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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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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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论文关键字:制度交付所有权适用受让人善意取得取得善意动产财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依通常的说法,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立为目的,将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行为,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

分析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若受让人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未具有合法取得权利的信念时,不发生善意取得。

对于当事人因先占、继承、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盗窃、抢夺、抢劫而取得财产等非交易行为即事实行为的情形,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因而只有在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存在交易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德国民法将第932条“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规定在“让与”目下,并明定受让人得因第929条“合意与交付”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人,即表明了这一见解。

此外,瑞士民法第714条第2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1条,都做相同的要求。

前引《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对此点表述得更为直率。

而仅在受让人因买卖、互易、出资、赠与、消费借贷、清偿债务、拍卖以及其他以权利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取得财产的,才可以适用该制度。

既然强调受让人与让与人间须存在交易行为,则当受让人与让与人在经济上属于同一民事主体时,如因公司的合并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或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间,公司与其分公司间,同一法人的分支机构间的财产流转行为,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通过交易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交易行为是否须有偿取得?对此,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学说对此意见不一,亦不是十分的明确,但一般强调须为交易上的继受取得。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要件有哪些现实⽣活中经常会出现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况,那么动产善意取得的成⽴要件有哪些?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要件有哪些⼀、受让⼈须为善意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为⼈在为某种民事⾏为时不知存在某种⾜以影响该⾏为法律效⼒的因素的⼀种⼼理状态。

由于善意只是受让⼈取得财产时的⼀种⼼理状态,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得知,因此,确定受让⼈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

⼆、受让⼈须通过有偿的法律⾏为⽽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为,⽽且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条件。

⾮通过交易⾏为⽽以受赠、继承等⽅式⽆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善意取得的效⼒,否则将会造成各⽅利益保护上的明显失衡;虽为有偿⾏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亦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明显的低价会影响到对第三⼈“善意”的判定)。

三、受让⼈须实际占有由让与⼈转移占有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完成,以转让的动产已经登记或交付为要件,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如果⽆权处分⼈与受让⼈双⽅仅达成了转让标的物的合意⽽尚未办竣登记或尚未交付,则只产⽣债的关系,不能发⽣善意取得,亦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权利⼈得及时阻⽌其交易、收回标的物。

只有当受让⼈实际占有该动产时,才适⽤善意取得。

四、客体物须为动产动产的公⽰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

以登记为公⽰原则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适⽤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占有委托物,它是基于真正权利⼈的意思⽽丧失占有之物。

占有脱离物,是⾮基于真正权利⼈的意思⽽丧失占有之物,如盗品、遗失物等均属占有脱离物。

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善意取得,⽽占有委托物则相反,原则上得发⽣善意取得。

五、让与⼈须为⽆处分权⼈善意取得与⽆权处分恒相对应,惟有在⽆权处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第三⼈善意取得的问题,⽆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善意取得则主要适⽤于⽆权处分⾏为。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 成为该动产的合法权利人。
善意取得人享有的权利范围根据公示内 善意取得人可以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请
容确定,即权利外观原则。
求权和其他形式的救济。
风险负担和不当得利问题
善意取得人承担标的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另有约定。 善意取得人不得主张不当得利,即不得要求原权利人返还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06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完善建 议
国际发展趋势
国际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逐步完善
随着国际社会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不断深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国际范围内逐步完善 。
统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
国际社会正在努力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统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以 便更好地协调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善意受让人可以向不 当出卖人请求赔偿。
权利人有权请求善意 受让人返还该遗失物 或盗赃物。
基于信赖利益的特殊保护
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对特定交易环境 的信赖,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动产所 有权或其他物权。
VS
例如,在二手车交易中,买方信赖卖 方提供的车辆信息,并支付了合理价 格,即使卖方隐瞒了车辆的真实信息 ,买方仍可以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如果标的物上存在负担或瑕疵,善意取得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如果善意取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 瑕疵而仍然受让,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善意取得人取得的动产与公示内容不符,其 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0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避免善意第三人受损
在交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无处分权人处分 他人动产的情况,此时如果缺乏善意取得制 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可能会遭受损失。动 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保护了善意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又称动产所有权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在于保护民事流动中的交易安全,因为:第一,在市场经济中民事流转日趋迅速便利,交易者不可能在每次交易中均对动产出让人是否拥有所有权一一详查,否则,就必然会造成交易过程延长,阻碍民事流转速度。

第二,对原所有权人所有权追及力的限制,可以避免民事流转不至于因动产所有权的诉讼导致交易处于动荡和不安全状态。

日常生活中,往往出现在动产所有权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于第三人的现象。

那么,第三人在什么情况下占有该动产,才构成善意占有并取得所有权,这方面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尚未完全明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对于类似的案件,由于审判人员认识上的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有的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

鉴于实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必然在一定条件下使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如果滥用,势必侵害原所有人的利益。

因此,对动产的善意取得,法律不得不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下面就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概述如下: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并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为目的。

第一、第三人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动产,这是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

如果出让人对其出让的动产具有处分权,则第三人所取得受让动产所有权依据的是物权法,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第三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占有动产时须出于善意。

也就是说,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转让动产时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

自-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自-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拾得人的权利:A、费用偿还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B、报酬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约定报酬请求权)C、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①拾得人的义务:A、通知义务、报告义务、返还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B、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物权公示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4、用益物权的种类:(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地役权(4)其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种类:5物权法中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6物权与债权的不同a权利性质不同。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b、权利发生上的不同。

物权发生实行法定主义,债权(合同)发生实行任意主义。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一、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具体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让与人是无处分权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如将他人之物出卖,将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3.受让人是善意的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该登记已登记,该交付已交付)三、法律后果第一,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形(一)赃物(适用)所谓赃物,常见的有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的财物。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将犯罪所得赃物以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出卖,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这就形成了“赃物的善意取得”。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追查案件中赃物的下落和去向时,常常也会遇到赃物已被犯罪嫌疑人通过民事流转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形。

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再探

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再探

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再探[摘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它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承认。

新出台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

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必须是受让人基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并善意地取得标的物的占有。

此外,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107条作出了特别规定。

对善意取得要件的深入探讨有助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实施。

[关键词]善意取得;民事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遗失物动产善意取得指占有人将无权处分的占有物转让给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他将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它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并明确规定在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106条中。

该条明确了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即受让人基于无权处分人的转让行为,以合理价格、善意地取得标的物的占有。

对这些前提要件的展开研究,有助于新规定更好地实施。

此外,第107条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这一规定颇值商榷,应当更深入地探讨。

一、受让所有权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的意义和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定性和便捷性。

因此,善意取得原则上只能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买卖合同。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受让所有权的,不发生善意取得,比如法定继承,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之物,即使继承人为善意仍不能取得所有权。

另外,在强制执行程序的强制拍卖中,也不发生善意取得。

如果拍卖之物不属于债务人,虽然竞拍人取得了物的所有权,但这并不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因为有国家权力的介入。

确切地说,该取得为原始取得,竞拍人是否善意在此并不重要。

其次,善意取得只能发生于交易行为中。

这里的交易行为来自德国法上的“Verkehrgeschaft”一词,它强调的是买卖双方的非同一性,也就是说买方不能同时是卖方,卖方不能同时是买方。

如果共同继承人甲和乙将所继承的财产转移给他们二人成立的合伙丙,嗣后发现该财产是被继承人从他人处借得,不应属于遗产,虽然合伙丙在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但由于它是由甲和乙二人组成的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财产由甲乙二人共有,因此在法律上他们是同一的,彼此转让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交易行为。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善意,并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合法来源、真实买受人和人身道德要求三个方面。

合法来源。

合法来源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合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所有权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善意取得财产的前提条件是该财产的所有权来源合法。

如果财产的所有权来源于违法的行为,那么就无法成立善意取得制度。

真实买受人。

真实买受人是指购买财产的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真实买受人是指在购买财产时不存在虚构的情况,购买人的身份真实有效。

购买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真实买受人才能成立善意取得制度。

人身道德要求。

人身道德要求是指善意取得者在购买财产时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质和道德操守。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者不能具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行为,不能有故意欺骗、作弊等不诚信行为。

购买财产的方式和手段也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来取得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合法来源、真实买受人和人身道德要求。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才能构成善意取得财产,并在法律上被认可为合法所有权的取得。

这就要求购买者在购买财产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道德素质,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对于卖方来说,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交易,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财产所有权。

只有买卖双方共同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善意取得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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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又称动产所有权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在于保护民事流动中的交易安全,因为:第一,在市场经济中民事流转日趋迅速便利,交易者不可能在每次交易中均对动产出让人是否拥有所有权一一详查,否则,就必然会造成交易过程延长,阻碍民事流转速度。

第二,对原所有权人所有权追及力的限制,可以避免民事流转不至于因动产所有权的诉讼导致交易处于动荡和不安全状态。

日常生活中,往往出现在动产所有权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于第三人的现象。

那么,第三人在什么情况下占有该动产,才构成善意占有并取得所有权,这方面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尚未完全明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对于类似的案件,由于审判人员认识上的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有的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

鉴于实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必然在一定条件下使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如果滥用,势必侵害原所有人的利益。

因此,对动产的善意取得,法律不得不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下面就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概述如下: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并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为目的。

第一、第三人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动产,这是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

如果出让人对其出让的动产具有处分权,则第三人所取得受让动产所有权依据的是物权法,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第三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占有动产时须出于善意。

也就是说,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转让动产时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

知悉或应当知悉权利有瑕疵而取得的权利的,在法学理论上叫恶意,恶意取得权利的不为法律所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由此可见,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标准,如果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第三人须按上述规定从无权处分人手中占有动产,且在动产交付过程中始终出于善意方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第三人须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如果第三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动产的使用权,则不适应善于取得制度,而应归于债权或其他法律制度调整范畴。

二、第三人受让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第一、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动产的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只要受让人实际占有了动产,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约定附条件的和特殊动产除外)。

因此,动产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除了交易行为外,还需所有权人亲自或书面授权他人到专门管理部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因而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同样,法律规定以要式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受让的动产必须是允许流通的动产,也就是说,凡是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动产,均不能适应善意取得制度。

比如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枪支弹药、
毒品、黄金、白银、珍贵文物、外汇等,不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还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亦并非所有流通物均适用。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葬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因此,对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葬物、隐藏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纪念物、遗物、赠与物等,一般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这些财产虽然价值不是很大,但它却包含着财产所有权人的精神寄托和感情。

(3)已被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动产,因该动产事实上已转变成了禁止流通物,所以,也不适应善意取得。

(4)赃款赃物一般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98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

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上述规定显然对动产原所有人给予了重点保护,故不适用善意取得。

但无人认领的赃物,通过拍卖取得所有权的,应当例外。

第三、第三人须通过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动产的占有。

(1)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在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因此第三人必须通过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动产,且该交易行为是以转移动产所有权为目的。

(2)该交易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环节,如果善意第三人与非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等交易行为缺少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效力。

但是,如果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发生在原所有人与占有人(即非权利人)之间,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占有,这正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所在。

(3)第三人受让动产需按正常交易价格支付价款,这是从另一个侧面阐述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出于善意。

如果第三人受让动产时不支付对价,难免有取得非法利益之意。

三、善意取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其基本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在原动产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原动产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也可主张返还让与人出让该动产所取得的对价。

原动产所有权人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退回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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