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等五个规章的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九)外省人员能否在浙江报名考试? 为方便考生报名考试,今年报名人员选择报名地点不受户籍限制, 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考试,且无需提交工作、学 习地证明。 (十)军队现役人员能否在地方报名、考试? 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 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考试更为便利的, 可以选择在地方报考,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持所在单位团以 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到报名地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 确认。
二、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法律法规等
法律(4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规定(19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
四、考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关心的问题
(一)报名时因网络拥堵可能出现重复交费的问题? 现场确认时申请退费,7月月末汇总人员上报省厅,统 一安排退费 (二)系统显示“证件号码已注册”,如何处理? 相同证件号码仅可网上填报一次,若证件号码被误填 或恶意占用,导致不能报名,与省司法考试办公室联 系进行修改。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能否在浙江省报名、 考试? 居住在浙江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 在杭州市司法局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并应当在 杭州市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七)报名时是否必须要有毕业证书? 原则上除本科大三生在读之外,其余考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但有几种情况 例外:一是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持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 一 书” 报名; 二是因助学贷款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扣发的,可持学校出具的毕业证 明或持银行出具的证明和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报名;三是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 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或者是提交省 辖市级以上自考办盖章证明的《毕业生登记表》报名;四是其他成高、函 授、远程等,已完成全部学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的,参照上述第三点自 学考试;五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 位)证书报名的,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报名 的,必须同时提交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 证证明;以上五种情况必须同时做出书面承诺,否则现场不予确认。
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及政策规定

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及政策规定关于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及政策规定导语:关于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你知道多少?若是不够了解的话,店铺来给你讲解一下。
一、司法考试简介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
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
如果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
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
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吸收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改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二、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司法部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律师学历条件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三、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四、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三、鉴定方式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中国司法部 司法考试

中国司法部司法考试
中国司法部负责组织和管理中国的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是为了选拔和评价担任司法岗位的人才,确保司法工作的专业化和稳定性。
司法部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司法考试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并组织考试的实施。
司法考试通常包括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等级考试两个部分。
司法职业资格考试是针对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职业资格的人员,考试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知识、法律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等。
司法考试等级考试是为已经取得或正在取得法律专业学位的人员进行的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法律引用、法学论文写作、法学翻译等。
司法部通过公告发布考试信息,并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各个环节。
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司法职业资格或等级。
司法部还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司法考试对于司法系统的人才选拔和培养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推动司法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同时,司法考试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推动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2.03.01•【文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1992年3月)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加速发展我国的律师事业,提高律师素质,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结合以往组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准备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需参加律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者才有资格从事执业律师工作。
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也应当参加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第三条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调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审合格后,由司法厅(局)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同时授予律师工作执照,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四条律师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
于双数年的八、九月间举行。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3.年满23周岁;4.具有法律大学专科毕业或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5.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军队的现职人员;前二年从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报考,可不受本条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律师资格考试,主要目的是测试从事律师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内容包括:法学原理、法律、法规和律师实务。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律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一、为做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司法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
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律师司,与律师司组织处合署办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成立律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试卷评判等项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考试【发文字号】司发通[2003]58号【修改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4修改)【部分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4修改)【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3.06.25【实施日期】2003.06.25【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3年6月25日司发通[200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现将《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和《考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考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安排本地区报名,负责准考证及相关材料的印制、发放和报名资料的复核统计;(二)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三)组织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四)负责本地区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五)组织、部署本地区的考试实施,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六)指导、监督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18.08.21【实施日期】2018.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已经司法部第2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8月21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题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保密责任,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负责考区设置,审定考点、考场;(三)部署本辖区计算机化考试和纸笔考试实施工作,组织考试工作培训;(四)指导监督开展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指导、管理和监督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司法考试全法条精华版

司法考试全法条精华版一、引言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考核,其中对法条的熟练运用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能力。
本文将整理出司法考试中最为重要的法条精华版,供广大考生参考。
二、刑法部分1. 残害人罪:任何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致使他人身体受到剧烈痛苦,从而导致死亡的,应当定罪并处死刑、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故意致使他人丧失劳动能力、致残、重伤等后果也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2. 妨害作证罪:任何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欺骗或者其他方法妨害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人员作证或者作出鉴定意见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教唆、指使他人妨害作证也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3.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故意杀人罪:任何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定罪并处死刑、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临时监禁。
5. 非法拘禁罪: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民法部分1. 合同法: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愿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当得利行为:当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导致与正当权益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关系,正当权益人有权要求不正当得利人返还其享有的不当得利,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的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时,侵权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继承法:继承是指个人死亡后,对其财产权利义务进行转移的法律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个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
司法考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认证的重要途径,是进入法律职业领域的基本门槛。
自2002年起,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旨在选拔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和职业能力的人才,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司法考试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考试范围、考试科目、考试程序、考试资格、考试成绩管理等。
二、司法考试范围司法考试的范围包括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等。
三、司法考试科目司法考试科目分为以下六门:1. 宪法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3. 民法4. 民事诉讼法5. 刑法6. 刑事诉讼法四、司法考试程序1. 报名(1)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2)报名时间: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3)报名方式:考生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网上报名。
2. 考试(1)考试时间:每年9月第二周的周六、周日。
(2)考试地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点。
(3)考试形式: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3. 成绩公布与证书发放(1)成绩公布: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在官方网站公布考试成绩。
(2)证书发放: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五、司法考试资格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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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内地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等五个规章的简介
司法部於2003年11月27日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内地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等五个规章。
这些规章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内地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2. 根据《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内地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香港考生的考试科目、内容、时间、合格标准,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内地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每年举行考试三个月前由司法部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生须完成四份试卷。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度的通过人数及合格分数綫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後向外公布。
3.申请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居民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高等院校,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
申请人持有香港、澳门、台湾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明的,在提交学历证书的同时还需提交该学历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证明。
香港居民可以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机构报名。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4.根据《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一年的实习後,可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在内地实习的香港居民,必须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
行实习。
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如因事需要暂停实习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5.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居民,只能受聘於一所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不得受聘於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於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6.根据《管理办法》,受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大律师和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受聘的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7.《管理办法》并未有明文禁止全职受聘的香港律师同时在香港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问题。
但香港律师或大律师只能受聘於内地一个律师事务所,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以上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不能受聘於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代表机构,也不能在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中担任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8. 根据《管理办法》,联营是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与一个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之间,按协议约定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内地或香港的法律服务。
香港律师事务所只能与该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
联营不能采取合夥型、法人型的联营模式,只可以是合同型联营。
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财务都应当保持独立,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 组成联营的两地律师事务所可以使用双方商定并经核准的联营名称和标志,双方可以共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并可共用行政人员、文书秘书等辅助人员,共同进行业务推广活动。
联营双方以联营名义合作办理
法律事务的可以统一向委托人收费,双方再依照联营协议作出分配,也可以根据联营中各自办理的法律事务分别向委托人收费。
《管理办法》规定联营协议的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参与联营的香港律师,不能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需要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关於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10.现时,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居留的时间不可以少於6个月。
《决定》取消了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代表处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
香港律师事务所在除深圳、广州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则减至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