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险船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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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的船舶保险

保险行业的船舶保险

保险行业的船舶保险船舶保险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主要目的是保障船舶所有者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意外和损失时获得经济赔偿。

本文将从船舶保险的定义、保险类型、索赔程序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船舶保险的定义船舶保险是指船舶所有者或运营者购买的一种保险,目的是为了在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货物丢失或航次延误等情况下获得经济保障。

船舶保险主要覆盖船舶本身及其相关财产,以及在船舶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第三方损失。

二、船舶保险的类型船舶保险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船体保险:对船舶本身进行保险,包括船体结构、设备、配件等。

船体保险通常覆盖碰撞、沉没、着火、爆炸以及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

2. 引航保险:主要针对船舶在进出港口、航道引航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包括航道导航错误导致的船只搁浅、漂流等情况。

3. 第三方责任保险:保障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的第三方损失,如碰撞他船、渔网等造成的航道阻塞、船只损坏等。

4. 机器损坏保险:主要针对船舶相关机器设备的损坏和维修费用。

5. 货物保险:保障船舶运输的货物在途中可能发生的丢失、损坏等情况。

三、船舶保险的索赔程序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船舶所有者或运营者需要进行如下步骤来完成保险索赔程序:1. 报案:将保险事故及相关损失情况报告给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事故报告、损失清单、船舶拍照等。

2.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会根据报案情况派员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以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范围。

3. 理赔定案:保险公司将在调查核实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船舶保险条款,进行理赔定案以确定赔偿金额。

4. 赔付:保险公司将根据理赔定案,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方式进行赔付,以帮助船舶所有者或运营者弥补经济损失。

四、船舶保险行业发展趋势随着全球海上贸易的快速增长和航运技术的不断发展,船舶保险行业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机遇。

1. 风险评估技术的应用:通过运用先进的风险评估技术,保险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评估船舶所面临的风险,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提高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

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

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作为一名多年工作经验的幼儿相关工作者,我深知保险在人生中的重要性,特别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今天,就让我来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的相关事宜,让大家轻松了解理赔流程,为你的船舶保驾护航。

一、了解保险条款在理赔之前,要清楚保险条款。

中保财产保险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包含了船舶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全损险等,保障范围广泛。

在购买保险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理赔准备材料理赔过程中,准备齐全的相关材料是关键。

主要包括:1.保险单证:包括保险单、保险卡等。

2.事故证明:船舶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并取得事故证明。

3.损失清单:详细记录船舶损失的物品和金额。

4.费用发票:包括修理费、拖吊费等。

5.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三、理赔流程1.发生事故后,及时拨打中保财产保险客服,进行报案。

2.按照客服人员的指引,准备好相关理赔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5.理赔完成后,申请人可拨打客服进行查询。

四、注意事项1.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船舶的实际情况,包括船龄、船型、航区等。

2.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3.在发生事故后,要尽快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保留好与理赔相关的所有证据,以便在理赔过程中提供。

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

中保财产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咱们都知道,在广阔的沿海内河上,船舶就是我们的腿,带着我们走遍每一个角落,寻找生活的机会。

但是,船舶出航就像是在刀尖上跳舞,一不小心就会遇到各种风险。

这时候,船舶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今天咱们就聊聊中保财产保险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让这艘保险的船,载着咱们平安渡过风险的海洋。

船舶险和保赔险保障范围

船舶险和保赔险保障范围

船舶险和保赔险保障范围船舶险和保赔险是两种常见的保险类型,它们提供了对船只及其所载货物和人员的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险和保赔险的保障范围和特点。

一、船舶险保障范围船舶险是指对船只本身及其所载货物和人员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

船舶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只本身的保障:船舶险可以对船只本身进行保险,包括船只的损失或损坏、沉没或失踪等情况。

无论是因为自然灾害、事故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船只损失,船舶险都能提供相应的赔偿。

2. 货物的保障:船舶险还可以对船上所载货物进行保险。

无论是因为船只的事故、货物的丢失或损坏,还是因为海盗劫持等原因导致货物遭受损失,船舶险都能提供相应的赔偿。

3. 人员的保障:船舶险还可以对船上的人员进行保险。

无论是船上工作人员还是乘客,如果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残疾,船舶险都能提供相应的赔偿。

船舶险的保障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它可以为船只的所有者、货物的所有者和乘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二、保赔险保障范围保赔险是指为船只所有者提供的一种保险形式,它主要是为了保护船只所有者免受船只丢失或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保赔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只的损失或损坏:保赔险可以对船只的损失或损坏进行保险。

无论是因为自然灾害、事故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船只损失,保赔险都能提供相应的赔偿,帮助船只所有者恢复损失。

2. 船只的丧失:保赔险还可以对船只的丧失进行保险。

如果船只在航行过程中丢失或被盗,保赔险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帮助船只所有者弥补经济损失。

3. 船只的责任:保赔险还可以对船只所有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保险。

如果船只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保赔险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帮助船只所有者承担责任。

保赔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针对船只所有者的经济损失进行保险,确保他们在船只丢失、损坏或责任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三、船舶险和保赔险的区别船舶险和保赔险都是针对船只及其所载货物和人员进行保险的形式,但它们在保障范围和保险对象上有所不同。

船舶保险概述

船舶保险概述

船舶保险概述什么是船舶保险?船舶保险怎么办理?都有哪些分类?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险种之一,一般为内河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程保险单。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各种水上风险。

具体有以下几项:1、海上灾害,即在海洋运输中所遭遇的恶劣天气、海啸、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2、船舶失踪,指船舶在海上航行,因遇大风或其他海难中失踪且通过委请有关方面进行搜寻,仍无法确定船舶去向和下落,只要超过规定时间,即可按推定全损处理;3、碰撞与碰撞责任,是指船与船相碰、船与码头和其他固定建筑物碰撞等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

船舶碰撞责任则是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对碰撞责任的划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可抗拒力所致,如台风造成的失控,碰撞船舶与被碰撞船舶双方损害自负;二是由单方面过失所致,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过失方承担,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港内行使或锚泊等过程中;三是互有过失所致,其损害赔偿责任要按每一方的过失程度的比例,各自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对船舶碰撞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对船舶碰撞责任的保险则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

船舶保险的几项特殊规定条款如下:姐妹船条款。

姐妹船是指两条或数条船舶同属一个船东所有。

姐妹船之间的碰撞或救助不构成法律责任,因此不产生赔偿责任或给付救助报酬的义务。

但实际上同一船东的船舶相撞或救助总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了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对姐妹船可视同分属两个船主所有,对它们之间发生的碰撞,按照裁定的责任负责赔偿,对他们之间产生的救助,也按照一定救助惯例支付救助费用。

但对此必须由仲裁人作出公断。

碰撞与碰撞责任条款。

碰撞指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人只承担其本身船舶的损失。

碰撞责任指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人对被碰撞船舶以及其他物体应负的赔偿责任。

沿海船舶保险年费率 - 中国人民银行

沿海船舶保险年费率 - 中国人民银行
F3=F1×(1-20%)
5.江海直达船舶按高一档费率取。
6.航行于无限航区的船舶费率分别在F、F1、F2的基础上增加20%。
7.凡船舶航行不止一类航区的则应以其中较高的一档费率计算。
8.二十年以上船龄的船舶不保一切险。
9.总公司可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在此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
10.船舶吨位证书无总吨记载的,一律按载重吨计算。
1.2
2.5
2.0
功率
拖轮
3001千瓦及以上
0.5
0.75
751-3000千瓦
0.7
1.0
750千瓦及以下
0.9
1.0
1.2
沿海船舶保险年费率
一、沿海船舶保险一切险年费率
航行区域
费种
率类
吨位
或主机功率
基本费率(%)
备注
钢(铁)质船壳
木质船壳
其它
机动船
非机动船
机动船
非机动船
机动船
非机动船
船舶吨位
30001总吨及以上
0.5
1.表中所列费率为船龄在三年以下(含三年)船舶的费率。三年以上船龄的船舶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F1=F×(1+10%)y-3
F1=F×(1+10%)y-3
F1:所需费率F:表中所列费率
Y:船舶实际船龄
2.表中“本质船壳”包括铁(钢)结构的船壳。“其它”是指除钢木以外的材料建造的船舶。
3.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油船和船速达到或超过30节以上的高速船,其费率增加20%。其计算公式如下:
F=F1×(1+20%)
4.测量船、消防船、交通船、巡逻艇、供应船和工程船,其费率降低20%。计算公式如下:

船舶保险保险单

船舶保险保险单

船舶保险保险单船舶保险保险单是指船舶保险公司签署的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在合同期内保证赔偿被保险人发生的某些意外风险损失。

船舶保险保险单通常由船东、船主、货主、承租人等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也是一种保护自己财产风险的有效方式。

船舶保险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货物运输险、海上货物保险、船体损失险、责任险等。

因此船舶保险保险单涵盖范围比较广泛。

以船体损失险为例,该险种覆盖的风险包括船只遇险、沉没、火灾等等各种非人为因素。

一旦被保险人出现以上风险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船舶保险保险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被保险人信息:包括被保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生效的起止时间。

通常以一年为周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续约。

3、保险对象:指被保险的船舶类型、船龄、产地、目的地等信息。

4、保险费用:即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费,根据被保险对象的风险等级进行定价。

5、保险责任: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关内容根据各种险种而异。

比如对于船体损失险,保险公司一般承担保险金额和船舶实际价值两者中较小的一部分。

6、免赔额:即在保险公司开始赔偿之前,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一定金额损失。

通常,免赔额的高低与保险费的高低成正比。

7、赔偿方式:即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的赔偿方式。

比如,被保险人遇到船只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现金赔付或者修理费用付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保险保险单内容的不同对于被保险人的权益有较大差异。

因此,在购买船舶保险保险单时,被保险人需要认真阅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于被保险风险和保障范围进行详细了解,并评估各项费用和利益,以便做出正确的保险决策。

总之,船舶保险保险单是保护自己船舶财产风险的重要方式。

在船舶运输过程中,仅靠自身的谨慎和预防是无法完全避免一些人为因素和自然环境的不可预知风险的。

只有在船舶保险公司的保障下,船东、船主、货主、承租人等才能放心地进行船舶运输,最终在保险公司为保障自己的财产提供重要的保险保障。

船舶保险理赔流程

船舶保险理赔流程船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船舶所有人提供的一种金融保险产品,主要以船舶意外损失为理赔对象。

保险公司在接到船舶保险理赔申请后,将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理赔。

下面将详细介绍船舶保险理赔的流程。

Step 1: 报案登记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必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登记。

报案时需提供相关证据及资料,比如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事故经过等信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分派一名理赔专员负责该案件,并给予报案编号。

Step 2: 现场勘查和取证保险公司将根据报案内容派遣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此过程中,保险公司会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损失程度以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要素,同时会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当事人证言等。

Step 3: 理赔申请审核在现场勘查和取证结束后,保险公司将对船舶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保险公司将核对保险合同条款、事故发生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补充证明文件。

Step 4: 经济赔偿计算在完成理赔申请审核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赔偿条款和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经济赔偿的计算。

此过程中,保险公司将根据船舶的价值、损失程度、修复费用、船舶货物价值等因素,计算出应当赔付的金额。

Step 5: 理赔通知和支付一旦保险公司完成经济赔偿的计算,将会向申请人发送理赔通知书。

该通知书将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赔偿金额和理赔条件。

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书后,进行申诉或同意接受赔偿。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确认后,将会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

Step 6: 现场维修和费用支付如果船舶需要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可能会协助申请人寻找合适的维修点,并支付维修费用。

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关的维修指南和评估,以确保维修质量和费用符合标准。

Step 7: 理赔跟踪和处理理赔完成后,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跟踪和处理。

如果申请人对赔偿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

保险行业的船舶保险计划

保险行业的船舶保险计划船舶保险是保险行业中一个重要的领域,为船舶及其货物提供了保障。

船舶保险计划是许多船东、货主以及航运公司必须考虑和购买的重要保险形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保险计划的基本背景、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常见的保险类型。

一、船舶保险计划的基本背景船舶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旨在保护船舶及其周边利益免受损失。

船舶保险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保障,以应对发生的意外事件,例如船只沉没、海盗袭击、碰撞事故等等。

船舶保险计划为船东提供了经济保障,使其在面对船只遭受损坏或丧失时能够得到赔偿。

二、保险责任范围船舶保险计划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险责任:1. 船体保险:主要覆盖船只本身的损失或者丧失。

不论是由于天灾人祸还是船只自身原因而引起的损坏,都可以得到理赔的保护。

2. 船舶设备保险:是针对船上设备的损坏或者丧失提供的保险服务。

这些设备包括引擎、锚、钢索等重要部分。

3. 运输货物保险:主要保护从始发港到目的港之间所承载的货物,以防遭受任何损失。

4. 第三方责任保险:主要是应对船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的赔偿责任。

三、常见的保险类型在船舶保险计划中,常见的保险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 全险:全险是最完备的船舶保险形式,涵盖多方面的风险。

无论是船舶本身的损失还是第三方责任的赔偿,全险都能提供全面的保障。

2. 投保WAR保险:WAR保险是针对战争、冲突、海域封锁等风险的专门保险。

这种保险形式适用于航行区域相对危险的航线或者时间段。

3. 投保海盗保险:针对海盗袭击风险提供保护的海盗保险得到许多商船船东的青睐。

这种保险形式可以在船只遭遇海盗袭击时提供赔偿和协助。

四、船舶保险的价值和意义船舶保险计划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对于船东来说,船舶是一项巨大的投资,保险计划能够为资产提供保障,减少经济风险。

对于货主来说,保险计划可以保护他们的货物免受损失。

同时,船舶保险计划对于整个航运业也起到了促进作用,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展。

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

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一、概述船舶保险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保险,它涉及到航运、海洋事业和国际贸易等诸多领域。

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理赔条件等内容,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船舶保险的基本原则1. 保险合同订立时,船舶保险人应按照互惠原则和合同自愿原则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其他保险条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2. 船舶保险的签订应依法合规,保险合同应符合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免赔额、保险责任、特别约定等内容;4. 船舶保险合同应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三、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的重要内容1. 保险标的: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船上设备、货物等;2.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确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3. 保险费率: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费率,确保保险费的公平合理;4.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期间,确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免赔额,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免赔额的具体金额或比例;6.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条件,确保被保险人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补偿;7. 特别约定:保险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特别约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明确规定。

四、船舶保险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条款的解释和适用1. 关于保险责任的解释: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免责条款等内容应予以明确解释,确保被保险人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赔偿;2. 关于特别约定的适用: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对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守特别约定;3. 关于保险事故的处理: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理赔,保险人应及时、合理地进行赔偿;4. 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当双方发生保险纠纷时,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仲裁等。

有关国内船舶保险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国内船舶保险单国内船舶保险是指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船舶保险,主要保障船舶在航行中的风险和意外损失。

下面将从保险保障范围、投保程序和理赔流程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保险保障范围国内船舶保险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险保障:1.船体保险:主要保障船舶在航行中遭受的碰撞、沉没、火灾、爆炸等意外损失。

2.船载货物保险:主要保障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滞压等意外情况。

3.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船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的赔偿责任。

4.船用设备保险:主要保障船舶上的航行设备、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发生故障或损坏时的修理和更换费用。

二、投保程序购买国内船舶保险的投保程序通常如下:1.选择保险公司:根据船舶的种类和用途以及保险金额等因素,选择一家有良好信誉和健全理赔服务的保险公司。

2.填写保险申请表: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填写详细的保险申请表,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内容。

3.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船舶的购买合同、船舶证明文件、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材料。

4.支付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公司的报价,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5.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与投保人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三、理赔流程在船舶遭受风险或意外损失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申请。

一般的理赔流程如下:1.立案申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立案申报,并提交必要的理赔材料,如事故经过、现场照片、相关证明文件等。

2.理赔调查:保险公司会派专业人员进行理赔调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损失程度,可能需要现场勘查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3.赔偿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会做出赔偿决定,并向投保人发出赔偿通知书。

4.赔偿支付:投保人在收到赔偿通知书后,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账户信息,保险公司会及时将赔偿款支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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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

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五)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六)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七)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八)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九)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十)保险船舶被征用或被征购;三、免赔额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

(一)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

(二)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本条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

四、海运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一)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二)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三)保险船舶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

五、保险期间本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一)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

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到期时,如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

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二)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

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一)一旦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本保险自动解除。

(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期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自动解除。

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自动解除。

七、保费和退费(一)定期险: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

如保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交付,但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全损时,未交付的保费要立即付清。

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费:1.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应自保险终止日起,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

2.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停泊超过30天时,停泊期间的保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50%计算,但本款不适用船舶发生全损。

如果本款超过30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

(二)航次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八、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一经获悉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船在国外,还应立即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及时提交保险单正本、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公司在60天内进行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而采取措施,不应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或对双方任何其他权利的损害。

(四)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五)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诉讼时效;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保险人代位求偿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益受到损害,保险人可相应扣减赔款。

九、招标(一)当保险船舶受损并要进行修理时,被保险人要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对受损船的修理进行招标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

(二)保险人也可对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或要求再次招标,此类投标经保险人同意而被接受时,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而发出招标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

但此种赔偿不得超过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30%。

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决定的修(三)被保险人可以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地点,如被保险人未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那样行事,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决定的修理地点或修理厂商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十、索赔和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全损1.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作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3.当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

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三)部分损失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

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

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干船坞时,保险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

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四)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本保险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五)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本保险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六)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本保险予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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