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_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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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付方式:合同中通常明确交付方式,例如快递、装运、交付现场等。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 交付时间:合同中应规定交付时间,即标的物应在何时交付给买方。

通常标的物的权利和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3. 交付地点:合同中应明确交付地点,即标的物应在何处交付给买方。

标的物在到达约定地点前的损失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到达约定地点后的损失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4. 交付方式: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或者文件交付。

实物交付指的是将实际的物品交付给买方,文件交付指的是将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凭证、证书、合同等文件交付给买方。

5. 所有权转移: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条件。

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到买方手中,买方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

总体来说,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确定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以及所有权转移条件等内容。

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_概述说明

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_概述说明

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设备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出售设备,并将其所有权转移到另一方的法律文件。

该合同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涉及各种类型和规模的设备。

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一项重要问题。

它影响着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对标的物所承担的风险。

因此,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交易双方之间的公平和稳定。

1.2 文章结构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2部分:正文。

介绍设备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为后续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具体分析做铺垫。

第3部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探讨合同中关于标的物定义、所有权转移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方面内容。

第4部分:实际案例分析。

通过三个具体案例,展示在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点、限制条件下的合同效力以及标的物瑕疵对所有权转移的影响。

第5部分:结论。

总结分析过程中的要点,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一定的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深入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案例的分析,旨在为交易双方提供明确和具体的指引,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该问题。

同时,本文还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设备买卖合同相关问题的关注,并促进相关法律和条款的完善与改进。

只有通过准确划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才能确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待遇,增强商业信用和合同约束力。

2. 正文本文旨在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设备买卖合同是指一方以出售设备为目的,另一方以购买设备为目的,双方达成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行为。

在正式深入研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准之前,有必要了解何谓“标的物”。

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即指买卖双方约定划归合同规范下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器、仪器、工具等。

司法考试卷《民法》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卷《民法》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卷《民法》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考点总结一、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的概述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是两个关键环节。

交付是卖方将标的物转移给买方的过程,而所有权的转移则是买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过程。

这两个环节在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因此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交付的方式及其效力1、直接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直接交给买方,买方直接占有标的物。

这是最简单、最直观的交付方式。

在直接交付中,买卖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2、指示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交给买方指定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占有和管理。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买方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信任关系的情况。

在指示交付中,买卖双方需要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第三人的身份和权限。

3、占有改定:指卖方在将标的物转移给买方后,又与买方达成协议,改变标的物的占有方式。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买方不想直接占有标的物,或者卖方想保留一定控制权的情况。

在占有改定中,买卖双方需要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改变占有方式的时间、方式和条件。

三、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及其效力1、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遵循“买卖合同+交付”的原则。

即卖方在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即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此时,即使卖方仍保留着标的物的占有和控制权,也不能阻止买方行使所有权。

2、特殊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不动产买卖、分期付款买卖等,所有权的转移可能需要在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中约定。

这些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明确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条件、时间、方式等要素。

四、风险负担规则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存在风险,如损坏、灭失等,应当由谁承担这些风险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也就是说,如果卖方没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那么卖方就应当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如果卖方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那么买方就应当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甲方,(出售方名称)。

乙方,(购买方名称)。

鉴于甲方是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愿意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购买该标的物,并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
一、标的物描述。

1. 标的物名称:
2. 规格型号:
3. 数量:
4. 交付地点:
5. 交付日期:
二、所有权转移。

1. 甲方保证其对标的物拥有合法所有权,并无任何第三方对其所有权提出权利主张。

2.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乙方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交付和接收。

1. 甲方应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规格和数量。

2. 乙方应在接收标的物后,对标的物进行核对,如发现与约定不符之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四、风险转移。

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乙方须自行承担标的物的损毁、灭失等风险。

五、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约定交付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未能按约定接收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三十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三十条

法条原⽂: 第⼀百三⼗条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法条⽂义解释:本条是对买卖合同进⾏了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和买受⼈。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为出卖⼈,也就是卖⽅;受领买卖标的,⽀付价⾦的⼀⽅是买受⼈,也就是买⽅。

⼀、买卖合同的适⽤范围 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最为重要的⼀种合同,因此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是作为⼀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

但是,对于买卖合同所调整的范围,却有不同的⽴法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为代表,把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限于货物买卖。

卖⽅的基本义务是向买⽅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的基本义务是⽀付相应的价款,如美国统⼀商法典买卖篇的2—102条规定,该买卖篇原则上适⽤涉及货物的交易。

2—105条对“货物”的基本定义是,指除作为⽀付价款之⼿段的⾦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迫索⾦钱或者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时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

英国1873年的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与美国统⼀商法典对货物的定义相似。

由此可见,这些⽴法对于买卖标的物的界定甚⾄将不动产也排除出来。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采⽤排除法,将个⼈消费品、拍卖、国家强制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货币的买卖、船舶、⽓垫船、飞机买卖和电⼒买卖以外的动产买卖定义为“国际货物买卖”。

由此,有的学者就将这些作为动产的货物买卖称之为⼀般买卖,将⼀般买卖之外的诸如不动产买卖、⽆体物的买卖、权利买卖包括证券的买卖等归为特殊买卖 (⼆)是以⼤陆法系的⼀些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将买卖的标的不只限于货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45条的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约定⼀⽅移转财产权于他⽅,他⽅⽀付价⾦之契约。

台湾地区的学者也认为买卖以财产权转移为⽬的,明确指出买卖合同的标的包括物及权利。

所有权的转移如何去界定

所有权的转移如何去界定

所有权的转移如何去界定《民法典》第⼆百⼆⼗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所有权的转移如何去界定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标的物转移原则1、动产适⽤交付主义,动产⾃交付之⽇发⽣转移。

这⾥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之⽇所有权发⽣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了登记。

换⾔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效的要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要件。

⼀定要⼆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房⼆买,⼀⼥⼆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但没有进⾏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的原理,我们知道,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房屋过户登记⽽认定合同⽆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交清最后⼀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

4、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倡导契约⾃由,⼀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约定,⽽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合同当事⼈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合同成⽴时移转。

这⾥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如收藏家甲在画家⼄家中看到⼀幅画,与⼄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

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已于前⼀天将画卖给第三⼈丙且丙已取得该画。

甲可对丙⾏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的⾏为并⾮⼀物⼆卖,⽽是典型的⽆权处分⾏为(第51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5篇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5篇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5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其中的标的物是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在买卖合同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点。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立,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在买卖合同中合理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可以避免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和误解。

一般来说,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付清货款后生效。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

在合同中一般会明确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转移,比如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款完成之日或者交付物品之日等。

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况,转移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转移时间,可能会导致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甚至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第2篇示例: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买卖双方就某种物品的买卖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并约束双方行为的文件。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也是买卖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易物品,可以是商品、房屋、车辆等各种形式的财物。

在标的物确定后,买卖双方需要就标的物的交付、支付、所有权转移等事宜进行约定,其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具体时间。

一般来说,在买卖合同中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一般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通常会影响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涉及到的风险责任。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之前,卖方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有权处分、使用和处置标的物;而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到来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就会转移到买方名下,买方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享有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和责任。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关于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是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环节,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规范转移。

1.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含义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是指商品、房地产、车辆等具体物品,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进行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对该物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物权的权利。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通过支付价格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卖方则通过交付实现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

2.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合法标的物: 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协议一致: 双方当事人应就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标的物交付: 标的物的交付是实现所有权转移的重要环节,买方必须取得实际控制权。

价格支付: 买方支付标的物交易价格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程序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需要经历以下程序:签订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买卖关系及条件。

履行合同: 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格,卖方交付标的物。

过户手续: 对于不动产等需要过户手续的标的物,双方需要办理相关权属转移手续。

登记注册: 部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需要进行登记注册手续,以确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合法性。

交割: 标的物的交付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关键,买方需要接收标的物并取得实际控制权。

确权确认: 双方确认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进行相关的确认手续。

4. 其他注意事项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风险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后,风险也将相应转移,双方应注意标的物的保管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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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_买卖合同如前所述,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所负的两个基本义务之一。

买卖的根本特征就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以价金换取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的本质,是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特征。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实际上就是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就在于付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以取得价款。

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的根本问题,关系到双方利益的实现。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为了阐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需要对所有权概念及内容进行介绍。

买卖的标的物是财产,标的物所有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

所谓标的物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是指标的物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一切民事商事活动中,财产所有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人们只有拥有财产,才能从事各种各样的民事商事活动。

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财产所有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的独占权和支配权,同一财产只能设定一项所有权,依法设定后,其他任何人(或者单位,下同)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

当然,这种排他性并不意味着同一财产只能由一个人享有所有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可以对同一财产享有同一个所有权。

例如,兄弟俩合买一辆汽车,这辆汽车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这个所有权由兄弟俩共同享有。

从构成内容上讲,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种权能。

即:(1)占有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或者行使。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也可能由非所有人占有,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合法地占有所有人的保管物、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期间占有托运的货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出租人的财产、公安或者交通部门因依法扣押违章的汽车而占有车主的汽车,还有盗窃犯因盗窃而非法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等。

(2)使用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进行事实上利用的权利。

使用权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所有人通过对财产的使用,满足自己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

例如,所有人利用其汽车从事货运或者客运,利用电脑编制程序,用vcd机播放光盘,穿棉衣防寒等,都是财产所有人行使财产使用权的表现。

使用权一般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但非所有人也可以使用财产,如在财产租赁中,所有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他人就有权使用财产等。

(3)收益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收取其财产所产生的某种利益的权利。

所有人取得其财产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使用财产的结果,即利用其财产获取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表现为现金、实物,也可以表现为其他利益。

例如,向他人出租自己的房屋以收取租金等。

(4)处分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决定财产在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这是财产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如财产所有人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出售给他人,可以赠与给他人,也可以将自己财产抛弃等,都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财产处分权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

例如,在财产抵押、质押中,所有人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他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他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变卖该财产,还有,在留置中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依法折价、拍卖该留置的财产,执法机关强制出售违法者的财产等,这些都是非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

非财产所有人处分所有人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由上可知,财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一般与财产所有人是紧密结合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往往有部分权利、甚至全部权利与所有人暂时分离。

这种分离是根据法律或者所有人意志而进行的,所有人并没有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例如,在财产保管中,虽然保管人占有财产,但财产仍为所有人所有;在财产租赁中,承租人占有、使用财产,但财产所有权仍为出租人享有等。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所有人暂时分离,有时正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手段或者目的。

当然,如果采取非法手段或者违背所有人意志使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分离,那么,这种分离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这里所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自原所有人(一般为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是财产所有权转移最重要的方式。

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较多,但转移只有合法才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取得财产所有权角度讲,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两种方式。

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人对财产所有权的最初取得,称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又称最初取得。

原始取得不发生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不以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或者依据,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厂家对其制造的工业产品、农民对其种植获得的粮食、国家没收和收归无主财产等,都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财产所有权转移是继受取得的方式。

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前提和依据,通过所有权转移这种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由原所有人转归新所有人拥有。

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方式,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几种。

其中,财产继承和赠与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因此,只有买卖才是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

在买卖合同中,通过买卖这种行为,标的物的所有权就由原所有人转移归买受人。

也就是说,通过买卖,原所有人丧失(消灭)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成为新的所有人。

通常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同时转归买受人。

但在有的情况下,四种权利并没有一并转移,如出卖人依法出卖已出租的财产,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时并没有取得占有权和使用权(这两种权利为承租人享有)。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移归买受人所有的时间。

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确认该物产权归属、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风险承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合同法》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它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仅如此,《合同法》根据该条内容,又进一步对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

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即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该物时转移。

也就是说,应分别下列情况来确定买卖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一是法律对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依特别规定确定;二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而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特别约定的,依特别约定来确定;三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的,依出卖人交付出卖物的时间来确定。

不管属于哪种情况,只要确定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从该时间起,该物所有权就从原所有人(一般为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享有。

1.法律另有规定的时间有关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自该时间转移。

所说“法律另有规定”转移所有权时间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一定登记手续(主要是产权过户手续)之时转移。

这里所说特殊标的物主要指交通运输工具、房屋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物品。

因此,“法律另有规定”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只是少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才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不适用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

例如,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办理有关产权证书等;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时,为船舶所有权取得之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屋所有权转让、取得也作了类似规定,房屋所有权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之时转移。

法律对特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件作了特别规定,而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这种特别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即使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买受人接收、占有了标的物,该标的物在法律上仍为原所有人所有,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时间所说“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条件的特别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件的约定,不得违背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转移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例如,法律规定汽车所有权自办理登记之时转移,当事人就不得在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与此相违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规定,并结合实践,当事人另有约定转移所有权时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1)在特定物买卖中,约定的特定物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例如,甲乙达成协议,甲将其收藏的齐白石的画卖给乙,乙签订合同后即可取得该画所有权,但该画仍放在甲处,待乙一个月后支付价款时取画。

在这个合同中,乙在合同成立时就取得了画的所有权,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甲并没有将画交付给乙。

(2)约定保留所有权的内容,待买受人履行特定义务时再转移。

《合同法》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仍保留该物的所有权,待买受人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或者其他约定的义务时才将该物转移归买受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之时起过一定期限或者买受人履行一定义务后转移,如双方约定物品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时起转移。

如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并没有转移该物所有权,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标的物自买受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时转移所有权给买受人。

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当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条件消失或者买受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从此时转移给买受人。

不具备这种条件的,即使标的物实际上被买受人占有,该物的所有权也没有实现转移。

除了上述两种外,当事人还可以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其他情形。

3.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在法律和当事人都没有特别明确规定或者约定买卖标的物转移时间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也就是该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即自该时间起,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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