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595条)。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指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认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如何判断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十分重要。
这一篇梳理《民法典·合同编》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在实践中避免非因自己原因遭受货物瑕疵及灭失的不利益。
(注:合同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毁损灭失后买卖双方对标的物价金的负担义务)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的原理:买卖合同风险本质上存在于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现实交付的可分性上,即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标的物现实交付具有不同步性。
合同风险转移是法律拟定的规则,这项规则适应了商事交易中将风险控制交付给最廉价一方的要求。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顺应了自然法上公平和理性的基本精神。
具体规则入下TREE PLANTING DAY01原则规定【以交付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节点】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探析:以交货时间作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作为原则性规定,但买卖合同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产物,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但约定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02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节点【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受领】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提取】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规则作者:李康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风险负担问题对于订立买卖合同的双方来说都非常在意,毕竟双方都不愿承担风险。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与双方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公平合理的风险负担规则尤为重要。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交付主义”模式。
在“交付主义”风险移转原则下,还有一些例外规定,如买受人迟延受领、出卖人根本违约等。
关键词:交付主义;公平原则;风险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28-02作者简介:李康(1993-),男,安徽五河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实务。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的是在发生风险时由合同哪一方承担风险责任的一种合同法制度。
一般认为它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买卖标的银因风险而发生毁损灭失的两个合同法上的制度,两个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损失如果是能被评价为违约时则用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救济,只有在造成的损失不能被评价为违约时才能考虑适用风险负担的相应规则。
一、风险的含义与特点买卖合同中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事由而造成损失法律规定由谁承担损失。
风险,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损失。
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
[1]风险具有以下特点:(1)风险只发生在双务合同之中。
单务合同因为不存在对待给付问题,故而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情况,不需要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可能因此遭受损害。
就另一方而言,交付本来就是该方按照合同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
故而对于后者而言,风险的发生对其利益并不会有任何的影响。
(2)风险究其本质则是发生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情况。
风险负担与转移制度适用的前提就是非因当事人原因即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包括有关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及违约金的支付等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目的, 买方已不需要的, 应返还全部价金。
的转移则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 明的问题, 主张应当把所有权转移问题与风险负担
的原因造成的, 所以双方都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 问题区分开来, 原则上应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
是, 因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对应于对方的价金给付, 移的时间, 而不管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
物主主义( 所有权人主义) , 一是交付主义。
物风险转移的规则与国际惯例一致, 系采用交付主
物主主义( 所有权人主义) 。
义。无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只要标
4 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
的物已经交付的, 风险即由标的物的占有人负担。笔 者认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风险分配模式是公平、合 理的。因为在标的物交付后, 买受人对标的物可行使 直接占有、管领乃至使用、收益权, 占有人维护标的 物最为方便, 并能有效地防范风险的发生。相对而 言, 标的物的所有人没有管领、支配该标的物, 难以 有效地维护标的物, 防范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 交 付主义将标的物的风险分配给标的物的占有人, 也 有利于促使占有人尽最大努力维护标的物, 减少标 的物的风险。
司 法
是: 谁最能控制和支配标的物, 谁就负担风险。在这 种情况下, 法律之所以将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即划归
考虑买卖双方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利益状态后, 作 出的一种利益与不利益的归属划分。在买受人已现
买方负担, 是因为买方既然明知该项标的物尚在运 实地受领了标的物, 卖方未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
1
输途中, 还依然订立买卖合同, 这表明买方已经意识 证和资料的情况下, 此时, 因买方已现实地对标的物
没收、征用、查封等。由于标的物的风险与当事人双 不论货物是否交付, 都应由买方承担风险。这类立法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5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货物交易,为明确双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风险,现就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风险转移基本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
2. 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承担。
交付方式可依据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3. 风险转移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二、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约定1. 货物描述与检验(1)卖方应准确描述货物的品质、数量、规格等信息。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进行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应及时通知卖方。
2. 风险转移时间(1)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2)如双方约定采用代办托运方式,则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3)如因买方原因导致延迟接收货物,风险自延迟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3. 风险转移前的责任(1)卖方负责货物在风险转移前的安全保管,并承担期间发生的损失。
(2)买方负责按时支付货款,并承担因延迟付款导致的风险增加。
三、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定1. 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如系承运人责任造成,买方有权向承运人索赔。
2. 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时,风险转移后,买方仍享有向卖方追究质量瑕疵责任的权利。
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等义务。
3. 若双方另有特殊约定,如采用试用方式交易,则在试用期间风险由卖方承担。
试用期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四、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1)

【讨论】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由甲办 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 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货物所有权何 时归乙所有?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交货方式是自提。8月20日甲通知乙务必 于8月31日提货。所有权何时归乙?
(2)试用买卖 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风险归 买受人负担
试用人明示不购买,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讨论】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8月18日,彩 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到了9月1日 ,乙未向甲作出购买表示,也未作出不购买表示。9 月2日,彩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第 五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1)
重
点
1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3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4 孳息
一、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概念 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 所有权转 转移的规则
标的物风险 负担的规则
(一)概念
《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出卖人的义务
1 2 3
交付标的 物
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 权
担保标的 物的权利 瑕疵
《合同法》第150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 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法律另有Hale Waihona Puke 定的除外。”2. 买受人的义务
两方面
支付价款
《民法典》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探析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3), 1038-1045 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ass https:///10.12677/ass.2023.123144《民法典》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探析卫倩茹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收稿日期:2022年11月22日;录用日期:2023年3月2日;发布日期:2023年3月9日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04条体现了“交付主义”作为买卖合同价金风险移转的原则,但除此之外《民法典》也规定了例外情形:虽交付但不发生风险移转、虽未交付但风险已移转的例外情形。
但其背后均体现“风险利益一致”的法理,可以说例外情形也是对“交付主义”的合理修正。
因此本文将从“风险利益一致”法理出发解释在《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同情境下买卖合同风险移转时点。
关键词风险负担,风险利益一致,交付主义Analysis of the Rules of Risk Burden of Sales Contract in the Civil CodeQianru WeiLaw Schoo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Received: Nov. 22nd , 2022; accepted: Mar. 2nd , 2023; published: Mar. 9th , 2023AbstractArticle 604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ivil Code) reflects the principle of “deliverance doctrine” as the risk transfer of the sale contract price, but in addition, the Civil Code also provides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delivery but no risk trans-fer, although not delivery but risk transfer. However, they all reflect the jurisprudence of “consis-tent risk and interest”.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exception case is also a reasonable amendment to the “deliverability doctrine”. 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explain the risk transfer time points of sales contracts under different situations stipulated in the Civil Code from the jurisprudence of “consis-tent risk and interest”.卫倩茹KeywordsRisk Bearing, Risk and Benefits Consistency, Principal of Delivering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物权风险与合同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04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价金风险移转的原则——“交付主义”,但并未明确风险的实质含义。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买卖双方所高度关注,因此成为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我国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我国学界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立法选择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合同标的物由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使当事人面临不利后果的一种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积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
但是交易往往充满一系列不可规避的风险,一旦标的物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意外损毁、灭失,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这种损失,就产生了风险负担的问题。
当风险发生后,标的物的损失负担如何分配,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为避免纠纷,当事人可事先就风险的转移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法律则应对这种不利负担的分配做出合理规定,使风险负担得到合理而顺利的分配,解决纠纷,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和促进交易的发展。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解决的正是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根据何种规则而分配给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承担的问题。
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对合同风险负担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风险负担概述(一)风险的涵义当前,法学界对风险的涵义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大都是基于“风险”词汇的基本意思隐含的加以表述,或简单的一笔带过。
《德国民法典》第466条中隐含的将风险表述为“物的意外灭失或毁损’’,《日本民法典》第534条提到的“其物因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什么是风险”,学界也存在诸多争论。
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认为,所谓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民法疑难知识点比较: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

⼀、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交付主义,动产⾃交付之⽇发⽣转移。
这⾥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之⽇所有权发⽣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了登记。
换⾔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效的要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要件。
⼀定要⼆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房⼆买,⼀⼥⼆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但没有进⾏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的原理,我们知道,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房屋过户登记⽽认定合同⽆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交清最后⼀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
4、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倡导契约⾃由,⼀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约定,⽽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合同当事⼈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合同成⽴时移转。
这⾥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如收藏家甲在画家⼄家中看到⼀幅画,与⼄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
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已于前⼀天将画卖给第三⼈丙且丙已取得该画。
甲可对丙⾏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的⾏为并⾮⼀物⼆卖,⽽是典型的⽆权处分⾏为(第51条)。
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交付的⽅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将标的物置于买受⼈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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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姓名:潘月指导老师:张春海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潘月①[内容提要]:本文是一篇研究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的论文,文章就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及风险的界定,风险负担基本原则,从法律法规、相关条文进行比较,通过一些示例进行分析,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负担,就其本质而言与其它方式取得的所有权及风险负担相比具有较大的不同。
在买卖实践中,尽管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忽视这个核心问题,但在它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研究该问题的意义在于:其一,一旦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卖方不能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而买方则可开始行使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
原则上交付使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
其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是判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重要依据。
我国《合同法》采纳了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
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章,前两章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和我国《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基础上进行探讨,第三章综合对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进行分析,从法律在具体适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个人的观点和需要改进的部分,第四章站在笔者的角度进行总结。
关键词: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交付目录第一章: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概述。
第二章: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的分析与研究。
第一节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浅论第二节风险负担问题的研究第四章:总结。
①潘月第一章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概述所有权的转移是指物的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该标物的所有权从出卖人的手中转移给买受人。
出卖人因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了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因所有权的转移而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因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风险的转移、保险利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
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并不普遍。
因此,我国《合同法》中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做出了相关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
原则上交付使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
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依靠转移标的物的空间位置来完成。
合同法上的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至其他人占有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交付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三:(1)交付是出卖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其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交付是判断出卖人是否履行合同的主要标志。
如果出卖人已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和数量要求的标的物,即已履行了其主要的合同义务。
(2)交付产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标的物是动产的,以交付转移所有权为原则。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交付产生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此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系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也被称为风险转移交付主义原则。
另外,《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条对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作了规定。
按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在这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都是由出卖人承担。
但标的物受领延迟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显然会造成对出卖人②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年第1版,第114页③周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应用版法律出版社 2011年第2版,第207页的不公平。
因为他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标的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是买受人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务。
所以,标的物因买受人过错致使交付延迟的情况下,应由买受人承担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物权的变动必须要与公示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能依靠转移空间位置来完成,或者说交付这种方式不能使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性,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法律创设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据此,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应遵三个原则:一是遵从约定;二是遵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三是除约定和法律法规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第二章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场经济买卖活动的高速发展,伴随着的“风险”时刻存在着,风险构成的要件主要有两种:第一,发生了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客观事实。
第二,引起毁损、灭失损害发生的原因符合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指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非可归则于当事人的事由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的不利状态。
相应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则指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后,应当由谁来承担此种不利后果。
风险负担的核心问题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风险从何时起由出卖人移转至买④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年第1版,第192页受人。
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不仅涉及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而且还可能涉及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的追偿权以及确定当事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权问题。
因此,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风险负担的法律制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以后,合同标的物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损失并且这种损失不是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此种情形下决定该种损失应该由哪一方当事人来负担的制度。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风险负担的归属;即风险应由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承担,而由哪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又取决于一个明确的时间点,也就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点,即风险从何时起转移给某一特定的当事人承担。
二是负担风险的当事人应承担何种具体的法律效果。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分配问题,在买卖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直接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在理论与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理论界,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有三种观点:一是合同成立主义说、二是交付主义说、三是所有权主义说。
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我国《合同法》采纳了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
交付主义原则具有以下优点:(1)确定了一个判断风险转移的明确标准。
(2)有利于控制风险的发生和减少损失。
(3)有利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求偿权的行使。
(4)较好地体现了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
⑤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年第1版,第195页除此之外,我国《合同法》还对一些较为特殊的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作出了专门的规定:(1)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示例1:水果批发商甲与果农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红富士苹果2吨,由乙于8月5日负责运往甲的住处A地。
8月5日乙按约定履行,甲拒不接受。
后A地发生地震,苹果损失一半。
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分析: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由于甲于8月5日违约,此时标的物的风险已经转移到甲,由地震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甲承担。
示例2:烟台的果农张某欲将自己的苹果运至广州出售,甲公司为承运人,苹果在途期间,张某一直在寻找买主,最终与广州的超市乙达成买卖协议。
此时的风险如何转移?分析: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所以,苹果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张某和超市之间的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受人乙超市。
第三章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的分析与研究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下面我们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分析。
第一节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浅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统一。
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看:1.如果有第三人针对标的物进行了损害或者损失其价值的行为,那么出卖人和买受人谁享有起诉⑥石光景主编:《专家释法之公民与合同法担保法》新华出版社 2010年第1版,第69页。
权,则取决于谁拥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2.假设出卖人在买卖过程中破产,如果标的物的所有权已转至买受人的手中,虽然出卖人仍占有货物,则买受人的合法所有权可以对抗出卖人的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