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林旭霞)
试论我国建立时效取得制度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论文摘要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设计,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平衡个人私益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均作出了极大贡献。
然而,在世界各国规则交互影响、日渐趋近的大潮中,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经沉浮,终趋消亡。
究竟是法律价值取向的自然选择?是立法技术的理性倾向?还是传统认知模式的感性体现?本文从时效取得的历史沿革、时效取得的制度功能、时效取得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及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适用的逻辑空间四个角度来展开对于时效制度的探讨,最终得出我国应当建立适合国情的时效取得制度。
论文关键词时效时效取得波斯纳原理诉讼时效即时取得一、时效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取得实效制度作为一种极古老的法律制度,滥觞于古罗马。
其最初的出现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形式而设立的。
据亨利·梅因爵士考证,为了鼓励平民占有他人土地,从而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力的最大发展,早在《十二铜表法》以前,古罗马便已经出现了关于时效取得制度的规定:凡曾被不断持有一定时期的商品即成为占有人的财产,占有的期间是极为短促的——一年或两年,视商品性质而定。
虽然在具体要件上仍与现代时效取得制度有所出入,但已具备了时效取得制度最核心的内容:持续占有之事实状态。
而目前可查的对于时效取得的成文法规定始于《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三条之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2年,其他物为1年,但使用人必须为罗马人,外国人不得使用。
自此以降,时效取得制度始得在罗马法传统国家中成为一项正式规则。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民法上,虽然各自立法体系有所不同,盖因继受罗马法之影响,在时效制度的设计上虽有技术性的区别,却无观念性的分歧,纷纷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时效取得制度。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采纳时效为规定所有权的方法。
德国民法典第九百条第一项第一目规定:“未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而作为该土地的所有权人登记在土地簿时,如此项登记已达三十年,而且此人取得对土地的自主占有时,此人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构建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探讨

构建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探讨摘要:取得时效是民法时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只规定了诉讼实效即消灭实效是不完善的,取得时效制度有着无以取代的功能和现实意义,文章将从其起源发展的情况,制度的合理性来看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另外针对其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进行初步分析,聊以芹献。
关键词:我国民法;取得时效;时效制度;构成要件Abstract: Obtained the effectiveness is the civil law effectiveness system's important component, our country civil law had only stipulated the lawsuit actual effect was the elimination actual effect is imperfect, obtains the function which and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e effectiveness system has does not have substitutes, the article from its origin development's situation, system's rationality will look at its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necessity, moreover aimed at its applicable scope and the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 carries on the preliminary analysis, chatted by my gift.key word: Our country civil law; Obtains the effectiveness; Effectiveness system;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一、时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时效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包括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两类。
取得时效制度的浅议

公平正义
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实现公平正 义,因为它可以使真正的主人 重新获得自己的财产,同时也 可以使占有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
02
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
要件一:占有意思
占有意思的定义
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占有意思指的是占有人主观上对于自己占 有他人之物的意思。这种占有意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 默示的。
占有意思的体现
适用对象: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
在适用取得时效制度时,不动产是主要对 象。例如,土地、房屋等均可以适用取得 时效制度。
VS
动产
与不动产不同,动产的取得时效制度更为 复杂。一般而言,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限相 对较短。
适用条件:善意与恶意
善意取得
在适用取得时效制度时,善意取得是一个重要的条件。这意味着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 知道该财产的存在或归属权争议。
要点二
司法问题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误解和缺乏应用经验 ,往往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影响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社会现状及问题
社会现状
取得时效制度在社会中的认知度不高,公众对其含义、 适用范围等基本问题存在模糊认识。
社会问题
由于公众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认知度低,往往导致当事人 无法正确把握自己的权利,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取得 时效制度,而只是在学理上有所探讨和研究 。
立法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在 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不利
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现状及问题
要点一
司法现状
在实践中,取得时效制度往往被忽视或被机械地理解为 诉讼时效制度的一部分,导致当事人无法通过这一制度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取得时效制度概述

取得时效制度概述一、各国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概况所谓取得时效,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1]其源自古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中就早已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由丁•取得时效制度有如下之功能:①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功能。
②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③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
④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3]因此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亦有相对应的“不利占有(adverse possession) ”制度的设置,但是各国在立法体例上却有所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都在其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在是否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并规定的问题上又存在着两种主张:①统一立法主义。
即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
法国民法承袭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共同本质的理念,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在了《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第二十章时效中。
但是在其具体内容上,法国民法典却未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进行区分规定,而只是进行了笼统的规定。
(我们亦可将法国这种立法体例称为简单式统一主义。
)而统一主义的另一个代表国家日本则在《日本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时效中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进行了区分规定,其第一编第六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为时效通则,第二节为取得时效,第三节为消灭时效。
并且其在取得时效一章中将取得时效又区分为所有权取得时效和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来加以规定。
(我们亦可将日本这种立法体例称为复杂式统一主义。
)②个别主义。
《德国民法典》即为个别主义的代表。
其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不统一加以规定,而是在第一编总则中设第五章规定消灭时效,而在第三编物权法第三章所有权中对取得时效加以规定。
同时其又将所有权取得时效区分为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不动产取得时效和动产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林旭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关键词: 取得时效/占有/动产/不动产/消灭时效内容提要: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
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取得时效是传统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未有权利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便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采纳取得时效制度。
关于我国应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民法理论界向来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意见。
目前,在立法机关酝酿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取得时效制度再次引起关注。
本文拟就取得时效在民法体系中的逻辑空间、价值功能进行论证,并对如何设计取得时效规范以实现其功能展开分析,以期对建立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有所裨益。
一、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中的适用价值通说认为,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其作用在于“促使原权利人善尽积极利用其财产之社会责任,并尊重长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以增进公共利益,并使所有权之状态,得以从速确定。
” [1] “时效取得制度亦具有保护所有权的机能,即动产所有人于难以证明其系所有人时,得主张其因时效取得其所有权。
” [2]同时,“取得时效制度属于一种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本质上仍属于立法就社会财货之归属与分配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
” [3]可以说,依传统理论,取得时效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或者说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的制度选择。
问题的关键是,取得时效制度初创于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其时各项法律制度都相当简陋。
而在当代有关界定财产权利的制度日趋健全的情况下,取得时效是否还有其可能适用的空间?对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持否定意见者认为:第一,以善意为构成要件的取得时效,在动产取得制度中并无适用的余地,理由是:善意的继受占有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的原始占有中,对无主物、漂流物的先占,一般均在法律上成立即时取得所有权;而对遗失物、埋藏物之取得所有权,依法律之直接规定,而与占有事实延续一定的时间并无必然联系。
取得时效制度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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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摘要:(3)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善意取得制度是受让人通过交换转移占有该动产后,就享有所有权,是一种即时职能,而在取得时效制度下,占有人经过法定的期间才能享有所有权,是一种时效职能,可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取得时效的功能、适用范围等均不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并非代替取得时效,而只是补其调整内容的欠缺,如果纵容权利的拥有者躺在权利上睡觉,反而是对事实上积极利用财产之人及基于对该事实的信赖而与其发生法律关系之人的极大不公,也是不符合现代立法取向的一、善意取得、先占等制度不能替代取得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由之一在于:因为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因此可以即时取得对其受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而即时取得实际上就是一种瞬间时效,这一观点又称为即时时效说a据此,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适用于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代取得时效。
我国也有一些学者赞成这一观点,认为在物权法中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以后,就没有必要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
我认为取得时效与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是无法完全取代的。
虽然两者都具有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的功能,都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两项制度都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或利用其财产。
但两者还是有根本区别的。
具体表现在:第一,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下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不知或不应知出让人无权处分,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时效取得制度
时效取得制度时效取得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凭借特定的证据可以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权利的制度。
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时效取得制度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时效取得制度的概念、作用和适用范围,并探讨其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情况。
一、概念及作用时效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凭借特定的证据可以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权利的制度。
其重要作用在于: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时效取得制度可以帮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取得法律上的证据,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 提高诉讼效率:时效取得制度可以减少诉讼程序中的时间和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3. 维护社会稳定:在刑事诉讼中,时效取得制度可以及时揭露犯罪,防止犯罪的扩散和蔓延,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时效取得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1. 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时效取得制度适用于证明财产权益、知识产权、劳动合同等事项的诉讼。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2. 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时效取得制度适用于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责任、情节等事项的诉讼。
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可以支持其刑事诉讼请求。
3. 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时效取得制度适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等事项的诉讼。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适用情况1. 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取得的证据,可以视为有效证据,法院应当采纳。
但是,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审核和判断。
2. 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取得的证据,可以视为有效证据,法院应当采纳。
但是,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审核和判断。
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论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得时效制度,又称时效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从本质上讲,取得时效是保护公共秩序的一种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一直是极为重要的制度设计,自罗马法以来,取得时效制度在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等方面一直发挥着其特有的功能,直至今天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许多产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常面临许多沉积已久的法律关系和久未行使的民事权利要求法律保护。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使部分民事法律关系得不到及时调整,影响了民事流转的正常进行,更使司法机关案件处理陷入困境和尴尬。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观点趋于一致。
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将该制度用于实践,许多具体问题必须得到妥善解决。
其中主要是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取得时效的客体问题。
从古罗马到现代,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一直是取得时效的主要客体,那么,是否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均适用于取得时效呢除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权利能够适用取得时效呢在国外许多国家,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相对于古罗马都有所扩大。
如日本和俄罗斯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所有权以外的一般财产权。
要在我国设立取得时效制度,其适用范围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
笔者以为,由于取得时效是占有人积极行使权利所引起的,其效果是使权利状况发生变化,并且各国都把取得时效限于财产权的范围,所以,我们对其适用范围的考察也应当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财产权的类型中进行。
同时,考虑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立法上也应当体现中国的特色要求。
一、所有权适用取得时效的情形取得时效早在罗马法中其含义即为:在法定期间,继续占有物件而取得所有权。
论取得时效制度
论取得时效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时效制度逐渐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效制度顾名思义,即对于某些权利、利益的索取或行使,规定一定期限,逾期则无法主张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诉讼和仲裁的快速解决,减少社会纷纷扰扰。
下面我们来谈一谈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公平正义。
法律制定的时效期限,能够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等问题上,不能无限期地拖延时间,制造法律漏洞,以便推迟或搁置责任和义务。
通过时效制度的实行,法律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论取得时效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1:海南中原地产房屋租赁案新华社报道,2017年,海南省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原地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认为时效制度严格适用,当事人必须在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益。
由于该案中原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到期,而中原地产公司在期限内未对房屋租赁合同提出逾期续租或起诉,所以这个公司将无法主张任何权益。
案例2:上海华谷地产承诺书纠纷案2019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华谷地产与中产网关于承诺书纠纷的案件。
法院根据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张。
在这个案例中,华谷地产因为没有及时提出诉讼,而被法院判决付款三十余万元。
案例3:河南杂志出版社离退休党员加入组织纠纷案2015年,河南省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离退休党员加入组织纠纷案中,认为时效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为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诉讼,所以该案已经无法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法律体系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在实践中,时效制度的适用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时效制度的适用必须时刻遵循法律的法定规则,不能盲目地适用,否则就有可能违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各种临时情况,例如当事人是否有能力在规定时限内主张权益、是否有特殊事由导致无法在期限内提起诉讼等等,以确保适用时效制度的公平合理性。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摘要】取得时效制度是一种用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效能的管理制度。
本文从背景介绍、取得时效制度的内涵、取得时效制度的优势、取得时效制度的实施途径和取得时效制度的难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通过这些内容的阐述,可以更好地了解取得时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的挑战。
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强调取得时效制度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引起企业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更加重视和关注,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浅析取得时效制度、时效制度、背景介绍、内涵、优势、实施途径、难点、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在特定时间内完成某项任务或项目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时间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宝贵的资源。
在这样的背景下,取得时效制度逐渐成为了各行各业的一种管理方式。
它可以帮助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提升竞争力。
在当今社会,各种行业都在不断探索如何更好地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而取得时效制度正是其中的一种解决方案。
通过设置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目标,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取得时效制度也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规划和安排工作内容,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取得时效制度是一种有益的管理方式,对于提升组织的竞争力和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实施取得时效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理设置时间节点,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需要解决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点。
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取得时效制度,可以为组织带来更好的成效和效益。
2. 正文2.1 背景介绍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在生产、研发、销售等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有效地控制和提高产品的制造速度和产品的市场反应速度,从而取得市场竞争的时效优势。
随着全球市场的日益竞争激烈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市场反应速度和产品制造速度,以满足市场需求和保持竞争力。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创新的挑战,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迅速推出新产品、响应客户需求,并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成为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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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林旭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8-5-19关键词: 取得时效/占有/动产/不动产/消灭时效内容提要: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
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取得时效是传统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未有权利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便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采纳取得时效制度。
关于我国应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民法理论界向来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意见。
目前,在立法机关酝酿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取得时效制度再次引起关注。
本文拟就取得时效在民法体系中的逻辑空间、价值功能进行论证,并对如何设计取得时效规范以实现其功能展开分析,以期对建立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有所裨益。
一、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中的适用价值通说认为,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其作用在于“促使原权利人善尽积极利用其财产之社会责任,并尊重长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以增进公共利益,并使所有权之状态,得以从速确定。
”[1] “时效取得制度亦具有保护所有权的机能,即动产所有人于难以证明其系所有人时,得主张其因时效取得其所有权。
”[2]同时,“取得时效制度属于一种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本质上仍属于立法就社会财货之归属与分配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
”[3]可以说,依传统理论,取得时效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或者说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的制度选择。
问题的关键是,取得时效制度初创于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其时各项法律制度都相当简陋。
而在当代有关界定财产权利的制度日趋健全的情况下,取得时效是否还有其可能适用的空间?对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持否定意见者认为:第一,以善意为构成要件的取得时效,在动产取得制度中并无适用的余地,理由是:善意的继受占有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的原始占有中,对无主物、漂流物的先占,一般均在法律上成立即时取得所有权;而对遗失物、埋藏物之取得所有权,依法律之直接规定,而与占有事实延续一定的时间并无必然联系。
[4]第二,取得时效在善意占有不动产的情形下,亦无适用余地。
理由是:不动产一经登记,即等于公示了所有权的存在,占有他人的已经登记的不动产,自不应适用以善意为构成要件的取得时效;另一方面,不动产强迫登记,将使善意占有“他人的”“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几不可能;在土地公有的我国,不可能出现“自主占有他人土地30年”的情况。
[5]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对取得时效在民法体系中的逻辑定位及其现实需要的判断均不准确,本文从取得时效与其他制度的关联与区别中得出: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中存在其适用的空间。
(一)动产善意取得、先占及对遗失物、埋藏物取得之规定,不能取代取得时效1.取得时效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条件不同。
善意取得是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是通过交易、支付对价而获得动产所有权。
取得时效则以事实行为为基础,不以交易为必要,更无须支付对价。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使无权处分人和原所有人之外的当事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但依然享有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从而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而取得时效仅仅发生在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间,原权利人在期间经过以后,丧失了任何请求权。
2.取得时效与先占取得的客体不同。
先占指依自己单方事实行为,先于他人取得无主物的占有。
先占的客体须为无主物,即占有开始时,该物不属于任何人所有,或为他人所抛弃。
如海洋中的鱼虾、山野的禽兽等。
可见,先占制度并不适用于占有“他人之动产”。
3.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仅为占有他人动产的特例,占有他人动产既可以发生在善意条件下,也可能发生在恶意侵占的情形下。
如:甲有某画,出租于经营画廊之乙,租期界满后,乙对甲表示经查知,该画为其先父遗物,物归原主,拒不返还,继续公然占有。
[6]此即公然、和平、持续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形。
即使是恶意侵占他人动产,也存在占有持续相当时间,原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权致使诉讼时效超过后,占有物的归属界定问题。
以上比较分析可见,善意取得与取得时效是根本不同的制度。
而在占有制度下,对无主物的先占及对拾得物、遗失物的占有取得均不足以排除取得时效存在的空间。
尽管实务中对动产适用取得时效的实例较为鲜见,但从法律规则体系的完整性与严密性出发,设立取得时效制度仍有其必要性。
(二)在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下,取得时效仍有其适用价值1.财产权登记制度与时效取得制度的作用各不相同。
财产登记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财产权的确认或证明效力;权利的变动生效效力;登记财产的对抗效力;登记的公信力。
[7]登记的不同效力可能在不同具体环境中有不同的表现。
首先,所谓财产权登记的确认效力表现为通过登记的方式确定权利归属、确定财产状况,使事实上的权利获得法律上的权利外观。
但是,这种确认与证明的效力须以现实的财产利益关系为基础,是基于登记而产生的。
因此,对于尚未登记的财产、权利与事实不一致的财产,首先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则来确定权利归属,对此,登记制度是无能为力的。
第二,对于法律要求登记的财产权发生变动时,登记的效力在于决定权利是否发生变动或其设立是否有效,通过登记决定权利发生的时间及财产权的内容。
登记决定权利变动生效效力发生在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条件下。
第三,财产登记的对抗力,是指经过公示表彰的权利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8]即在第三人的权利与登记权利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登记权利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登记对抗力发生作用的情形如:在一物二卖或一物多卖的情形下,登记的受让人有对抗其他人的效力;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又将同一不动产抵押,此时,若抵押权经过登记,则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效力;又如,对房屋预售合同实行预告登记,受让人的请求权经过登记后可以对抗其他人。
可见,登记的对抗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类似,其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
第四,财产登记的公信力是为了保护商品交换中的信任登记或占有效力,即使物权变动的公示有暇疵,标的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法律也视登记及占有的权利为真实正当,使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其受让的权利,[9]公信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主张公信力保护的只能是第三人。
因此,公信力效力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意味着登记效力的绝对性,各国立法对公信力都给予必要的限制。
从以上分析可见,尽管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已渐完备,但登记的效力有多方面的表现。
不动产物权在依法律行为而被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时,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在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时(如因法律直接规定、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政府指令、继承及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若权利人未经办理取得登记,亦不得处分该不动产。
但财产登记的上述效力须因登记这种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发生。
对于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而言,首先要明确的是登记的前提是否存在,即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条件是否具备。
而取得时效正是对某些占有事实的延续是否符合权利变动的条件加以界定。
因此就完善财产归属秩序而言,财产登记与取得时效制度各有其重要作用。
2.判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亦肯定了取得时效可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199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被学术界普遍认为是在实务上运用了取得时效。
复函指出:“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讼争的渭贵沟、渭贵坡位于渭昔屯村背后三公里处。
解放前后谓昔屯村民曾在该地割草、放牧,1961年、1962年曾在该地垦荒种植农作物。
1965年老山林场将该地纳入老山林场扩建规划,并从1967年至1968年雇请民工种植杉木,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该地划归老山林场。
纠纷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将该地确权归渭昔屯所有。
据此,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本案可视为借地造林,讼争的土地归渭昔屯所有,成材杉木归老山林场所有,由林场给渭昔屯补偿一定的土地使用费。
学者认为:本案老山林场在权属不明的土地上种植杉木林,其后该土地确权给他人,就形成了老山林场对其杉木林所享有的地上权。
老山林场对该地上权的取得,并非经双方合意而取得,而是依实际占有使用,且这种事实状态持续了20余年而取得,因而是依取得时效而取得。
[10]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58条规定,承典人可因出典人对有典期而逾期10年,无典期而满30年未赎的出典房屋取得所有权,这条规定亦属典型的时效取得。
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可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这一规定说明取得时效对于解决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亦有重要作用。
以上复函、解释、规章均以官方法律文件的形式表明了对取得时效制度部分适用的肯定。
(三)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活动在另一层面上也是一种经济活动———要耗费资源(人力、物力)同时也产生效益。
法律的效益表现为其所节省的市场交易成本,体现为避免在没有这种法律规则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麻烦、扯皮和风险。
因此,立法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必须估算执法和司法是否可行、是否便宜,费用和收益之比是否比采取其他措施的费用收益之比要大。
[11]这是适用于立法自身和立法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效益原则。
采纳取得时效制度,在时效完成后,动产占有人即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占有人得以请求登记为所有人,既可避免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因权利归属而发生的磨擦及为产权而不得不进行的诉讼,还可为登记机关履行不动产登记程序提供依据,减少行政诉讼。
因此,设置取得时效对于减少产权纠纷提高财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效率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在财产权问题上,法律必须要协调利益分配。
一方面要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保护财产原所有人的利益。
民法的许多制度设计就在于从中寻求平衡点,取得时效制度亦是如此。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法律应当在权利界定上使社会成本最低,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点”。
[12]显而易见的是,取得时效制度解决了原所有权与事实占有权分离后形成的产权模糊问题,而模糊的产权制度是增加社会成本的最基本的原因。
同时,取得时效诱使闲置资源得以重新配置和利用,必然有助于物尽其用,充分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造福社会。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取得时效要具备何种要件才能成立,学界一向见解不一,本文认为,取得时效应具备以下要件:(一)须有为自己所有或为自己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这是构成取得时效的主观要件《法国民法典》第2229条规定:“为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必须以所有人的名义持续地并不中断地、无争议地、公开地、明确地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