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示意图(图-20)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
产生拘束力
产生确定力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官管民: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 民告官:行政复议(找上级机关)、行政诉讼(找法院)、行政赔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速记:一理发便当心
具体内涵 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不缺位、不越位)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 (有公定力、有救济时效限制)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后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
可获国家赔偿(有溯及力)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 国家赔偿(有溯及力)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 的行政行为。 含义: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为。 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行政效能;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资格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本质特征);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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