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三资”管理制度

关于违反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社区(含村、居民小组,下同)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切实保证集体“三资”托管咨询服务制的实施,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委、监查部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与之有关的镇级部门和工作人员。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负责人、会计,村、社区监委会(理财小组)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失职、渎职造成集体“三资”管理混乱或造成较大损失,构成违纪违规的分别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与处罚;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及处罚第三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违规行为以违反《“三资”托管咨询实施细则(试行)》认定。
第四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形式为:(一)责令改正;(二)通报批评;(三)停职检查;(四)党纪、政纪处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第六条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及时、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遭受损失或加重集体和村(居)民负担的。
(二)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因渎职、失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反规定私自购买收入票据,收入不入账,私自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未按规定出借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或擅自提供经济担保的;(四)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出售、转让等行为未按“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经镇“三资”托管咨询服务中心或镇政府审批同意的;(五)村、社区集体基建工程项目和大额资产的购置、拍卖、转让等未经民主决策、未经公开招标或未按“三资”托管咨询服务工作流程审枋而先行实施的;(六)发生侵占、挪用、平调、截留、损坏、挥霍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现象的;(七)在处置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偏亲向友,违反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使集体“三资”严重流失的;(八)其它严重违反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我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我问责管理制度(试行)1.目的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责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定义3.1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3.2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的制度规章,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3.3本制度所称不良后果是指:经济损失、管理困扰、不良的客户群体影响、不良社会影响等。
4.管理原则4.1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
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4.2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4.2.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4.2.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4.3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4.4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4.5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5.管理细则5.1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5.1.1违反公司制度或工作流程,造成不良后果的;5.1.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5.1.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5.1.4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5.1.5工作中推诿、拖拉造成不良后果的;5.1.6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5.1.7在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5.1.8有其它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
《浙江大学验室安全职责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职责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9年12月修订)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学校设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方案,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提出实验室技术安全建设的工作规划和建议;协调研究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1、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宏观管理工作。
2、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校级层面的具体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督察、协调院系和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3、各院(系、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其职责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宏观管理,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设,指导、督促、协调本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筹集资金,加大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投入。
4、各院(系、直属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院系实验室与安全秘书均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人,协助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1.08•【文号】水监督〔2021〕335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33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1月8日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终身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中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1 中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SEPKS-YW-05-151 目的为加强中层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中层管理人员行为,更好地加强和督促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增强中层管理人员自警自律意识和进取精神,提高中层管理人员执行力,坚持分级管理,传递压力,落实责任,保证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和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3 责任追究的职责3.1 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的范围、规定及处分标准等由生产运营部与安全监督部、财务部、党群工作部(内控)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并不断完善。
3.2 生产运营部与安全监督部、党群工作部(内控)负责开展其业务范围内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内控部门负责会同财务部门开展经营管理方面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3.3 党群工作部(内控)就相关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予以核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3.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和党群工作部(内控)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4 责任追究的方式4.1 警诫教育:分为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
4.2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解除劳动合同。
4.3 组织处理: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解聘)。
党纪处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4.4 经济处罚:给予被追究的中层管理人员一定数量的经济处罚。
5 中层管理人员职业操守5.1 忠于职守,勤于学习,创新思维,勇于实践。
5.2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慎独自律。
5.3 突出业绩导向,确立价值和风险理念,依法经营,谋求股东价值最大化。
5.4 以人为本,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员工,创造均等的个人发展机会。
管理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管理安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无论是企业、机构还是个人,都需要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来确保安全。
本文将探讨管理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具体实施方法。
一、管理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企业或机构的正常运营对于企业或机构而言,安全是其正常运营的基石。
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安全制度,很容易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到企业或机构的生产经营。
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明确各个层级的管理者应尽的安全责任,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企业或机构的正常运营。
2.保护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一个组织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能够确保各级管理者和员工了解个人职责,并且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他人安全的重要性。
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迫使管理者和员工对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3.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
通过追究责任,可以有效地监督管理者和员工的工作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激发管理者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推动组织向更高的管理水平发展。
二、管理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方法1.明确各级管理者的安全责任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明确各级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包括细化责任分工和安全目标,明确各级管理者应负责的安全风险防控、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等事项。
只有明确了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才能确保安全工作得到有效领导和管理。
2.建立安全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安全考核和奖惩机制能够有效地推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通过考核管理者和员工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表现,并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或惩罚相结合,能够激励管理者和员工主动履行安全责任。
同时,对于安全责任没有履行到位的个人,也应该及时进行惩罚,以示警示。
3.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供专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是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环节。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其进行追究和处罚的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建立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旨在强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促进企业形成科学、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 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消除,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档案,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如果企业或相关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局监〔2007〕83号来源: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2010-09-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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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征求意见稿)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认真、高效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
渎职、失误、不作为等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后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
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违背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违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或执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不迅速、
不彻底,给公司下一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
后果的;
4、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
的;
5、失职、渎职、失误或不作为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
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渎职、失误或不作为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
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一个月内因疏于对下属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
工作失误的;
8、一般事项知情后1个工作日、紧急事项0.5个工作日不处理或延后处理,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一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责任
.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有偿中介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规章、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
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应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的工作,经上级指派拒绝执行配合或配
合不彻底的;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并因此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
16、纵容所属部门人员集体违反、对抗公司管理制度的;
17、连续一个月内因疏于对下属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
重工作失误的;
18、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
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
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
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或故意指令做出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
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合并经济处罚¥50.00元;
2、通报批评,合并经济处罚¥100.00元;
3、停职、降职、撤职,合并经济处罚¥200.00元;
4、留职察看、留岗查看,合并经济处罚¥500.00元;
5、开除;
以上处罚视情况可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损失实际额(30%—50%)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所在上级部门提出或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
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
处理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
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
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办公室(会)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
申诉
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