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0322]《民法分论》大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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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民法分论机考作业答案

2018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民法分论机考作业答案
第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8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刘明欲向林风借款,林风要求刘明以其自住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但二人对房屋做抵押还是质押产生了疑虑,请回答抵押与质押的概念,并比较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答案:债权让与有效成立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债权转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一、物件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1.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2.对物替代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是为物的损害负责的行为。
二、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本科0322民法分论考试答案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本科0322民法分论考试答案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5年12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4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甲欲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抵押,请根据《物权法》内容,回答我国可抵押财产和不得用于抵押财产的范围,以及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答:(1)乙以无因管理找甲支付支出的相应费用,理由成立。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无因管理的效力包括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计算义务。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应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无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其二,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如有过错,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

0322]《民法分论》答案

0322]《民法分论》答案

0322]《民法分论》答案XXX的课程考试试题卷B共有按份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甲有所有权,乙和丙有使用权的情况下,甲在乙的房屋上方架设悬空水管方便自己使用山泉水。

乙认为如果水管破裂会使房屋漏水,请求甲将水管移走,但甲认为乙房屋上方是空气,并非为乙所有,且现在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所以拒绝移走,因此产生了纠纷。

在单项选择题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的说法是属于用益物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时间是在登记时。

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甲的渔船与船桨。

在甲、乙、丙共同修建的楼房中,乙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甲与乙约定租赁乙的房屋居住20年,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加高了6米,导致邻居丙的房屋采光遭受严重影响。

对此,丙可以以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由要求乙拆除加高部分。

1.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可以先通过丙的抵押房屋实现债权,只有在无法清偿时才能要求XXX承担保证责任。

2.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只能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此段。

3.进行临床试验前,需要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详细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时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4.预告登记是为了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5.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同。

原始取得是指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而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原始取得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和添附,而继受取得则包括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继受取得。

6.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7秋西南大学[0322]《民法分论》网上作业答案

17秋西南大学[0322]《民法分论》网上作业答案

1、下列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 地上权. B. 典权.地役权.留置权2、甲到乙餐厅就餐,被邻桌的丙扔来的盘子砸到头受伤,如果在本案中乙无过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只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可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可对乙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均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下列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是()。

.劳动局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行道树折断致人损害.坏境污染致人损害.核设施致人损害4、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后扬长而去,致丙骑摩而倒向旁边,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甲和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乙和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甲、乙和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5、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是()。

.产品责任.建筑物隔置物脱落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6、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是所有权继受取得.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是所有权继受取得.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是所有权继受取得7、某公司为安装下水管道,在马路一侧挖沟,并于夜间在沟边设置了警示灯。

一日,因电线老化导致警示灯熄逆行途经此处,摔入沟内并受伤。

甲遂向该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即使甲有过错,也不负任何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害是甲不慎所致.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安装公司对于电线短路有过错。

而行人逆向行驶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加害人的过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安全警示电灯的电线短路属于意外事件8、张红将自家病猫带到兽医李某处医治,治疗好后医疗费100元,张红不愿支付,李某遂将猫扣下,告诉张红钱,就把猫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

【西南●最新版】[0322]《民法分论》下网上作业及课程考试复习资料(有答案)

【西南●最新版】[0322]《民法分论》下网上作业及课程考试复习资料(有答案)

[0322]《民法分论》第三次作业[判断题]质押只针对动产,抵押只针对不动产。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机动车抵押权的设立,如未经登记,则抵押权无效。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物权并存。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某甲趁某乙熟睡,将某乙的头发剪掉,甲侵犯了乙的健康权。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甲花400元从A商场购买一台取暖器,使用时因漏电致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经查该取暖器是B厂生产的。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只能起诉A商场赔偿400元,不能要求B厂赔偿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按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甲花400元从A商场购买一台取暖器,使用时因漏电致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取暖器漏电是由于A商场保管不善造成,甲可起诉A商场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保证属于债的保全。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甲向乙借款,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

甲在交付时,将配套的牵引绳一并交付给了乙。

乙发现母牛在甲处已经受孕,在质权存续期间,生下小牛,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

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母牛、小牛、及牵引绳。

参考答案:正确[判断题]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

参考答案:正确[判断题]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参考答案:正确[判断题]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只要损害的造成有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行为人都不用承担责任参考答案:错误[单选题]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

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

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

2019年西南大学作业答案[0322]《民法分论》

2019年西南大学作业答案[0322]《民法分论》

0322 20191单项选择题1、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承担连带责任 . 承担无过错责任 .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 )。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 )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不动产或者动产 补偿 .动产,不动产不能征用 返还 .不动产或者动产 返还 . 不动产,动产不能征用 补偿3、甲在某娱乐场所唱歌,被醉酒的乙殴打致伤,对于甲的损失,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乙承担侵权责任,娱乐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乙和娱乐场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娱乐场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 乙和娱乐场所都有过错,各承担一半赔偿责任4、甲购买乙的二手电脑,与乙约定,付五成价款后,电脑先拿走,明日付完全款。

甲付款后,将电脑拿到维修人丙处重装系统和显卡。

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当晚甲在使用电脑时因显卡问题造成电脑毁损。

下列说法中正确是()。

.A. 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电脑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钱款未付完.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未付完全款,不是电脑的所有权人.甲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留置权人可任意确定履行债务的期间.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半年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一年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6、甲花费数月时间完成了一副油画,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将其装裱后陈列于客厅。

2019年6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大作业答案-0322 《民法分论》.doc

2019年6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大作业答案-0322  《民法分论》.doc
三、谈谈您对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理解。
答:
一、债的概念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在所有权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亦即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皆为义务人。所以,所有权又被称为绝对权、对世权。在债的关系中,由于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所以,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四、谈谈您对债务承担的概念、要件和效力的理解。
答: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最明确之规定。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第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第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西南大学《民法总论》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西南大学《民法总论》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判断题]某甲租住某乙房屋,到期后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1年。

参考答案:正确2:[判断题]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和超越代理权不属于滥用代理权,而是无权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正确3:[判断题]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

参考答案:正确4:[判断题]公民的出生日期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参考答案:正确5:[判断题]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正确6:[判断题]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错误7:[判断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是一致的。

参考答案:正确8:[判断题]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即使其仍然活着,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也均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9:[单选题]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合伙组织。

在经营中,甲因个人原因急需用钱,欲将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10万元转让。

丁是甲的朋友,愿出11万元购买,乙提出愿出与丁相同的价格购买。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应()。

A:卖给丁B:卖给乙C:由甲选择卖给丁或乙D:卖给丁和乙各一半参考答案:B10:[判断题]如受赠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错误11:[判断题]参考答案:正确12:[论述题]王某欲赴日本探亲,邻居陈某特别委托王某购买照像机一部。

两月后,王某回国,带回照像机,价值3000元,送至陈某家。

但此时陈某已经去世,陈某儿子以父亲已去世为由拒收。

陈某委托王某买照像机的行为属于民法何种关系调整?由于陈某死亡,需要发生何种情形,陈某的儿子必须接受照像机假设陈某未亡,王某在日本未买到照像机,但考虑到陈某家缺一台电视机,于是购回一台电视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又假如王某因有事未去日本,他未与陈某协商,委托去日本的朋友买回照像权,陈某有无权力拒收,为什么?参考答案:答:陈某委托王某买照像机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陈某的儿子必须接受:(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陈某死亡的;(2)被代理人陈某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陈某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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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系的多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意思联络,但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8年12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请谈谈您对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的理解。
2、王红将电脑借给李明使用,李明未经王红同意,将王红的电脑在二手市场上卖给了刘某,王红找到刘某,认为自己才是所有权人,要求刘某归还,刘某对此予以拒绝。请问:《物权法》中何种制度可以保护刘某的权利,并谈谈您对此种制度的理解。
3、请谈谈您对债权人代位权概念、构成要件及效力的理解。
4、请回答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请回答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具体责任承担情况,并各举一例说明。
答案→

1.1、(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财产权。物权的特征为:第一,物权是绝对权;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第三,物权以物为客体;第四,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物权的效力为:第一,物上请求权效力;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二,优先效力;第三,追及效力。
5.答: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实际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法律规定,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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