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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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的运输一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和高风险的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概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规定涵盖了货物的分类和标记、船舶装载和卸载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船舶设备的要求以及乘员的培训等方面。

二、货物的分类和标记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在货物包装上进行相应的标记。

这些标记包括货物的名称、危险类别代码、包装组别和相关警示标志等。

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标记要符合国际标准,并应该清晰、易读。

三、船舶装载和卸载操作在船舶装载和卸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

货物在装载之前需要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按照相应的存放要求进行摆放和固定。

在卸载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避免货物的损坏和泄漏。

四、船舶设备要求为了确保船舶装载和存放危险货物的安全性,船舶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措施。

其中包括储存和处理危险货物的设施、消防设备、紧急救援装置以及通风和排气系统等。

这些设备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乘员培训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需要船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船员应该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货物的识别和分类、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

培训的内容应该涵盖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并进行定期复习和更新。

六、监督和执法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执法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船舶的装载和卸载操作进行检查和审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置。

同时,船舶运营企业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综上所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是确保运输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

船舶运营企业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的运输一直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尤其是在海上运输中更加复杂和危险。

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许多国家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并探讨其中的要点。

一、引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危险货物事故发生,以及减少环境污染的产生。

这些规定覆盖了货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记、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方面。

</p>二、危险货物的分类危险货物根据其性质和危险程度,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被分为不同的类别。

常见的危险货物类别包括易燃物质、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每种类别都有相应的规定和限制,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

三、包装和标记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货物的包装和标记至关重要。

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损坏。

而货物的标记包括标签、标志、危险货物标识等,用于指示货物的性质和危险程度,以便运输人员能够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船舶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货物和船舶本身的安全。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货物储存:危险货物必须储存在相应的储存设施中,以防止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或燃爆。

2. 船舶设备检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前,必须对船舶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并能满足运输要求。

3. 船舶航行路线:船舶在载运危险货物时,必须选择安全的航行路线,并遵守相关的航行规定和限制。

4. 紧急应急预案:船舶必须制定紧急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等事件,并进行相应的演练。

五、国际合作和监督危险货物的运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监督。

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要求各国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维护海洋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和经营者。

三、安全责任船舶的所有人、船舶经营管理者和船员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四、危险货物分类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等八大类。

五、危险货物的包装和标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包装,并明确标识货物的危险性质和相关警示信息。

六、危险货物的运输1.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按照相应规定的装载顺序和方法,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2.船舶在携带危险货物时,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承运合同船舶经营管理者与危险货物托运人必须签订明确的承运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九、危险货物事故的处置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监督检查和惩罚措施相关部门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十一、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经存在的船舶和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以上即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

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我们期待通过本规定的实施,提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促进海洋交通运输的健康发展。

贯彻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贯彻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贯彻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 年第10号令)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具体实施10号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实施10号令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可能引发的安全与环境污染问题是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身心健康和国家资源的重大问题,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

对10号令的宣贯落实,分支局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把思想统一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

通过10号令的贯彻执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通航环境和船舶技术状况、提高船员素质,更好地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要将实施10号令与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紧密结合。

《行政许可法》即将于2004年7月1日生效实施。

海事工作围绕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发展。

抓好安全工作,应尽量避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在贯彻10号令和危险品管理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监管,没有依据的许可行为要坚决取消。

在海事执法中,要注重制定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强化现场监督管理,尽快适应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三、要进一步开展区域性的10号令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10号令的贯彻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各分支局要在本辖区内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宣教活动一方面针对海事系统内部,重点在于对法规的理解,技能的提高,责任的落实;另一方面要面向管理相对人,相关部门和单位,关键在于与各级地方政府、交通部门、港口部门密切配合,增进了解,开辟顺畅的工作渠道。

要通过宣贯和培训,促进船公司、船员、旅客等全社会安全意识的提高。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在广阔的海洋上,船舶作为重要的运输工具,承载着各种各样的货物。

其中,危险货物的运输更是一项充满挑战和风险的任务。

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防止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制定并严格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常见的危险货物包括石油、天然气、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等。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从货物的包装、标记和标签,到船舶的适装条件、船员的培训和资质,再到运输过程中的监控和应急处置,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在货物的包装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规则的要求。

包装应当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压力和冲击,防止货物泄漏和扩散。

同时,包装上必须有清晰、准确的标记和标签,标明货物的名称、危险性质、应急措施等重要信息。

这就像是给货物穿上了一件“防护服”,让人们一眼就能看出它的危险所在,并知道如何应对。

船舶的适装条件是保障运输安全的基础。

船舶必须经过专门的检验和审核,确保其结构、设备、消防和通风等方面符合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

比如,船舶的舱室必须具备良好的密封性,以防止危险货物泄漏到其他区域;消防设备必须齐全有效,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灭火;通风系统要能够及时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

船员是船舶运输的关键因素之一,他们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船员要熟悉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处置方法,掌握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

在航行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对货物的状态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迅速采取正确的措施。

在运输过程中,船舶还需要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和应急预案。

运输计划要考虑航线、天气、海况等因素,选择安全可靠的航行路线。

应急预案则要明确在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包括人员疏散、救援行动、污染控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第10号令)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由7章37条组成。

该《规定》主要明确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船舶安全管理、申报管理、相关人员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事项。

1.政府部门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对过驳作业水域的通航问题进行核准或依法对相关作业进行审批,公布船舶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采取规定专用航道或航路、疏导交通、实行交通管制等必要或强制措施;负责对船舶是否符合危险货物载运船舶安全条件的状况、船员适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拟装船的集装箱危险货物进行开箱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船载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救助;对违法的船舶、船员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2.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必须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通航环境条件,落实应急预防措施。

必要时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导航或者护航。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经批准才能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提前预报告。

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海上过驳作业,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进行与危险货物有关的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作业,应得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

船舶应当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符合安全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溢油应急计划,配备应急设备。

发生应急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公司应建立和实施安全营运体系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确保船舶保持良好状态,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

载运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禁止进入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

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禁止载运危险货物。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目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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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一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
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8年7月31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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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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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颁布机构 : 交通部发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颁布时间 :2003-11-30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 有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者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必要时,还应当落实辅助船舶待命防护等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导航或者护航。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的船,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对操作能力受限制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疏导交通,必要时可实行相应的交通管制。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其他船舶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相遇,应当注意按照航行和避碰规则的规定,尽早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九条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VTS)中心报告,并接受该中心海事执法人员的指令。

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应当为向其报告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提供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服务。

第条在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船舶定线制规定,并使用规定的通航分道航行。

在实行船位报告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入船位报告系统。

第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二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

第三条申请从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险货物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船舶提交上述申请,应当申明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员名单,危险货物的名称.编号.数量,过驳的时间.地点等,并附表明其业已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齐备.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对申请材料显示船舶及其设备.船员.作业活动及安全和环保措施.作业水域等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未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排放其他残余物或者残余物与水的混合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排放。

禁止船舶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设定并公告的禁止排放水域内,向水体排放任何禁排物品。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救助计划,支援当事船舶尽量控制并消除损害.危害的态势和影响。

第三章船舶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八条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未清洁的船用载货空容器,应当作为盛装有危险货物的容器处理,但经采取足够措施消除了危险性的除外。

第九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第二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安全.防污染的强制保险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规定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凭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由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表明其业已办理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保险的证明文件。

第二一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第二二条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应当选择安全水域,远离通航密集区.船舶定线制区.禁航区.航道.渡口.客轮码头.危险货物码头.军用码头.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重要的沿岸保护目标,并在作业之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核准程序和手续按本规定第三条关于单航次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规定执行。

船舶从事本条第一款所述作业活动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第四章申报管理第二三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

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船舶载运尚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GB12268)或者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内列明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应当按照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申报手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处理(EDP)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

第二四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或者文书的情况。

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第二五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

对于申报资料明确显示船舶处于安全适航.适装状态以及所载危险货物属于安全状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批准船舶进.出港口。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一)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二)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三)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四)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五)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六)交通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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