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评述清末改革

评述清末改革摘要: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人民受到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民族危机和社会危机空前加重。
这一时期的中国正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变局”。
为了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中国人民前仆后继,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先后进行了多次变革,这些改革历经了洋务运动、戊戍维新、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四个阶段。
改革的目的虽然只是挽救清王朝的统治,但在客观上,改革是朝着民主化的方向迈进的。
受形势所迫,政府高层不得不发动改革。
此后,改革便成为时代潮流,不可遏阻,而且一次比一次深入。
改革没有达到它的最初与直接目的,但改革的启示、经验教训对现实中国的改革依然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引语:清朝末年,内外交困的危局唤起王朝统治者的自救意识,从而上演了一场由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和清末新政、预备立宪四步曲构成的改革运动。
这三场改革运动虽然失败了,但是它迈出了面向近代化的重要一步,其经验教训对于今天中国的改革仍有重大借鉴意义。
关键词: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新政预备立宪经验教训一、起步——洋务运动中国的近代史是从鸦片战争开始的。
如果说第一次鸦片战争只是惊醒了魏源等少数中下层政府官员,那么第二次鸦片战争特别是圆明园的那把大火则彻底震惊了整个清王朝。
而洋务运动就是在19世纪60年代初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过程中和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兴起的。
经过两次战争,中国出现了一批较为开明的统治阶级官员,他们较为关心国家命运,探究失败原因,认为外国只是船坚炮利,若学习了西方造船与制造武器技术,中国便不会失败。
虽然他们的思想有很大偏差,但是他们迈出了走出封建的第一步,睁眼看世界由他们开始,限于种种原因,他们的思想并没有付诸行动。
封建统治阶级中的部分成员如奕䜣、曾国藩、李鸿章、左宗堂、张之洞等为了挽救清政府的统治危机接受部分开明思想,他们认为“办洋务,师夷长技,造炮舰,可以剿发捻,勤远略,这是救时第一要务”,在清政府实际掌权者慈禧太后的首肯下,洋务派成员引进、仿造西方的武器装备和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创设近代企业,兴办洋务。
中国近代司法制度

中国近代司法制度作者:杨海浪来源:《活力》2009年第17期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发源于清末的司法改革。
这场司法改革,主要源于19世纪中叶开始的西方列强对清朝的入侵,西方国家先进的自然科学和社會科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以及对清朝的影响。
当时,一些先进分子为了摆脱贫闲落后、挨打的状况,纷纷提出学习西方,变法图强的种种主张。
经过长期曲折的斗争,清末统治者面临外敌的入侵以及国内要求变革的强烈呼声,感到当时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政治制度。
不改革已经不能维护统治秩序,1901年开始实行变法。
在司法制度方面,清末统治者采纳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和司法程序。
从历史演变看,虽然这些原则、程序未能在实践中真正推行,对后世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很大。
清末的司法改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方面。
一是在中央,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被改为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
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被改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承担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等职责的大理院。
二是在地方。
从1907年开始,京师和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各府设立地方审判厅;洲县设立初级审判厅;各级审判厅内设立专门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监视判决之执行”的检察厅;省按察史被改为负责地方司法行政事务的执法史司。
第二,司法原则方面。
采用了司法独立原则,以及回避、辩护、辩论、审判和一事不再审理等原则,并引进对抗或诉讼制度,由此建立起律师制度等。
第三,司法程序方面。
明文规定刑事、民事诉讼分立,四级三审终审制度,以及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1911年10月10日,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统治。
1912年的1月1日成立中华民国,随之组建首届临时政府,史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然而,临时政府还没来得及推行自己的政治主张,就被1912年4月成立的北洋政府所取代。
北洋政府承袭清末制,但做了一些改革。
主要有三点:一是审判分为普通审判和军事审判。
前者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后者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清末新改为何启动司法改革

专 家型人 物 ” 操刀” 封 Nhomakorabea大吏的建议 、 列强的暗示 , 吸 引
清末新政法律体制改革 ,虽然许多 新法典并没有得 到完善 ,但这场改革本 身 确实 是 中国法制 史上前 所未 有 的革 命 ,是趾高气扬 的中华法系第一次来吸
收东西各国法律优长 , 重造 中华法 系 , 为 此后 中国法律的走 向规定 了大致不变的
民事诉 讼法 》 、 《 大 清新刑 律 》 、 《 民律 草 案》 等。 这几部根本大法分别在程序法和 实体法领域 为后来的法律现代化奠定了 良好基础 , 开 了一个很好 的先例 。
其价值趋向不言而喻 。
对清廷而言 ,修订法律或许 只是一
个权宜之计 , 只是对列强的应付 , 只是使 中国法律怎样更好地 与西方接轨 ,不至 于直接冲突 , 屡屡吃亏 。然而当沈家本 、 伍廷芳等人对大清王朝现行法律条文进 行全面清理之后 , 发现问题 相当复杂 , 深 切认识到所 谓独树一帜的 中华法系确实 到 了非改不可的程度 。 在他们看来 , 这种
国际规则。 所 谓参酌各国法律 , 其实就是 要将中国现行法律根本改造 ,使之与国 际接轨 , 与世界同步 , 通行 中外。
在 晚清 司法改革运动 中, 沈 家本 、 伍
经过几 年精 心准 备,沈家本等人主 持 的重要机 构“ 修订法律 馆 ” 于1 9 0 4年 5月 1 5日正式开张 , 这个机 构在袁世凯 等督抚 大力支持下 ,高薪聘请 日本法律
芳对东西各国近代政治制 度 、司法体制
章程》 、 《 商标 注册 试办 章程 》 、 《 商 人通
例》 、 《 公 司法》 、 《 破产律 》 、 《 各级 审判厅 试办章程》 、 《 法官考试细则》 、 《 集会结社 律》 等, 都是 当时迫切需要 的法律法规 ,
评述清末变法的成败及启示

评述清末变法的成败及启示摘要: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清政府,清政府不得已实行至上而下的“变法自强”改革。
虽然清末变法的失败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但是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的近代化,认真总结其成败得失将会给我国当前改革带来深刻的历史启示。
关键字:清末变法改革资本主义披一路风尘,数千载风流,璀璨的中华文明长河,从洪荒奔向文明,从远古奔向未来,带着一路欢歌,也带着一路血泪,一路呐喊,留下了诸多硕果和丰碑,也记下了诸多的心酸和遗恨。
鸦片战争的一声炮响,震撼了风雨飘摇的清政府封建专制统治,揭开了中国由封建社会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序章。
尽管已经数次试图摆脱欧美列强铺就的轨道,走自己的路,但每次倔强抗争的结果,无不以头破血流为代价,徐羽归来。
欧美列强挥舞的大棒如同不可跳越的魔棒,逼迫衰亡民族重新塑造着自己的形象,重新择取民族生存的道路。
为救亡图存,清廷自光绪二十七年开始,先后宣布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进行法制改革。
至宣统三年清帝逊位,变法共进行了十余年,仿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中华法系转型进入近代化。
清末变法活动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从1901年到1906年是“新政”时期,从1906年到1912年清朝灭亡为“预备立宪”时期,这两个时期为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修律活动,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
1一、清末变法的历史意义清末变法是中国早期现代化的终点,代表了中国的合法团体探求现代化道路的最高水准;它也是中国新一阶段现代化运动的起点,它以并非自愿的自我毁灭为代价,推动了辛亥革命后中国现代化运动的全面启动。
它是中国现代化运动历史上的里程碑和分界线。
洋务运动、戊戌维新、清末新政,是中国早期现代化运动中依次衔接,步步深人的三次改革尝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现代化历程链条。
每一次改革运动,所昭示的都是渐次接近于现代化运动的终极目标,呈现出越来越接近,但却始终难以相交的历史态势。
洋务运动在短时间内通过大量金钱组建起来的看似豪华的近代化军队最终也被战争无情的证明了一切不过是南柯一梦,只新其貌、而不新其心的洋务运动注定无法改变历史的走向。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内容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内容:(1)清末对司法机关的调整。
①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司法与行政分立,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2)清末在司法制度上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
①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②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③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公开审判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的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真正实施。
④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⑤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刍议清末的司法机构改革

革 无疑是最 具实质 意义 的举措 。它不 仅使 中国传统 的司法制 度 的残酷 、 断、 专 腐败 在清 末走 向极致 , 以至 于“ 在中国对任何阶层 产 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 从而开始走 上近代化 的轨道 : 而且促成 了
政 体的近 代转 型, 中国向着 宪政 的 目标迈 出了根 本性 的一步 。 使
、
清末 司法机构 改革 的肇因
清 朝 的司法 体制 , 为中 央、 分 地方两 级。 中央 , 在 掌管 司法 事 了行政 司法 不分所造成 的危害 : 今 E积 弊之难清 , “ l 由于权 限之不 务 的部 门是“ 三法 司” 即刑 部 、 察院 、 理寺 。 , 都 大 在具 体掌管职 能 分 , 以行政官 而兼有 司法 权 , 必有 藉行政之 名义, 则 创为不平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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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清末 的 司法机构 改革
严 晶
摘 要 以‘ ‘ 司法独立” 目 为 标的清末司法改革, 建立了从 中央到地方的新型司法机构, 为清未司法转型奠定了基础。本文 试 阐述 清末 司法机构 改革的具体 内容 , 论述从 中央到地 方的机 构转型 , 示其对清末 法制 变革 的影响 , 展 并探讨其对 当今 法制
部无 司法可 言” 传统 司法 在体 制上存 在 的根 本弊端 是司法不 。 独立 。司法与 行政 合~的 体制致 使 司法权不 能由独立 的机关行
而在这场 史无前例的司法变 革中 , 中央司法机构 的调整无疑是重 使 , 造成审判 权难 以统一 。司法 非 由专 门机关行使 , 致使司法的
县为 第一 审级 , 有权 决定笞 、 、 杖 徒刑案件 。府 为第 慢、 痛苦 、 曲的, 扭 但毕竟中 国社会 自 的运动方 向已经 不可遏制 应分 为 四级 :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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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一、清末司法改革的肇因
(一)清末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
在经历了西方列强的摧残和西方先进文化的冲击之后,维新派即改良派应运而生,他们对清末的形势和局势进行了分析和考量。
于是他们,文化上主张兴办西学,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其代表人物有康有为、梁启超,作为维新派核心人物的康有为,依照西方的政治原则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旨在建立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主要精神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他在上奏光绪皇帝书中:“泰西近政论,皆言三权”[1]康有为以此来表明外国强的内因,想借助别国的内因来改变中国的现状改变中国的外状,康有为是君主专制的坚强的守护者,他的提议也只是为了改变当时的统治危局,属于改良派的范畴,所以在当时的背景下,其提倡的改革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在当时的病况下,不下猛药是难以治愈的,而其药方只是治标不治本的“西药”而已。
清末司法改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清王朝预图通过司法改革收回其领事裁判权,清末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司法主权遭受了极大的冲击和
破坏,面对这样激荡的时局,清王朝也欲通过改革恢复自己的司法以及领土的主权,从此恢复自己“天朝上国”的傲慢,而要后恢复其“傲慢”仅仅改变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清末统治者却自视甚高,最终的失败也许打破了清末统治阶层的美梦。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渊源
清末司法改革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在经历了国内外双重打击的清政府,陷入了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强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司法主权和领土主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和冲击,因此,清政府不得不通过前往各国考察宪政的满清贵族的所见所闻,清朝统治者认识到,立宪与君主专制并非水火不容,如果两者处理的好,立宪甚至可以不仅无损于君主专制,还有可能成为君主专制神圣的外衣,为其继续进行专制统治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庇护,而且还有利于皇权的巩固,缓解国内矛盾、缓冲民族矛盾以此弱化人民的反抗意识继续其统治。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
清末修律体现在多个方面上,在内容上,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一方面吸收各国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术语,将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术语用于中国的传统的法律之中,修律始终是在“务期中
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指导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在修订的律法中也有很有借鉴价值的法律,其中《刑事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虽然也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但是其风格无论是在当时还是现在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价值。
(一)清末司法改革中新式中央审判机关以及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晚清仿行宪政从官制入手,是立宪考察大臣总结日本实施宪政经验的结果。
他们认为日本立宪的成功,“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
诚以未改官制以前,任人而不任法;即改官制以后,任法而不任人。
”[2]
司法行政机关的改革:在中央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
在地方,改省级的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掌管地方司法行政及司法监督。
全国法院和检察厅都要受法部的行政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厅都要受各省提法使司的行政监督。
审判机关的改革:在中央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有权解释法律,监督地方各级的审判活动,大理院设置正卿、少卿各一人总理院务活动,并设置刑事科、民事科及相应的审判庭。
检察机关的改革: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
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除上述改革外,中央继续保留督察院,设都御史,执掌监察弹劾官员。
[3]
(二)清末司法改革中改良监狱及监狱管理制度
清朝末年的司法改革制度中监狱的改良和狱政制度的改变是清末司法改革由传统法制转向近现代法律制度的转变中迈出的坚实的一步,这不仅打破了封建传统的监狱及狱政制度,也为清末司法改革的其他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清末监狱制度改革使得封建统治者得以彰显其人性化的一面,而这一人性化不会是偶尔的,该制度将会被长久的使用,而后来证明这一制度很极具远见的。
清朝末年实行监狱改革,本着儒家的仁义思想和西方的博爱精神,沈家本等人提出了改良监狱的主张,着手建立新监狱,并起草了监狱律。
新草监狱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古自古以来监狱作为诉讼关押场所的传统制度。
主张监狱的主要作用在于“感化人”,而非“苦役人侮辱人”,并设置了“罪犯习艺所”,让狱中犯人习艺,改善狱囚的待遇,给予犯人自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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