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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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这句口号人们早已耳熟能详,在阅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之后,我对这句话有了更加详细而深入的认识。

本书篇幅不长,却短小精悍,字字珠玑,其中酣畅淋漓的论述、严密细致的逻辑都让人深深折服,书中蕴含的法律精神也成为代代法律人试图践行一生的信仰。

耶林出生于法律世家,亦把自己的一生都献给了法律事业。

他是目的论法学的创始人,认为目的是宇宙间之普遍原则,法律的制定也是出于国家机关有意识的目的,而非像历史法学派所说是纯粹历史力量的产物。

这个观点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耶林在第一章就驳斥了“关于法成立的萨维尼一普夫达说”,即法律来自民族历史精神的平和传承的说法,而是指出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法的生命是斗争”。

正如正义女神,她一手执天平以衡权利,一手执宝剑以主正义,这宝剑的力量并非来自对有悖正义者的惩罚,而是来自于合法合理的正当斗争,其主体不局限于国家,每一个人都应该成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

接下来,耶林详细论述了斗争的必要性。

他没有回避“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利益计算问题,而是提出这种利益最根本应在于“法感情”。

这种法感情存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植根于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崇尚,也是一种最高理性的表现。

因为这种感情,人们才会在权力受到侵犯时拥有奋起抗争的不竭力量,渐渐开启理想社会之门。

同时,为权利而斗争也是维护法律、实现正义的社会责任。

就如同在战场上逃跑对与战斗的影响一样,放弃斗争者是“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

通过维护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藉由此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使命。

耶林接下来指出了私法的重要性,并认为政治教育最高且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培养“健全有力的法感情”、培养明晰的是非观,只有当公民能够自主承担斗争这个艰难却光辉的职责时,国家才能获得真正的力量源泉。

在书中,耶林举了一个对中国人来说颇有些刺耳的例子——“只要中国人还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有几亿民众也不会赢得向瑞士那样的在国际法上受尊重的地位”。

为权利而斗争(上)

为权利而斗争(上)

为权利而斗争(上)[德]鲁道夫·冯·耶林第一章法的起源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第三章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第四章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第五章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

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

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末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

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

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

为权利而斗争(下)

为权利而斗争(下)

第四章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到此为止,我对前面提出的两个命题之中的第一个,即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其自身的义务这一命题详加论述。

下面我开始对第二个命题,即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这一命题展开讨论。

为了给这一命题立稳根据,无论如何有必要对客观意义上的法与主观意义上的法的关系,不管多少做些更深入的考察。

这一关系的核心在何处呢?如果作如下判断,就是在忠实地传播广为人承认的见解,即前者为后者的前提。

换言之,具体权利只有在存在抽象的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方能成立。

依通说,两者关系不超出这一判断。

但通说的思考方法完全是片面的,因为它只强调具体权利对抽象的法的依附,通说忽视了这种依附关系在相反的方向上也同样存在。

不只是具体权利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并且相反地将获得物返还给抽象的法。

权利的本领在于实际上被实现,因此一次都未经过实践,且即使参加过,现在已失去实现机会的规范,不能称为法规范。

这样的法规范如松弛的发条,对启动法律机械不生作用。

因此,摒除这种规范也毫无影响。

不问是公法、刑法还是私法,这对法的任何部门都同样适用。

罗马法把不使用(desuetudo)作为法律废止的原因,明确的加以规定,与之相应的是,权利之不行使延续一定期间致使具体权利消灭(消灭时效)。

公法和刑法的法律实施采取了作为国家机关义务的形式。

而私法的实施采取了民事权利的形式,及完全委诸私人的意思和积极的行为。

在前一种情形,法律实施由国家机关和官吏来履行义务;而后一种情形,由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不管是由于对权利的无知,还是懒惰、胆小怕事,私人因一定关系,不能持续且正常的行使自己权利时,法规事实上处于麻痹状态。

然而,我们可以这样说,私法法规的现实性及其实际上的力量,只有在行使具体的权利时,且通过行使方得验证。

而且,具体的权利作为权利,其生命由法规获得,同时其获得物又返还给法规。

即客观的抽象的法和主观的具体权利的关系就象从心脏流出又返回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

读完《为权利而斗争》后感

读完《为权利而斗争》后感
读完《为权利而斗争》后感触良多,让我对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懂得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
书中从法的起源、目标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法的生命在于斗争,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让我认识到一个国家要繁荣富强就必须快速发展,而法则是他能否快速发展的根本,只有完善的法才能让国家快速发展,因此国家与法相互依存 的,两者是一种互动的职能关系 ,并带有相互从属的性质。国家对法的从属性表现为国家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国家活动两个方面 ;而法对国家的从属性则体现为立法、法的实施、对法所认可的法律关系的保护等方面。
权利是当代法理念的基础内容,对法律大厦的构建有不可颠覆的意义,这已为现代人广为接受。当代绝大多数治理良好的国家里,也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和力量可以代替法律在如此广大的范围内强调、保护并伸张人的权利,权利已成为法的核心。法是在斗争的形成的,同样权利的实现也需要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在维护国家的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因此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
所谓权利,即是人权,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身边有些人对这些权利并不关心,因为他们认为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法制建设不健全的国家,法定权利也会被随意侵犯,因此没有必要认真对待。但是不要忘了,权利是斗争来的,从理念上的人权到法定的人权,再到实际享有的权利,每一步都有斗争和鲜血,如奴隶制,黑奴制的废除。因此,即使有了法定权利,你不去争取权利依然只能停留在法律文本之中,法律是写着权利的纸,但其功能也仅限于一张纸。虽说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然而就像耶林在著作中所写的一样,“维护权利是人对自身的义务。”既是义务便不可以轻易放弃。没有为权利的斗争,面对侵害忍气吞声,权利的范围必将越来越小,到头来害的还是自己。
当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以为自己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

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摘要: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当前我国人权状况也有了巨大的进步,人民享受的权利越来越多,但是其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夏勇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一书的解读和反思,来分析当前中国人权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促进中国人权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权利社会发展公民权利众所周知,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中国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中国公民权利的状况也相应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科学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著名学者夏勇在1993年发起了一项名为“中国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专项研究,通过与其他10几位各有所长的学者的努力,于1995年出版了《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一书。

一方面,从方法论的层面上讲,该书不仅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而且加之以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社会调查及访谈的方法来描述和解释中国公民权利在社会运动过程中的发展情况,从方法论上推动了中国法学研究的一次重大发展。

另一方面,该书从一种“权利的社会理论”对当代中国人权利的发展状况进行描述和解释,试图将原本被武断地从整体的社会发展网络中抽象出来而置于法律领域予以孤立探讨的权利问题重新放进整个中国社会变迁或发展的框架中进行考量,使得对中国人权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利保护机制的建构与发展有了共时性的社会学分析的可能,其所倡导并且努力实践的一种“权利的社会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昭示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本土化转型。

一、权利进化论的局限夏勇在绪论中提出“权利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即权利是进化的。

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说法无疑是正确的。

然而夏勇的这种说法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即过分地强调权利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说法可能忽视了权利的斗争性,以致给人们一种错觉,认为只要社会发展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就会越来越强,享有的权利就会越来越多,权利的时代也会随之而来。

它过分强调了在宏观上社会的发展对权利发展的促进作用,而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曲折性对于权利发展在某一时期、某一领域的双向的作用。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想要明确究竟是为哪种权利而展开斗争,则必须关注权利人的具体主张是什么,这同样是为法权而斗争的目的所在:以提出主张的方式实现利益诉求。

这种斗争的发起并非是无缘无故,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某种权利被侵害而引发。

斗争会在诸多领域出现:“下至私法,上至国家法和国际法。

战争,骚乱,革命,私刑,神明裁判,武力自卫权和其在今天的残余:决斗,最后还有紧急防卫和温和的斗争:诉讼……”最为冷静和平淡的一种斗争方式,就是用法律展开斗争。

私权范畴内产生的实施关系非常容易被误读,即使是适用法律的人自己都可能在其中出现错误。

原因在于,私权斗争中所涉及的利益更像是“鸡毛蒜皮”,和别的法益相比有些微不足道。

这意味着私权斗争体现于日常生活中的冷静思考和沉着算计。

值得注意的是,私权斗争并非仅着眼于财产权益的保全,同样要保全的是参与私权斗争的主体所具有的人格,往往以维护个人人身权利(如名誉权)体现出来。

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时,他到底是去斗争还是忍让,没有谁可以替他决断。

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意味着牺牲。

以斗争的形式撼动和平,还是以忍让的形式保卫和平,两者必选其一。

但这种观念是存在问题的,这种观念将这种选择看作了一道纯粹的计算题,必须经过权衡得失才能作出决断。

实际上并不应该如此认为。

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争议标的本身的价值和维护请求权内容所需要耗费的成本之间是不成比例的。

至少可以做出这样一种判断:“没有人为其掉入水中的一个塔勒而付出两个塔勒以上以重新得到它”。

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主观动机进行判断,不能单纯以“得失”观来评价。

几乎任何人都知道进行一场诉讼会付出多少成本,但很多人仍然毅然决然地进行诉讼,说明他们并不认为为诉讼投入成本是不值得的,而是由于某种执念的存在导致他们一定要进行诉讼。

有一种被称为“诉讼癖”的人说的就是这样的人,“这是对争执的癖好,有不可抗拒的渴望使对手痛苦,即使明白这样做必须付出比对手也许还要高昂的代价”。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本)》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本)》

为权利而斗争【德】耶林郑永流译目录正文为权利而斗争 (3)附录报导——耶林在法律协会 (27)为权利而斗争(演讲稿) (30)译后记为“什么”而斗争? (41)正文为权利而斗争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

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

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末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

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

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

就法而言,这种现象无论对单个人还是时代全体同样吻合。

简评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简评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简评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简评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摘要]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最广为人知的作品是《为权利而斗争》,但很少有人从它最初发表的形式——学术演讲的角度来阐释它。

理解这一作品离不开两种语境,一是历史语境,即普鲁士统一德意志;二是文本语境,即它与耶林晚期其他作品一脉相承的关系。

通过还原历史语境和文本语境,凸显了《为权利而斗争》的社会意义和公共意义。

[关键词]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历史语境;文本语境一、历史语境中的耶林耶林,生于1818年,卒于1892年。

每一位受其时代瞩目的思想家都与其所处时代的特殊问题相关。

十九世纪的德国是危机与变革的时代。

耶林是一位变革时期的法学家,1858年是他思想的分界点。

在此之前,他忠实于历史法学派,在此之后,他成为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以及法律社会学的先驱。

十九世纪是德意志走向统一,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时代。

俾斯麦从1862年开始担任普鲁士首相兼外交大臣,实施“铁血政策”,通过三次王朝战争,于1871年实现德国统一,此后继续担任德意志帝国宰相至1890年。

在俾斯麦的专制统治下德国成为一个在政治上极不成熟的民族。

俾斯麦打击任何独立党派,不论是自由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同时也进行了一些社会福利立法。

思想转向之后的耶林就是生活在俾斯麦统治之下的德国。

耶林是俾斯麦的忠实崇拜者。

因此他在政治上的态度不是暴力革命与激进式的。

然而,作为一位法学家,对于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前途,必然关心。

对于耶林的“大马士革转向”,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赫克于1932年在法兰克福大学做以《利益法学》为题的演讲时,曾说:“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是利益的产物。

这种观点今日广为流传,主要应归功于伟大的罗马法学者鲁道夫·冯·耶林。

他最初是一个概念法学家,但后来由‘扫罗’(Saulus)变成了‘保罗’(Paulus)。

耶林提出了一条原理并予以证明:创造法律者,不是概念,而是利益和目的。

在这个意义上,耶林可算是目的论研究方法,同时也是利益法学的创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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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战
——宗教改革斗士塞巴斯蒂安·卡斯特利奥
塞巴斯蒂安·卡斯特利奥,法国传教士和神学家,16世纪宗教自由及良心自由的主要倡导者。

在基督教神学上卡斯特利奥则被认为是反三一主义者。

卡斯特利奥出生于1515年,曾在法国里昂大学修读,并与加尔文在斯特拉斯堡及日内瓦共事,直至后来于1544年因信仰原则的分歧而被撤去日内瓦学院院长一职。

卡斯特利奥于1553年被任命为瑞士巴塞尔大学的希腊文教授。

1563年,卡斯特利奥于贫病交逼中逝世,享年48岁,并葬于德国明斯特。

他的遗体后来被起出,之后被挫骨扬灰。

一位普救会协进会(或译“普世一神教协会”)的J. Frank Schulman指卡斯特利奥可能是“历史上第一位在现代的角度中可被称为一神论者的人。

”卡斯特利奥一生提倡宗教容忍,尤其驳斥政府对不奉国教者的驱逐行为。

他主要是反对加尔文极权主义,宣扬自由,一生奋斗。

如果我们把加尔文的和卡斯特利奥的画像放在一起,就能看出这两个人在精神领域方面,以及肉体方面,其对比是如此的明显。

加尔文的容貌特点是极端紧张。

表现了一种令人痉挛和病态的精力,急切地和无法管束地寻找发泄。

卡斯特利奥的脸温和且平静。

前者狂怒烦躁,后者宁静。

在两者的容貌上,我们看到了急躁与忍耐,热情冲动和持久的决心,以及狂热和仁慈。

卡斯特利奥生于一五一五年,比加尔文晚六年,生于瑞士、法国、萨伏依公国三国交界之处的多飞因。

那是一个精神和政治变革的时代,茨威格这样描述“如果我们把人道主义当作一个历史现象,我们就会发现在其运动的早期,人道主义者把他们的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古希腊和罗马的著作上,而这现象仅仅只是持续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来到之间几十年中一个短暂而光荣的开花期。

就在这短暂的时光,年轻人寻求来一个复兴、一个革新,认为那系统化的文化将会挽救世界。

不久以后,甚至对于潜心经典学问的信徒们,对于他们这一代的领袖们来说,事情已很清楚了:他们已把那有价值的精力浪费在详尽地阐述西塞罗和修昔的底斯的原文上去了,而其时,宗教革命已影响了上百万人,并且如森林的野火那样蹂躏了德国。

”卡斯特里奥就出生在这样一个热情澎湃的背景下。

当时最杰出的法理学家弗朗修斯·鲍德温明确表示了意见:“我认为,加尔文没有权利对宗教教条的论点开创刑事执行的先例。


在精神方面的论战中,最优秀的斗士并不是那些毫不犹豫地、热情地投入纷争的,而是那些长时期犹豫的人们。

因为后者爱好和平,又因为他们的决定是慢慢形成的。

一直到他们竭尽一切可能去了解并认识到求助于权力是不可避免的,他们才不高兴地拒绝强加于他们的地位,集合起来自卫。

但是,那些最难决定战斗行动的人,一旦决定了,就是所有人中间最不可动摇的。

卡斯特利奥就是这样的人。

卡斯特利奥于1554年以伪名“Martinus Bellius”出版《论异端》(De haereticis)一书。

在书中他为被加尔文在日内瓦处以火刑的西班牙医学家及神学家塞尔维特写道:“当塞尔维特以理性和文字战斗时,他只应被理性和文字反击。


“当我思考什么是真正的异端时,我只能发现一个标准:我们在那些和我们观点不同的人们的跟里都是异端。

”这看来简单之极,几乎陈腐又如此显而易见。

卡斯特利奥引用了《圣经》马太福音第二十三章路德的话“以尘世君王之物还诸尘世君王”,大意是,尘世的王国只能指挥肉体;就灵魂而言,上帝不希望任何尘世的法律得以盛行。

只有当我们大家都抑制住自己的不宽容时,才能和平相处。

在获得信仰的统一之前,我们即使时时意见相左,至少也要做到共同了解,彼此相爱,和平相处。

关于第一个问题,为了肯定米圭尔·塞维特斯犯了什么罪,第二个问题:是谁授权加尔
文去判定什么是真实的、什么是不真实的呢?
加尔文在他的自辩书中宣称,整个基督教教义将全部灭亡,除非那些负有保卫教义天职的人有足够的勇气把那坏疽性的肢截掉。

对此,卡斯特利奥回答道:“把不信教者从教会中开除出去是教士们所考虑的,他们有资格革除异端的教籍并逐出教徒会议,但无权处死他们。

”在福音书中没有,在世界上任何道德专题论文中也从来没有要求过这样的不宽容。

“作为最后的一着,你敢说就是耶稣他自己教你去烧死你的信徒吗?”于是卡斯特利奥向加尔文咆哮了,此人的“双手滴着塞维特斯的鲜血”,写出了如此荒谬的自辩书。

因为,加尔文继续宣称,他是为保卫教义而被迫烧死塞维特斯的,他是被迫去保护上帝的旨意的;因为,像所有诉诸于暴力的人一样,加尔文一再试图为使用暴力辩护,说那与一些超越个人的利益有关。

现在,在最阴郁的世纪长夜里,犹如一道闪光,卡斯特利奥提出了不朽的名言:“把一个人活活烧死不是保卫一个教义,而是屠杀一个人。

我们不应用火烧别人来证明我们自己的信仰,只应为了我们的信仰随时准备被烧死。


他的论辩惹恼了加尔文,瑞士加尔文教狂热分子对他展开迫害。

卡斯特利奥于贫病交逼中逝世,享年48岁。

死后50年,他的思想在荷兰大行其道。

很显然,卡斯特利奥宗教宽容的理想没有在坟墓中腐烂,在寒冬之后它活了下来,现在以崭新的活力开出了花朵。

热中于宗教宽容者并不满足于重印大师的著作,他们还遣使到巴塞尔把遗留下来的手稿弄到手。

这些著作被带回荷兰,出版了原著和翻译本。

自由的概念——民族自由、个人自由、思想自由,终于被文明思想作为不可剥夺的准则所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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