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应当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购置、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纳入公务用车范围:(一)无纳税人个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的车辆;(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上级报备并纳入公务用车范围的车辆。
第六条公务用车应当标明单位名称、车辆类型和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购置和配备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依法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数量和规格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务用车可以报废:(一)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务用车使用寿命年限;(二)重大事故或损坏,经评估不宜修复;(三)不再需要使用的。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年检和维修等费用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保养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的登记和档案,及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需要和效益。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行申请和审批制度,详细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事由、目的、路线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须经批准,并在公务出行当天办理车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天,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延长,但需尽量减少使用时间。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范围行驶。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件,且须持有本单位颁发的公务用车驾驶证。
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节约资源,并确保单位公务用车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包括单位自有车辆和租赁车辆。
第三条原则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经济、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用车单位用车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责任用车单位是公务用车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车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用车申请用车单位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应当提前向车辆管理员提交用车申请。
用车申请应当包含用车的时间、地点、事由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用车审批车辆管理员应按照单位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用车申请的审批。
申请后,车辆管理员将审批结果告知用车单位。
第九条优先级公务用车的使用优先级为:紧急任务、特殊任务、日常工作。
在临时紧急情况下,车辆管理员可以对优先级进行调整。
第三章用车管理第十条公里数记录车辆管理员应当定期记录公务用车的公里数,用于判断车辆是否需要保养或维修。
第十一条保养维修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里程对公务用车进行保养维修,车辆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并提醒用车单位进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用车登记用车单位在使用公务用车时应当填写用车登记表,包括用车的目的、人员名单等信息,用车结束后交给车辆管理员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范围公务用车仅限于公务活动使用,禁止私人或个人事务使用。
第十四条用车安全用车单位在使用公务用车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并确保车辆的安全与整洁。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规行为以下情况属于公务用车的违规行为:1.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务用车;2.使用公务用车从事违法活动;3.驾驶员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处理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用车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扣除奖励、停止使用公务用车等。
第十七条违规记录用车单位应当建立违规记录制度,对于每一次违规行为都应当记录并保存。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三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车辆使用的监督和控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或租赁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需要,所购置或租赁的用于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坚持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最大化。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防止滥用、浪费、虚报、奢侈和享乐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细致的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实行常态化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车辆的购置与使用第七条购置公务用车应符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需要,经过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选型。
第八条购置公务用车的资金应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审批和车辆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购置公务用车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购置公务用车应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选择能够满足公务需要,价格合理的品牌和型号。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不能违反交通法规和相关运行规定。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尽量减少个人乘坐,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公务需要规范开展,不得私自使用或出借给他人,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滥用特权权力。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加油等费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不得违规私自报销。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具备一定的行车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明确。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定期对用车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全文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全文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提高用车效率和经济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使用的所有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以规范、高效、清廉为原则,注重资源合理利用,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章车辆购置第四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车辆需求申请,并按照预算计划合理安排车辆购置。
第五条购置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选择品牌应以经济实用、安全可靠为原则。
第六条购置车辆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所购车辆应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包括行驶证、车辆合格证等,并进行保险购买。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八条公务用车的利用应以服务工作为目标,禁止私人开车、搭载家属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应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安排,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时间。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各项交通法规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定。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章用车费用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将用车费用纳入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审核和执行。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保险费用、油料费用、维修费用等应由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使用期间的加油费用应按规定的标准报销,不得存在乱报、浪费、挪用等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应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及时向各事业单位发布。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公务用车司机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资源浪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配置公务用车,并通过租赁方式满足公务需要。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竞价或招标等方式进行租赁。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应当妥善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公车配备标准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实际经费情况确定,确保办公效率和经济合理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和数量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确定,并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车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车牌耗.吗、购置日期、价值和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公车租赁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应当按照统一程序进行,包括需求确认、租赁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及车辆使用管理等环节。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公车租赁需求,并将需求报请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可以通过竞价或招标等方式进行,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
第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车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公车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租赁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财政政策和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性和效果。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车使用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各项费用的组成和使用标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并及时结清。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公车租赁的相关责任,包括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行办法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

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盈利活动的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及其它非生产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必须坚持严格核定编制、控制配备标准、限定总额费用、严格审批手续、规范公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为成员单位。
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控购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五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工作职能核定单位车辆编制,车辆编制数为最高控制数。
(一)现职正、副厅级领导原则上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二)正处级行政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3人、人员编制16人之内的,定编1辆;领导职数4~5人、人员编制17~30人的,定编2辆;领导职数6~7人、人员编制31~50人的,定编3辆;领导职数8~9人、人员编制51~60人的,定编4辆;领导职数9人以上的,每增加2人(不足2人的,以2人计算),可增配1辆;人员编制超过60人(不含60人)的每增加10人可增配1辆,但最高编制数不得超过现实有车辆数。
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不一致的,以最高定编数为准。
(三)正处级其他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3人、人员编制60人之内的,定编1辆;领导职数4~5人、人员编制61~120人的,定编2辆;领导职数6~7人、人员编制121~200人的,定编3辆;人员编制200人以上的,定编4辆。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一、总则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使用,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范围1. 公务用车包括公务轿车、公务越野车、公务商务车等各类车辆。
根据不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以购置不同类型的公务用车。
2. 公务用车的购置、报废和调配等事项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三、公务用车的管理责任1. 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并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负最终责任。
2. 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四、公务用车的使用原则1. 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不得超范围或滥用。
单位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公务用车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私人使用。
2.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规定,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关驾驶证件及驾驶技能,并按规定实行用车管理制度,如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年检等。
3.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注重文明礼让,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或占用非机动车道等。
五、公务用车的管理措施1. 购置程序:购置公务用车应当按照相关采购制度进行,采取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进行车辆的选购,并严格按照价格、性能和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
2. 使用审批:对于每次公务用车需求,单位应当建立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
申请人必须明确用车目的、时间、地点等,并由上级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3.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定期检修、更换易损件,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
4. 报废程序:公务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条件时,应当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报废。
单位不得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已报废的车辆。
六、公务用车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的监督机制,保证用车情况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公务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公务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务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行政管理的公信力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辆,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购置或接受赠与的用于公务、公益和执行任务的机动车辆。
三、保管和使用1.公务用车辆应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及使用,并按照实际需要科学配置。
2.公务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保养、维修,确保其安全性能,保证行车安全。
3.公务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在指定区域,严禁乱停乱放,保证车辆秩序。
4.公务用车辆驾驶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四、使用权限1.任何返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使用公务用车辆,必须在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并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申请表。
2.科所、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辆使用,制定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遵照需要、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实施有效的管理。
3.除涉及机密、秘密、保密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任务外,公务用车辆对外出借、出租均不得擅自进行。
五、费用控制1.使用公务用车辆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里程补贴标准,缴纳车辆维修费、油料费、保险费等费用,不得随意报销超标费用。
2.涉及公款或公用的费用,并且超出规定的标准,使用人员应当编制决算表,经过审批后方可报销。
3.经发现虚报、伪装、随意超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违规处理1.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权限使用公务用车辆的人员,单位将取消其使用权,同时令其退还公用车辆,对直接负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2.故意超标、贪污浪费,滥用公款或公用车辆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仅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其他未在规定中列明的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公务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希望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都能遵照执行,严格保管和使用公务用车辆,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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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公路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等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等。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节能高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明确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公务用车管理职责明确。
第五条全局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办法》等规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六条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公务车辆外出时必须持有派车单。
局机关公务车辆审批程序为:各部门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必须填写《***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派车。
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出差时,要合并乘车,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各单位要控制和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
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
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等工作需要外,其他公务车辆应封存停驶。
第八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二)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以及有业务联系单位、个人的车辆。
(四)严禁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五)严禁为领导干部配备专车。
(六)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
(七)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十)严禁公务用车套用其他号牌、遮挡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实行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定期公示制度,严格车辆燃油、维修、保险等的管理,降低运行成本。
(一)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制度。
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在定点维修、保险和加油,如车辆在单位所在地区域外发生故障需维修或者加油的,须报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维修和加油,随车人员签字确认。
(二)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维修审批制度。
局后勤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车审批流程,严格车辆维修管理,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开支或夹带其他费用。
(三)严格公务车辆运行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局后勤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运行情况台账,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每月行车记录,车辆管理员要认真核实并记录车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信息,每月进行公示。
第十条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车辆
技术状况,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按照规定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建立公务车辆监控平台,为公务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状态,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统计车辆里程,做到公务用车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驾驶员行车安全责任。
驾驶员未经派车私自出车、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酒后驾车以及违规驾驶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驾驶员如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除根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财务科、审计科、安全科等科室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要依职责,切实加强对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应依法接受上级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局属各单位要按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
局属各单位因公务用车不足需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报请白银公路管理局同意,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