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物业管理条例》2021

《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是什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如下: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和改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人员第三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备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守业主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者将其提供给他人。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要求,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等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报修等问题,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作出回复和处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物业管理事宜,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为有监督和参与权利,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向物业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行为,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整改。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二条业主之间应当秉持互助、和谐的原则,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良好秩序。
第四章监督机制第十三条辽宁省建立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监督机构投诉,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可以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行为评价制度,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营口物业管理方案

营口物业管理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日益增多,物业管理成为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良好的物业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舒适度,还可以提升整个社区的形象和环境质量。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对于城市居民的舒适生活和城市管理的提升至关重要。
营口市地处辽宁省东南部,地处渤海与黄海之间,是辽宁省的一个中心城市,也是东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开放城市之一。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营口市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不断增多,物业管理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对于提升营口市的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针对营口市的物业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以期能够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
二、营口市物业管理现状和问题分析1. 现状分析营口市的物业管理业务主要分布在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两大领域。
目前,营口市的物业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服务不规范:部分小区和商业综合体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不规范,居民反映不满。
(2)管理混乱:部分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例如停车位乱摆乱停、小区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较为突出。
(3)管理费用高昂:部分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费用较高,占用了居民和商户的较大一部分生活成本。
(4)技术设备陈旧:部分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存在技术设备陈旧,无法满足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2. 问题分析营口市的物业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管理体制问题:目前,营口市的物业管理体制不够规范,部分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存在软件和硬件设施不足的问题,管理混乱,导致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2)管理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人员素质较低,导致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管理费用过高:目前,部分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费用过高,对居民和商户的生活经济造成一定的负担。
营口市物业管理方案公示

营口市物业管理方案公示尊敬的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为了更好地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确保业主的利益,现将我市物业管理方案公示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小区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小区围墙、大门、绿化、道路、灯光等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
2. 小区安全保卫:加强小区巡逻、防范小偷、保证业主生活财产的安全。
3. 环境卫生保洁:加强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和保洁工作,保障小区居民的健康生活环境。
4. 绿化养护管理:对小区内的绿化进行日常养护管理,保持小区绿化景观的整体美观。
5. 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包括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管道、消防设施等的维护管理保养。
6. 物业服务监督:对小区内的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投诉。
二、物业管理服务承诺1. 在服务时间内,对小区内的相关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
2. 在保安岗位上,24小时轮班巡逻,确保业主居住的安全。
3. 定期对小区环境进行清扫和维护,保持小区整洁。
4. 定期进行小区绿化养护和美化工作,保持小区绿化景观的优美。
5. 在业主有投诉和建议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回应和解决,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1. 按照小区房屋面积进行收费,以确保公平合理。
2. 收费标准应公示于小区大厅,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1. 对于业主的投诉,物业服务方应及时进行回应和解决。
2. 未能及时解决业主投诉的,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五、物业管理方案评估1. 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方案进行定期评估,对物业服务方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
2. 对物业服务方的绩效考核结果应公示于小区大厅,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以上是我市物业管理方案的公示内容,希望广大业主能够积极参与并监督物业服务方的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物业管理委员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就是整体的物业管理方案公示,希望可以得到广大业主的支持和监督。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对辽宁省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维护住宅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用语解释如下:1. 住宅物业:指由居民组织或住宅业主按照相关规定成立的物业管理组织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住宅。
2. 住宅业主:指住宅物业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
3.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物业进行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等工作。
4. 物业管理费:指住宅业主按照规定,缴纳给物业管理组织或物业管理公司用于维持物业管理日常经费的费用。
5. 物业管理组织:指由居民组织或住宅业主自行组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物业管理机构。
6. 物业管理公司:指住宅业主委托的具有法人地位、专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和组织形式第四条居民组织设立物业管理组织住宅业主可以自行成立居民组织,设立物业管理组织进行住宅物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的组织形式物业管理组织可以采取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和管理住宅业主可以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委托管理,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管理责任和费用标准。
第三章住宅业主权益保障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组织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于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八条住宅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住宅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监督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及时处理住宅业主的投诉和纠纷,确保住宅业主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管理措施和处罚第十条管理措施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管理公司,政府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等管理措施。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既有物业进行管理和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房产行政管理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治管理第六条房屋出售率或者人住率达到5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和达到物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原有住宅区,由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一)享有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二)享有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大会代表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营政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07〕13号)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营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出发点,以提升物业管理活力为中心,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重点,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体制创新,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增强业主参与意识,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与业主自助式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新机制,促进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
既要解决好当前物业管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又要着眼于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实现物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和可持续发展。
2.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要将物业管理工作贯穿于房屋开发、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同时,还要抓住体制机制问题和物业费收支等重点环节,提升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3.坚持专业化管理与自助式管理相结合。
区别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坚持以专业化物业企业管理为主,自助式管理为辅的多模式物业管理,努力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4.坚持行政监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在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规范物业市场秩序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创造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提高物业市场活力。
营口市物业管理方案最新

营口市物业管理方案最新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不断增加,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营口市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和服务的一种行业,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良好的物业管理不仅可以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还可以增加房地产项目的经济价值,因此,营口市物业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营口市物业管理的现状1. 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营口市的物业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较低,存在服务不及时、态度不友好等现象,不能满足业主的需求。
其次,缺乏规范的管理机制,导致管理混乱、效率低下。
再次,缺乏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素质不高,管理能力有限。
最后,缺乏科技化的管理手段,导致管理工作流程复杂、信息不畅通。
2. 物业管理发展的机遇和挑战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营口市的物业管理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然而,物业管理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物业管理的竞争日益激烈。
其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对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再次,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让物业管理面临更多的管理难题。
三、营口市物业管理方案的优化1. 增强服务意识为了改善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需要加强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的服务意识。
这需要通过定期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态度,让他们能够真正地为业主服务。
同时,也要建立与业主的良好沟通机制,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2. 规范管理机制为了提高物业管理的管理效率,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管理流程和制度,让管理工作更有章可循。
其次,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确保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再次,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估,促进其不断完善和进步。
3. 提高管理团队素质为了提高物业管理的管理水平,需要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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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8日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6月10日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章老旧住宅区改造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行业行为准则,组织业务培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对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
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第七条鼓励物业服务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业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业主买卖、租赁、继承、赠与、借用房屋的,应当采取书面报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业主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的推选、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接受业主的监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建设规划将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划分在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除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挠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由其保管的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在银行开立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建立规范的财务、印章、档案监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相关会计资料及档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等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分别建账管理。
第十五条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免费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等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三)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四)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半数,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人数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指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于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之日起解散,并于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可以依法实行业主自行管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监督指导。
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将管理负责人、管理方案、收费标准、管理期限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二十条鼓励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推进物业管理、安全防范、信息通讯和设备监控智能化,提高物业管理品质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物业基本情况;(二)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委托代收费事项;(三)各分类分项服务的标准;(四)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约定;(五)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方式;(六)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册;(八)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所得收益的核算、分配和查询方式;(九)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的条件;(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十一)与前期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与物业服务人约定,由物业服务人向其交纳物业服务保证金,并约定保证金的收取、保管、使用与退还等。
第二十三条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可以邀请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参加查验。
经查验合格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承接查验协议,载明查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物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一)物业服务人的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六)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七)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八)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和协议内容。
(十)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七、八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人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评级制度。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与维护、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人管理等情况,制定物业服务评级办法,促进物业服务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廉租房、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与廉租房、公租房的承租人约定物业服务费的交纳,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已经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限期交纳,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