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我国企业年金制度-2019年文档
企业年金计划运行中的风险-2019年精选文档

企业年金计划运行中的风险文献标识码:A一、企业年金的代理风险企业年金的代理风险就是当企业所有人与企业年金的代理人的利益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和企业年金计划受益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时,产生的代理风险和利益损失。
主要是企业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转移资产,盗窃资产等损害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者与企业计划受益者的利益。
信息不对称是企业年金代理风险的核心。
(一)信息不对称的划分信息不对称从时间上划分:发生在代理人与受益人缔约前的信息不对称,称为事前不对称;发生在代理人与受益人缔约后的信息不对称,称为事后不对称。
代理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获取更多的利益。
那么要处理好代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降低代理成本与道德风险,同时也要代理人在企业所有者的监督范围内。
就要通过建立一套激励与监督机制,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规避企业年金代理风险。
(二)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企业年金的管理者主要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组成。
现在我国企业年金基本管理主要模式可以分为如表(1)所示的几类:资料来源: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04,8.1、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交给其他部门负责。
虽然企业年金理事会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交给其他部门负责,但是企业年金理事会还是会委托其他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从中建立新的代理关系,产生代理风险,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被称为代理关系显性化。
2、保险机构的法人作为受托人,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交给其他的部门负责。
虽然保险机构的法人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交给其他部门负责,但是保险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的工作负责给机构的内部人员来进行管理,这样就建立了新的内部代理关系,也就是代理关系隐性化。
3、保险机构法人作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将账户管理,托管交给其他部门负责。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PPT精选文档

按期领取: 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 ,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政策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 个人在2019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 领取的年金中减除政策实施前缴付的年金已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新政策实 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 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领取: 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 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 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总额,单 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
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缴费环节
单位缴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入个人 账户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 得税 ; 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税 。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 20 号)规定,企 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1/12 。按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 办发[2019]37号)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 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
年金计划备案流程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于建立年金计划次月 15 日内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金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原 件及复印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计划确认函原 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人或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代扣代缴税 款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 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
2019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doc

第11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企业年金管理制度1. 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金,是指公司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 适用范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公司工作3年以上并履行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3. 申请企业年金的程序(1)员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协议》,经公司签章确认;(2)员工在公司启动企业年金时未填写协议的,视为不愿参加企业年金;(3)每年12月份,员工就下一年度是否参加企业年金提出申请。
4.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企业年金由公司企业年金和个人企业年金组成。
公司企业年金由公司为员工缴纳;个人企业年金由员工个人缴纳。
员工个人每年1月份缴纳上一年度年收入总额(上一年度月基本工资×12+年底奖金)的固定比例,公司缴纳同样的额度共同存入指定账户,员工可按规定提取使用。
企业年金按照以下方式分配给个人(1)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暂定为月工资的20倍)的5%,满3年后可提取;(2)满3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8%,累积满5年后可提取;(3)满5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10%,累积满10年后可提取;(4)满10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5%,以5年为一个阶段,可一直保持到离职或退休,最长为20年。
(5)一旦提取,原协议终止,累计缴纳年限清零;5.企业年金的管理5.1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公司建立年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公司年金的各项具体实施政策。
年金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组成。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及国外借鉴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及国外借鉴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国外借鉴。
首先介绍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然后对比了国内外企业年金制度的差异,并分析了其原因。
随后,从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四个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入手,分析了它们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模式,并探讨了其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借鉴意义。
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国外借鉴,操作模式,完善建议正文: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企业年金制度是指雇主为员工参加的退休保障计划,又称“企业退休金”。
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
1987年,我国首度出台了《企业退休金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企业的退休金缴费标准、企业应遵守的程序、以及其管理机构等内容。
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企业年金暂行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取得了不小的进展。
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35245家企业设立了年金计划,参保人数达到了2831万人。
其中,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及外资企业。
不过,和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相比,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规模还比较小,覆盖面也相对较窄。
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由于我国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企业的主要目标仍然是追求经济效益,而非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
因此,企业在设置年金计划时还存在较大的难度;二是由于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率较高,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带来了一定难度;三是我国尚未完全放开企业年金的市场化发展。
例如,企业只能选择一家国家规定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投资运营灵活度不高。
二、国内外企业年金制度的差异及原因分析企业年金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执行标准和范围也有所不同。
在国外,相比于我国,在企业年金制度规模、管理模式、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差异。
(一)规模由于历史和文化等原因,企业年金在发达国家所占比例相对较高。
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剖析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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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

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32号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企业年金相关政策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公布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序号 1 2 3 省市 辽宁 湖北 江苏 政策文件号 财企[2003]61号 鄂劳社办[2001]317号 苏劳社险[2004]16号 文件发布单位 财政部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税优 4% 12.5% 8.3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浙江(含宁波) 福建(含厦门) 安徽 山东(含青岛、济南)
达到退休年龄
未达到退休年龄 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不能提前领取 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人一次性领取
出国定居人员
死亡
企业年金方案应包含的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制度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文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3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劳社部发[2004]24号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企业年的计提 (3)第三章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3)第四章受益资格与待遇支付 (4)第五章年关系的处理 (5)第六章企业年的管理 (7)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为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加大长期激励的力度,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企业年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一定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年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实行差别待遇”。
企业根据员工的岗位和服务年限确定缴存标准,并向廉洁奉公、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和优秀人才作适度倾斜。
第四条适用对象:(以下简称“”)主管及以上在岗人员。
第二章企业年的计提第五条企业年由统一管理,按年度缴存。
按各二级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统一计提,各二级于每年年初缴存到企业年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企业年中工资总额的%部分在应付工资中列支,其余%部分在福利费中列支。
国家和省政府如对企业年列支渠道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的经济效益,适时对企业年的计提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账户的建立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年采用个人账户与公共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其中个人账户用于年个人部分的缴存和发放;公共账户一方面用于弥补可能出现的资缺口,另一方面用于对廉洁奉公、业绩突出的员工和优秀人才的奖励。
第八条企业年实行年度核算、定期计息、累计滚存、实账运营。
第九条员工个人账户年的缴存标准按照员工岗位和积累贡献确定。
月缴存标准计算公式如下:月缴存标准=岗位年+积累贡献年=员工本人上年12月岗位工资×%+员工工龄×元1、岗位年:根据员工本人上年12月岗位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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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一、制度概述(一)企业年金定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又称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和员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的指导和鼓励下,根据本企业经济状况自愿为员工建立的一种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提高员工退休生活保障水平为目的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通俗地讲,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的保障制度,是为员工提供的延期工资。
它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现代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从社会角度看,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退休员工的养老金水平。
从企业角度看,企业年金计划目前已被一些超前的企业视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长期的薪酬福利项目,吸引、保留优秀人才长期为企业服务,提高劳动效率,并防止人才流失。
(二)制度内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对象范围、资金筹集及缴费标准、归属确定、管理机构、个人账户管理、支付办法等。
1.实施对象范围一般是与企业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定期限的人员工才能纳入范围,对因各种原因脱岗的可做一些特殊规定限制其参保。
2.基金筹集及缴费标准企业年金基金的筹集可以是企业单独缴费,也可以是企业与员工个人共同缴费。
缴费标准的确定,可根据贡献、年功、特别奖励(劳模、标兵、专业技术带头人)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作为缴费依据,并进行动态调整;实行梯级级差标准,体现效率优先;同时设立保底和封顶,以兼顾公平。
对获得劳动模范、专业技术带头人、标兵等称号以资鼓励的员工,应给予一定比例的企业年金奖励。
3.归属确定企业设计的方案中可明确基金的归属方法。
其方法主要是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设立已归属部分和未归属部分,根据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归属比例,并且实行分段归属。
4.管理机构对企业而言,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包括内部、外部的两种,一般应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内部管理机构或受托人;外部机构是指企业年金的国家监管机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外部机构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内部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方案的制订、资金的归集、组织对账等工作。
5.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6.支付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的最终归属权是员工。
但采用何种支付办法影响其成效,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账户中一次性领取,也可以按月领取。
员工变动工作单位或终止参保关系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缴费已归属部分,按照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支付;未归属部分全部由企业收回年金受益。
(三)相关关系分析1.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通过强制立法实施,并通过建立基金,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而企业年金根据以上定义,它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集中体现于二者在“三个支柱”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关系上。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功能上的协调。
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于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由此可见,其侧重于社会再分配功能,有利于低收入者,强调公平性,并含有“劫富济贫”的意味。
而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员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额多少完全取决于其个人账户基金规模及其投资收益。
由此可见,企业年金起到了收入替代作用,而少了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强调效率。
(2)待遇水平的协调。
国家通过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调整退休员工养老金结构,将原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责任转移出来,由企业年金及其他形式的保险承担,从而达到降低国家财政负担的目的,并保证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减少。
(3)基金管理模式上的协调。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一般以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为主,可供基金选择的投资工具主要是安全性较高的国债和银行存款,只有金融市场相当成熟时,才可选择公司债、股票等投资工具。
相反,企业年金是在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和规范下,由企业为本企业员工建立的自愿性养老保险,旨在为本企业员工退休后提高待遇。
因此,基金管理模式以分散管理为主,更强调基金运营的收益性,可供基金选择的投资工具有债券、股票国债等。
2.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的功能。
二者均需要通过市场运作,并由缴费人或者受益人自己承担最后风险,无政府担保责任。
但是,二者在性质上还是有着诸多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险目的、作用和对象不同。
企业年金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是以激励员工生产积极性和改善其退休生活为目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而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属经营性质。
因此,商业保险只能是企业年金基金组合投资的选择之一。
(2)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待遇水平不同。
企业年金强调员工的企业工龄和岗位职责,强调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待遇水平和工龄、岗级及企业贡献等因素挂钩;而商业保险的保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待遇水平)。
但是,企业年金和保险产品具有互动发展的可能性。
商业保险为企业年金的运营创造了市场运作的条件,因为保险产品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重要选择之一;同时,企业年金也是商业人寿保险的主要市场和主体产品。
3.与金融资本市场的关系企业年金与金融资本市场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市场可以接收什么样的企业年金;二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什么程度社保基金可以进入,二者如何互动。
当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时,还能够带来重要的宏观经济效益,它能够衍生金融工具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并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高效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因而有助于老龄人口提供更好的待遇,却不至于加重在职员工的负担。
当然,企业年金基金进入金融市场投资的前提是应该有一个发达的金融资本市场,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
同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金融市场也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特征制度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研究,笔者认为企业年金具有积累性、激励性、保障性、约束性、自主性、税惠性等特征,其特征含义解释如下。
(一)主体关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制度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受益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国家监管机构等;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国家监管机构。
这些关系主体的含义是: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国家监管机构是指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过程监督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
企业年金各主体的职责是确保基金的平稳、有序、可靠地运营。
(二)企业年金各主体关系国家监管机构、企业、员工和基金管理中介机构构成第一个棱锥。
国家监管机构位于第一个棱锥的顶端,企业、员工作为缴费人及委托人和基金管理中介机构位于棱锥下三个角。
其几者运行关系是:1.国家监督管理机构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员工参保;2.国家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各基金管理中介机构的规范运作;3.和员工的关系是共同持续、定期、稳定缴费;4.基金管理中介机构受企业和员工的委托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管理;5.基金管理中介机构与员工的关系是员工到期享受支付。
三、制度缺陷及风险因素分析(一)制度缺陷1.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滞后我国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规至今尚属空白,唯一的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证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2.基本养老保险没有为企业年金留下足够的空间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已达20%以上,再加上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大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费率超过40%,企业社会负担相对过重。
所以说,国家规定工资总额4-12.5%以内的企业年金在税前列支,这个条款对企业吸引力不大。
3.立法严重滞后,强制性不够建立企业年金目标还停留在企业自愿行为的层次上,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实行。
搞不搞企业年金,国家只是引导,并没有约束力。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虽然于2004年就已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但在国家层面上并未出台相关法津,立法严重滞后。
(二)风险因素企业年金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其对企业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因素。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可能起不到“金手铐”作用实施企业年金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对关键岗位核心人才起到“金手铐”的作用。
如果企业年金的缴费标准太低,可能起不到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的“金手铐”作用。
2.基金运营风险企业年金基金运营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等三个方面。
(1)信用风险。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采用基于信托关系的市场运作模式,在运作中存在信托和委托两种关系,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和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之间根据《合同法》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存在着各类经办机构主体违约的风险,对受益人也存在着因它们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风险。
(2)投资风险。
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时,由于市场波动造成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而引起的未来不确定性。
(3)财务风险。
企业年金基金运行要求安全性和投资收益性的同时,也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这样才能确保达到退休年龄的受益人和因各种原因退出投保能够按时领取企业年金账户的余额,这存在着各时间的收支平衡问题。
此外,如果采用终身年金的方式支付养老金,还要匹配好缴费和享受待遇的年限和数额,避免因长寿风险引起的基金收不抵支的问题。
目前国家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善,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法》等更高层次的法律,以保障企业年金制度的顺畅运行,真正惠民及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