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后勤集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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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有房屋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公有房屋的管理,完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使用权)属**学院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宅),具体包括:1.在学院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院自筹经费、学院所属单位自筹经费、引进院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2.由学院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学院所属单位在院外购买(或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公有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科研)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学生公寓用房、经营服务用房等几类。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定额调配,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强化公有房屋管理。

学院各单位使用公有房屋必须符合学院发展总体规划。

公有房屋管理逐步实行使用单位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办法,以建立公有房屋管理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有限房屋的办学效益,公房配置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重点学科(实验室)倾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学院成立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公有房屋使用与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管理公有房屋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公有房屋的资产登记工作;2.负责拟定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3.负责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公有房屋的分配和调整;4.定期核发院内各单位公有房屋使用许可证;5.负责核定各归口部门上报的各单位超、缺额使用公有房屋情况;6.负责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工作;7.负责组织公有房屋处置的论证、报批工作;8.负责学院公有房屋在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9.参与公房(含小型、临时房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招标,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兰州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兰州大学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规范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92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及《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08〕1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公用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是指学校所辖范围内产权属于学校并经学校同意出租出借的沿街公用房及校园内为师生工作、生活提供服务的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第三条公用房的出租出借~需在优先保证完成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任务~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校园治安秩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第四条兰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实施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审批,,三,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规范管理,,四,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出租出借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承租承借方,以下简称承租方,应按协议规定向学校按时交纳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七条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收费标准根据出租出借公用房的数量及质量、资产的属性等因素确定~以占用建筑物及土地的面积为基本核定依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等依照市场价格水平共同核定.具体缴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为保证学校校园秩序、支持学校校办产业发展~学校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暂委托兰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集团管理。

原则上沿街出租出借公用房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校园内出租出借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委托后勤集团管理。

后勤房产管理制度

后勤房产管理制度

后勤房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后勤房产管理工作,提高后勤管理效率,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后勤房产管理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后勤处、安全保卫处、建筑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各后勤房产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后勤房产管理规范,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

第四条各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开展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校园内的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学校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后勤房产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后勤处负责制定并具体实施后勤房产管理制度,负责校园内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防火安全、交通管理、校园安保等。

第八条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九条后勤房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包括建筑物维修记录、设备设施台账、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配合共同开展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以及对校园内各类安全隐患的监测和处置。

第三章校园安全与稳定工作第十一条学校领导要把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加大后勤房产管理相关投入,确保校园内安全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置。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警告,协助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疏散、逃生。

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每学期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建筑物维护管理第十六条各建筑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建筑物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校园内建筑物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建筑物使用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建筑物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清理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高校大学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范文.docx

高校大学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范文.docx

高校大学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范文.docxxxx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椐国家公有住房改革精神和我省房屋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管理模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校公有住房租用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工二栋、四栋、十三栋作为教职工(承租人)过渡租用房,原则上按间租用,其中教工二栋30㎡/间、四栋34㎡/间、十三栋30㎡/间。

第三条公有住房租用对象为引进的博士、教授、副教授和正式在册职工(含人事代理)。

第四条公有住房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行市场化统一管理。

第二章租用标准第五条每位承租人按单间租住,租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若需续租的教职工,按当年市场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住协议。

第六条公有住房租用标准分别为:教工四栋6元/㎡、十三栋7元/㎡、二栋8元/㎡,按月收取。

第七条租用公有住房,承租人需缴纳住房押金1000元,退房时凭押金收据到财务处退款。

若有公物损坏、丢失,照价赔偿(赔偿金从住房押金中扣除)。

第八条租用公有住房用水、用电、用气、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按学校规定标准由承租人按月缴纳(用气、物业管理费待条件成熟后收取)。

第三章租用程序第九条个人申请。

新进教职工报到后,由个人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住房租用申请,经单位主管签字盖章后报公有住房管理部门。

第十条租用审批。

符合租用条件的教职工,到房屋主管部门领取《公有住房租用申请表》,经相关单位核实签字盖章后办理租住手续。

第十一条费用缴纳。

从签订《公有住房租用协议》之日起,住房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人工资中按月扣除;用水、用电、用气、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凭主管单位出具的《公有住房租住缴费通知单》到后勤产业集团办理相关缴费手续(用气、物业管理费待条件成熟后收取)。

第十二条住房维修。

公有住房维修由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部门申请,经现场核实后提出维修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会同后勤产业集团进行维修。

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教职工租用学校住房,应遵守学校《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租用手续。

(管理制度)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08]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各单位在岗人数、人员职称等数据由人事处提供;人员职级情况由组织部提供;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数以及学科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供;本科生人数及实验课开设情况由教务处提供;重点研究基地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国家重点学科情况由重点处提供。

第四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

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第五条校部机关用房定额标准(一)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当年在岗人数、人员职级对校部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二)专项服务用房㎡㎡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三)研究生用房(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定额计算公式:面积C=硕士人数×4+博士人数×5+博士后人数×10(四)本科实验教学用房根据实验性质,将本科生实验教学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毕业论文实验四类。

各类实验教学用房的定额标准如下:1、公共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4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

大学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简称公租房,下同)管理,规范公租房租赁行为,着力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益,切实缓解教职工住房困难,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特指XX大学拥有所有权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的公有住房,以及因房改换购等原因,由XX大学代管的公有住房,包括各类成套住房、非成套住房、人才周转房、单身公寓、集体宿舍等。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契约管理原则。

承租人须按规定的期限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限定租期原则。

为加快公租房周转速度,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学校对公租房租赁实行限定租期。

(三)市场导向原则。

具有周转性质的公租房租赁遵循市场规则和价值规律,学校适当优惠,优先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短期过渡周转,超过周转期限后实行市场化租金及罚金。

(四)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职工住房政策调整情况,区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承租户,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要求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公租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做好公租房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处负责各类引进人才申请人资格认定工作,公租房申请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为公租房申请人履约行为提供担保。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要建立公租房台账,对房屋自然情况(面积结构、坐落位置、产权属性)、租赁情况(租赁价格、起止期限、租金缴纳、承租人资料),以及维护、变更、处置情况等进行登记备案,及时做好台账稽核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公租房存量、租金标准、租赁情况每年经校公租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学校内网公布。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公租房安全管理,定期对公租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合理配置住房资源,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各类公有住房,包括教职工住宅、学生公寓、周转房等。

二、公有住房的分配(一)分配原则1、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2、按照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

3、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二)分配对象1、学校在编教职工。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因工作需要的临时聘用人员。

(三)分配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学公有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分配原则进行初审。

4、学校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分配方案。

5、公示分配结果,无异议后办理入住手续。

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一)租金构成租金包括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

(二)租金标准制定原则1、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

2、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状况、配套设施等因素。

3、遵循成本补偿和合理盈利的原则。

(三)具体租金标准1、教职工住宅:根据不同户型和面积,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2、学生公寓:按照床位收取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宿舍类型而定。

3、周转房:根据使用期限和房屋条件确定租金。

四、租金的缴纳(一)缴纳方式1、教职工可通过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租金。

2、学生通过学校指定的缴费渠道缴纳租金。

(二)缴纳时间1、教职工租金每月缴纳一次,于当月工资发放前扣除。

2、学生租金按学期缴纳,开学时一次性缴清。

(三)逾期缴纳的处理1、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按每日____%收取滞纳金。

2、连续逾期____个月以上的,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五、公有住房的使用管理(一)使用规定1、住户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和公共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赔偿。

高校大学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范文.docx

高校大学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范文.docx

xxx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公有房屋的规范管理,完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x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在学校自有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校自筹经费、引进校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购置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宅)。

第三条教学、行政人员办公用房标准原则上按职级分配。

正处级以上干部分配单间;副处级干部及正、副调研员原则上两人一间;科级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合署办公。

第四条分层管理。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屋产权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使用单位为公有房屋的二级管理机构。

为确保各类房屋的使用功能,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

若单位确需对用途作出调整的,应书面向房屋主管部门申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调整。

对闲置的公有房屋各单位应主动交回学校,由学校重新调整。

第五条公用教室、礼堂、学生宿舍、食堂、澡堂等配套的辅助用房以及指定用作商业出租的房屋由后勤产业集团负责管理;校内公有住房按《xxx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执行,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学校因教学、科研、经营、生活等所兴建、改建、扩建、购置的房屋承办单位在办理了房屋使用移交手续后一个月内,凭《公有房屋使用移交登记表》、《档案移交清单》到资产与后勤理处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同时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七条经学校同意批准,利用公有房屋进行培训、办班、生产、经营等实行有偿服务或收费管理。

若作为初始投资或注册资金与校外企业合作,须在对房屋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双方责、权、利关系,以达到房屋保值增值、投资回报的目的。

第八条学校需要向校外转让房屋产权的,应将房屋进行资产评估,经xx 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转让,同时向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将学校房屋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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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后勤集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后勤集团公有房屋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公有房屋,维护集团公有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后勤保障,根据兰州大学相关规定,结合后勤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有房屋(简称公房)是指学校分配给后勤集团的各类工作用房,其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库房以及工作人员住房等。

第三条集团公有房屋分配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保障后勤事业科学、高效、稳定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有房屋分配基本原则是:按各部门在校区工作实际需要以及长期在岗人员核定使用;公有住房分配方向是各部门在各校区无居所的长期在岗员工及值班人员使用,其他任何员工不予分配。

第四条集团公房由集团公有房屋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调配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集团管理的所有公有房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公房的管理,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为副组长及各部门主任为组员的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

总经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并落实集团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有房屋的主管部门,代表集团统一管理房屋,其职责是:制定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拟定公有房屋调整和配置方案;核算各部门应使用的房屋间数或面积;检查各部门公房使用情况,防止公房资源的流失、闲置及浪费。

第八条后勤集团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应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增强公房管理工作的力度和透明度。

第九条总经办依照本办法和集团的有关规定,行使安排公有房屋的权利;各部门及居住员工有服从统一调整安排的义务。

第十条总经办根据各部门房屋需求量和集团公房的情况进行统一调整分配,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调换、转租、转借、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总经办要秉公办理,做到透明、公正,严格执行本办法。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解决的,必须说明具体情况,提交集团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二条坚持和完善公房巡视制度。

总经办公房管理人员将不定期对各校区公房进行检查,加强消防安全的宣传,严防公房闲置、浪费、出租、强占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总经办对公有房屋的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公房使用管理数据库系统,每学期对公有房屋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汇总统计。

第三章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公有住房分配标准:校区常住及其他有延伸管理(或工作)任务的在编人员原则上按照单间标准予以分配,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适当调整套房;对学校分配到住房的在编人员,其住房标准不受此限制,但不允许再从集团分配公用住房;编制外员工原则上安排集体住房,骨干员工2人/间(若骨干夫妻同时在岗可酌情分配单间,以体现人文关怀)。

一般员工4—8人/间(根据房屋面积实际安排)。

(见附件一)第十五条公有办公用房分配标准:集团领导按照规定面积单独单间办公;各部门主任或主要负责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按照规定面积单独单间办公;各部门副主任或主要管理骨干原则上要求集体办公;各部门普通员工要求集体办公,且办公使用面积按照每人六平方米进行控制。

同时,在校区及本部均需要办公的集团领导和各部门管理干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规定面积可以分别分配单间办公室。

第十六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实行审批备案制度,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接收房屋和交回房屋都必须严格遵守公房调配程序,由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后,开具后勤集团公有房屋分配通知单,方可向新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发放房屋钥匙,接受使用。

第十七条在编员工申请公有住房的,须由本人或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任签章,报总经办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公房入住手续。

申请公有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后勤集团公有住房申请表》(见附件二),写明本人基本情况,说明申请居住理由;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主任签署意见;
(三)总经办依照本办法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外聘员工需住宿公房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主任签署意见,并经集团有关管理程序审核审批后,方可按照规定区域、面积和楼号给予安排住宿。

第十九条集中住宿楼宇或场所的物业服务原则上由总经办进行统一管理,但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管理;零星住宿场所的物业服务由所属部门按照后勤集团的有关规定直接管理。

第二十条在办理住房时必须清点并签字确认房内的各种设施设备。

住房后所产生的水电费,由集团职能管理部门计量收取。

退房时,住房经总经办验收后,并缴清其所消耗的水电费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各部门员工已使用和占用的各类公房,进行登记和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使用的公房由总经办收回或调整。

各中心对本单位的在编员工及外聘员工负有管理责任,住宿人员如有变动的,应及时上报总经办。

第二十二条调配给各部门的公房只能自行使用,未经集团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出租、不得转让他人,不得用于任何与后勤保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离退休、调动或辞职时,须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前将所使用的公房交还总经办。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员工不得擅自侵占、抢占公房,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总经办已分配其他中心使用的房屋,总经办将责令其限期搬出,并按20元/天·㎡的标准收取公房资源占用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
任。

第二十五条外聘员工住集体宿舍,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入住,不得随意更换,前居住者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后入住者搬入。

不得独占公共设施,过量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随意滞留他人在集体宿舍留宿。

第二十六条严禁利用公房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房实行安全责任制,公房的使用部门及所住员工必须担任其房屋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领导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房使用单位或居住人员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床位。

确需变动时,必须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属自然损坏的,由总经办进行预算,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对公房报修项目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章处罚细则
第三十条公房使用部门或居住人员擅自转租、转借他人使用,自转租、转借之日起,使用部门具体责任人或居住人按每天每平方米50元扣罚工资或其他酬金,直到退还所使用或居住的公有房屋为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除收回违规公房外,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如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将集团的公房进行抵押、出资、担保的;
(二)擅自占用集团公房或改变公房使用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公房内外部结构的和搭建临时建筑的;
(四)不按期退还集团公房的;
(五)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六)前入住者拒绝或变相拒绝后入住者;
(七)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后勤集团公有住房分配标准
附件二:后勤集团校区常住职工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
附件三:后勤集团部门公有房屋使用申请审批表
附件四:后勤集团校区公有房屋申请审批流程图
附件五:后勤集团公有住房入住通知单
附件六:后勤集团公有房屋使用分配通知单
兰州大学后勤集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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