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场地租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商铺及场地租赁使用安全管理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出租方”)乙方:(以下简称“承租方”)鉴于出租方拥有位于[详细地址]的商铺及场地(以下简称“租赁场地”),现出租方愿意将租赁场地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租赁场地使用安全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场地使用安全管理1. 安全责任:1.1 出租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确保租赁场地符合安全标准。
1.2 承租方应遵守出租方制定的租赁场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2. 安全教育:2.1 承租方应对其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保证员工在发生紧急突发事故时有处置能力和自救能力,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2.2 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提出的安全整改建议,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3. 消防安全:3.1 经营超市、酒楼、饮食、罐装燃气等业务的承租方,须办理相关消防安全、卫生等经营许可证,并按许可规定进行营业。
3.2 在经营罐装燃气时,必须按有关部门核准的存储量进行营业。
3.3 未经有关部门及出租方同意,不得在租赁场地内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含烟花炮竹)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
4. 消防设施设备:4.1 承租用于经营的商铺(50平方米以下)必须配备有效的4KG灭火器1—2具,50平方米以上的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
4.2 承租方应定期对租赁场地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二、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安全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安全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解决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方安全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租赁场所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租赁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场地、设备、车辆等租赁活动。
第三条租赁方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租赁场所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租赁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租赁方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租赁方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租赁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八条租赁方应定期对租赁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租赁方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一)租赁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租赁方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生产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租赁方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一)租赁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租赁方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三)租赁方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用电安全管理(一)租赁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用电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电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用电安全职责。
(二)租赁方应定期对用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三)租赁方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用电安全意识。
租赁店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租赁店铺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租赁店铺,包括商铺、门店、摊位等。
第三条租赁店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租赁店铺业主(以下简称“业主”)是租赁店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租赁店铺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第五条租赁店铺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是租赁店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租赁店铺的日常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业主、承租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确保租赁店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店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业主应当对租赁店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租赁店铺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业主应当制定租赁店铺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租赁店铺内的各项操作符合安全规范。
第十条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店铺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店铺用电安全制度,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店铺食品卫生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店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租赁店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设施与器材第十四条业主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池等。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配备必要的用电安全设施,包括漏电保护器、接地线等。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配备必要的食品卫生设施,包括消毒设施、防蝇防鼠设施等。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确保消防设施、用电安全设施、食品卫生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八条业主应当定期对租赁店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组织租赁店铺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场所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场所租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场所租赁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保障承租人和租赁场所的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场所租赁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室、活动场馆、演出场所等。
第三条目标与原则: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场所租赁安全管理机制,确保租赁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
第四条主要任务:本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场所租赁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管理流程,制定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承租人和租赁场所的安全。
第五条安全管理责任:租赁场所的出租方、管理员等相关人员对租赁活动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安全管理内容:安全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的目标是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场所租赁活动的安全。
第九条安全管理效果评估: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十条安全管理委员会:租赁场所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出租方和管理员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场所租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租赁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场所租赁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巡查检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租赁场所应当制定适用于自身情况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入口的设置、安全巡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
租赁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租赁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经营者对本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 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场所安全。
3. 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4. 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分析。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场所内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
(2)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加强用电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不得超负荷用电。
(4)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用火规定,严禁违章用火、玩火。
2.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设备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1)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2)告知员工危险物品的成份、危害程度、使用方法及发生事故后处置措施等。
(3)现场电焊等作业不违反“六条禁令”,做到“四不动火,十不烧”。
4.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电力设施安装、维护、维修、使用要由专业电工负责。
(2)各作业场所要设置安全电闸,确保电气设备、发电机等安全运转和用电线路完好。
(3)严禁乱接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
四、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消除安全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物业租赁场所的安全,保障租赁双方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物业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物业公司所有租赁场所,包括住宅、商铺、写字楼等。
第三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租赁场所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物业公司作为租赁场所的产权方,对租赁场所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租赁方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物业公司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租赁场所的安全。
第六条物业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租赁场所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1.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租赁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租赁方的安全意识。
2. 租赁方应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安全检查1. 物业公司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租赁方应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防火安全管理1. 租赁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 租赁方应遵守消防法规,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施。
3. 禁止在租赁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防盗安全管理1. 租赁场所应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防盗门等。
2. 租赁方应加强门禁管理,确保租赁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1. 物业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2. 租赁方应熟悉应急预案,并在紧急情况下积极配合物业公司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租赁方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物业租赁场所的安全,保障租赁双方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门面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门面租赁的安全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乙方(承租方)应将门面用于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改变门面结构和使用性质。
3. 甲方(出租方)应确保门面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整改。
4.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定期对门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管理措施1. 门面消防安全管理(1)门面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2)禁止在门面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门面内吸烟。
(3)乙方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2. 门面用电安全管理(1)门面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禁止在门面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电热水器、空调等。
(3)乙方应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3. 门面食品安全管理(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
(2)门面内应配备必要的食品卫生设施,如消毒柜、洗碗池等。
(3)乙方应定期对食品卫生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4. 门面治安安全管理(1)乙方应加强门面内治安管理,确保门面内秩序井然。
(2)禁止在门面内进行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3)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四、安全检查与整改1. 甲方应定期对门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五、奖励与处罚1. 租赁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租赁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租赁场地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场地的使用者、工作人员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租赁场地的所有使用者、工作人员以及与租赁场地相关的活动。
三、安全责任1. 租赁场地所有权人负责制定本制度,并对租赁场地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2. 租赁场地管理者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租赁场地使用者应遵守本制度,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4. 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场地设施安全(1)租赁场地内的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禁止在场地内私拉乱接电线、电缆,确保用电安全。
(3)禁止在场地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2. 人身安全(1)租赁场地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人员出入安全。
(2)场地内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3)禁止在场地内嬉戏打闹、追逐打斗,防止意外伤害。
3. 活动安全(1)租赁场地举办活动前,应向管理者提交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活动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明确责任人,确保活动安全。
(3)活动期间,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4. 应急处置(1)租赁场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
(2)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3)租赁场地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五、监督检查1. 管理者应定期对租赁场地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使用者有权对租赁场地的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管理者应认真听取并予以改进。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租赁场地所有权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国家租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安全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租赁房屋、厂房、仓库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租赁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四)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租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租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第六条租赁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房屋安全标准;(二)消防设施齐全、完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用电、用气、用火等安全措施得当,无安全隐患;(四)有完善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合法;(二)具备消防安全管理知识,能够确保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三)有责任心,能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二)身份证、户口簿;(三)租赁合同;(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出租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租赁房屋安全合格证。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以下内容:(一)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二)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三)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房屋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二)使用电器、燃气等设备时,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四)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消防设施。
出租场所 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租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租场所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出租场所、商业出租场所、办公出租场所等。
第三条出租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全面加强出租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出租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责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执行。
第六条出租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应当与其他管理制度相互配合,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出租场所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
第八条出租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和成效,并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出租场所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第十条出租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出租场所安全管理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出租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管理岗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经验和知识,能够胜任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出租场所的员工应当参加安全培训,熟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出租场所的员工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维护场所的安全秩序。
第十五条出租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者造成事故的员工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出租场所的租客应当遵守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维护场所的安全秩序。
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十七条出租场所应当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查找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出租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场所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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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市场营销部:
A、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
B、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C、应随时了解掌握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酒店签约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卫部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二、保卫部:
A、应把租赁场所的治安消防管理纳入酒店管理体系。
B、要帮助租赁方制定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C、要对租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消防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D、要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酒店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
三、租赁方:
A、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治安、消防工作负责
B、承租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治安消防管理工作。
C、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酒店审核同意、批准。
D、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酒店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
E、承租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F、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酒店保卫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