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企业领 导人员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企业领导人员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重大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重大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出错误决策,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未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评估,盲目决策,造成企业资源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决策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决策,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生产效率低下、产品质量不合格、成本失控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虚报冒领、贪污受贿等,损害企业利益的;(三)对企业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资金浪费、资源闲置等重大损失的;(四)在企业的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中,违反规定操作,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和损失的。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二)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或者事故损失扩大的;(三)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不积极组织救援,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重的。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企业环保制度,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二)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不善,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环保部门处罚或者责令停产整顿的;(三)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落实环保措施,破坏生态环境的。
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医院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增加医务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后进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一)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流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督导、检查、验收中,给予医院的行政处罚。
(二)因投诉、纠纷等原因,导致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纠纷时,给予医院的行政处罚。
(三)医院因其他原因受到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全体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院制度流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充分尊重患方权益,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改善服务水平,努力防范、减少受到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责任认定第六条责任科室:是指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直接科室或与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原因相关的科室。
第七条责任人:是指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直接责任人或与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原因相关的责任人。
主要责任人:是指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中有直接关系、起决定作用的工作人员。
相关责任人:是指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中有相关关系的工作人员。
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复议途径
02
对于申诉未得到满意处理的,可向更高级别的管理部门或专业
机构申请复议。
诉讼途径
03
如经复议仍未解决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Part
04
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及权限设置
监督管理部门
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管 理的全面监督和检查。
制度宣贯与执行
加强对安全度更新与完善
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企 业发展和安全管理的需要。
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
风险评估
定期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 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 险和隐患。
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识别出的安全风险, 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降 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定期开展信息报告培训,提高员 工的安全意识和信息报告能力,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及渠道选择
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及时公开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安全管理的透明度和 公信力。
多样化信息公开渠道
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 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广泛覆盖。
过程控制
指对安全管理过程中各个 环节进行监督和控制,确 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
责任追究
指对在安全管理过程中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标准规范等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Part
02
安全管理过程控制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的安全职责和权利。
有力保障。
03
加强与社会监督力量的沟通和协作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责任追究的主体2、责任追究的对象3、责任追究的情形4、责任追究的方式5、责任追究的程序6、申诉与复核机制11 目的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11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112 基本原则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1 责任追究的主体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211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212 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进行审核批准,并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
31 责任追究的对象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311 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导致审计结果失真、审计程序违规、审计证据不实等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12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如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1 责任追究的情形411 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审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严重失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规定的行为。
412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干扰、抵制审计工作;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其他违反内部审计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机关合同规范化、数字化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负责签订、履行、管理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照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众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和未按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数字化平台操作要求及时、准确录入合同及相关信息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与内容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五)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合同签订前未经过合法性审核程序或者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显见为后期补审的;(二)合同签订前已完成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约定的;(三)签订重大合同前未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的;(四)签订的合同文本存在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违反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参与经商开办企业等禁止性规定的;(五)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主张合同权利,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六)合同签订、履行、管理过程中对获取或形成的材料疏于管理,用印登记情况与实际合同签订数量明显有差异的;(七)行政机关合同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交合法性审核机构备案登记的;(八)未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九)合同签订、履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十)其他违反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的情形。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一、概述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明确管理人员在组织中的职责,并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追究。
这些管理人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该以身作则,为组织的良好运作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需要制定和执行战略计划、协调团队工作、做出决策、监督管理和处理紧急情况。
同时,他们还要带领团队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创新和发展。
因此,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整个组织的运作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原则为了确保管理人员履行其责任,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权责对等原则:管理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知情权原则:当涉及到追究管理人员责任时,相关方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对于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结果应该进行公开,以实现透明和公众监督。
四、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的方式对于不履行或者违反管理人员责任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追究措施:1.警告或口头批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或批评来提醒管理人员注意并改正错误。
2.调整职责:可以将责任有限的管理人员从特定的职务或任务中移除,以避免继续出现问题。
3.培训和教育:为了帮助管理人员提升能力和规范行为,可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4.降职或解聘:对于严重违规或失职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降职或解聘等严厉措施。
这样可以向他人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违规和失职不会被容忍。
五、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案例为了更好地说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实施,以下是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的高级经理因为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产被解聘,并向其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案例二:某政府官员涉嫌贪污和受贿,经过调查后被降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
六、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意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组织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1.确保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对安全管理过程中责任追究的管理办法,供参考:一、目的和原则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过程中的责任被明确并能够追究到位,以防止安全隐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管理原则,原则上责任应当明确,追究应当公正,有理有据。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1. 主要责任人: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和现场负责人。
2. 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免职、处分、罚款等,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合理确定。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发现问题:发现安全管理中存在问题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2. 认定责任:通过调查和证据收集,认定责任人。
3. 追究责任:根据责任的性质和情节严重性,采取相应的追究措施。
4. 预防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5. 调查总结:对责任追究过程进行总结和公开,促进其他相关人员的警示和学习。
五、责任追究的原则1. 预防为主: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应采取措施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 稳定有序: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要保持稳定有序的管理,不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3. 公正公平:责任追究应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每个责任人。
4. 个别适用:责任追究的措施应根据每个责任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适用,不能一刀切。
5. 教育引导:责任追究的目的是教育和引导相关责任人,而不仅仅是惩罚。
六、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1.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单位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追究工作符合规定和原则。
2. 追究责任的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做好归档和备案工作。
七、责任追究的违规处理对未按照规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人员,要依据规章制度进行违规处理。
以上为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年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2024年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平、高效进行,确保被追究责任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主体】事故责任追究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事故调查组等相关部门。
第二章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五条【立案】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有关部门及时立案,明确追究责任的性质、范围和主体。
第六条【调查取证】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七条【听证】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将听证结果作为依据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责任追究决定】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并告知被追究责任的当事人。
第九条【救济程序】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和责任第十条【事故责任主体】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自然人、事业单位、组织等。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对于事故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监管部门责任】国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责任主体的监管,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应当包括对事故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方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事故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刑事追责】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搜集相关证据、进行起诉、开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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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三条公司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导致财务管理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财务管理工作重大差错以及公司遭受的行政处罚或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因工作差错导致公司遭受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定期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经认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四)违反公司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程序以及未经请示擅自进行减值处理或对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形隐瞒不报的;以及遇重大问题、情况不报或办理不及时导致延误或误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受到举报及有关部门追查,经核查属实的;
(六)在对外报送资料、统计、行文、审核、签章工作中未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七)对公物、重要物品及资料管理不善,导致公物、重要物品损失或者丢失的;
(八)未履行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将应及时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造成文件和资料残缺或丢失的;(九)擅自挪用公司现金或因疏忽对公司现金保管不善导致现金丢失的;
(十)因工作不力造成公司遭受证券、外汇、海关、工商、税务、环保、质检、国土等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十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拒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人员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以及开展财务工作等拒不配合
第五条有符合上述情形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遵循
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工作过错责任确认:
(一)工作过错责任需结合个人的岗位职责来确认,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并作出处理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二)少数人共同决定并处理的,其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坚持其他意见未被采纳且有书面记录的成员不承担责任;
(三)由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的,由通过决定的成员承担责任,经批准未参加会议的成员不承担责任;
(四)财务人员如对责任追究有不同意见可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述。
第二章财务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如属财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财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第八条因出现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出现重大财务工作差错,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及具体会计岗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