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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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业城市设计规范

城市规划行业城市设计规范

城市规划行业城市设计规范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它包括城市发展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管理等方面。

在城市规划中,城市设计规范是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它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标准。

本文将从城市设计规范的角度,论述城市规划行业的相关内容。

一、城市设计的背景与意义城市设计是指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布局和设计,使城市的各个功能区域有机结合,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城市设计规范是指在进行城市设计时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城市设计的背景与意义在于通过合理的设计来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问题,并使城市更加宜居、宜业、宜游。

二、城市设计规范的基本原则1. 城市规模和布局:城市设计应根据城市的规模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城市的尺度和布局,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 道路和交通:城市设计应合理规划道路和交通系统,提供便捷的交通网络,同时注重非机动交通和公共交通的发展。

3. 建筑和景观:城市设计应注重建筑与景观的协调,保持城市的人文历史风貌,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4. 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市设计应合理划分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使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域互相支撑、互相补充。

5. 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城市设计应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三、城市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1. 建筑规范:城市设计规范应包括建筑的高度、体量、立面设计、立面材料、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要求,以保持城市的建筑风貌一致性。

2. 道路规范:城市设计规范应包括道路的宽度、弯曲度、坡度、标线、交通信号等要求,以保证道路的畅通和交通安全。

3. 绿地规范:城市设计规范应包括绿地的面积、布局、植被选择、景观设计等要求,以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休闲空间。

4. 水系规范:城市设计规范应包括水体的保护和利用,灌溉系统的设计,雨水的收集利用等要求,以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改善。

5. 建筑物与道路的配套设施:城市设计规范应包括建筑物与道路的配套设施,如停车场、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水、排水系统等要求,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需求。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物占地面积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物占地面积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物占地面积规范要求建筑物占地面积规范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在保证建筑物合理布局和满足功能需求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因素。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详细探讨建筑设计中的建筑物占地面积规范要求。

一、规划层面上的建筑物占地面积规范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对建筑物占地面积的规范要求是确保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塑造。

根据不同的城市规模和用地功能,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建筑用地的限制,比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这些规范要求可以防止建筑物占用过多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建筑设计原则与建筑物占地面积规范要求在建筑设计中,建筑物占地面积规范要求直接影响建筑的布局和外观。

根据功能需求和建筑类型的不同,建筑师需要合理安排建筑物在地块上的位置和占地面积。

一方面,建筑物需要满足功能需求,如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和使用功能的便利性。

另一方面,建筑师还需考虑到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与融合,如建筑物与道路、绿地的连接等。

三、环境保护与建筑物占地面积规范要求建筑物占地面积规范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建筑需求,也需要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

在城市建设中,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建筑师在设计建筑物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城市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减少建筑物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合理控制建筑物占地面积,改善周边空间的绿化和景观等,都是建筑设计中的关键考虑因素。

四、建筑物占地面积规范要求的实施和监督为了确保建筑物占地面积规范要求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法规制度。

例如,审批建筑设计方案时,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评审,并与相关规划和环境部门进行协调。

同时,施工阶段也需要进行监督,确保建筑实际占地面积与设计图纸一致,避免违规用地和超标建设的问题。

总结起来,建筑物占地面积规范要求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指标,涵盖了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原则、环境保护和管理监督等多个层面。

在建筑设计中,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规范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的和谐共存。

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

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

第二十一条建造基地的建造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见表 3 ) 。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造密度和建造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 3旧城改造区新城区低层独立式住宅低层拼接式住宅居住建造(含酒店式公寓)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大型超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D-30%20%28%45%40%50%FAR-1.21.64.02.85.53.5D-30%28%25%40%35%45%FAR-1.21.53.02.55.03.0工业建造(普通通用厂房)仓储建造公共绿地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22〕24 号的规定执行参照《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注: 1、 D—建造密度, FAR—建造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合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取值为上限,但工业建造为下限。

第二十二条建造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路线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 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路地下建造退让小于主体建造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第二十四条铁路两侧的建造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小于(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沿建造用地边界的建造物,在对等退让的原则下,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二)多层建造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 12.5 米,南侧不小于 7 米,东西均不得少于 3 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三)高层建造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 20 米,南侧不小于 10 米,东西均不得少于 6.5 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市政公共空间设计中的规范要求

市政公共空间设计中的规范要求

市政公共空间设计中的规范要求市政公共空间设计的规范要求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建筑设计、景观设计、交通规划等。

这些规范要求旨在确保公共空间的安全、舒适和可持续性,同时满足社区居民和市民的需求。

下面将从不同方面介绍市政公共空间设计的规范要求。

一、建筑设计规范要求1. 建筑物材料选择:建筑物材料应具有耐久性、安全性和环保性,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材料的选择应考虑其在城市环境中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

2. 建筑高度限制: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景观要求,建筑高度应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以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过大的影响。

3. 空间布局:公共空间的建筑布局应合理,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活动。

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特殊需求,例如老年人、残疾人等。

4. 消防安全:建筑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灭火设施、逃生通道等。

应确保公共空间的人员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

二、景观设计规范要求1. 植被选择:植被的选择应根据城市气候和环境特点进行,注重适应性和生态效益。

应充分考虑到植被对人们的舒适感和城市生态的贡献。

2. 绿化覆盖率:公共空间的绿化覆盖率应达到一定比例,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市环境。

应合理规划绿化带、绿地和公园。

3. 水资源规划:应合理规划水资源利用,包括雨水收集和利用、水景设计等。

应注重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

4. 防污染设计:公共空间应考虑到污染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例如隔离带、噪声屏障等,以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三、交通规划规范要求1.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应鼓励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提供便利的步行和自行车道,并设置合适的交通标识和交通设施。

2. 公共交通规划:应合理规划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出行需求。

并提供舒适、便捷和可靠的公共交通服务。

3. 车辆停车:应合理规划车辆停车位,并为残疾人和车辆共享服务留出足够空间。

4. 交通安全措施:应设置合适的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和行人过街设施,以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总结:市政公共空间设计的规范要求涉及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和交通规划等多个方面。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的条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的条文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第二十一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建构筑物间距规范

建构筑物间距规范

建构筑物间距规范1. 引言建筑物的间距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布局合理、安全,并满足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建构筑物间距规范的背景、原理和具体要求。

2. 背景建筑物的间距规范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的距离,以保证日照、采光、通风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物间距规范还可以影响城市景观和建筑外观的整体效果。

3. 原理建构筑物间距规范的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安全性建筑物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止火灾、自然灾害等发生时传播速度过快,从而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2 通风与采光合理的建筑物间距可以保证相邻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的空间,使得空气可以流通,从而改善室内的通风质量;同时,间距也能够保证充足的自然光线进入室内,减少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3.3 城市景观建筑物间距的规范直接影响到城市景观的美观程度。

合理的间距可以创造出舒适的空间感,增加城市的整体吸引力。

4. 具体要求具体的建构筑物间距规范要求会根据不同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标准而有所不同,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要求:4.1 建筑物间最小距离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所属的功能性分类,规范会要求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一般来说,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会更大,以确保安全性和通风需求。

4.2 道路宽度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的顺畅,建筑物的间距规范中通常也会包括对道路宽度的要求,以适应不同类型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需求。

4.3 比例与美观建筑物的间距规范也会考虑到城市的整体比例和美观要求,避免相邻建筑物的过于拥挤或过于分散,以保持城市的视觉效果和空间感。

4.4 绿化与景观规划建筑物间距规范中可能还会包括有关绿化和景观规划的要求,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并增添城市的美观。

5. 结论建构筑物间距规范是确保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合理的间距规定,可以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安全性、通风与采光、城市景观的美观,提升城市的整体质量。

城市规划行业建设标准

城市规划行业建设标准

城市规划行业建设标准城市规划是一项涉及城市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综合性工作,旨在实现城市资源合理配置、空间布局优化、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行业的建设标准,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以下是城市规划行业的一些重要规范、规程和标准。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制定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的基础。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遵循以下规范和标准:1. 全面调查和系统分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进行全面的城市调查,包括人口、土地利用、交通、环境、文化等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人民群众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充分听取和吸纳相关利益相关方(如居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利益的表达和参与。

3. 综合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协调各类规划(如土地利用、交通、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形成有机的城市发展体系。

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和用地功能,对城市土地进行合理布局和利用的规划工作。

编制城市土地利用规划需要遵循以下规范和标准:1. 用地类型划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导向,将城市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用地类型,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2. 用地布局合理性: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应合理布局,避免过分集中或过度分散,确保城市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3. 近期和远期用地需求预测:编制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时,需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预测数据,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的用地需求,以确保规划的长远性和灵活性。

三、城市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建筑设计规范是指对城市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良好的建筑设计规范能够提高城市建筑的品质,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舒适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市建筑设计规范:1. 建筑物的高度和容积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规定不同区域和地段的建筑物的高度和容积率范围,以保证城市建筑的整体视觉效果和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

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是一个社会进步的体现,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各行业都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环境保护以及市政工程等方面,分小节论述城市建设管理的条例和规定。

一、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基础和指导性工作。

在城市规划方面,应制定以下规范:1. 城市总体规划:各城市应制定长远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方向、布局和发展目标。

2. 分区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分区规划,明确各个功能分区的用地规划和发展方向。

3. 建筑控制线规划:制定建筑控制线的规划,确保城市建筑的合理布局和景观效果。

二、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保证建筑安全和城市的整体形象,建筑设计需要遵守以下规范:1. 建筑安全规范:建筑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建筑安全标准,保证建筑的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

2. 建筑节能规范:建筑设计应考虑节能减排的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3. 建筑外观设计规范:建筑外观设计应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建设形象的要求。

三、环境保护城市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为了保护环境,城市建设需要遵守以下规范:1. 噪音控制规范: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噪音控制标准,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噪音污染。

2. 水源保护规范: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注意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水资源。

3. 空气质量规范:城市建设需要关注空气质量问题,建立相应的空气质量监测和治理体系。

四、市政工程市政工程是城市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为了保证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需遵守以下规范:1. 道路建设规范:市政道路建设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道路通行和安全。

2. 给排水工程规范:给排水工程建设需要符合相关的规范,确保水资源的利用和排放的安全性。

3. 城市绿化规范:城市绿化需要遵循相关的规范,选择适宜的植被和绿化方式,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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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第八章建筑容量及建筑物退让控制第二十一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见表3)。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3旧城改造区新城区D FAR D FAR低层独立式住宅----低层拼接式住宅30% 1.230% 1.2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多层20% 1.628% 1.5高层28% 4.025% 3.0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多层45% 2.840% 2.5高层40% 5.535% 5.0大型超市-50% 3.545% 3.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执行公共绿地参照《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取值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第二十二条建筑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

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

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第二十四条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小于50米(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在对等退让的原则下,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低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各边均不得少于3米;(二)多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12.5米,南侧不小于7米,东西均不得少于3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三)高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20米,南侧不小于10米,东西均不得少于6.5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四)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

(五)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表4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多层≥10≥7≥5高层≥15≥10≥10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适当加大退让。

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退蓝线、绿线根据实际情况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前提下,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退主干道路红线距离可参照城市次干路标准。

(四)不同层高的组合建筑宜依据其最高级别退让道路红线。

第二十六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切点的连线算起),且建筑开口方向不宜朝向交叉口方向,鼓励在退让地块做街头绿化、小品等。

第二十八条沿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建筑退让道路距离规定如下: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国道不少于35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九条沿水面(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沟渠、水面规划线)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后退水面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特殊要求另有规定的,其余不宜小于30米,且退让用地宜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第九章建筑间距控制要求第三十条一般规定(一)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新区1.4,旧城改造区1.2。

不同方位间距参照表5。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表5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 1.0L0.9L0.8L0.9L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三)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建筑间距系数进行建筑间距控制;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规定的其它要求确定建筑间距。

(四)日照间距须满足大寒日2小时满窗日照的要求。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米;(二)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不得小于9米。

第三十二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的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东、西侧的: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6米;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宜不小于13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同时满足消防、日照间距要求。

第三十三条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3米;(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不宜小于13米;(三)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宜小于10米;(四)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五)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第三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第十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五条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气象、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第三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三十八条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十一章建筑物的景观控制第三十九条一般规定(一)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二)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各种管线入地敷设(水电表出户安装)、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室外机位等附属设施应统一设置,并注意景观要求。

(三)新建住宅的太阳能设置范围和位置,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的相关内容执行。

(四)住宅底层不得设置封闭式实体院墙。

(五)建筑外墙宜采用新型材料,历史街区风貌协调区及老城区建筑外立面形式、主色调应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求。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景观控制(一)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群体要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空间层次协调丰富;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建筑退让和建筑高度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外立面形式,以丰富城市景观。

(二)严格控制沿城市主要道路设置小型商铺带(商铺带长度不宜超过沿道路长度的一半)。

(三)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污水池、化粪池、独立厨房间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沿城市道路一侧建筑沿街面不得设置明装的雨水落水管,屋面雨水不得排放至人行道上。

(四)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立面上需设置空调器室外机位、太阳能热水器的,应当与建筑立面一并设计,并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五)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围墙形式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居住建筑的阳台必须封闭(且应统一设计)。

第四十一条沿道路两侧建筑的夜景灯光设施城市沿道路两侧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及沿次要道路高度在30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具体要求见城管执法局关于亳州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住宅建筑物的面宽控制沿街高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宜超过55米。

附录A名词解释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简称容积率),系指建筑总楼板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例如:在1万平方米的建筑基地上,建有单楼层5千平方米,共两层楼的建筑,则容积率为100%。

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与占地面积不同)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4、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5、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6、超高建筑指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7、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8、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9、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0、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1、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2、汽车停车率指居住区内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13、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14、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可按单元式出租、出售的公寓,满足公共建筑的消防要求,允许少量(30%以内)单元降低日照要求,可按居住建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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