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章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第三章经营第四章储存第五章使用第六章运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贩运至境外用于制毒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分级以及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并建立全程监管制度。
第三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环保工作。
第四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销售台账,采取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五条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储存区域内的安全和防火、防爆、防盗等工作。
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对于过期、变质或者损坏的易制毒化学品,应依法予以销毁或者处理。
第六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遵循安全、环保、合法原则,采取措施降低对人体、环境和设备的危害。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专职管理人员、确定专用作业区域,加强个人防护、防火防爆和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泄漏、损坏或者被盗窃。
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海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出口。
第二章生产第八条企业生产易制毒化学品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建立领料、配料和消耗台账,保障全程监管。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控制规范进行管理和操作,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包装材料使用记录,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非法窜改或者更换包装。
第三章经营第十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制造毒品、精神药品等药品和化学物质的原料,以及具有制造爆炸物品的能力的化学品,包括有毒化学品、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易制毒助剂、易制爆化学品等。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法制原则,加强协同联动,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体制,强化预防和打击,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科技、法律等手段,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发展、规范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确保法律和职能部门可以及时获取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销售管理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与管理,并保证销售过程中的记录和数据真实可靠。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使用、运输等环节安全可控。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应当进行定期盘点,防止物品流失和滞留。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和监控系统,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库情况,并保留相关记录和数据。
第三章使用、存储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和设置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场所,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使用、处理等环节安全可控。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使用登记和台账制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并保留相关记录和数据。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使用、处置等事务,并确保其持有的易制毒化学品符合使用需要。
第四章运输、装卸、出入境第十二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预防和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生产毒品和凯西激素的化学品。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分类、目录、许可证、注册登记、进出口管制、安全生产、流通监督和使用监控。
第四条建立容器标志标签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计量和库存监控,改进和完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目录第五条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毒性程度、易制毒程度和用途,将其分为普通易制毒化学品、较易制毒化学品和非常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条国家制定或者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在目录外的易制毒化学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目录由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部门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许可证和注册登记第八条依法设立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制度,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
第九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通过安全评估和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并按期进行更新。
第十条生产、经营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许可证。
第四章进出口管制第十一条国家依法制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控制措施,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监管。
第十二条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进口许可证,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报税。
第十三条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出口许可证,并同时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安全生产和流通监督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流通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应当标注警示标识,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防爆和泄漏的要求。
第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9.18【实施日期】2018.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毒性、易用于生产和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易制毒中间体化学品、易制毒药品与稀释剂及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国家实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极限管理化学品、特定管理化学品、一般管理化学品三类。
第五条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配备专业人员,遵守本条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六条国家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工厂、设施和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和批次管理制度,做好产品质量监控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厂和设施的安全情况。
第八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成分、危险性级别等相关信息,并在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使用和废弃的记录管理制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情况,如有废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处理。
第十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确保销售对象的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开展采购、销售和储存等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2、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3、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货、卡相符。
如资料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科作出相关处理。
4、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牢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科作出相关处理。
5、检查储存量,根据库房面积、高度、货堆安全间距计算允许存放的数量,不得超量储存。
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使用班级的使用计划凭出库单出库,采取“双人发放,双人复核,双人领用”。
7、药品保管员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情况,管理台账要求完整、清晰,购买量、用量、库存量必须一致,做好盘存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向公安局缉毒大队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8、使用班级要按需方法用易制毒化学品,确保按合法用处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包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9、严禁借用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
10、逐日检查由药品保管员自查,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检查要有记录。
11、按期检查、临时抽查由学校保卫科牵头会同药品保管员举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发文号: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2005-08-26实施日期:2005-11-01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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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被用于非法制毒的化学物质,其制造和销售活动极易被非法制毒分子利用,违法分子通过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毒品和违禁药品,给社会安全和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渠道管理,建立用药记录和药品流转台账,严厉禁止违法利用化学品进行非法制毒活动。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一定的生产技术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外流,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受到严格限制,购买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信息,购买数量严格限制。
对于非法制毒分子通过虚假证照信息和伪造身份进行购买和运输的违法行为,应该予以打击和纠正,严惩不贷。
三、易制毒化学品流通环节的管理应当得到重视,各级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严惩违规企业和个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四、公安机关应当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的防控工作,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破获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举报和追缉,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五、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农业化学品等的分级管理,将其分门别类地进
行监管和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六、本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监管部门、企业和个人应当切实落实好该条例各项规定,着力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非法制毒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总之,本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防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监管部门、企业和个人应当切实落实好各项规定,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大局。
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落实需要跨部门的协同合作,监管部门、警察机构、法律部门等需要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共同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和犯罪行为,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八、教育宣传是预防非法制毒的重要环节,坚持开展广泛宣传,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让青少年深入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性,坚决抵制非法制毒行为。
九、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企业和组织的法律责任,对于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坚持从严惩治原则,切实落实好责任追究机制,维护社会公正。
十、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研究与开发,并开发出具有环境友好性和无毒副作用的替代品,减少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降低社会风险。
同时,也可以从源头上遏制非
法制毒行为发生,达到长远的防控目标。
总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防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配合,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应当切实落实好各项规定和措施,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当前,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正在不断推进,有效防控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制造和流通,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求,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必将有效遏制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行为,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此外,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防控工作中,还需要重视国际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防范跨境的易制毒化学品流通、制造和贩卖等违法行为。
同时,也需要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加强全球监管,提高全球范围内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能力,加强对制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全球安全。
最后,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防控问题也牵涉到全社会的思想观念、文化素质、道德底线等方面,需要倡导全民参与、加强教育引导,培育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和公共责任感,以推进全民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易制毒化学品是一种危害极大的非法物质,可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都应认真对待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防控工作。
目前,我国在防控易制毒化学品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监管、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制造、贩卖和流通仍然存在,管理的难度还很大。
因此,我们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配合,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落实好相关法律和政策措施,
从源头上严格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流通、制造和贩卖,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对于个人而言,还需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具有警惕性和敏感性,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大局意识,以避免被非法组织和犯罪分子利用,保障自身安全。
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我们可以有效防范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实现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社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