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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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试论述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试论述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以下是 6 条关于“试论述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内容:
1. 咱就说,买卖合同里风险负担规则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好像你买了个易碎品,在运输途中碎了,这风险该谁承担呢?比如你网上买了个精致的花瓶,结果快递给弄碎了,这时候要怎么算呀?这就是风险负担规则要搞清楚的事儿呀!
2. 嘿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真的太重要啦!就像是一场游戏的规则一样。

比如说你买了部手机,还没到手呢,突然店里着火给烧了,那这损失算谁的呀?难道要买家自认倒霉吗?想想都觉得不公平对吧!
3. 哇塞,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得好好研究研究啊!好比你买了辆车,都准备去提了,结果停在店里被水淹了,这可咋整呢?这可不是小数目呀,到底该谁来承担这个风险呢?真的得搞明白才行呀!
4. 哎呀妈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可不能马虎呀!举个例子,你买了一批货物,结果运输途中遇到了山体滑坡给堵那了,时间一长货物都坏了,这风险能随便算吗?肯定得有个明确的说法呀!
5. 哟呵,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必须弄清楚呀!你想想,你订了一批新鲜水果,结果因为某些原因延迟送达都烂了,这可怎么搞?这风险谁来背啊,总不能让买家吃哑巴亏吧!
6. 嘿,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太关键啦!像你买了个房子,都要过户了,结果房子因为意外火灾受损了,这可咋算嘛!这可不是小事呀,风险该落在谁头上要搞清楚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非常重要,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必须要明确、合理,这样才能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1.1 合同主体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以下特定的商品(以下简称“标的物”):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1.121 交付前的风险负担标的物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其灭失、毁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但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122 交付时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以双方在交付凭证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

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其风险转移给买方。

1.123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1.124 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125 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的,自迟延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3标的物风险负担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3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七)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 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的法律构成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出卖人对“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负有代办运输义务,出卖人将货 物移交给承运人即构成交付,“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 的运输业者,三者缺一不可。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 详细解读-Hale Waihona Puke 3标的物风险负担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第八条 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

第九条 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录 第十条 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CONTENTS
第十一条 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第十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 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一)路货买卖的基本含义 路货买卖又称在途货物的买卖,是指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 寻找买受人,出卖在途货物的买卖。 一般认为,路货买卖具有以下特点: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注意: 第一,风险移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买卖合同,而非其他合同。 第二,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如果当 事人在合同中对风险负担的移转有特别约定,即作出与交付主义 的风险负担规则相悖的约定,该约定有效。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但是,这里的“另有约定”应专指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风 险负担的移转”另有约定,而不是指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 另有约定。如果当事人仅就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出特别约 定的,并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依据“交付”标准而移转。 第三,法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特别规定的,应从 其规定。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摘要: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迟延交付构成违约的,应当对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害负责。

关键词:买卖合同;违约;风险负担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55-01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主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各不相同。

由于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多种多样,本文仅探讨可能影响风险移转的违约情形,区分买受人违约和出卖人违约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一)拒绝受领拒绝受领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买方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如果买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品种与约定不符,或货物质量存在严重瑕疵等问题而拒绝受领,此时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买方并不存在违约之说,此种情况下,卖方也并未实际履行其交货义务,其“交付”行为也并不导致风险的移转。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比如因该货物市场价下降或自身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拒收,此时买方则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视为卖方已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完交付义务,风险负担自交付之时起移转至买方承担。

因为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的话,标的物此时已经在买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现在由于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致使卖方交付不能,因此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迟延受领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就货物买卖合同而言,是指买受人对于出卖人已经提出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

在买方受领迟延的情况下,由于是基于买方的过错致使卖方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如果此时仍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界限,对于卖方来说是极为不公的,因为卖方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对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卖方不存在过错,且此时买方迟延受领卖方不仅没有获得什么利益,常常还要付出多余的费用或劳务。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范本内容: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转移。

1.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会在特定的交付点上转移给买方。

在大多数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在商品交付给买方之时。

2. 如果卖方在商品交付给买方之前,商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那么风险将继续由卖方承担。

3.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商品,导致商品损坏或丢失,那么风险将由买方承担。

二、风险负担规则。

1. 在商品交付之前,卖方对商品承担风险,包括商品的损坏、丢失或被盗。

2. 一旦商品交付给买方,买方将对商品承担风险,包括商品的
损坏、丢失或被盗。

3. 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风险的转移规则可以根据双方的意
愿进行调整。

三、风险转移通知。

1. 为了明确风险的转移时间,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
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2. 在商品交付时,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确认风险的转移。

3. 如果双方对风险的转移时间和通知方式有特别约定,应当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法律适用。

本合同范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合同中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合同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买卖双方所高度关注,因此成为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我国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我国学界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立法选择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合同标的物由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使当事人面临不利后果的一种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积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

但是交易往往充满一系列不可规避的风险,一旦标的物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意外损毁、灭失,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这种损失,就产生了风险负担的问题。

当风险发生后,标的物的损失负担如何分配,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为避免纠纷,当事人可事先就风险的转移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法律则应对这种不利负担的分配做出合理规定,使风险负担得到合理而顺利的分配,解决纠纷,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和促进交易的发展。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解决的正是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根据何种规则而分配给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承担的问题。

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对合同风险负担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风险负担概述(一)风险的涵义当前,法学界对风险的涵义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大都是基于“风险”词汇的基本意思隐含的加以表述,或简单的一笔带过。

《德国民法典》第466条中隐含的将风险表述为“物的意外灭失或毁损’’,《日本民法典》第534条提到的“其物因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什么是风险”,学界也存在诸多争论。

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认为,所谓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中国民法典上典型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研究

中国民法典上典型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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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标 题

规型中 则合国 的同民 适风法 用险典 问负中 题担典

典 担型 规合 则同 概风 述险


规型中 则合国 的同民 完风法 善险典 建负中 议担典
风险负担规则包括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的损失、损坏、灭 失等风险
风险负担规则规定 了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的风险由谁承担
风险负担规则还规 定了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的风险如何转 移
题的负合典中
第 四
适担同中国 章
用规风典民
问则险型法
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 的关系
风险负担规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由 谁承担损失的问题
范围
定的负合典中
第 三具担同中国 章体规风典民规则险型法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风险转移时间:交付时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方式:交付方式不同,风险转移方式也不同 风险转移责任:卖方负责交付前的风险,买方负责交付后的风险 风险转移例外: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时间可能提前或延后
承揽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承揽合同定义: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风险负担原则:风险由承揽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技术、设计、施工等风险 风险转移: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转移给承揽人 风险承担:承揽人承担风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风险责任:承揽人承担风险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1.卖方承担风险直到交付:根据合同法第43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
确约定风险的承担,则默认卖方承担风险直到商品交付给买方。

也就是说,在商品交付之前,不论商品是否发生损毁或者被盗等情况,卖方应承担相
应的风险和责任。

2.交付时风险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44条,当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物
已经具备了交付的条件,但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时,风险将自动转移到买方身上。

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再承担因交付延迟而导
致的损失。

3.交付时风险不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45条,当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
物已经具备了交付的条件,但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买方的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这种情况下,即使买方不能接受交付或者无法履
行合同,卖方仍需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4.买方验收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56条,如果卖方在
买卖合同中存在质量承诺,并且买方在合理的验收期限内发现了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商品在验收期限内
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总体来说,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根据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和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协商确定风险承担
责任,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默认规则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充
分了解并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避免因风险的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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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

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

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

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

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

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

如果不动产的所有权在不动产交付以前,因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而发生移转,则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应在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时转移。

就像买房子一样,所有权一旦到了买受人手中,相应的关于这件房子的风险负担同时也转移了。

除了上述的一些情况之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具体应用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依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这表明只要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即使出卖人通过保留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以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不影响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

第四:根据《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五:根据《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虽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七:根据《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篇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也是买卖合同一章最重要的条文之一。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风险承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由于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从来都是买卖合同法中要解决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当事人在这方面行使合同自愿的权利,法律是没有理由干预的。

这在各国法律规定中都是一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如FOB CIF 等或者以其他办法来约定货物损失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及条件。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十三条也规定,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

尽管该条文中使用了“应当”的用语,但允许当事人对此问题作出约定是明确的。

在大宗贸易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往往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很多通过采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方式在合同就确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约定以FOB CFR或者CIF条件成交时,货物的风险都是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然而,法律必须要确定一个规则,以解决合同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的风险从何时起转移。

发达国家法律一般对此都有具体规定,但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所谓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或者“所有权原则”,英国法和法国法属于此类。

这种原则是说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相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

另一种是所谓“交付原则”,即不把风险转移问题与所有权转移问题联系在一起,而是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美国、德国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都是采取的这种原则。

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参考比较了这两种原则,最终确定采纳后一种作为我国处理这一问题的办法。

理由是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是抽象的,因而以所有权的转移来确定风险转移的做法不可取。

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

因此,本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和本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而本条乂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但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风险承担的所有权原则与交付原则没有意义。

因为,本法所规定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是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的。

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自合同成立或者自标的物价款支付完毕时起所有权转移,那么所有权的转移就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于标的物风险,如果当事人没有专门约定,则要自交付时起转移。

对于法律规定须办理一定手续标的物所有权才能转移的情况,与此道理相同。

本条确立的规则属于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则,如果特别法另有专门的规定,则应当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

篇三:论龙源期刊论江海石冠彬:《现代法学》20XX年第05期摘要: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

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准所有权主义;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识码:A DOI : /一、问题的提出:源于实务的困惑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应当由谁对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制度[1],也即在此种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情形下买受人是否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则设计。

一般认为它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两项不同的制度,两者的界限在于标的物毁损灭失若属违约之际的毁灭则诉诸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救济,只有在造成损失缘由不能被评价为违约时才能考虑适用风险负担的相应规则[2] o此外,风险负担规则在特定情况下会因违约情形的出现而有相应的调整,如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43、146条就规定,买受人受领迟延等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情形均会出现买受方承担风险的结果[3]。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为了明确该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风险转移时“交付” 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也即在不动产的风险移转标准中“交付”的内涵是否应当扩大理解为“过户转移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1款表明立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基本统一认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则采纳的是符合现代合同法发展趋势的“交付主义” [1]744 ,也即将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区分开来,以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即使买卖标的物交付之时所有权尚未转移,也篇四: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相关规则解析摘要20XX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作为世界工厂,其他国家或地区均直接或间接与我国有着越来越紧密的贸易关系。

随着全世界国际贸易的发展,买卖法制在国与国间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在上述的贸易关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在买卖交货的过程中,毁损或灭失货物是不可避免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失由合同的何方当事人负担,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

同时,风险乂经常与违约行为同时发生,使风险负担的问题更加复杂。

所以,研究买卖风险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doi :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所规定的标的物风险移转负担规定,总体上在风险移转问题上主要吸收《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与该公约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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