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出卖人缔约时无处分权的处理、标的物的交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2〕8号·【颁布时间】2012-5-1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6日第02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章 买卖合同

第十一章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1. 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
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
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
关于此案。
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参考答案】ABD【考查知识点】(1)买卖合同的性质(2)简易交付;(3)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解题思路和依据】(1)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故A项是正确的。
(2)《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此为简易交付的规定。
因此B项是正确的。
(3)《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C项不正确,D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有很多人把交款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风险的转移,除非当事人有特约,与价款的交付无关。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1.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
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参考答案】CD【考查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效力【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多有权的变动。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考-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考点解读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1、首次对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合同支付方式作出了规定,一种是交付权利凭证,例如所列出的密码。
另一种就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这种信息产品。
2、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备忘录这些预约的法律效力第一部分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知识点 1:合同关系之证明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个体户或小额的买卖交易,以送货单、结算单等资料可以证明买卖成立。
强调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的效力相当于欠条,请事主妥善保管。
知识点 2:预约合同之效力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1.违约责任或者要求2.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强制签合同一说)===============1、预约合同也可具有约束双方的效力,强调诚信买卖。
2、合同法中并无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前实践中,认购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除非详细约定了具体责任等,否则法院并不能就此直接判处“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商品房买卖此类合同,法院可以考虑到购房者的实际损失,相应提高赔偿的额度。
知识点 3: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由效力待定改成有效。
最新合同法51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合同法51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合同法第51条与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笫3条第1款的规定是否抵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有的观点认为,该解释第三条笫一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五十一条的规定有抵触。
是否这两条规定相互抵触呢?我们不妨将两条规定列出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笫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对照,好象两规定有抵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那么,根据反面解释规则,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没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就应当无效。
这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笫一款的规定有抵触了。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
为什么其实不然呢?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笫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见,立法者明文规定出卖人在缔约之际应对买卖之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同时又没有彻底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现主要问题是: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没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买卖合同如何认定, 使之不存在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笫一款的规定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笫一款的规定是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别原则而制定的。
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Make yourself happy every day, happiness is given to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无权处分,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处分权的意思,这个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是对于什么没有处分权的,很多人就摸不着头脑了,无权处分就是没有权利处分别人的财产的一种说法。
那么关于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分的详细内容是怎么样的?无权处分,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处分权的意思,这个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是对于什么没有处分权的,很多人就摸不着头脑了,无权处分就是没有权利处分别人的财产的一种说法。
那么关于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分的详细内容是怎么样的?一、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无权处分(Unauthorized disposition),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意义上有广狭之别。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广狭之别:〈1〉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
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
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是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悬赏、广告、买卖、保证)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准物权行为)。
〈2〉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
〈3〉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交付主义原则:对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
当买方收到货物并取得其占有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
2.登记主义原则:对于不动产,如房产,标的物所有权在登记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在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所有权登记,才能正式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3.当事人约定优先: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和条
件。
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该约定是有效的。
4.所有权保留: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这
意味着在买方未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方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
请注意,以上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咨询法律专家或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解读】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
这是本解释施行前各地法院处分无权处分案件的基本态度。
但是在本条解释生效施行之后,就无权处分合同,即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
事实上,在本条解释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
债权行为与无权行为的区分。
本条规定在民法理论上,是继《物权法》第十五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债权行为和无权行为的区分原则。
具体到无权处分的情形,根据本条解释,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是有效的,但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处分行为,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之后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当然,若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卖方无权处分),则其另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不论权利人追认与否,均可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无权处分不能履约的责任。
此处的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解除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六章的规定。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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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预约合同(★)(P235)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2:出卖人缔约时无处分权的处理(★)(P235)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3:标的物的交付(★★)
1.交付方式(P238)
(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附随交付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解释】“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