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险体育健身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一、保险合同的目的本保险合同旨在为乙方在参与运动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险保障。
二、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条款,对乙方在参与运动活动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进行赔付。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乙方所选择的保险计划,对乙方在运动活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进行赔付。
三、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保险生效日起至保险到期日止。
2. 保险到期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一年。
四、保险金额1. 乙方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2. 保险金额一旦确定,将作为乙方在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最高赔付限额。
五、保险费1. 乙方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六、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保险事故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乙方提供的材料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款。
七、保险合同解除1. 乙方有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
2. 保险公司有权在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八、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渤海财险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综合险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综合保险条款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综合保险一、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3.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4.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
(二)责任免除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1.1.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财产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虫咬、鼠灾、锈蚀、腐蚀、自然磨损以及损耗;2.保险财产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虫咬、鼠灾、锈蚀、腐蚀、自然磨损以及损耗;2.场内球道因季节性枯萎、虫灾、人为的践踏、维护不周所造成的损失;下水道不畅或管道破裂引起的球道损失;3.场内球道因季节性枯萎、虫灾、人为的践踏、维护不周所造成的损失;下水道不畅或管道破裂引起的球道损失;3.4、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本身的损失;5.5.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6.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6.盘点时发现的短缺;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7.8.贬值、丧失市场价值等其它后果损失;贬值、丧失市场价值等其它后果损失;8.9.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9.球道、草坪因干旱、霜冻、严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10.球道、草坪因干旱、霜冻、严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10.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11.1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由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和范围

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和范围
1、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
根据不同险种,人身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身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对被保险人支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受伤,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给被保险人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金用于支付意外伤害治疗费用。
(4)住院津贴: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给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住院的费用。
(5)费用补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葬礼费用、残疾再就业费用、残疾交通设施、残疾用品等),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给被保险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
2、人身意外险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也可以分为两类:
(1)有限制责任:指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只承担有限制的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只会支付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某些特定损失的赔偿金。
(2)无限制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一定金额的无限制责任,在意外事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背景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提供经济保障。
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保险费率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旨在制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确保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费率制定原则1. 公平原则:保险费率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职业等个人特征。
2. 稳定原则:保险费率应当稳定,不得频繁调整,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
3. 风险原则:保险费率应当与被保险人的风险相匹配,高风险群体应支付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率。
4. 透明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示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三、费率计算方法1. 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
2. 统计数据:保险公司应当收集和分析相关的统计数据,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率、理赔金额等,作为费率计算的依据。
3. 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统计数据和市场需求进行费率调整,但调整幅度应当合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备。
4. 公示和告知: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公示保险费率,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告知被保险人费率的计算方法和调整规则。
四、费率监管1. 监管机构:保险费率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费率进行审查和监督。
2. 合规性审查:监管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费率制定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费率计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费率规定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五、投诉处理1. 投诉渠道: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投诉渠道,接受被保险人和利益相关方的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2. 投诉处理程序: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程序,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3. 投诉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投诉情况。
六、费率公示1. 公示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公示保险费率,包括费率计算方法、调整规则等,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渤海财险附加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合同约定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一致。
第四条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第五条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给付天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给付天数等于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减去免赔天数。
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及免赔天数由合同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对同一次保险事故所承担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90天为限,在保险期限内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原因除外第六条 原因除外除主保险合同下的各项责任免除外,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二)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治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第八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款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在投保时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和保险公司的批准予以确定。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人身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
第五条人身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车祸、飞行事故、火灾、爆炸、坍塌等意外事故;(二)溺水、崩塌、漏电、中毒、窒息等非意外事故;(三)因参与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等导致的意外事故;(四)被保险人猝死或中毒;(五)其他被保险人因非疾病因素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六条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金将在保险公司收到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指定账户。
第八条保险公司在下列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故意犯罪;(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有重大疾病或心理疾病;(三)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吸毒或滥用药物导致的人身意外事故;(四)被保险人参与潜水、攀岩、跳伞、滑翔、赛车等高危运动导致的人身意外事故。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享受其他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保险,则以该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主,本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辅。
第十条本保险条款经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签署,被保险人认可并遵守本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未尽事宜和争议的解释,以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为准。
第十二条本保险条款自投保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如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承保,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保险条款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只供参考。
具体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细则请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均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
特别说明: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均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
特别说明:医疗费用赔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0%的范围内,可以按80%的比例获得医疗保险金的补偿。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渤海财险体育健身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满16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投保人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时,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经营的公共体育场所内或本合同约定的场所内进行体育健身运动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行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行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该等级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体育健身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三)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五)被保险人妊娠、堕胎、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椎间盘突出症等)、食物中毒、接受或自行治疗;(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七)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八)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二)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袭击、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参与邪教组织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六)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的期间,或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竞技性的体育活动或表演期间,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期间,但职业运动员在非工作时间从事的非本职业的体育运动项目及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款中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3、保险金申请人、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的殡葬火化证明;7、有关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保险金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被保险人病历和手术记录及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