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与共有
民法典的共有及其类型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共有及其类型有什么规定共有是所有权拥有的⽅式之⼀,共有⼈对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
处理动产或者不动产的,需要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同意,那么民法典的共有及其类型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共有及其类型有什么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百九⼗⼋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百九⼗九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产权房如何办理过户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办理过户时,⽐单⼀产权⼈过户要复杂,需要每个共有权⼈都签署与售房有关的所有⽂件,如果买房⼈办理贷款,还需所有共有权⼈在银⾏⼯作⼈员⾯前签署售房⽂件。
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续时,房产共有⼈应当到场配合买房⼈办理过户⼿续。
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现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代为办理。
需要的⼿续主要有:1、买卖双⽅持买卖协议、双⽅《⾝份证》、户⼝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续,并申报交易价格;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价格评估;3、由买⽅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到地⽅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本费;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5、买⽅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地使⽤权证》到国⼟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地使⽤权变更⼿续,⼯本费,领取新的《⼟地使⽤权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共有是享有所有权的⼀种⽅式。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按份共有,顾名思义,是指共有人按照协议所签订的份额,对自己的那部分份额拥有产权,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而共同共有,则是指所有共有人对产权都拥有产权,共有人不能私自处置共有物,必须得到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
典型的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等。
值得注意的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将“共有”划分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意义是什么,两者究竟有何区别?
区别:
第一,在共同共有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比如夫妻共有财产就是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当夫妻离婚以后,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在按份
共有中,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利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是享有同等权利的,承担同等的义务;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按照各自
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
比方说按份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而共同共有人如果进行抵押的话就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在对外的关系中,如果按份共有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共有人只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承担按份责任。
例如,可分割的共有物的交付义务,共有人只能就自
己的应有部分的比例对第三人负责。
而如果义务是不可分的,则共有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共有物所产生的共同侵权赔偿义务等。
而如果是共同共有人,则不存在按份负责之说,应当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
(两种观点)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国家司法考试网)三、留置权的取得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
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
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质权一、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
也可以单据交付。
(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
黄金文物。
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
占有就是证明。
4、赃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不享有所有权。
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
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
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
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
不动产产权共有人户主确认书

不动产产权共有人户主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可以由多人共有。
对于共有不动产的产权关系,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签订不动产产权共有人户主确认书。
本文旨在介绍不动产产权共有人户主确认书的内容要点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确认人信息1. 户主信息:确认书应首先明确不动产共有人中的户主,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共有人信息:除户主外,还需列明其他共有人的基本信息,确保每位共有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共有份额确认1. 确定份额方式:确认书应明确不动产各共有人的份额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投入情况、协商一致等进行确定。
2. 份额变动规定:如存在共有份额的变动情况,应在确认书中注明相关规定,确保共有人间的权益变动合法有效。
三、权益享有与约定规定1. 使用权益规定:确认书应明确各共有人对不动产的使用权益,包括使用方式、时间、范围等,避免因使用权益问题产生纠纷。
2. 维护义务规定:共有人间应相互维护不动产的完好状态,确认书中可以约定维护义务及责任分担等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四、共有权转让规定1. 转让条件:如若存在共有权转让情况,确认书应约定转让条件、程序及双方共同意见等,确保转让的合法有效性。
2. 转让通知:确认书可规定共有转让时的通知程序、方式等,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五、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方式:如若产生不动产产权方面的争议,确认书可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友好协商、仲裁、诉讼等。
2. 法律适用:确认书中应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条款、法律规定等,为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其他约定1. 可行性条款:确认书中可以加入其他必要的约定条款,以保证不动产共有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 补充规定:如有其他相关事项需要约定的,应在确认书中进行补充规定,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考虑。
在签署不动产产权共有人户主确认书前,各方应认真阅读确认书内容,确保理解并同意所有约定条款。
民法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力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力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个所有权,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但是,一个所有权,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享有。
【例】
两人共同所有一间房屋,三人共同所有一台机器
共同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二)共有关系的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
(当两个以上人享有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时,才形成共有关系。
)
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同一的财产;
3、共有的内容。
是数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
二、共有的分类
依据《民法典》第297条的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既不同于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所有,此种共有要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关于共有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020年11月9日13:55
分区 第二分编所有权 的第1 页。
第三章 共有

C、王某和刘某合买一头驴,二人对份额享有多少没 有约定,出资额也不能确定,在变价分割的时候,法 官应当确认二人为等额享有。
D、王帅和潘美结婚后合买一套房,离婚时法官应当 确认对该房二人为等额享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 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 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 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 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 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 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A.归张某所有 B.由张某、田某共有 C.归金某所有 D.由田某、金某共有
老张有平房三间,1996年7月,老张去世,未留遗 嘱。老张的两个儿子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间半,并将 三间房屋重新间隔,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各住一 间半。1999年7月,张三单位分给张三一套两室一厅的 住房,张三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张四表示愿 意以1.5万元买张三的一间半平房,但张三认为价格 低,不同意卖。李四表示愿意以2万元价格买该房,张 三于是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 理了过户手续。张四因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该房屋为 兄弟二人共有,哥哥张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一 间半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 合同无效。
五、共有物的分割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下列共有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A.居住在同一栋楼的居民对共同乘坐的电梯形成的共 有关系 B.甲乙对共出800元购买的洗衣机形成的共有关系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特别约定,夫妻对一方 所得的稿酬形成了共有关系 D.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没有分 割的遗产形成的共有关系
房屋产权按份共有协议书范本(11篇)

房屋产权按份共有协议书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钟祥市人民政府____年____月____日印发的第____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甲方拟将郢中镇东街____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出售后用于企业改制。
属乙方所有的462.2㎡房屋所有权及284.24㎡土地使用权位于甲方(郢中镇东街____号)院内,与甲方房、地毗连。
为了解决甲方房、地的规则整体和乙方道路通行问题,经市轻工纺织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组织双方协商,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临东街的四层砖混房屋由西往东的二间四层房屋及附属土地(7.3米宽、10.73米深,土地面积约75㎡,房屋面积约300㎡)与乙方的73.2㎡房屋(土地面积73.44㎡)互换(置换后的房地四至详见附图,面积以国土、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二、乙方将二层砖混房屋由南往北的二间二层房屋及附属土地(7米宽、6.8米深,房屋面积约94.78㎡、土地面积约47.39㎡)和甲方原所欠乙方的房屋租金7.7万元,置换甲方从北往南进去的1.5米宽通道的土地使用权(置换后的房地四至详见附图,面积以国土、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三、产权置换后,乙方的房屋面积约为611㎡,其中乙方原有房屋产权462.2㎡,甲方置换给乙方的房屋面积约为300㎡,乙方置换给甲方房屋约为168㎡。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钟国用(20_____)第____号、____号二宗土地使用证及钟房权证郢中甲字第20____号房屋所有权交给甲方,甲方负责将置换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将置换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本协议开始生效。
六、置换后双方房屋现状及土地四至详见附图,附图与本协议合并使用,共同具有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 乙方(公章):_____鉴证方(公章):经办人: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房屋产权按份共有协议书范本(二)甲方(卖方):乙方(买方):丙方(中介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共有(四)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共有(四)一、简答题(总题数:2,分数:10.00)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全面性。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
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弹力性。
所有人可在所有财产上设定他物权,在负担除去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状态。
(4)排他性。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5)恒久性。
所有权除标的物灭失、抛弃所有权等事由而消灭外,可永久存续,且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2.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共有的特征有:(1)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凡是形成财产共有关系的,其权利主体无论是公民或法人,也无论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其财产共有人必定是两个以上。
(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同一项财产,只要归属两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就是共有财产。
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便会产生共有关系。
(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
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在共有关系外部,它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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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为占 有的事实行为。 (一)要件(了解) 1、须为遗失物 其一,占有人丧失占有。 其二,占有的丧失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
其三,须现无占有人。 其四,须为动产,并且不是无主物。
2、须有拾得行为 拾得是发现与占有相结合的行为。
(三)法律效果 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为原始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 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 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 利的除外。
2、原所有人与让与人间的债权关系 其一,赔偿损失。 依据有二,一为违约(前提存在合同关系); 一为侵权。 其二,不当得利。 让与人有偿获得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 所有人。 3、让与人与受让人间的权利义务仍适用转让 行为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 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 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 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 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 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 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 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权利人得向无处分权人主张的权利 其一,不行使追回权的,权利人得向无处分 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其二,在有偿追回时,得向无处分权人主张 追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 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 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 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 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节 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一)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让与 人与受让人间,以移转动产所有权为目的, 由让与人将动产交付于受让人的,即使让 与人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如受让人取 得动产时为善意,并且转让为有偿,则取 得动产的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包括不动产。
甲即将出国定居,将其所在单位丙公司配发 给自己使用的一台电脑以5000元卖给乙。但 由于甲尚有一些资料需要整理,便与乙订了 一个借用协议,言明该电脑已卖给乙,但暂 借给甲使用,一星期后交付给乙。 在此期间,丙公司告知甲,公司配发的电脑, 个人只享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属公司,如甲 不归还电脑,要偿付公司1.6万元的价款。 甲表示愿退还电脑,并实际交付给丙。 乙在借期届满时,前来甲处提货,甲说电脑 巳被丙运走,愿退还5000元给乙。乙不允, 以甲、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此台电 脑。
(二)法律效果 1、我国法制下,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采可取得所有权的法制下,拾得人经一定程 序后即可取得所有权(了解)。
2、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 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权利义务 1、拾得人 其一,必要费用请求权。 其二,悬赏报酬请求权。 其三,返还义务。 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 部门。 其四,不得侵占遗失物。 如侵占的,则丧失必要费用请求权与悬赏报 酬请求权。
2007年2月4日,罗某在下班途中不慎丢失皮 包一只,内含有效证件、贵重物品及现金若 干。发现丢失后,罗某立即在当地电视台和 广播电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声称对拾到并 归还皮包者给付2000元报酬,并留下了自己 的联系电话。 数天后,拾得者郑某打电话给罗某,说拾到 她的皮包,但要求罗某在领回皮包时,必须 按其承诺兑现给付2000元的报酬。此时罗某 否认自己的承诺,只同意适当给付500元。 由此郑某以罗某不兑现承诺给付2000元报酬 为由,不肯返还皮包。罗某遂诉至法院。
(四)遗失物的追回权 D将他从E处偷来的东西转让给H,H转让给A, A又转让给B。 1、条件 其一,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行使。 其二,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 其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 年内。 其四,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其五,遗失物由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 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时,权利人须支付受 让人所付的费用。
2006年9月24日,陆某与曹某签订一份租赁 协议,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曹某,租赁期限 为一年。2007年5月,曹某谎称其租赁的上 述房屋是其所有,同冯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 卖协议,骗得冯某购房款12.9万余元。 2008年2月18日,曹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 月,并被责令退给冯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 币12.9万余元。 嗣后,陆某多次要求已入住的冯某迁出,但 冯某以购房款尚未追回为由,继续占有房屋 不肯迁让。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虽与曹某签订了购房 协议并支付了购房款,而且受让房屋时也是 善意的,但由于转让的房屋并未依照法律规 定进行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 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冯某不能取得该房屋 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陆某。陆 某的房屋被冯某占有,其有权请求冯某返还 并迁出房屋。 最后经法院调解,冯某自动迁出了陆某的房 屋。
(二)要件 1、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2、让与人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Hale Waihona Puke 4、受让须基于法律行为 除无处分权外,法律行为应具有有效要件。 5、须经登记或交付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 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对于交付是否包括占有改定则须有适用上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