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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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9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9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9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是人们经常接触到的一种合同类型。

无论是买卖商品、房屋、车辆还是其他财产,买卖合同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签订买卖合各方往往会面临不同的风险和责任。

本文将就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的负担进行探讨。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目的物的损失、毁坏或其他不当转移所产生的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风险责任的负担是由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负担主要包括交付、接收、交付以及风险转移等环节,各环节的风险责任负担在合同中会有所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风险责任的负担,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风险责任的负担,根据交易习惯、商品的性质和交易方式等因素来确定。

在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卖双方的地位存在一定的对立,因此在风险责任的负担上也存在一定的不对等性。

一般来说,卖方在交付物品后,本应当风险负担的而是购买方,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承担各自的风险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一方不承担责任,这通常被称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通常会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影响进行明确规定,并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责任的追溯。

在一些情况下,当担保人违约时,受担保人需要对损失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受担保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损害赔偿。

在具体操作中,因为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所以在购买合双方需要慎重考虑担保责任的相关问题。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的负担是在合同双方的协商和法律规定下确定的。

在签订买卖合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和重视风险责任的相关问题,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担保等条款也需要慎重考虑和处理,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本文对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的负担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为明确各方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或延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变化等。

2. 双方应明确区分商业风险与风险责任的界限。

商业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价格波动等商业因素导致的交易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风险责任则指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二、风险责任的确定原则1. 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

2. 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并评估交易背景及相关风险。

若一方隐瞒了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信息或故意不履行披露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3. 因买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或违约行为引发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或违约行为引发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延误的,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在此期间产生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2.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违约行为,双方应协商解决。

3.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特殊约定,应按照约定分担风险责任。

如合同未作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 双方应明确商品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在商品交付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 双方应确保交易商品的品质符合合同约定。

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卖方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沟通并保持诚信合作。

若因沟通不畅或故意隐瞒信息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4. 若因政府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双方应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并协商解决方案。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与范围在本合同中,“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商品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等损失的情形。

风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延误、政府行为、买方市场需求变化等。

二、风险的承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风险。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尽力履行其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商品交付前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 对于因买方原因导致的交货延期、物流问题造成的风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履行义务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三、具体风险分担约定1. 商品质量问题: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XX日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负责调换或退换商品并承担相应风险及费用;若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物流风险: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破损、丢失等风险,在货物签收前由卖方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并由卖方承担相应损失;货物签收后,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由买方承担。

若因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四、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承担风险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当在知道违约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篇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

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

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

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

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

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定义:本协议所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形。

2. 风险范围:双方应明确,除明确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外,其他交易风险由双方按本协议分担。

二、风险的分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2. 在商品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商品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分担比例。

三、具体风险分担细则1. 货物损坏风险:(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按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2)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若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交货延迟风险:(1)卖方原因造成的交货延迟,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延长交货期限或调整相关合同条款。

3.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1)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退货及赔偿买方损失。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按约定时间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4. 付款风险:(1)如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付款,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相符,如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付款纠纷,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范本内容: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转移。

1.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会在特定的交付点上转移给买方。

在大多数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在商品交付给买方之时。

2. 如果卖方在商品交付给买方之前,商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那么风险将继续由卖方承担。

3.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商品,导致商品损坏或丢失,那么风险将由买方承担。

二、风险负担规则。

1. 在商品交付之前,卖方对商品承担风险,包括商品的损坏、丢失或被盗。

2. 一旦商品交付给买方,买方将对商品承担风险,包括商品的
损坏、丢失或被盗。

3. 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风险的转移规则可以根据双方的意
愿进行调整。

三、风险转移通知。

1. 为了明确风险的转移时间,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
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2. 在商品交付时,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确认风险的转移。

3. 如果双方对风险的转移时间和通知方式有特别约定,应当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法律适用。

本合同范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合同中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合同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买卖合同风险点

买卖合同风险点

买卖合同风险点【最新版】目录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二、风险承担的构成条件三、风险承担转移的界限四、风险承担与所有权转移的关系五、总结正文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毁损、灭失等情况时,应由哪一方来承担这些风险。

风险承担问题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风险承担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风险承担的构成条件1.双务合同:只有双务合同中才存在风险承担问题,因为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价金风险。

2.风险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风险承担必须是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如天灾、战争等。

3.风险发生时间在合同生效后:风险的出现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而不能是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出现。

4.给付全部或部分不能:这种不能还必须是永久不能,如果只是暂时不能,当原因消失时,仍应继续履行。

三、风险承担转移的界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承担的分配采用债务人主义,即由债务人承担不能履行的风险,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被免除。

风险承担的转移通常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界限,即交付之前出现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出现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四、风险承担与所有权转移的关系风险承担的移转与否与所有权是否移转无关。

风险移转因标的物占有的交付而完成,而与所有权转移与否没有关系。

在实践中,由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也是以交付为标准,因此风险承担与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

五、总结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问题是一个重要环节。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风险承担的构成条件、风险承担转移的界限以及风险承担与所有权转移的关系,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甲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鉴于乙方希望购买甲方所售商品,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商品信息1. 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详细信息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为准。

2. 商品质量及其他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二、交付与付款1.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最迟在(时间)前向甲方支付(金额)元。

2. 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商品。

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或延迟交付商品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或延迟交付商品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所有权和风险承担1. 商品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起转移给乙方。

2. 商品的风险承担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转移,若未约定具体时间和地点,则自交付之时起由乙方承担。

四、保证和质量异议1. 甲方向乙方对所售商品作如下保证:(1)该商品的所有权在签订本合同时属于甲方;(2)该商品符合双方约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标准。

2. 如乙方接收商品后发现发货品种、数量、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在(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异议。

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已经确认商品无异议。

3. 如甲方对商品的质量保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行业标准,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1. 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在对方请求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未支付金额的×%。

3. 任何一方因自己的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减轻对方的损失。

六、解决争议1. 如本合同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则将争议提交至指定仲裁机构仲裁。

2. 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应当及时履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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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最新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第一白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白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白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白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白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白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白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丁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白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白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白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概念1. 概念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丁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关丁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预先说明如下几点:①《合同法》第142- 149条只调整买卖合同。

其他双务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也有风险负担问题,但与上开条文无关。

故: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房屋交付后不久,房屋因泥石流灭失,就不能说由丁完成了交付,乙应承担风险。

由丁这是租赁合同,根据民法理论,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

②《合同法》第142 -149条均届任意性规范,故: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风险负担作了不同丁上开法条的规定,以约定为准。

【问1:什么是任意性规范?答:任意性规范:根据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所谓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

分为补充任意性规范和解释任意性规范。

】【例】:甲将大米出售给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预计6月30日运到。

大米发运后,乙丁6月25日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乙将丙运输的大米出卖给丁,合同约定交付地点为天津,风险自交付后移转丁。

尽管乙、丁的合同出卖的是在途货物,因双方约定了风险移转的时间,职是之故,风险不是自乙、丁合同成立时(丁6月25日)移转(不适用《合同法〉〉第144条),而是在天津交付后移转。

【问: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产生有什么必要条件吗?】答:有(1)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丁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

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应按照《物权法»第244条或其他规则处理,不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问题。

(第二白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例】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试用,价款3千元,试用期三个月。

半个月后,乙在使用该牛耕地时,该牛因雷击死亡。

①由丁甲、乙问的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经乙认可时生效),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则确定风险负担,而应适用民法理论确定风险负担。

②该牛死亡的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乙不承担风险。

【例】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款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交付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未支付价款。

不久,该房屋为不明身份的卡车司机驾车撞毁。

①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乙问的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无效的,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定。

②应依照《物权法》第244条处理。

(2)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丁”双方当事人。

【问:不可归责的情形有哪些?答:主要指由丁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届丁风险负担问题,应当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

【例】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价款400万元,由乙分期支付价款。

甲丁5月1日交付房屋,5月2日房屋因为泥石流灭失。

①房屋因泥石流灭失,不可归责丁双方当事人,应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处理。

②《合同法》取古今中外之经验,丁《合同法》第142条规定,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由乙承担风险。

【例】甲房地产商将“幸福小区”的房屋出售给业主,交付了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问,房屋因为偷工减料倒塌。

①房屋倒塌可归责丁甲。

②不届丁风险负担问题,届丁甲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二)风险负担的原则规定1 .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问怎么理解“交付主义” ?】答:(1)“交付主义”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即不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而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风险负担。

【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丁当地地震频仍,甲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乙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乙。

此例中:买卖合同成立之时,风险就由乙承担了,与是否交付没有关系。

【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丁当地地震频仍,乙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甲约定,风险自交付且办理过户登记时起转移给乙。

此例中:风险自交付房屋且办理过户登记时才移转给乙。

(2)交付的涵义:①“交付”指买卖标的物的交付,即“占有的移转”。

“交付”不等丁“履行”,更不同丁“活偿”。

②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相同。

【例】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

①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乙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货物乂需要运输,根据《合同法》第141条,交付的地点被确定为“第一承运人(丙) 所在地”。

②甲将柑橘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时,即完成了现实交付。

③自甲交付丙时起,风险就由乙承担。

【例】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交货地点在乙的所在地,由甲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承担,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

①甲、乙约定的交付地点为乙的所在地,须丁乙的所在地交付后,风险才能发生移转。

②柑橘在运输途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风险没有移转,应由甲承担风险。

【问:你刚刚提到占有改定,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占有改定?答: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丁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3)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挂钩。

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①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只要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②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要不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例】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地震灭失。

此例中:风险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房屋已经交付。

(4)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也不挂钩。

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不过,如果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也不移转。

【问:怎么算是根本违约?答: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出卖给乙100台电脑,但其中10台存在质量问题。

乙收到甲交付的这100台电脑后的第三天,因山洪暴发冲毁乙存放电脑的仓库,100台电脑全部毁损。

此例中:虽然乙应当承担电脑毁损的风险,但乙有权就10台电脑的质量问题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问:有没有体现“交付主义”的相关法律依据?】答:(1)货交第一承运人。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条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确定交付地点。

二是货物“需要运输” 。

(2)提存。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1 .在途货物。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须注意:这一规则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与当事人是否约定的交付地点无关。

【例】6月1日,上海的甲与北京的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卖给乙100台冰箱,甲代办托运。

甲丁6月2日与丙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办理了托运手续,预计6月8日运抵北京并交付给乙。

6月4日,乙与北京的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该尚在运输途中的100台冰箱出卖给丁。

6月7日,丙运输公司的运送车辆遭遇泥石流,导致运输的100台冰箱全部毁损。

此例中:6月4日,乙与丁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时起,风险即移转给丁承担,因为乙出卖的是“在途货物”,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丁,但丁已经承担了风险。

2 . 一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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