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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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怎么规定的要将所有权转移出去,⽐如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等进⾏转移的话,就必须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来实施,⽐如遵循物权法的规定。

那么,物权法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怎么样?下⾯是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的相关知识。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怎么规定《民法典》第⼆百⼆⼗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百⼆⼗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第⼆百⼆⼗六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民事法律⾏为⽣效时发⽣效⼒。

第⼆百⼆⼗七条【指⽰交付】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百⼆⼗⼋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约定由出让⼈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该约定⽣效时发⽣效⼒。

所有权是所有⼈依法对⾃⼰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种财产权,所以⼜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个较⼤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

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种。

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所有权的转移是有区别的,⼀般动产的转移以物的交付为时间点,交付完成,所有权发⽣转移。

不动产则以办理产权变更或登记为准,登记完成后所有权发⽣转移。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是⼀种最完全的权利;(4)所有权具有弹⼒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对于所有权转移等还有疑问的话,建议你点击店铺在线咨询系统,与本⽹律师⼀对⼀的进⾏沟通。

民法中的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让程序

民法中的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让程序

民法中的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让程序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移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关系,它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交接和转移。

在民法中,规定了动产买卖和所有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效力。

本文将从动产买卖和所有权转让的程序两个方面来探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一、动产买卖的程序动产买卖是指权利人以相对性标的物转移财产权益的法律行为。

在实施动产买卖时,法律要求相关程序的遵守,以确保权益的合法传递和交易的效力。

动产买卖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协商一致:买卖方应在自由、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达成意见的一致。

协商一致是动产买卖程序的基础,它确保了交易双方的平等权利和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 缔约:在达成协商一致后,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买卖的标的物、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缔约的目的是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交易的进行。

3. 履行义务:动产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买方应当支付购买款项并接受标的物的交付,卖方则应当履行向买方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履行义务是动产买卖成立和完成的前提。

4. 过户手续:动产买卖涉及到权益的转移,因此在交易完成后,买方需要进行过户手续,将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过户手续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差异。

二、所有权转让的程序所有权转让是指主体将其拥有的动产物品上的全部权利由自己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所有权转让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1. 协商达成意见:所有权转让双方应当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在达成意见后继续进行转让程序。

协商达成意见确保了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自愿性。

2. 记载制度:所有权的转让往往需要依靠书面文件进行,这就需要在转让时办理相应的记载手续。

记载制度是确保权利的转让程序无争议、能够证明的重要环节。

3. 交付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核心在于标的物的交付。

转让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并确保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转移给受让人。

民法第九章

民法第九章

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九章-所有权-知识点-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如下性质: (1)全面性,所有人对所有物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又称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有统一的支配力;(3)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所有权的内容可自由伸缩;(4)排他性,又称独占性,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并存两个所有权;(5)恒久性,又称永久存续性,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限,本质上可永久存续。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所有权的内容又称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又可以依所有人的意思或依法律规定交由他人行使。

占有权不同于占有,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是一种事实。

法律对占有依不同的形态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1)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

(2)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再分类。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其区分意义在于:1)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占有该动产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对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对已经灭失的利益负赔偿责任。

3)在返还财产上,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已取得的占有物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费用,且有义务返还所获得的孳息。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其区分意义在于确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来说,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是直接占有的转移。

2.使用权,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指示交付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指示交付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指示交付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网友咨询:指示交付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律师解答: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所让与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兼指债权的返还请求权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前者如对于第三人基于租赁、借贷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后者如第三人无权占有动产时,出让人对其具有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律师补充:所谓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

动产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类,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1. 交付就转移所有权呀!比如说你去商店买个手机,你付了钱,商店把手机给你,这时候手机的所有权不就到你手里了嘛!
2. 所有权保留可别忽视哦!就像你买个大电视,商家说你先付一部分钱,剩下的等你都付清了所有权才完全归你,这不就是所有权保留嘛。

3. 简易交付超常见的嘞!好比你本来就租着这个东西在用,后来你和出租的人说干脆买下来,那这时候所有权马上就转移给你啦,不就很方便嘛。

4. 指示交付要搞清楚呀!举个例子,有个东西在别人那,卖家说让那个人直接给你,这就完成了指示交付,所有权就转移啦。

5. 占有改定也得知道嘞!就说你买个钢琴,你说先放卖家那一段时间,过阵子再来拿,但这时候所有权其实已经是你的了哟。

6. 法律规定也很重要哇!如果有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所有权怎么转移,那咱就得按法律来呀,比如特殊动产的转让规定。

7. 当事人约定也起作用的呀!要是你们买卖双方自己约定好所有权啥时候转移,那也得遵守约定嘛,就像你和朋友说好怎么来处理所有权的转移一样。

总之,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有这么些规则,大家在进行买卖的时候可得弄清楚啦,不然出了问题可就麻烦咯!。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1)一般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

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辆等特殊类型的动产,由于其价值较高,在买卖时常常需要办理权属变动登记手续,如《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这类特殊动产的转让需登记,但登记并不是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此类动产的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的转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法》第24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特殊情形下的动产所有权转移。

买卖合同成立前,买受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标的物的,其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

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约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交付主义原则:对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
当买方收到货物并取得其占有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

2.登记主义原则:对于不动产,如房产,标的物所有权在登记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在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所有权登记,才能正式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3.当事人约定优先: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和条
件。

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该约定是有效的。

4.所有权保留: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意味着在买方未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方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

请注意,以上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咨询法律专家或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2007〕执他字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2007〕执他字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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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请示与答复
〔2007〕执他字第1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是否包括“变卖方式的情形”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的,对该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你院请示的陕西弘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是否已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高法执一民字第025-2号民事裁定书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精神,依法予以确定并妥善处理。

此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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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附加条件的,则即使标的物已实际交付于买受人占有,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不发生转移。

第二,依照《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这种交付方式理论上称之为简易交付,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发生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出卖人无须依买卖合同另行交付标的物。

按此规定,合同生效时间即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第三,出卖人负责送货上门的,出卖人将标的物送到指定地点,买方验收后为交付,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四,出卖人代办运输或代邮的,出卖人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时为交付,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五,买受人自行提货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日期为交付之日,标的物所有权于此时发生转移。

第六,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指示交付),交付单证之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所有权转移的适用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所有权转移的注意事项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

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卖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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