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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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一、交割方式
1.1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收到标的资产后,向卖方支付交易款项;
1.2卖方在约定交割日收到交易款项后,向买方移交标的资产。

二、交割时间
2.1交割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具体日期,一般为交易协议达成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2.2交割时间可根据双方协商,提前或延迟,但需书面确认。

三、标的资产的交付与接收
3.1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应在交割日完成;
3.2交割日前,卖方应将标的资产移交至指定地点,买方有权验证标的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3买方接收标的资产后,应当尽快进行验收,并在交割日当天或最迟次日确认验收结果。

四、交易款项的支付与收取
4.1买方应在交割日前将交易款项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4.2卖方应在接收到交易款项后尽快核对款项的正确性,并在交割日当天或最迟次日确认收款结果。

五、延迟交割
5.1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交割延迟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新的交割日期;
5.2延迟交割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延迟交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履行交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7.1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7.3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近年来,纸浆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纸浆期货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为规范纸浆期货交易,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于近日出台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为纸浆期货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一、交货品种标准根据《细则》,上期所认可纸浆期货交割的品种为硬漂化学制浆(BEKP)与硬机械制浆(BHKP)。

交割的纸浆必须满足国家质量标准和上期所制定的交货品质规范。

硬漂化学制浆(BEKP)的交货品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纸浆色度不高于60度2. 可溶解物含量不超过0.3%3. 纤维长度按需求分级硬机械制浆(BHKP)的交货品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纸浆亮度不低于80度2. 可溶解物含量不超过0.5%3. 渗透度满足需求二、交割地点与交割方式从2022年1月起,纸浆期货交割将在上期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中进行。

上期所将定期公布合格交割仓库名单并不时进行更新。

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

交割方式由卖方选择,但须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

实物交割要求卖方将合格纸浆交付至交割仓库,买方在交割日期前提前向交割仓库支付货款并完成交收手续。

现金交割要求买方向交割仓库支付差价,并履行交收手续,不需要实际交付纸浆。

三、交割仓库管理与监管为确保交割仓库的管理与监管,上期所将监督仓库质量管理、交割品质监测和交割过程的合规性。

交割仓库要完善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并配备一支专业管理团队。

同时,上期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交割纸浆进行现场监测,确保交割纸浆符合质量标准,防止低质量纸浆流入市场。

四、交割期限与交割月份上期所规定了纸浆期货的交割期限与交割月份。

交割期限为交割日前5个工作日以内。

合约到期时,合约交割月份内最近的3个月份为交割月份。

五、交割违约处理根据《细则》,如果卖方或买方未能履行相应的交割义务,则将被视为交割违约。

如果交割违约持续3个交割月份,则将被暂停交易,并依照纸浆期货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经纪与自营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结算业务第八章交割业务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十章信息管理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争议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铜、铝、天然橡胶、胶合板、籼米,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燃料油作为重要的能源品种,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规范燃料油期货的交割流程,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了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并试行。

以下将对这一细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交割单位和交割品级的规定是细则的重要内容。

燃料油期货的交割单位被设定为_____吨,交割品级则明确了各项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交割的燃料油符合一定的标准,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同时也为交易提供了明确的基准。

在交割地点方面,交易所指定了特定的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

这些地点经过精心筛选和评估,具备良好的储存条件、物流设施和管理规范,以保障交割的顺利进行。

交割地点的分布也充分考虑了市场的需求和物流的便利性,有助于降低交割成本,提高交割效率。

交割流程是整个细则的核心环节。

卖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预报、入库检验等程序。

入库的燃料油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以确保其符合交割品级的要求。

在交割过程中,交易所会对交割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交割费用,细则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这包括交割手续费、仓储费、质检费等各项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式。

明确的费用规定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提前做好成本预算和风险控制。

在交割违约处理方面,细则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对于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交割义务的一方,交易所将根据违约的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收取、限制交易等。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诚信和秩序,保障交割的顺利完成。

同时,细则还对交割中的风险管理进行了规定。

交易所通过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等手段,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在交割期间,交易所会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相关制度和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此外,为了保障细则的顺利实施,交易所还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准确地向市场公布交割相关的信息,包括交割仓库的库容情况、交割预报情况、质量检验结果等,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交割的进展和相关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2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2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交所交割业务,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上交所进行的交割业务。

第三条上交所交割业务包括股票交割、债券交割及其他交割业务。

第四条上交所交割业务的参与方包括交易所会员、交易对手方以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交割业务的义务。

第六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交割业务的义务。

第七条相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上交所交割业务的具体办法由上交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股票交割第九条股票交割是指股票交易完成后的一系列清算、结算和交割等流程。

第十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股票交割资格。

第十一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清算、结算和交割资格。

第十二条交易所会员在股票交割前应当将交易对手方的资金、股票账户信息等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股票交割完成后,交易所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上交所,上交所应当及时更新相关股票持仓信息。

第三章债券交割第十四条债券交割是指债券交易完成后的一系列清算、结算和交割等流程。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债券交割资格。

第十六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清算、结算和交割资格。

第十七条交易所会员在债券交割前应当将交易对手方的资金、债券账户信息等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债券交割完成后,交易所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上交所,上交所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债券持仓信息。

第四章其他交割业务第十九条其他交割业务包括期货交割、期权交割等。

第二十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其他交割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其他交割业务资格。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在金融市场的舞台上,黄金期货一直是备受瞩目的重要角色。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引,确保交易的公正、透明和有序进行。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这份细则的具体内容。

首先,交割的基本规定是整个细则的基石。

交割单位设定为 3000 克,交割应当以标准重量 3000 克的金锭进行。

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这一规定保障了交割品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减少了交割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方面,交易所规定交割的黄金应当符合国标GB/T 4134-2003 中规定的标准金锭。

金含量不小于 9995%,这一标准确保了交割的黄金具有较高的纯度和品质。

交割地点的设置也是关键的一环。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金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它们必须具备良好的仓储条件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黄金的安全存储和准确交割。

交割流程的明确规定让交易各方心中有数。

卖方客户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而买方客户则需要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足额货款交到交易所。

在交割日,交易所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交割。

关于交割违约的处理,细则中也有清晰的规定。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交付的标准仓单不符合规定,或者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都将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在交割费用方面,包括交割手续费、仓储费等。

这些费用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交易各方在交易前就能够准确计算成本,做出合理的决策。

同时,为了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交易所还对交割过程中的检验、出入库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交割的黄金进行准确的检验和鉴定。

出入库的流程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黄金的数量和质量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影响。

上交所交割细则(三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三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尊敬的上交所交割相关部门:我们根据上交所交割细则的要求,制定了以下交割细则范文,供贵所参考:第一条交割品种交割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交易所指定的标的资产。

第二条交割时间和地点交易双方应根据市场规定的交割时间和地点完成交割事宜。

第三条交割费用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交割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手续费等。

第四条交割方式交易双方可选择线下交割或线上交割方式,具体细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认。

第五条交割文件交易双方应准备并签署相关的交割文件,包括交割通知书、过户指令书等。

第六条交割责任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履行自己的交割责任,如有违约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割违约处理如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市场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冻结账户等。

第八条其他事项其他涉及交割的具体事项和细则,根据市场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感谢贵所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上交所交割细则(二)尊敬的上交所管理层:我谨代表我所公司对上交所交割细则进行以下反馈和建议。

首先,对于交割品种的选择,建议上交所进一步扩大品种范围,增加更多具有市场需求的交割品种。

目前,上交所主要的交割品种有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金融产品,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引入更多的商品期货品种,如大宗商品、农产品等。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也有助于提升上交所的交易活跃度和市场影响力。

其次,对于交割方式的规定,建议上交所提供更多的交割方式选择,以适应不同参与者的需求。

除了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外,可以考虑引入电子交割和线上交割等方式,方便交易参与者操作和交割,提升交易效率和便利性。

另外,对于交割期限的规定,建议上交所在交割细则中明确规定交割期限,并设立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制度。

这样可以规范交易参与者的行为,防止恶意操纵和不当操作,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最后,建议上交所加强与其他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连续交易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交易时间:上期所连续交易的交易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3:00。

2. 交易合约:连续交易合约是指上期所主力合约及相关期货品种的交易合约。

3. 报价范围:连续交易的报价范围为合约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上下限。

4. 交易规则:连续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撮合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报价相符时成交。

5. 市场监管:上期所对连续交易进行市场监管,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监管措施包括价格波动监控、成交量控制等。

6. 风险管理:上期所通过限制连续交易的价格波动幅度、调整保证金制度等风险管理措施,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7. 交割规定:连续交易的合约到期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交割或平仓。

需要注意的是,上期所连续交易细则可能根据市场状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投资者在交易前应仔细阅读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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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八十二条交割热轧卷板质量规定交割热轧卷板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热轧卷板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GB/T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第八十三条交割商品的规格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的商品组成。

第八十四条交割热轧卷板的包装与堆放交割热轧卷板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用于交割的热轧卷板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八十五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八十六条计量和溢短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

每张热轧卷板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

磅差不超过±0.3%。

第八十七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三章天然橡胶的交割第八十九条交割单位: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第九十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

第九十一条国产天然橡胶的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九十二条包装:(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的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

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标准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二)进口3号烟胶片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应当一致,标准件重为111.11kg,每吨9包,无溢短。

非标准件重可以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第九十三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附件一)出具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外贸合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三)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应当入库完毕后在指定交割仓库内,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

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应当分若干批次检验。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九十四条有效期:(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割月份,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

当年生产的国产天然橡胶如要用于实物交割,最迟应当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入库完毕,超过期限不得用于交割。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

用于实物交割的3号烟胶片应当在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库,否则不得用于交割。

(三)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

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第九十五条到库天然橡胶应当干燥、清洁。

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的10%开包检查,并重新缝好。

如发现有表面老化龟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第九十六条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应当是同一批次、同一包装规格的天然橡胶。

第九十七条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所在收到买方会员的交割货款后,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

交易所认为本次交割货物可能有质量异议的,有权在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本次交割中没有产生异议的卖方会员,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十四章白银的交割第九十九条交割单位:30千克第一百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期货合约》。

第一百零一条交割商品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一百零二条交割商品的规格交割银锭的规格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一仓单的银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第一百零三条交割商品的包装入库及出库银锭均无包装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一百零五条溢短和磅差:每张银锭标准仓单溢短不超过±2千克,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

第一百零六条入库银锭的数(重)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库银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

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每块银锭的重量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标识的重量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一百零八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五章期货转现货第一百零九条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见附件三)。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一百一十二条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一百一十三条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一百一十四条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一百一十六条期转现的交割货款可以采用内转或银行划转方式办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方相应的保证金。

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按本章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票据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涉及非标准仓单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协调处理,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章交割费用第一百二十一条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铜2元/吨、铝2元/吨、锌2元/吨、螺纹钢和线材1元/吨、天然橡胶4元/吨。

铅、镍、锡、白银和热轧卷板期货品种的交割手续费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一)进库费、出库费、装卸费、打包(装袋)费、分拣(整理)费、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及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以及经交易所核定的其他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一次付清。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

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

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

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白银、热轧卷板、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十七章交割违约第一百二十四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第一百二十六条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

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

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 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

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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