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为明确各方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或延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变化等。
2. 双方应明确区分商业风险与风险责任的界限。
商业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价格波动等商业因素导致的交易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风险责任则指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二、风险责任的确定原则1. 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
2. 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并评估交易背景及相关风险。
若一方隐瞒了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信息或故意不履行披露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3. 因买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或违约行为引发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或违约行为引发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延误的,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在此期间产生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2.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违约行为,双方应协商解决。
3.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特殊约定,应按照约定分担风险责任。
如合同未作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 双方应明确商品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在商品交付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 双方应确保交易商品的品质符合合同约定。
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卖方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沟通并保持诚信合作。
若因沟通不畅或故意隐瞒信息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4. 若因政府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双方应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并协商解决方案。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与范围在本合同中,“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商品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等损失的情形。
风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延误、政府行为、买方市场需求变化等。
二、风险的承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风险。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尽力履行其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商品交付前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 对于因买方原因导致的交货延期、物流问题造成的风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履行义务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三、具体风险分担约定1. 商品质量问题: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XX日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负责调换或退换商品并承担相应风险及费用;若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物流风险: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破损、丢失等风险,在货物签收前由卖方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并由卖方承担相应损失;货物签收后,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由买方承担。
若因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四、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承担风险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当在知道违约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负担概说1、"风险"的概念"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 "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给付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wei)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此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笔者注意到,当前一些辅导班有将合同法上的"风险"与其他意义的"风险"混淆的倾向,例如,有考生问: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像关司法解释,此时车主不承担责任。
某辅导班对此的解释是: "车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对此不承担责任。
"其结论固然没错,但不应把标的物侵权的后果理解为风险负担,这是由侵权行为制度解决的问题。
在此特殊提醒考生注意!2、"不可归责事由"的含义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归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在分则 231 条中又使用了"不可归责"的字眼。
应当指出, "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
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买卖合同,但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其交易标的物是买方仅根据卖方提供的图片、描述而虚拟感知的,合同的履行多数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快递服务,所以加大了买方购物的风险。
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使得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
因此,明晰风险转移的时点,合理划分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对网络购物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这一不幸损害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合同法风险负担制度的设计目的。
针对买卖合同,长期以来主流民法理论一直认为,风险负担仅指价金风险的负担。
[1]因为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不同视角观察,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可以说成是价金的风险。
风险负担是对价金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静态划分,而风险何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即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则是对风险的动态考察。
从大多数国家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规定看,有物主自担风险的所有人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模式。
与前一模式相比,交付主义具有明确界定风险转移时间、较好地体现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等优点,因而成为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标准。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采纳的即是交付主义模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的规定,在适用该项原则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做出与交付主义规则相悖的特别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风险负担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时,该约定有效。
无约定,则按交付主义来分担。
此外,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依然属于买卖合同,因此在标的物风险负担上也应遵循交付主义的一般规则。
二、网络购物合同相较于传统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网络购物合同所交易的标的物种类复杂,且快递服务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因而风险负担问题自然有异于传统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
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
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
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
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
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
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正文)

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负担问题直接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文章采用比较外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方法,在分析风险的含义与特征及风险负担与风险转移关系的基础上,探讨了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并对完善我国风险负担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字:风险;风险转移;违约;根本性违约Risk Burden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Abstract:Under the goods sa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risk burden is concert about both parties' benefit directly. This article compare foreign law,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ontracts Convention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na's" Contract Law ", on the basis of meaning and characteristics analysis of risk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sk burden and risk transfer, discussed the impact of the breach on risk transfer,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our risk burden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 risk ; risk transfer; breach; breach; fundamental breach目录一、风险的含义与特征 (1)(一)风险的含义 (1)(二)风险的特征 (1)1.风险损失的范围为因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定义:本协议所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形。
2. 风险范围:双方应明确,除明确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外,其他交易风险由双方按本协议分担。
二、风险的分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2. 在商品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商品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分担比例。
三、具体风险分担细则1. 货物损坏风险:(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按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2)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若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交货延迟风险:(1)卖方原因造成的交货延迟,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延长交货期限或调整相关合同条款。
3.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1)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退货及赔偿买方损失。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按约定时间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4. 付款风险:(1)如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付款,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相符,如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付款纠纷,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3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七)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 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的法律构成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出卖人对“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负有代办运输义务,出卖人将货 物移交给承运人即构成交付,“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 的运输业者,三者缺一不可。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 详细解读-Hale Waihona Puke 3标的物风险负担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第八条 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
目
第九条 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录 第十条 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CONTENTS
第十一条 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第十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 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一)路货买卖的基本含义 路货买卖又称在途货物的买卖,是指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 寻找买受人,出卖在途货物的买卖。 一般认为,路货买卖具有以下特点: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注意: 第一,风险移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买卖合同,而非其他合同。 第二,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如果当 事人在合同中对风险负担的移转有特别约定,即作出与交付主义 的风险负担规则相悖的约定,该约定有效。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但是,这里的“另有约定”应专指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风 险负担的移转”另有约定,而不是指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 另有约定。如果当事人仅就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出特别约 定的,并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依据“交付”标准而移转。 第三,法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特别规定的,应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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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作者:张文康指导老师:朱辉强[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有关风险负担的三种主要理论,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及交付主义,并对此三种理论进行了评析。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其实三种理论都有其缺陷,所以本文建议引入“风险与利益相一致”这一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并以此为理论基础构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即不再局限于所有权主义或者交付主义的理论构想,而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谁是利益的最终享有者,以此为基础来决定风险的承担,旨在避免因坚持某种理论而造成实际的不公平。
[关键词]: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交付主义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交易形式日益多样,商品流通的范围和规模也日益扩大,与之相应的风险种类及其发生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在买卖合同领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那么,当风险发生后,货物的损失究竟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就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学者甚至指出:“买卖合同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基于合同关系所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法律应当对此进行明确规范,以便在当事人缺乏约定的情况下,也能很好地“定纷止争”,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交易的发展。
一、风险负担的基本理论风险负担的主要问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于何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一旦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那么由谁来承担风险就清清楚楚了。
自罗马法以来,风险转移一直是买卖合同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正如施米托夫所说:“从查士丁尼到拉贝尔,风险转移一直是买卖合同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学者们把它视为自己的特殊领域,其论著无论优劣,都在影响着立法与实践。
”世界各国立法实践和学者们所提出的理论中,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大致有三种理论,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及交付主义。
无论采用哪一种理论,对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都不是强制性的,都应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
(一)合同成立主义合同成立主义是指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理论。
早在罗马法时期,优士丁尼国法大全规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货物风险移转到买受人,该原则对15世纪的欧洲国家有很大影响。
据说这种划分的目的是让买受人尽可能早的接管货物,风险变成怠于收取货物的买受人应付的代价。
东罗马帝国时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教科书《法学总论》第3卷第23篇有这样的规定:“买卖契约一经缔结,也就是说,不用书面缔结的买卖契约,一经当事人就价金取得协议时,即使买卖标的物尚未交付,买受人立即承担其物的一切风险。
因此,如果卖出的奴隶死亡或身体任何部分受伤,卖出的建筑物全部或一部分焚毁,卖出的土地全部或一部被激流冲击,或由于水淹或由于暴风雨摧折树木而使其面积或价值减损,其损失盖由买受人负担,即使他未受领其物,仍应支付价金;……。
”1911年《瑞士债法典》第185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特殊情况外,合同成立时合同标的物之收益与风险转移至买方。
”注①但是,在种类物买卖中,以分开时为准;如须发送,以交付时为准;买卖附有停止条件时以条件成就时移转于取得人。
荷兰、西班牙等也采纳了这一规则。
(二)所有权主义所有权主义也称物主主义,是指标的物的风险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来确定风险承担的理论和立法模式,也就是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之前,标的物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所有权一经转移于买受人,则不论标的物是否交付,都应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这种理论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即存在着“天灾归所有人承担”的法谚。
在英国法、法国民法典中,风险是随所有权转移的,不过由于在英国法及法国民法典中,货物所有权可以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交货并非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因而这种理论与风险在合同订立时转移理论的区别已经缩小了。
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94年修订本)第20条1款规定:“除另有约定者外,卖方应负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财产权转移给买方时为止。
但财产权一经移转给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已交付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该法典第1138条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
即使尚未现实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该物件受损的风险,……。
”实际上,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理论只有英、法少数国家所主张,可以说它己是一种过时的理论,但由于英国长期以来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所以英国上述做法在国际上还是相当有影响的。
(三)交付主义交付主义,又称交付移转风险原则,或债务人主义,是指以货物的交付为转移风险负担的时间标准,而不论所有人是否已经转移,也就是说将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的理论或立法模式。
与其他两种立法例相比,交付主义的标准正逐步成为世界范围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主流。
注②大多数国家、地区以及国际条约采纳了这一理论。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买卖标的物交付时,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风险移转给买受人。
自交付之时起,用益归属于买受人,并且由买受人承担物的负担。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9条第1款规定:“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通过承运人发运货物时,如果合同未规定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卖方将货物适当地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即使卖方保留了权力;但是,如果合同规定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但仍由承运人占有期间作出适当的提示交付,则只要买方作出此种适当地提示交付,使买方能够取得交付,损失风险即于此时转移至买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纳了交付主义,其第67条第1款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风险负担基本理论的评析及其界定(一)有关风险负担理论的评析1.对合同成立主义的评析合同成立主义理论有其合理性,其合理性在于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标的物所有权发生移转,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相应发生移转。
这种做法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
特定物的风险于合同成立时移转,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因为合同一经成立,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必须及时领取标的物。
否则,由于标的物不在其掌管之下,就意味着买受人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特定物的买卖从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和风险发生移转,也是为防止出卖人将一物数卖。
此外,这一模式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和使交易更为迅速达成。
但是,这种理论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在合同成立以后,自合同履行期到来出卖人实际交付货物之前,标的物始终处于出卖人的占有之下,出卖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标的物,维持标的物的安全。
在标的物毁损灭失之后,是否完全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所产生的,买受人对此是难以判断的,也是难以举证的。
注③所以,要求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全部损失,确实对买受人不合理。
另一方面,因为合同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他人很难了解合同的生效时间,因此对第三人来说,很难从合同成立和生效时间上判断所有权的移转。
出卖人在交付货物之前,仍然占有标的物,其对标的物享有一种利益,但却不承担任何风险,这显然也没有体现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
所以,这种理论更有利于出卖人而不利于买受人。
2.对所有权主义的评析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采所有权主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性体现在:其一,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只有所有人才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才是该物的最终受益人。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有权享受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而从根本上说,风险或利益都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是所有权的法律后果,是从属于所有权的东西。
当标的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
其三,风险转移的直接法律后果最终体现在买受人是否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问题上。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承担价金支付义务的根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只有当出卖人按合同规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后,风险责任才由买受人承担方为合理。
将风险的移转同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那么在确定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时必须先确定谁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风险转移的时间也就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就确定所有权的移转时间问题来说,是比较复杂的。
目前,各国对所有权转移时间具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所有权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有的国家规定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法律问题,在所有权于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为所有权转移之时,而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然清楚,但是第三人却难以知悉,所以说,所有权主义风险转移的时间在外观上是难以确定的,难以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在买卖合同中,由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交付可能发生分离,这就导致了完全依据所有权主义来判断风险分配确实有不合理之处。
有可能产生买受人已经占有了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的情形。
此时,所有权仍在出卖人,即使标的物已由买受人占有,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这种情况对出卖人而言不公平。
英国学者施米托夫也指出:“……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这两个概念,在正常情况下是应该分开的。
”注④正因为将风险负担同所有权联系在一起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因此,现代许多国家都已经放弃了这种理论,转而采纳了交付主义的理论。
3.对交付主义的评析交付主义最大的优点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清楚、明确,便于实际操作。
依据所有权主义,首先要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所有权的移转又需要借助各种标准来判断,这本身就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
而在一般清况下交付的时间是清晰而明确的,以此为依据来确定风险移转的时间比其他标准要更为简单和确定,而这也为相关的立法实践所证明。
美国就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曾经一度采所有人主义,即规定货物的风险,在当事人未有特约时,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移转。
但在起草《美国统一商法典》时,起草人认为所有人主义太难掌握,太不明确,易导致纠纷,不利于货物风险负担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