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
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

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1986年7月30日,铁道部第1条铁路装卸工作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环节,在铁路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能力大小,机械化程度,作业效率,安全和劳动质量都将直接影响铁路运输的效率和质量。
装卸工作同时又是铁路运输服务的窗口,其服务质量也直接关系到铁路的声誉。
因此,各级领导对装卸组织工作必须重视,应注重研究并改进装卸作业的组织管理,不断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关心职工生活,充分调动装卸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扩大装卸能力,确保装卸作业安全,提高装卸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优质高效地为铁路运输服务。
第2条各铁路局、分局、车站(车务段)的装卸管理机构,应实行专业管理,加强对装卸工作的领导。
第3条铁路装卸是铁路内部的“工附业”,必须建立独立经济核算制度,并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装卸部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一定要有安全承包的内容,应以定额管理为基础,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和组织分配,在摆正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下,搞好按劳分配。
第4条铁路装卸作业系指在铁路车站、货场内装卸火车、汽(马)车、船舶和出入库(经铁路局批准实行库外承运和交付的车站)搬运作业。
有余力时也可到站外向社会提供装卸搬运劳务。
大中城市和运量较大而稳的车站,装卸作业应由铁路专业装卸队伍(即国家劳力计划内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担任,配备定员,运量较小或不稳定的车站可以委托非铁路专业队伍承办装卸作业(简称委外装卸,委外装卸的组织管理办法由部另定),但凡集中办理危险品的车站以及中转零担货物、涉外物资、贵重品、尖端保密货物等较多的车站,装卸作业则应由铁路专业装卸队伍承当。
第5条向旅客、发收货人提供装卸劳务的车站,由车站使用“装卸费收据”、“实额收据”核收,发送零担货物的装费也可在货票上核收,在月份过后十日前由分局收入检查室与分局装卸财务办理清算,每月可以预支不超过上月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向铁路内部单位提供路内装卸作业,凭车站监装卸人员签证的“装卸工作单”由分局装卸部门向分局财务科或决算站段办理清算手续。
铁路装卸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铁路装卸车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装卸作业单位以及参与铁路装卸车作业的所有人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装卸车作业,确保装卸车作业安全。
2. 装卸作业单位:负责装卸车作业的具体实施,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1)装卸作业单位应提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地平整、无障碍物、照明充足。
(2)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系统正常。
(3)检查货物包装,确保货物牢固、无破损。
2.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装卸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2)装卸作业过程中,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
(3)使用叉车、起重机等机械设备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严禁货物堆放过高、过密,防止发生倾倒、坍塌事故。
(5)装卸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作业后的安全措施(1)装卸作业完成后,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无遗留物品。
(2)对作业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装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3. 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事故发生后,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2. 严格按照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事故教训得到吸取。
4. 事故报告应按时限、按程序向上级单位报告。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成都铁路局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

成都铁路局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313号,以下简称《箱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成都铁路局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各级管理机构,各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货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下同)。
第三条车务站段应配备集装箱运输专业管理人员,负责集装箱日常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
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集装箱货运员,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运输组织和装卸车组织等工作。
第四条车务站段应根据本《办法》和总公司、路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集装箱运输实施细则,报路局备案。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开办申请。
1.集装箱业务的开办和停办,由办理站根据货源和办理条件提出申请上报站段,站段按照《箱规》第十一条规定审查合格后以正式公文(格式参见附件1)上报路局货运处,货运处核实办理条件后,报铁路总公司审核公布。
2.专用线、专用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开办,应满足《箱规》第十一条规定和符合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有关规定,由产权单位向接轨站提出申请,接轨站报所属站段审查合格后,站段以正式公文(格式参见附件1)上报路局货运处,货运处核实办理条件后报铁路总公司审核公布。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集装箱按标准箱办理:1.20英尺箱规格不得超出6058×2438×2896(mm),最大总重不得超过30.48t,角件位置与20英尺集装箱吊具匹配。
2.40英尺箱规格不得超出12192×2438×2896(mm),最大总重不得超过30.48t。
角件位置与40英尺集装箱吊具匹配。
3.箱体一端开门,箱内外无压力差、无温差。
第七条非标集装箱上路运输按《箱规》第九条执行。
未公布运输条件的非标自备箱申请上路运输,站段要以正式文件(含发站、到站、箱体规格、最大总重、CSC牌照及箱体照片等内容)上报货运处,由货运处或总公司按照《箱规》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公布运输条件后方可上路运输。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
包括以下方面:
1. 设备管理:确保装卸机械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及时修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2. 人员管理:对装卸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严禁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人员操作装卸机械。
3.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明确装卸机械操作的安全要求,确保操作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4. 维护管理:建立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使用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5. 巡检管理:定期对装卸机械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装卸机械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 库存管理:做好装卸机械的库存管理,确保库存适量、灵活调配,满足运输需求。
7. 事故管理:对装卸机械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装卸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总之,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的重点是通过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维护管理、巡检管理、库存管理、事故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装卸机械的安全可靠运行,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效率。
铁路装卸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铁路装卸劳动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装卸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装卸作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铁路装卸作业现场,包括货物装卸、搬运、堆码、包装、标识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管理责任1. 铁路装卸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2. 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装卸劳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装卸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3. 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装卸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安全教育培训1. 作业单位应定期对装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 新参加工作的装卸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 在职装卸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五、安全操作规程1. 装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装卸机械、工具、场地等,确保安全可靠。
2. 装卸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3. 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等事故发生。
4. 装卸作业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上级。
5. 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确保安全。
六、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作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装卸机械、工具、场地、作业人员操作等方面。
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后,作业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处理应严格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执行。
3. 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23年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

2023年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的管理,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保障人员和装卸机械的安全;2. 效率优先,提高装卸作业的效率;3. 环保节能,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4.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的购置、安装、使用、保养和报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铁路运输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装卸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装卸机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机械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装卸机械的购置和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安全可靠: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装卸机械,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厂家进行安装;2. 环保节能: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型装卸机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3. 智能化:推动装卸机械的智能化发展,提高装卸效率和精度。
第七条:装卸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特殊情况下,对于出现故障的机械应及时停用并进行维修。
第八条:装卸机械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关操作证书。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机械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高效的操作。
第九条:装卸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涉及安全和操作的记录和档案,包括机械的购置、安装、维修、保养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记录,以便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卸机械,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机械,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操作证书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在铁路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披露有关情况,以警示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工程机械运输管理制度内容

工程机械运输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机械运输管理工作,保障机械设备安全运输,降低运输事故风险,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程机械设备的运输管理工作。
三、责任部门1. 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工程机械运输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2.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工程机械运输费用支出预算和费用核算。
3.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机械的运输安全。
4. 运输部门负责具体的机械运输工作,包括组织调度、路线规划等具体事务。
四、运输准备1. 运输计划:每次机械设备运输前,必须编制详细的运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信息、运输距离、运输时间、运输线路等。
2. 运输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司机、押运人员和机械装卸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3. 运输工具: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车辆整洁、运转正常。
五、运输过程管理1. 装载:机械设备装载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稳固牢靠,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摇晃和倾覆的情况。
2. 路线规划:根据运输计划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规避交通拥堵、坡道陡峭等危险因素,确保安全。
3. 速度控制:严格控制车辆速度,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避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4. 通讯联系:保持司机与调度员、押运人员之间的通讯联系,及时沟通交流,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5. 警示标志:在机械设备运输过程中,必须悬挂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提醒其他道路用户注意。
6. 突发事件处理:遇到突发情况,如交通事故、机械故障等,必须立即停车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六、运输安全管理1. 安全检查:机械设备运输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机械设备、运输车辆、运输路线等。
2. 安全防护:机械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3. 紧急保障: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工具,对于遇到紧急情况能够迅速处理。
4. 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机械设备运输安全知识,提高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铁道部关于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83]铁运字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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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正文:---------------------------------------------------------------------------------------------------------------------------------------------------- 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83)铁运字1668号1983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装卸工作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装卸作业安全是铁路运输安全正点畅通的条件之一。
为确保人员、货物、行车和机械设备安全,实现装卸文明生产,特制定本规则。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装卸作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贯彻“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方针,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劳动纪律,加强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及时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和严肃处理,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铁路装卸部门必须发展装卸机械化和运输集装化,开展技术革新和索具配套,改革装卸工艺,搞好劳动保护和联劳协作,加强机械设备的检查维修、正确使用和科学管理,安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安全生产。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运输的货物和行李包裹的装卸、搬运作业。
凡在车站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职工及有关的其他人员均须通晓和遵守本规则。
装卸机械和有关装卸设施的设计建造应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现有设备应通过大修改造分期分批达到本规则的要求。
第3条本规则自198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各铁路局根据本规则可制定有关细则并报部备查。
第二章通则第一节装卸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第4条各级领导、生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部门有关安全技术及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上级的指示、决定;都必须在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中明确规定在安全生产上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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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运输装卸机械(以下简称装卸机械)它是铁路运输和
生产的重要设备。
主要包括门(桥)式起重机、叉车、臂架式起重机、装载机、装(卸)车机、集装箱吊运机、行包牵引车等机械设备。
为
加强装卸机械管理,进一步提高装卸机械化水平,保证装卸机械质量
和安全,充分发挥装卸机械效能,提高运输质量、效率和效益,依据《铁路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
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火车站货场内的货物、行包、集装箱装卸、搬运作
业的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条装卸机械化是装卸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加速车辆周转、提
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铁路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展装卸机械化要以运输安全生产为前提,充分考虑发展整车机
械化装卸和集装箱运输,装卸能力必须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各有关
单位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地配置装卸机械。
大力发展装卸机械化的同时,要认真开展科技攻关,广泛应用新
技术,不断完善设备性能,安全、快速、优质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
第三条要加强装卸机械的运用管理,合理运用装卸机械设备,建
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路内、外装卸搬运
行业的协作,搞好路内运转、客运、货运、装卸及其他部门的联劳协作,形成有计划的、均衡的、协调的生产秩序,加速车辆、货物货位
的周转,提高整体运输效率。
第二章配置
第四条装卸机械配置应参照《铁路货场装卸机械的一般技术要求
和配置》(TB/T 2928)标准,根据货物运量、品类和货场设备情况,
以及现代物流基地的作业条件,选择适用的机械类型和数量。
同时要
充分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益和长远发展。
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
由站段(装卸部门)提出装卸机械配置建议计划,报铁路局(含专业
运输公司,下同)装卸部门审核、编制装卸机械发展规划,纳入年度
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装卸机械原则上以门式起重机为主型机械。
根据货物品类
和集散状态,发展流动式装卸机械,应在专用集装箱堆场开发和使用
特殊装卸设备。
同时要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研制、引进、使用各种
新机型、新设备、新工艺、新属具,努力提高装卸机械的安全可靠性
和技术先进性,不断适应货物品类和装卸工艺的变化。
第六条新购置装卸机械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机械行业的产品
标准以及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标准和要求,其安全保护
装置必须灵敏有效、性能可靠,购买装卸起重机械必须选择经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具有齐全的各种资质、
技术证明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新购置、拆除安装在死端货运线上的装卸机械(如卸煤机等)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在非工作状态时,均不得侵入《铁路技
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2)。
在通过式货物线
上新安装装卸机械时,按“建限-1”执行。
已安装在通过式货物线上
的装卸机械,车站应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纳入《站细》,确保调车作业
安全。
第八条新修线路和货场改、扩建设计时,根据货物的体积和种类
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电气化区段的装卸机械配置
要确保装卸机械作业安全。
线路布局、站台仓库空间尺寸及硬面强度、站台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机械作业的要求。
装卸机械的作业区域和通
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碍机械运用的设施。
选用以电瓶为动力的机械要修建符合环保要求的充电间,如果选择内燃机械,应建造符合消防要求的加油站或加油点。
当靠近仓库平台的线路和卸料机跨度内的线路修复时,轨面必须恢复原设计标高。
第九条各铁路局应保证装卸机械更新换代安全要求,适应运输生产的需要。
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减少浪费,铁路车站货场装卸机械的配置,应当征求铁路局装卸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各级装卸机构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机械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的原则,搞好装卸机械“管、用、养、修”各项工作。
铁道部负责制定整个铁路装卸机械的发展指南、政策、规划和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铁路局要贯彻落实部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在保证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编制装卸机械化总体发展规划和装卸机械更新改造方案,参加修建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制定本局装卸机械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调整机械设备布局,检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定期组织对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站段(装卸部门)必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建立健全机械台账和技术档案,掌握机械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使用和安全情况;按时统计机械运用、检修等数据,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填报各种报表;搞好机械的管、用、养、修工作,提高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要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铁路局管内装卸单位之间的装卸机械调拨,须经铁路局
装卸部门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为铁路局或装卸部门
以外的单位配备装卸机械、转让,须经铁路局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
调拨相应手续。
对配置不当、长期储存或长期利用率低的低效设备,应及时进行
调整。
第十二条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报废,应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
定资产报废单,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
已批准报废的装卸机械,不
准继续使用。
报废机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结构和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
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没有利用和转化价值;
3.事故和意外灾害造成的严重损害,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但不能拆除使用;
5.因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是不值得的;
6.被国家正式淘汰。
第十三条由于货源变化等原因,装卸机械预计使用时间不超过三
个月,应办理封存手续。
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合格,妥善保管,不
准拆用零部件。
封存、启用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铁路局装卸部
门批准。
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要求,各种装卸机具需要调动(含出、入厂修)及报废后向指定地点回送,根据铁路局货运或装卸部门
的命令,由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收运费。
第十五条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开展红旗设备评比。
铁路局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比,铁道部对机械运用、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设备完好程度分为四级(见附件1),参照铁道部《红旗设备标准》,对技术状态完好、生产效率高、消耗低、生产记录齐全准确、
安全无事故的设备命名为红旗设备。
红旗设备的标志和具体评价方法
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装卸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装卸机械台帐,收存有关技
术资料。
站段装卸部门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
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见附件2)等。
第十七条装卸机械管理编号(见附件3)由铁路局自行编制。
第十八条装卸机械因非正常原因损坏,构成事故的,应速报上级
装卸部门。
重大事故由铁路局处理,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站段(装卸
部门)处理。
发生重大事故要抄报铁道部,并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及时抢修。
事故处理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
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分析和处理应及时报告(格式见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