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1)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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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

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

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摘要:一、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概述1.风险负担的含义2.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原则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定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2.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3.在途货物风险负担4.意外事故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负担三、我国法律法规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定1.《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四、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实践应用1.风险负担与所有权转移的关系2.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关系3.风险负担与运输风险的关系五、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当前风险负担制度存在的问题2.完善风险负担制度的建议3.发展趋势和展望正文:一、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概述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何方承担的法律规定。

风险负担制度旨在平衡买卖双方利益,保障合同履行顺利进行,促进交易安全。

1.风险负担的含义风险负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二是买受人迟延受领、在途货物以及因意外事故导致标的物灭失等情形下的风险负担。

2.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原则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原则主要包括交付主义和过错责任原则。

交付主义是指风险自标的物转移占有(或交付使用)时起,变为由买受人承担。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买受人迟延受领等情况下,买受人需承担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风险。

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定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根据《民法典》第605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在途货物风险负担根据《民法典》第606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篇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

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

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

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

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

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

合同法基本知识及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纲)

合同法基本知识及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纲)

法律培训合同法基本知识及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纲)第一部分合同法基本知识一、合同法适用的范围:1、适用于:2、不适用于: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构成要件:1、客体:买卖什么2、主体:和谁交易3、内容:权利义务-主要8项(二)合同形式:1、书面2、口头(三)合同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举例:合同成立A发出fax请B报某产品的价格→要约邀请A报价→要约B答应→承诺→合同成立B答应但作实质改变→新要约→合同未成立(四)格式合同:1、定义:预先拟定,重复使用,订约时未与对方协商。

法律培训2、企业自行拟定的空白合同3、免责条款4、歧异时三、合同效力:1、合同成立=合同生效2、一般:合同成立之日→合同生效3、注意:附生效条件/日期4、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时限:1年无效/被撤销合同不影响: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第二部分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一、合同名称:合同名称=合同性质,注意内容。

二、交易双方:1、名称:盖章、签字为准2、交易对方资信调查三、标的物条款:1、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明确。

2、溢短装条款。

四、质量:1、约定标准2、国家强制标准法律培训3、保质期/三包期4、质量、知识产权保证五、包装条款:1、明确包装规格、用料、费用2、注意强制标准。

六、交货条款:(一)交期1、时间2、分批问题(二)交货方式:1、交货地:买方提货/卖方送货2、运输费用3、履行地问题(三)交货交接手续:1、通知2、签收:送货单问题3、发票签收七、验收条款:1、验货标准→质量标准。

2、验货方式:抽验、全验、检测机构验。

3、验收期、索赔方式4、验货地八、付款/结算:1、付款时间、方式、地点要具体明确。

2、分段付款。

3、结算/对帐单4、票据法律培训5、其他费用的承担、结算要定明九、违约责任:1、违约金:计算方式2、赔偿:赔偿范围、计算方式3、明确不同违约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十、通知方式:1、联系方式2、到达3、变更通知十一、争议解决1、诉讼:诉讼地约定2、仲裁:仲裁地、仲裁机构。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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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我们知道,买卖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被安排在分则里的第一章,可见,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又是买卖合同中的核心条款。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活跃,买卖合同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多,研究和掌握其风险负担对全面搞好民商事审判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法》颁布前的立法状况《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3条规定:“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保险范围。

”可见,该条规定是比较原则的,它只要求当事人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承担风险的界限,没有具体规定风险转移的细则,它属于倡导性条款,无审判实际意义。

因为这条规定实际上并未提出任何解决方案,它只是陈述了一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当然优先适用,这是不言而喻的。

问题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那么依什么确定风险负担的规则?双方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时,法院解决该纠纷的依据何在?除了《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3条外,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风险问题均未作明确的规定。

虽然《民法通则》第72条笫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

该条只是对财产(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而对该标的物风险转移并没有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可以说,我国立法对风险承担问题的规定接近空白。

因此,完善立法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和实际意义。

二、《合同法》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定《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已在《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中采纳并作了详细规定。

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引言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旨在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的承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包括风险转移和风险分配的原则,以及风险负担在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一、风险转移原则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的转移是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决定的。

风险转移原则主要包括“交付即转移”和“支付即转移”。

1. 交付即转移交付即转移是指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点,卖方将货物或服务交付给买方,风险也随即转移给买方。

这意味着一旦交付完成,卖方不再承担任何风险,买方要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

2. 支付即转移支付即转移是指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时点,买方将货款支付给卖方,货物或服务的风险随即转移给买方。

与交付即转移相似,一旦支付完成,买方就要承担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二、风险分配原则在实际的买卖合同中,风险的分配可以根据市场惯例和双方协商来确定,但也要遵守一些普遍的风险分配原则。

1. “合理分担原则”合理分担原则要求买卖双方根据交易的性质、货物的性质以及交易条件等因素,合理地分担风险。

这意味着双方应当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利益和能力来分担风险。

2. “卖方优先原则”卖方优先原则是指卖方应该先对交货的货物负责,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货物出现问题,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3. “买方优先原则”买方优先原则是指买方在支付货款后,应该享有货物的占有权,并能够享受货物所带来的权益。

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退款或索取赔偿。

三、风险负担的应对措施在买卖合同中,双方为了减少风险和保护自身利益,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1. 保险在某些特殊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购买保险,以减少自身承担的风险。

保险公司将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损失,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2. 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在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如银行、担保公司等,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项达成一致,为明确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特订立本协议,以兹信守。

一、风险定义与范围1. 风险定义:本协议所述风险指买卖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交通物流异常等因素。

2. 风险范围:风险承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商品毁损、灭失、延误交付、无法交付等情形。

二、风险的识别与通知1. 风险的识别:双方应共同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迹象,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2. 通知义务: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风险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风险责任的承担原则1. 原则上,风险责任由风险事件发生时所处的环节对应的合同方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反之,由乙方承担。

2. 若风险事件发生在运输途中,且无法明确归责于甲方或乙方时,双方应协商合理分担风险损失。

四、具体风险责任的约定1. 商品毁损、灭失责任:在商品交付前,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后,风险转移至甲方承担。

2. 延误交付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商品迟延交付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接收的,甲方应承担相应风险。

3. 不可抗力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同变更或终止事宜,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责任。

五、风险处理与解决机制1. 风险处理: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应对风险事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风险损失。

2. 解决机制:在发生风险事件导致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六、保密条款双方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风险及防范律师培训教学PPT课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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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及防范律师培训教学PPT课件(一)买卖合同风险及防范律师培训教学PPT课件一、引言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对于各方来说,了解和处理买卖合同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本次律师培训教学PPT 课件旨在帮助律师对买卖合同风险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二、买卖合同的风险1. 因素之一:信息不对称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往往具有不对等的信息知识。

这可能导致一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使另一方承担更大的风险。

2. 因素之二:合同条款模糊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是买卖合同风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模糊的合同条款可能导致在交易中出现争议和误解,进而增加违约的风险。

3. 因素之三: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买卖合同中,价格的变动可能导致一方或双方承担经济损失。

4. 因素之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合同违约或合同缺陷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在买卖合同中,法律风险可能涉及合同的解释、履行和违约等方面。

三、防范买卖合同风险的措施1. 充分了解和分析合同条款律师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其清晰明确,合同中的风险条款应受到特别关注。

同时,律师还应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 稳定市场风险针对市场风险,律师可以建议双方约定价格调整机制或使用衍生工具来对冲价格波动的风险。

另外,律师还应关注市场趋势和变化,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有关市场风险的信息。

3. 建立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建立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合同、监督履约进展、解决合同纠纷等。

这些机制有助于减少风险和避免合同纠纷发生。

4. 提供法律教育和培训律师还可以定期开展买卖合同风险及防范的培训课程,向当事人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和案例,以提高其对买卖合同风险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合同交易的安全性。

四、结语买卖合同风险无处不在,了解和防范这些风险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课件(一)2024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课件(一)2024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课件(一)一、引言买卖合同是经济社会生活中广泛应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买卖活动中,单方面信任或片面追求利益往往会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

因此,了解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对于保护各方权益至关重要。

本讲座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方法。

二、明确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买卖合同的签订双方应明确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资质要求,确保具有签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力。

同时,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三、留意合同的条款和格式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详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关于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中的格式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期限,并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因素。

四、合同的履行和解除买卖合同的履行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及时履行支付、交付等行为。

如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可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解除合同。

五、防范欺诈行为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应共同防范欺诈行为。

任何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误导交易对方的行为都是欺诈,会导致合同无效。

买卖双方应注意对交易信息的核实和保密,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六、合同的违约和索赔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首先,应开展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若协商无果,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同时,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交易记录等,以支持索赔的合法性。

如无法解决争议,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七、其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除了上述内容外,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还包括知识产权纠纷、法律法规的约束、国际贸易的特殊性等。

在跨国买卖合同中,还需考虑国际贸易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适用。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双方还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八、结语买卖合同是保障交易安全并达成交易目标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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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概念1. 概念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预先说明如下几点:①《合同法》第142-149条只调整买卖合同。

其他双务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也有风险负担问题,但与上开条文无关。

故: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房屋交付后不久,房屋因泥石流灭失,就不能说由于完成了交付,乙应承担风险。

由于这是租赁合同,根据民法理论,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

②《合同法》第142-149条均属任意性规范,故: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风险负担作了不同于上开法条的规定,以约定为准。

【问1:什么是任意性规范?答:任意性规范:根据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所谓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

分为补充任意性规范和解释任意性规范。

】【例】:甲将大米出售给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预计6月30日运到。

大米发运后,乙于6月25日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乙将丙运输的大米出卖给丁,合同约定交付地点为天津,风险自交付后移转丁。

尽管乙、丁的合同出卖的是在途货物,因双方约定了风险移转的时间,职是之故,风险不是自乙、丁合同成立时(于6月25日)移转(不适用《合同法》第144条),而是在天津交付后移转。

【问: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产生有什么必要条件吗?】答:有(1)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

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应按照《物权法》第244条或其他规则处理,不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问题。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例】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试用,价款3千元,试用期三个月。

半个月后,乙在使用该牛耕地时,该牛因雷击死亡。

①由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经乙认可时生效),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则确定风险负担,而应适用民法理论确定风险负担。

②该牛死亡的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乙不承担风险。

【例】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款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交付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未支付价款。

不久,该房屋为不明身份的卡车司机驾车撞毁。

①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无效的,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定。

②应依照《物权法》第244条处理。

(2)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问:不可归责的情形有哪些?答:主要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应当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

【例】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价款400万元,由乙分期支付价款。

甲于5月1日交付房屋,5月2日房屋因为泥石流灭失。

①房屋因泥石流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应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处理。

②《合同法》取古今中外之经验,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由乙承担风险。

【例】甲房地产商将“幸福小区”的房屋出售给业主,交付了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偷工减料倒塌。

①房屋倒塌可归责于甲。

②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属于甲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二)风险负担的原则规定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问怎么理解“交付主义”?】答:(1)“交付主义”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即不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而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风险负担。

【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甲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乙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乙。

此例中:买卖合同成立之时,风险就由乙承担了,与是否交付没有关系。

【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乙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甲约定,风险自交付且办理过户登记时起转移给乙。

此例中:风险自交付房屋且办理过户登记时才移转给乙。

(2)交付的涵义:①“交付”指买卖标的物的交付,即“占有的移转”。

“交付”不等于“履行”,更不同于“清偿”。

②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相同。

【例】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

①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乙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货物又需要运输,根据《合同法》第141条,交付的地点被确定为“第一承运人(丙)所在地”。

②甲将柑橘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时,即完成了现实交付。

③自甲交付丙时起,风险就由乙承担。

【例】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交货地点在乙的所在地,由甲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承担,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

①甲、乙约定的交付地点为乙的所在地,须于乙的所在地交付后,风险才能发生移转。

②柑橘在运输途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风险没有移转,应由甲承担风险。

【问:你刚刚提到占有改定,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占有改定?答: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3)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挂钩。

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①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只要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②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要不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例】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地震灭失。

此例中:风险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房屋已经交付。

(4)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也不挂钩。

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不过,如果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也不移转。

【问:怎么算是根本违约?答: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出卖给乙100台电脑,但其中10台存在质量问题。

乙收到甲交付的这100台电脑后的第三天,因山洪暴发冲毁乙存放电脑的仓库,100台电脑全部毁损。

此例中:虽然乙应当承担电脑毁损的风险,但乙有权就10台电脑的质量问题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问:有没有体现“交付主义”的相关法律依据?】答:(1)货交第一承运人。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条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确定交付地点。

二是货物“需要运输”。

(2)提存。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1.在途货物。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须注意:这一规则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与当事人是否约定的交付地点无关。

【例】6月1日,上海的甲与北京的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卖给乙100台冰箱,甲代办托运。

甲于6月2日与丙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办理了托运手续,预计6月8日运抵北京并交付给乙。

6月4日,乙与北京的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该尚在运输途中的100台冰箱出卖给丁。

6月7日,丙运输公司的运送车辆遭遇泥石流,导致运输的100台冰箱全部毁损。

此例中:6月4日,乙与丁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时起,风险即移转给丁承担,因为乙出卖的是“在途货物”,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丁,但丁已经承担了风险。

2.一方违约。

(1)买受人迟延受领。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例】甲按约将出卖给乙的西瓜运交乙,运到后,乙以天气转凉,西瓜卖不出去为由拒绝接受。

甲只好将西瓜运回堆放在自家院内,第二天,突发的山洪将西瓜全部冲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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