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7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为明确各方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或延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变化等。
2. 双方应明确区分商业风险与风险责任的界限。
商业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价格波动等商业因素导致的交易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风险责任则指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二、风险责任的确定原则1. 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
2. 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并评估交易背景及相关风险。
若一方隐瞒了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信息或故意不履行披露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3. 因买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或违约行为引发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或违约行为引发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延误的,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在此期间产生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2.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违约行为,双方应协商解决。
3.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特殊约定,应按照约定分担风险责任。
如合同未作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 双方应明确商品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在商品交付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 双方应确保交易商品的品质符合合同约定。
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卖方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沟通并保持诚信合作。
若因沟通不畅或故意隐瞒信息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4. 若因政府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双方应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并协商解决方案。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与范围在本合同中,“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商品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等损失的情形。
风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延误、政府行为、买方市场需求变化等。
二、风险的承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风险。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尽力履行其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商品交付前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 对于因买方原因导致的交货延期、物流问题造成的风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履行义务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三、具体风险分担约定1. 商品质量问题: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XX日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负责调换或退换商品并承担相应风险及费用;若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物流风险: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破损、丢失等风险,在货物签收前由卖方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并由卖方承担相应损失;货物签收后,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由买方承担。
若因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四、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承担风险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当在知道违约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担合同4篇_合同范本

负担合同4篇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的概念所谓风险负担,亦称危险承担,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这个问题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一直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支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支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也适用这一规则。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标的物又因风险发生毁损灭失,则买受人应返还现存的标的物并赔偿灭失的损失。
如果在合同解除后,标的物因风险发生毁损,因出卖人负有合同解除后及时取回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违反这一义务而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买受人只返还现存的标的物即可。
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的特征第一,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否与所有权是否移转无关。
风险移转因标的物占有的交付而完成,而与所有权转移与否没有关系。
在实践中,由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也是以交付为标准,而风险负担的移转也是以交付为标准。
风险负担与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
特1/ 7别是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风险随着交付的完成发生移转。
虽然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出卖人手中,但是风险负担已经发生移转。
第二,“交付”既包括实际交付,也包括拟制交付、简易交付等交付方式。
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此条就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
因此如果在标的物事先已经为买受人占有的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就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风险负担也在合同生效时发生移转。
第三,风险负担是否发生移转与出卖人是否违约无关。
原则上,应当说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否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即出卖人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关系。
出卖人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迟延履行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但只要买卖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负担就发生移转。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负担概说1、"风险"的概念"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 "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给付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wei)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此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笔者注意到,当前一些辅导班有将合同法上的"风险"与其他意义的"风险"混淆的倾向,例如,有考生问: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像关司法解释,此时车主不承担责任。
某辅导班对此的解释是: "车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对此不承担责任。
"其结论固然没错,但不应把标的物侵权的后果理解为风险负担,这是由侵权行为制度解决的问题。
在此特殊提醒考生注意!2、"不可归责事由"的含义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归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在分则 231 条中又使用了"不可归责"的字眼。
应当指出, "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
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

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对合同纠纷进行事前预防显的尤为重要,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对合法及风险漏洞进行严格审查,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未来合同履行期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买卖合同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那么买卖合同有什么风险呢?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整理了有关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基本规定,交付时转移(简易交付的从合同生效,托运邮寄的从手续)2、特殊规定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试用买卖:出卖人负担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一方,由违约方承担3、不动产:实际交付时转移4、其他合同质押:不可抗力等风险由质押人承担,但同时质押权人丧失质押权(有),转为普通债务租赁:出租人承担,可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并可解除合同货运:托运人或收货人负担,承运人丧失运费(适用保管,仓储,行记,委托,居间)承揽:提供原料者承担(丧失酬金),成品适用交付主义5、孳息归属:买卖合同采交付主义其他合同:一般归原物所有人相关法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
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
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
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
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
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定义:本协议所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形。
2. 风险范围:双方应明确,除明确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外,其他交易风险由双方按本协议分担。
二、风险的分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2. 在商品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商品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分担比例。
三、具体风险分担细则1. 货物损坏风险:(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按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2)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若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交货延迟风险:(1)卖方原因造成的交货延迟,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延长交货期限或调整相关合同条款。
3.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1)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退货及赔偿买方损失。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按约定时间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4. 付款风险:(1)如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付款,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相符,如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付款纠纷,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1.1 合同主体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以下特定的商品(以下简称“标的物”):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1.121 交付前的风险负担标的物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其灭失、毁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但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122 交付时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以双方在交付凭证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
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其风险转移给买方。
1.123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1.124 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125 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的,自迟延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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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概念1. 概念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预先说明如下几点:①《合同法》第142-149条只调整买卖合同。
其他双务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也有风险负担问题,但与上开条文无关。
故: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房屋交付后不久,房屋因泥石流灭失,就不能说由于完成了交付,乙应承担风险。
由于这是租赁合同,根据民法理论,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
②《合同法》第142-149条均属任意性规范,故: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风险负担作了不同于上开法条的规定,以约定为准。
【问1:什么是任意性规范?答:任意性规范:根据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所谓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
分为补充任意性规范和解释任意性规范。
】【例】:甲将大米出售给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预计6月30日运到。
大米发运后,乙于6月25日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乙将丙运输的大米出卖给丁,合同约定交付地点为天津,风险自交付后移转丁。
尽管乙、丁的合同出卖的是在途货物,因双方约定了风险移转的时间,职是之故,风险不是自乙、丁合同成立时(于6月25日)移转(不适用《合同法》第144条),而是在天津交付后移转。
【问: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产生有什么必要条件吗?】答:有(1)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
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应按照《物权法》第244条或其他规则处理,不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问题。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例】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试用,价款3千元,试用期三个月。
半个月后,乙在使用该牛耕地时,该牛因雷击死亡。
①由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经乙认可时生效),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则确定风险负担,而应适用民法理论确定风险负担。
②该牛死亡的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乙不承担风险。
【例】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款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交付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未支付价款。
不久,该房屋为不明身份的卡车司机驾车撞毁。
①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无效的,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定。
②应依照《物权法》第244条处理。
(2)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问:不可归责的情形有哪些?答:主要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应当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
【例】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价款400万元,由乙分期支付价款。
甲于5月1日交付房屋,5月2日房屋因为泥石流灭失。
①房屋因泥石流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应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处理。
②《合同法》取古今中外之经验,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由乙承担风险。
【例】甲房地产商将“幸福小区”的房屋出售给业主,交付了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偷工减料倒塌。
①房屋倒塌可归责于甲。
②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属于甲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二)风险负担的原则规定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问怎么理解“交付主义”?】答:(1)“交付主义”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即不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而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风险负担。
【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甲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乙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乙。
此例中:买卖合同成立之时,风险就由乙承担了,与是否交付没有关系。
【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乙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甲约定,风险自交付且办理过户登记时起转移给乙。
此例中:风险自交付房屋且办理过户登记时才移转给乙。
(2)交付的涵义:①“交付”指买卖标的物的交付,即“占有的移转”。
“交付”不等于“履行”,更不同于“清偿”。
②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相同。
【例】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
①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乙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货物又需要运输,根据《合同法》第141条,交付的地点被确定为“第一承运人(丙)所在地”。
②甲将柑橘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时,即完成了现实交付。
③自甲交付丙时起,风险就由乙承担。
【例】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交货地点在乙的所在地,由甲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承担,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
①甲、乙约定的交付地点为乙的所在地,须于乙的所在地交付后,风险才能发生移转。
②柑橘在运输途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风险没有移转,应由甲承担风险。
【问:你刚刚提到占有改定,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占有改定?答: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3)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挂钩。
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①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只要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②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要不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例】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地震灭失。
此例中:风险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房屋已经交付。
(4)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也不挂钩。
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不过,如果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也不移转。
【问:怎么算是根本违约?答: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出卖给乙100台电脑,但其中10台存在质量问题。
乙收到甲交付的这100台电脑后的第三天,因山洪暴发冲毁乙存放电脑的仓库,100台电脑全部毁损。
此例中:虽然乙应当承担电脑毁损的风险,但乙有权就10台电脑的质量问题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问:有没有体现“交付主义”的相关法律依据?】答:(1)货交第一承运人。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条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确定交付地点。
二是货物“需要运输”。
(2)提存。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1.在途货物。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须注意:这一规则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与当事人是否约定的交付地点无关。
【例】6月1日,上海的甲与北京的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卖给乙100台冰箱,甲代办托运。
甲于6月2日与丙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办理了托运手续,预计6月8日运抵北京并交付给乙。
6月4日,乙与北京的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该尚在运输途中的100台冰箱出卖给丁。
6月7日,丙运输公司的运送车辆遭遇泥石流,导致运输的100台冰箱全部毁损。
此例中:6月4日,乙与丁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时起,风险即移转给丁承担,因为乙出卖的是“在途货物”,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丁,但丁已经承担了风险。
2.一方违约。
(1)买受人迟延受领。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例】甲按约将出卖给乙的西瓜运交乙,运到后,乙以天气转凉,西瓜卖不出去为由拒绝接受。
甲只好将西瓜运回堆放在自家院内,第二天,突发的山洪将西瓜全部冲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