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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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与范围在本合同中,“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商品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等损失的情形。

风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延误、政府行为、买方市场需求变化等。

二、风险的承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风险。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尽力履行其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商品交付前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 对于因买方原因导致的交货延期、物流问题造成的风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履行义务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三、具体风险分担约定1. 商品质量问题: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XX日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负责调换或退换商品并承担相应风险及费用;若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物流风险: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破损、丢失等风险,在货物签收前由卖方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并由卖方承担相应损失;货物签收后,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由买方承担。

若因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四、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承担风险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当在知道违约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595条)。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指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认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如何判断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十分重要。

这一篇梳理《民法典·合同编》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在实践中避免非因自己原因遭受货物瑕疵及灭失的不利益。

(注:合同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毁损灭失后买卖双方对标的物价金的负担义务)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的原理:买卖合同风险本质上存在于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现实交付的可分性上,即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标的物现实交付具有不同步性。

合同风险转移是法律拟定的规则,这项规则适应了商事交易中将风险控制交付给最廉价一方的要求。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顺应了自然法上公平和理性的基本精神。

具体规则入下TREE PLANTING DAY01原则规定【以交付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节点】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探析:以交货时间作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作为原则性规定,但买卖合同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产物,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但约定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02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节点【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受领】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提取】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负担概说1、"风险"的概念"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 "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给付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wei)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此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笔者注意到,当前一些辅导班有将合同法上的"风险"与其他意义的"风险"混淆的倾向,例如,有考生问: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像关司法解释,此时车主不承担责任。

某辅导班对此的解释是: "车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对此不承担责任。

"其结论固然没错,但不应把标的物侵权的后果理解为风险负担,这是由侵权行为制度解决的问题。

在此特殊提醒考生注意!2、"不可归责事由"的含义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归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在分则 231 条中又使用了"不可归责"的字眼。

应当指出, "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

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买卖合同,但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其交易标的物是买方仅根据卖方提供的图片、描述而虚拟感知的,合同的履行多数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快递服务,所以加大了买方购物的风险。

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使得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

因此,明晰风险转移的时点,合理划分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对网络购物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这一不幸损害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合同法风险负担制度的设计目的。

针对买卖合同,长期以来主流民法理论一直认为,风险负担仅指价金风险的负担。

[1]因为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不同视角观察,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可以说成是价金的风险。

风险负担是对价金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静态划分,而风险何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即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则是对风险的动态考察。

从大多数国家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规定看,有物主自担风险的所有人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模式。

与前一模式相比,交付主义具有明确界定风险转移时间、较好地体现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等优点,因而成为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标准。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采纳的即是交付主义模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的规定,在适用该项原则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做出与交付主义规则相悖的特别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风险负担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时,该约定有效。

无约定,则按交付主义来分担。

此外,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依然属于买卖合同,因此在标的物风险负担上也应遵循交付主义的一般规则。

二、网络购物合同相较于传统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网络购物合同所交易的标的物种类复杂,且快递服务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因而风险负担问题自然有异于传统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定义:本协议所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形。

2. 风险范围:双方应明确,除明确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外,其他交易风险由双方按本协议分担。

二、风险的分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2. 在商品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商品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分担比例。

三、具体风险分担细则1. 货物损坏风险:(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按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2)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若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交货延迟风险:(1)卖方原因造成的交货延迟,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延长交货期限或调整相关合同条款。

3.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1)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退货及赔偿买方损失。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按约定时间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4. 付款风险:(1)如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付款,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相符,如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付款纠纷,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1.1 合同主体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以下特定的商品(以下简称“标的物”):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1.121 交付前的风险负担标的物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其灭失、毁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但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122 交付时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以双方在交付凭证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

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其风险转移给买方。

1.123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1.124 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125 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的,自迟延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3标的物风险负担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3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七)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 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的法律构成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出卖人对“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负有代办运输义务,出卖人将货 物移交给承运人即构成交付,“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 的运输业者,三者缺一不可。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 详细解读-Hale Waihona Puke 3标的物风险负担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第八条 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

第九条 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录 第十条 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CONTENTS
第十一条 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第十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 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一)路货买卖的基本含义 路货买卖又称在途货物的买卖,是指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 寻找买受人,出卖在途货物的买卖。 一般认为,路货买卖具有以下特点: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注意: 第一,风险移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买卖合同,而非其他合同。 第二,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如果当 事人在合同中对风险负担的移转有特别约定,即作出与交付主义 的风险负担规则相悖的约定,该约定有效。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但是,这里的“另有约定”应专指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风 险负担的移转”另有约定,而不是指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 另有约定。如果当事人仅就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出特别约 定的,并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依据“交付”标准而移转。 第三,法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特别规定的,应从 其规定。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摘要: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迟延交付构成违约的,应当对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害负责。

关键词:买卖合同;违约;风险负担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55-01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主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各不相同。

由于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多种多样,本文仅探讨可能影响风险移转的违约情形,区分买受人违约和出卖人违约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一)拒绝受领拒绝受领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买方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如果买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品种与约定不符,或货物质量存在严重瑕疵等问题而拒绝受领,此时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买方并不存在违约之说,此种情况下,卖方也并未实际履行其交货义务,其“交付”行为也并不导致风险的移转。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比如因该货物市场价下降或自身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拒收,此时买方则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视为卖方已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完交付义务,风险负担自交付之时起移转至买方承担。

因为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的话,标的物此时已经在买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现在由于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致使卖方交付不能,因此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迟延受领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就货物买卖合同而言,是指买受人对于出卖人已经提出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

在买方受领迟延的情况下,由于是基于买方的过错致使卖方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如果此时仍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界限,对于卖方来说是极为不公的,因为卖方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对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卖方不存在过错,且此时买方迟延受领卖方不仅没有获得什么利益,常常还要付出多余的费用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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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 买方已不需要的, 应返还全部价金。
的转移则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 明的问题, 主张应当把所有权转移问题与风险负担
的原因造成的, 所以双方都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 问题区分开来, 原则上应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
是, 因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对应于对方的价金给付, 移的时间, 而不管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
物主主义( 所有权人主义) , 一是交付主义。
物风险转移的规则与国际惯例一致, 系采用交付主
物主主义( 所有权人主义) 。
义。无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只要标
4 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
的物已经交付的, 风险即由标的物的占有人负担。笔 者认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风险分配模式是公平、合 理的。因为在标的物交付后, 买受人对标的物可行使 直接占有、管领乃至使用、收益权, 占有人维护标的 物最为方便, 并能有效地防范风险的发生。相对而 言, 标的物的所有人没有管领、支配该标的物, 难以 有效地维护标的物, 防范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 交 付主义将标的物的风险分配给标的物的占有人, 也 有利于促使占有人尽最大努力维护标的物, 减少标 的物的风险。
司 法
是: 谁最能控制和支配标的物, 谁就负担风险。在这 种情况下, 法律之所以将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即划归
考虑买卖双方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利益状态后, 作 出的一种利益与不利益的归属划分。在买受人已现
买方负担, 是因为买方既然明知该项标的物尚在运 实地受领了标的物, 卖方未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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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途中, 还依然订立买卖合同, 这表明买方已经意识 证和资料的情况下, 此时, 因买方已现实地对标的物
没收、征用、查封等。由于标的物的风险与当事人双 不论货物是否交付, 都应由买方承担风险。这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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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意志无关, 故不能依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风险 以英国货物买卖法及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发生时当事人的责任。如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系
交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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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 则风险应由有过错的
所谓交付主义, 是指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
来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国、德国、奥地利 以及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各国的法律均 采取这种做
能免除给付价金的义务。风险由卖方负担的, 如标的 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起草人即舍弃了英国货物买
物已灭失, 卖方应返还对方的全部价金; 如标的物已 卖法中以所有权的转移决定风险转移的陈旧观念。
损坏, 应按物的价值减少的程度返还价金; 不能实现 他们认为, 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而所有权
风险, 对出卖人也有失公平。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根据 制权, 较卖方更能有效地管理标的物。依照交付主义
过错来确定风险分配模式的。
规则的基本精神, 即标的物的风险由最能有效管理、
关于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法第一百 支配的人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 自然应由买方负担标
四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 的物上的风险。其二, 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和资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杨永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涉及到买卖双方当
所谓物主主义, 即物主承担风险 。根据这一原
人 事人最根本的利益, 对买卖双方都有重大意义, 所以 则, 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转移的时 民 从来都是合同法中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买 间相一致, 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 风险才随之转 司 卖合同中的风险, 是指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 如被 移给买受人。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之前, 标的 法 盗、房屋因不可抗力倒塌、水果非正常腐烂及被强制 物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但所有权一经转移于买方, 则
为说明这一问题, 假设三种情况: 第一, 甲将房屋卖于乙, 在甲将房 屋交与乙之 后, 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该房屋因火灾而毁灭。 第二, 甲将房屋卖于乙, 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 记, 但在甲将 房屋交与乙之前, 该房屋因地震而倒 塌。 第三, 甲将房屋进行二重买卖, 先将房屋交付于
乙, 后又为丙进行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后该房 屋为洪水所毁。
错, 但该过错与房屋毁损没有因果关系。房屋毁损并 不是由 于甲的过错造成的, 因此, 风险仍应由乙负 担。应该指出的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之规定, 风险负担与承担违约责任是区分开来的。也 就是说, 风险负担者还可依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
规定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一种情况中, 如果 是甲违反合同约定, 那么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第 二种情况中, 如因乙怠于接收房屋, 那么乙也应承担
的占有实际上是非法的, 是对买方所有权的侵害。所 以, 应由买方负担标的物的风险。
对第三种情况, 学者间争议较大, 大致有五种观 点。第一种观点 认为, 出卖人得对各买受人请求价 金, 风险应由乙、丙负担。第二种观点认为, 出卖人仅
得向已为登记的买受人请求价金交付, 即风险由丙 人
负担。第三种观点认为, 由最先承受风险的人负担, 民
对第一种情况, 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因
房屋已经交付, 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但严格依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应该认为房屋
灭失的风险应由买方乙负担。另一种观点认为, 房屋 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 不应视为交付, 因此风险应由 卖方甲负担。
对第二种情况, 有人认为, 标的物的风险应由买 受人乙负担, 因买受人已经是所有权人, 如双方未约 定出卖人在登记后交付房屋的, 此时, 出卖人对房屋
到风险的存在, 如又未约定风险由谁承担及何时承 进行使用或管领, 并可依合同法的规定, 收取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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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自然更应由买方负担。
上的孳息。而卖方对标的物不再享有任何利益,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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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负担, 不能适用风险负担的规则。也就是 区分开来, 以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风险转移
说, 适用风险负担规则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风险 的确定标志, 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 均由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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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交付主义是以交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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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 风险负担的具体内容是: 风险由 买方负担的, 无论标的物是毁损还是灭失, 买方均不
我国合同法没有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一概适用 交付主义。我们知道,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 为生效要件, 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要 件。因此, 有人认为, 动产以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为 风险的转移时间, 不动产以交付和登记两项要件完 成其中一项时, 标的物的风险则转移于买方。这种看 法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呢?
当事人的约定, 又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才适 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即适用交付主义 规则。
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 5
所谓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我国合同法的 买卖合 应遵循交付主义原则, 自交付时起转移于买受人, 但
同 一章中共有 7 条, 即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 债务人却因债权人不予受领, 无法完成标的物的交
风险负担规则涉及到交付的方法。我国合同法
分别规定了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和简易交付三种交 付方法。在现实交付的情形中, 因标的物已被买受人 实际占有和控制, 标的物上的风险自然应由买受人 负担。在拟制交付的情形中, 即出卖人将提取标的物 的单证交与买受人, 单证的交付与买受人实际取得 标的物的占有时间有一段距离。此时, 标的物上的风 险应自交付标的物的单证时起转移, 还是从买受人 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起转移呢?如甲将存于乙处的货 物卖于丙, 在甲将提取货物的仓单交于丙之后、丙尚 未取得标的物之前, 标的物因水灾被毁, 标的物上的 风险应由谁负担呢?笔者认为, 此时应从甲交付提取 标的物的单证时发生转移, 即由丙负担标的物的风 险。因为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甲将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与丙时, 法律即视为甲已完成 交付行为, 依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风险自 然应由买受人丙负担。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因为甲并 未实际占有、控制标的物, 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防 范。况且丙完全可以与甲约定, 双方以现实交付方法 交付, 而不以拟制方法交付。丙既然选择了拟制交付 方式, 自应对其后果负责。关于简易交付, 因买受人 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即已占有标的物, 法律上推定买 卖合同依法成立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亦即在买卖合 同依法成立时, 交付即已完成, 买受人自然应自合同 依法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上的风险。
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毁损、灭失的风 料是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 在性质上与标的物的转
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其原因在于, 在路 移无关, 两者分属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只要主

货买卖中, 卖方和买方均没有实际支配和管领货物,
给付义务履行了, 标的物的风险即已转移。其三, 符
民 因而不能适用交付主义规则。因为交付主义的精神 合公平原则。标的物上的风险负担的分配, 是在充分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
约定。如无约定的, 则适用合同法对风险负担的分配 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
规则, 以减少、平息当事人间的纷争。
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当今各国对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例有二: 一是 有约定的除外。可见, 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标的
设计这一原则的基点是公平原则, 因双方当事人都 条之规定也采取了这一原则, 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
无过错, 故不能依过错责任归一方负担。所以, 合同 移与风险转移完全分开, 同时, 亦允许合同双方当事
法必须事先制订风险分配模式, 供当事人订约时参 人约定风险转移规则。
酌, 以决定其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的规则, 或双方另行
十九条。
付, 这使债务人的债务无法消灭, 使其承担了过重的
关于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 风险。因此, 基于公平原则, 法律认为, 此时标的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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