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权利法108
病患合法权益总结

病患合法权益总结
病患在医疗过程中拥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保护这些权益对于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至关重要。
以下是病患合法权益的总结:
1.知情权
病患有权获得关于其健康状况、诊断和治疗计划等方面的足够信息。
医生应当向病患提供详细的解释,确保病患能够做出知情的决策。
2.自主权
病患有权做出自主的医疗决策。
医生应当尊重病患的决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建议。
病患还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以及决定是否接受特定的治疗方法。
3.隐私权
病患有权保护个人隐私。
医生和医疗人员应当妥善处理病患的个人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4.安全权
病患有权在医疗过程中得到安全的环境和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医疗设施的安全性并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5.知情同意权
在进行医疗治疗或手术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操作前,医生必须向病患充分解释治疗的目的、方法、风险和后果,并取得病患的明确同意。
6.投诉权
病患有权向相关的医疗管理机构提出投诉或申诉,要求调查和解决医疗行为中的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
7.财产权
病患的财产权应受到保护。
医疗机构和医生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病患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确保病患的合法权益是医疗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
病患应了解并坚守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健康和利益。
患者自主决定权是什么

患者⾃主决定权是什么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前,临床医师存在这样⼀种思想,只要是以医疗解除患者的疾病痛苦为⽬的,那么在某些医疗场合下如进⾏⼿术时可以忽视患者的选择权,⾃主作出医疗决定。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什么是患者⾃主决定权,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患者⾃主决定权是什么患者的⾃主决定权,是指具有⾏为能⼒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主思考,就关于⾃⼰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动。
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患者的⾃主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有权⾃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式和医务⼈员。
(⼆)有权⾃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
(三)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四)有权拒绝⾮医疗性活动。
(五)有权决定出院时间。
但患者只能在医疗终结前⾏使此权利,且必须签署⼀项声明或说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悖。
(六)有权根据⾃主原则⾃付费⽤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七)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份书⾯⽂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
(九)有权⾃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
(⼗)其他依法应由患者⾃主决定的事项。
这种情况多见于施⾏⼿术时,发现术前讨论与诊断不相吻合,进⽽在未征求患者家属意见、决定新的⼿术⽅案的时间前提下,擅⾃实⾏⼿术,切除或扩⼤切除了重要的组织、器官,最终给患者造成极⼤的⾝⼼伤害。
对于这种结果,患者往往并不认为是医疗⾏善,⽽认为是侵害了⾃⼰的权利,成为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什么是患者⾃主决定权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实际上,当患者的决定将明显影响到其健康利益时,医师可以进⾏特殊医学⼲涉,帮助患者正确认识与理解,但不能代替患者的意志,⾃主作出决定。
病人自主权之内容与界线(精)

相關法規
• 醫師法§12-1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 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 醫師法§14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 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
相關法規
• 醫療法§63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 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 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 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64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 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 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65 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 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病人自主權之內容與界線
吳全峰 2008.04.16.
自主權
• 病人應有權利對自身所受醫療照護之方式做決定;而為使其所作之決定係有 意義之決定,該決定應在病人具備理解能力之情況下給予做成該決定所充分 必須之相關資訊。 • 倫理上:基於對自主原則及對病人人格尊重之倫理原則 • 做決定之能力 • 實踐自我決定之能力 • 尊重他人之自主 • 法規上:我國相關法規對醫師治療前應先取得病患同意有所規範 • 實務上:取得病人同意之過程將可增加病人之滿意度與配合度,並促進 醫病間之信賴關係
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病人的权利:
1、享有人格尊重权,个人隐私、人格尊严及信仰得到尊重。
2、享有知情同意权,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治疗计划及结果,治疗药物名称、治疗作用、
用法用量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3、享有参与选择权,面对医生同时提出的几种不同治疗方案,有权要求选择权,面对医生
同意提出的几种不同治疗方案,有权要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
4、享有隐私权,医院将对您的病情资料予以保密,但医疗质量检查、保护国家和公共卫生
利益需要等情况除外。
5、享有投诉,如果您对医院的服务有意见,可以到公共卫生楼四楼投诉办(夜间、节假日
向总值班)投诉。
病人的义务:
1、提供自己真实的病史,不能隐瞒病史。
由于隐瞒病史二发生的医疗事故应该有患者来负
责。
2、医院是一个公共场所,要遵守医院的规定和秩序。
3、配合诊断和治疗,遵从医嘱并配合完成取得您同意的诊疗措施。
4、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费用并按医嘱出院。
5、每个患者的诊疗是一个系统工程,医务人员的工作非常辛苦,请您尊重医务人员。
患者权利

陈志华律师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总的来说,患者具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平等医疗保健权、知情同意权、病人自主决定权等。
生命健康权 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健康权是指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陈志华律师说,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涉及患者的健康权。
关于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陈志华律师认为是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和家属行使其知情同意权的书面证明,同时也是医院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中有关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禁止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因此,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医疗机构过失责任的法律效力。陈志华律师说,在手术过程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如剖腹探查术,预定的手术名称与医生在开腹后的情况不相符,需要医生当机立断并做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先签署相关的文件,如下述的日本手术同意书中有“我同意接受上述的手术。此外,对于依据多数医师判断采取认为适当且必要的追加手术、或者手术变更情况也表示同意。”在美国手术同意书中有“特同意医师及助手们不受现在难以预测的状态所导致的情况所约束,在手术的过程中,实施预定手术、或与其相异但认为属于必要或者系我们期望的手术或治疗。”“特许可拍摄、放映为医学、教育、科学目的,在照片与说明不能判明个人身份的前提下,对我身体适当部位进行的手术与治疗进行摄像拍照。”陈志华律师介绍,某医院妇产科为一位50岁的女性患者因子宫肌瘤行子宫全切手术。术中医生发现患者左侧卵巢有问题,在未向家属和病人交待的情况下,将左侧卵巢与子宫一并切除。术后患者恢复顺利。数月后,患者在另一所医院行常规B超检查时,发现"右侧卵巢囊肿,左侧卵巢缺如",向原手术医院提出质疑。这起案件都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自主权尊重个人决策

患者的自主权尊重个人决策在医疗领域中,患者的自主权被认为是一项基本权利,意味着患者有权决定自己的医疗护理、治疗方式、医疗机构以及护理人员。
这种权利的基础是患者对自己身体和健康的理解,而医生则应该尊重患者的选择和决策。
本文将探讨患者自主权的重要性以及尊重个人决策的意义。
一、患者自主权的重要性患者的自主权是人权的体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其自由意志和个人决策,包括医疗选择。
患者的自主权尊重了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使其感到在医疗过程中被视为主体而不是客体。
2. 增强治疗效果:患者参与决策和治疗过程有助于增强治疗效果。
当患者参与决策时,他们能够理解自己的疾病和治疗选项,从而更好地配合治疗计划,增加成功的几率。
3. 提供个性化护理:每个患者都有其个人情况和特殊需求。
通过尊重患者的决策权,医疗保健团队能够为每个患者提供更个性化的护理和治疗,从而提高治疗效果和满意度。
二、尊重个人决策的意义尊重个人决策是医患关系的核心,也是现代医学伦理的基石。
以下是尊重个人决策的重要意义:1. 信任与合作:医疗护理需要建立在医患双方的信任和合作关系上。
尊重患者的决策权可以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度,建立起更好的合作关系,从而有助于医疗团队更好地提供照顾和治疗。
2. 防止不必要的干预:当患者的决策权被尊重时,他们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或拒绝某种医疗干预,避免不必要的干预或治疗。
这可以保护患者免于被过度治疗,同时减轻对医疗资源的浪费。
3. 平等和公正:尊重患者的决策权是一项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每个患者都有权平等地参与医疗决策,不论其种族、性别、文化背景或经济地位。
这有助于消除不平等对待和歧视。
三、实现患者自主权和尊重个人决策的方法为了实现患者的自主权和尊重个人决策,以下是几种重要的方法:1. 提供充分信息:医生和医疗保健团队应该向患者提供充分、准确的医疗信息,包括诊断、治疗选项、风险和效果等。
这有助于患者理解自己的状况,做出明智的决策。
患者自主权行使及其限制-2019年文档

患者自主权行使及其限制从世界范围来看,近些年,患者自主权日益受到重视,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权是现代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原则。
从较早的《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到1990 年美国议会通过了《患者自主决定权》法案( The 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再到其他各国对患者自主权的立法和相关研究,可以看出患者自主决定权的重要性及对其的重视。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进程加快,社会各个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情况已然在逐渐推进,医疗领域亦是如此。
在医疗领域中,医患关系研究是近年来的热点,如何界定患者权利及其行使的界限是规范和改善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患者自主权是患者权利中一项非常重要且在行使中极易产生医患纠纷的权利,虽然在我国的立法中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中已有一些关于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但其仅是患者自主权的一个部分,我国当前立法中对于患者自主权并未有系统且明确的规定。
因此,界定患者自主权及其行使边界是研究患者权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患者自主权的概念及其行使的范围患者自主权(patients ' right of self -determination ), 又称患者自主决定权,指患者对与自己的身体、生命相关的事项自己决定的权利。
患者自主权源于公民的自主权与自决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上述概念可见,患者自主权的内涵是比较宽泛的,包括在整个诊疗过程中的一切事项的决定权,如:有权选择医疗单位,医务人员; 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某项医疗服务; 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有权选择出院时间;有权选择转院,有权结束治疗等。
这一权利肇事于美国,1914 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的法官卡多佐(Cardozo)在一个医疗纠纷案的判决中首次提出了患者自主权的概念,在该案中卡多佐认为“所有具有健全精神状态的成年人,都有决定对自己身体作何处置的权利。
医生如不经患者同意而对其进行手术,则构成伤害,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Word版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病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病人的权利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
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意愿,向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
(一)病人的健康权和医疗权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
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
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
1、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任何病人享有医疗权利就是指任何病人都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病人或病人家属的主观需要。
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病人的就医要求。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病人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病人或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治疗病人,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取这种疗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2、病人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
因此医务人员不能因为病人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治疗。
但要达到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
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
3. 病人有获尊重人的医疗服务权利尊重病人是每一位医务人员绝对的、无条件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体现医院服务根本宗旨的核心问题。
病人在接受服务时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并且自主权也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
4. 病人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除了处于意识障碍或昏迷状态,病人都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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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自主權利法108.01.06上路-規劃自己的人生最後一哩路!
醫療社工科/曾麗英還記得嗎?五十多年前,當年才17歲,就讀明星學校的高材生-王曉民發生車禍,頭部重創,從此變成植物人,完全仰賴他人照顧,臥床47年。
在那個年代,人們無法預立自己的醫療照護,如今,「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於108.1.6正式上路,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臺灣病人自主權利往前邁一大步。
「病主法」共19條,第1條開宗明義: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讓具完全行為能力(20歲以上或已婚)之意願人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程序,與親友和醫療機構討論、溝通自己的善終意願,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擬定醫療照護計畫),也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確保自己的善終意願,在意識不清時仍能被貫徹,但當事人想要撤回時,也可透過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當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包含: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依據衛福部108.01.02公佈,目前全台有77家可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相關資訊可查詢衛福部官網),因申請諮商成本約在2千至4千元間,政府為減輕民眾負擔、鼓勵簽署,正規劃補助獎勵方案。
筆者在瞭解此法的同時,也思考著於中國人的社會,忌諱在生前討論「死亡」議題,更遑論建康時與家人一起坐下來討論自己臨終前的醫療照護模式。
但此法立意良善且符合國際趨勢,希冀政府及各醫療院所能夠持續宣導,讓大眾能夠認識進而接受,因為人總會走到生命終途,自己若能決定尊嚴的善終,是很美好的一件事!(文/醫療社工科曾麗英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