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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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

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

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服务的推广,病案室的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医疗机构中负责管理和归档病历的部门,病案室承载着保护病人隐私、提供医疗信息的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管理病历,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应运而生。

一、背景介绍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是为了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病历的副本,以满足医疗机构内部和外部的需求。

这项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病历的安全性、机密性和完整性,同时方便医院内部各科室、医生及外部机构(如保险公司、法庭等)对患者病历的查阅和复印。

二、复印权限管理1.内部权限管理:医院内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病历的复印权限。

一般情况下,只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医生和相关部门的特定人员才能具备复印病历的权限。

这些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授权,具备了解和保护病历机密信息的能力。

2.外部权限管理:外部机构或个人需要复印病人病历时,需提供合法合规的授权文件或法律程序。

医院应设立相关流程,确保复印行为合乎法律法规,避免泄露病人隐私。

三、病历复印操作规范1.病案室复印操作规范:病案室的工作人员需按照规范操作流程进行复印。

首先,核实复印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确保其具备合法的操作资格。

其次,进行病历的电子化复制,确保复印效果清晰、完整,与原病历一致。

最后,记录复印的时间、操作人员和目的,并将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2.复印材料的处理:复印后的病历副本需妥善保管,并在特定时限后进行销毁。

复印件的保管应住院期间做好归档,出院后可由病人自行领取,或按规定的程序销毁。

四、安全保障措施1.电子化技术应用:应用电子化技术将病历进行数字化存储,减少纸质病历的复印与传递,提高信息安全性。

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进入系统进行查看和复印操作,并记录操作轨迹以便追溯。

2.保密措施:病案室应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制定保密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保护病人隐私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同时,病案室应设立相应的物理和网络保护措施,加密重要信息,严格限制外部人员的接触。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一、根据原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患者(或直系亲属)同意,医院可以为患者及近亲,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等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服务。

二、病历资料复印由医院病案科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受理病案资料复印申请。

三、申请病案资料复印时,申请人需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同时需出示相关法定证明材料。

法定证件包括:患者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亲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等);委托人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公检法机构需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单位介绍信。

四、病案复印申请审核时,审核人员查明病案复印申请人的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确认准确无误,接受申请,办理复印。

五、病历资料复印完毕后,病案管理人员将复印内容和页数填入《复印病历登记本》,每月装订建档备查。

六、复印病历资料,经病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病案科印鉴方可有效。

七、未经病案科管理人员复印的病历资料,一律不得加盖医院病案科印鉴。

八、复印病案资料需在患者出院7个工作日之后,到病案科进行复印。

九、根据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的规定,由医院统一收取。

十、特殊情况由病案科处理执行。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医疗机构病人的隐私权,规范病例复印管理,避免病例信息泄露,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对病例复印负责的人员。

三、复印权限1. 仅经过培训并获得授权的人员可以进行病例复印操作。

2. 复印权限应设置不同级别,根据人员的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别授权。

四、复印程序1. 接收复印请求:接收来自临床医生、护士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病例复印请求。

2. 核实病人身份:确认请求复印的病人身份,确保信息保密。

3. 复印操作:根据请求,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复印操作。

4. 检查复印件:对复印件进行检查,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5. 交付复印件:将复印件交付给请求方,并记录复印操作信息。

五、复印文件管理1. 复印件保存:复印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到期后应及时销毁。

2. 复印记录管理:对每一次复印操作进行记录,包括请求方、复印内容、复印时间等信息。

3. 复印件存放:存放复印件的地点应安全可靠,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六、病例信息保密1. 所有涉及病人隐私的信息都应严格保密,未经病人同意不得外传。

2. 复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避免信息泄露。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依据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制度变更1. 若有必要修改本制度,应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制度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对新制度进行培训。

以上为病例复印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相关人员认真遵守,确保病例信息的安全。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负责人反馈。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完整版)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完整版)

2023病案复印管理制度(完整版)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安徽省《病历书写规范》、《病案科(室)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人员和机构如需要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一)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三)保险机构;(四)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

三、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或保险理赔申请书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患方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由医务科统一审批,由病案室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五、医院受理复印的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未经医务科、护理部批准,病历原件不得拿出医院,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三篇)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三篇)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病历复印管理是医院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涉及到病人的隐私保护、信息安全以及医院的合规性管理。

为了规范病历复印工作,保证其安全有效进行,医院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关于病历复印管理的一些规定,以供参考。

一、复印权限管理1. 医院应建立合理的病历复印权限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务人员在病历复印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

2. 病历复印权限应按照职务、职称、工作经验等因素进行划分,并进行分类管理。

3. 医务人员申请病历复印权限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医院应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权限。

二、病历复印申请管理1. 病人申请病历复印需进行有效身份验证,医院可采用刷卡、指纹等方式进行身份识别。

2. 病历复印申请需填写申请表,明确申请人信息、目的、时间等基本内容,申请表应由申请人亲笔签字确认。

3. 病历复印申请必须注明使用目的,禁止未经病人同意的病历复印行为。

三、病历复印流程管理1. 医院应确定统一的病历复印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负责人。

2. 病历复印前,应对原始病历进行核对、确认,确保复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病历复印应由授权人员进行,未经授权人员允许,禁止私自复印病历。

4. 病历复印应使用专用复印设备,确保复印质量和可读性。

四、病历复印保密管理1. 医院应建立病历复印保密制度,明确各级医务人员在病历复印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2. 病历复印过程中禁止将复印件外借、出售、公开或泄露病人隐私信息。

3. 病历复印件应存放在专用的保密区域,严格控制复印件的访问权限。

4. 病历复印件使用后应及时销毁或归档,不得留存无关人员及机构。

五、病历复印监管管理1. 医院应设立病历复印监管机构,负责病历复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 病历复印监管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确保病历复印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 病历复印监管机构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病历复印过程的监控和检测。

六、病历复印记录管理1. 医院应建立完整的病历复印记录管理制度,对每一次病历复印行为进行记录。

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工作。

二、定义
住院病历复印:指医院住院病历复印工作,包括病历复印、病例归档、病历复查等,为了确保病历安全、准确交付,满足病人和医务人员的有关
需求。

三、住院病历复印原则
(一)以病人为中心,执行优质医疗服务原则。

(二)保护病人的隐私,加强病历安全管理。

(三)准确和快速地完成病历复印,提高工作效率。

(四)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复印质量。

四、住院病历复印流程
1.护士及医务人员登记:病人入院时,护士及医务人员需登记病人信
息及相应的病历,包括入院申请、首次入院记录、治疗及治疗结果以及注
意事项等。

2.病历复印:根据护士及医务人员登记的信息,复印室进行病历复印,病历复印部门有专人负责,必要时可由其他人协助。

3.病例归档:病历复印后,需将病例存档,便于后期查询。

4.病历复查:当病人有重大情况时,需要进行病历复查,相应的负责人需通知病历复印人员进行复查,并确保复查病历完全可读、准确无误。

五、组织管理
1.病历复印人:病历复印人由医务管理部门指定。

2023医院卫生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2023医院卫生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2023医院卫生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日后,病人住院期间部分患者提出的“急办”要求或异地就医患者等特殊情况需复印病历的,住院病人病历商未归档,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并陪同患者或其代理人到病案室复印。

二、住院病案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他地方复印。

三、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

患者户口本(有监护人和患者在一起的索引页)或出生证明原件。

如申请人为监护人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监护人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明原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5.申请人为机构保险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身份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病历查阅(复印)制度

病历查阅(复印)制度

外来人员病历查阅(复印)有关规定外来人员若需要查阅(复印)病历,须遵守下列规定: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可查阅和复印的病历资料有住院病历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2.由于病历的重要性,按《条例》规定,原始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他人只能查阅或复印。

3.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必须由患者本人凭身份证通过医务科办理查阅(复印)病历手续。

4.如患者行动不便,由其代理人来查阅(复印)病历,必须凭患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及患者查阅(复印)病历委托书、法定关系证明材料(死亡病历需近亲属凭身份证、法定关系证明材料及死亡证明),通过医务科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5.如因司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印)病历,有关人员须持司法部门的介绍信及有关证件。

6.保险公司、医保办等,凭介绍信及承办人员身份证明等证件、患者委托或同意书查阅(复印)病历。

7.查阅(复印)病历时必须如实填写:查阅原因、患者姓名、住院号、身份证号码、查阅者姓名、与患者关系、查阅者身份证号码、查阅日期等。

8.如病历复印,医院可收取病历复印工本费。

医务科必须每页加盖印章。

9.医务科必须按照以上条例做好病历查阅、复印及登记工作,保管好患者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和各种身份证复印件。

10.查阅(复印)病历,在住院病历归档前,由所在病区派医务人员送达医务科;归档后由病案室人员送达医务科。

严禁将原始病历交患方传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交送方工作人员自负。

1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负责保管。

封存的病历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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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
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包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

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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