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要什么条件

合伙企业注销要什么条件
合伙企业注销要什么条件

一、合伙企业注销要什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注销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2)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说明: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备注:

(1)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注销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

注销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 合伙企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主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首先合伙企业提出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后,会做出手否注销的决定。但是若有法定情形也可以撤销注销登记。 申请 ⑴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⑵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说明: a、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c、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b、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备注: a、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⑵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⑸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备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决定 ⑴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b、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a、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c、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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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 间: A.M 9:00-p.M17:00 办理时限: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申办资格:(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申办资格:(变更)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登记注册,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申办资格:(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手续:申办手续:(设立) 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

件);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合同、章程(原件); 6、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7、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9、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0、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申办手续:(变更) 变更登记埯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 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普通清算 第一节清算期限 第五条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六条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第七条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要注销,请问怎么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那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出现破产了需要注销,怎么办呢?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武侯区审批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受理。具体如下: 1、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各一式两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向注册地工商局申请注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也是填表、交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等候回音。 3、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清税报告。如有欠税,缴纳完毕,然后撤销全部银行账户。 4、持清税报告、《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注销企业提供的税务登记(正、副本)、代码章、发票卡、IC卡、加密盒、空白发票、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撤销企业决定书、公章到地税注销部

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期限内制发审批结果;对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进行退件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申请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5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流程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流程(工商) 注销顺序:税务—工商—银行 一、受理条件: 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申请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附件一)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承诺书(附件二) 8、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4、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提交的登记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均为一式一份;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三、办结期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其中设立登记为3个工作日)。 四、办理结果: 领取《注销通知书》 五、附重庆市工商登记窗口通讯录(附件三)

独资企业注销流程图

附件一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销示范文本)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件二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投资人本人签字,不可代签) 年月日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示范文本(一般注销)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合伙企业决定(注销决定) 厦门XX合伙企业(XX合伙)全体合伙人做出以下决定: 1、本合伙企业由于××事由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已于201X年×月×日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2、全体合伙人对清算人所作的清算报告确认并同意,决定注销合伙企业; 3、清算结束后,剩余财产×万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清算结束后,合伙企业债务如存在未清偿部分,全体合伙人对该债务负责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画横线部分修改为:普通合伙人对该债务负责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李××(签字) 谢××(签字) 王××(签字) XX年XX月XX日

厦门XX合伙企业(XX合伙)注销清算报告厦门XX合伙企业(XX合伙)由于××事由解散,成立清算组依法执行合伙企业清算事务,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以下清算情况已经过全体合伙人确认并同意,清算情况如下: 一、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厦门XX合伙企业(XX合伙) 合伙企业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执行合伙人:李××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情况: 普通合伙人李××,以货币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0万元,所认缴的出资额分期于×年×月×日前缴足。 普通合伙人谢××,以货币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0万元,所认缴的出资额分期于×年×月×日前缴足。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 二、合伙企业清算人备案情况: 本合伙企业由于××事由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李××、谢××、王××,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已于201X年X月X日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三、合伙企业清算人清算情况:

公司注销登记流程版

公司注销登记 一、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查决定→赋码→公示与共享→发照→归档 二、申请材料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7、8、9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三、设定依据

XX市政务办办事指南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模板】

XX市政务办办事指南 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第十四条。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二条至第十六条。 5.《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二、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到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领取)。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提供原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到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领取)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供原件)。 5.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提供原件)。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提供原件)。 7.已实行“五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提供原件);过渡期内未换发“五证合一、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法律修订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截止2019年/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

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操作指南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操作指南 风险控制部 20xx年x月xx日

目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4) 二、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4)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具备的条件 (4) 四、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程序 (5) 五、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6)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6)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7)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8) (四)合伙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9)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9) 六、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9)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0)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0)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1)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2) 七、收费标准 (12) 八、办事流程图 (12) (一)有限合伙企业创办总体流程图(不含专业性前置审批) (12) (二)、工商局注册程序 (15)

(三)、工商局具体办理程序(引入网上预审核、电话预约方式) (16) 九、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6) (一)、设立依据 (16) (二)、出资人数 (16) (三)、出资方式 (17) (四)、注册资本 (17) (五)、组织机构 (18) (六)、出资流转 (18) (七)、对外投资 (19) (八)、税收缴纳 (20) (九)、利润分配 (20) (十)、债务承担 (21) 十、常见问题解答与指导 (21)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

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 一、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现在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说来,主要是以下法律法规: (1)《公司法》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二、基本程序介绍 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 个工作日)-----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 机关备案、公告(5 个工作日)-----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 个月)-----向外资 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向工商 机关注销----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 三、具体文件要求和时限 1. 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2011年1月15日已收到批复文件)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外经局)请求批准,并向以上政府部门提供下列所需材料:(1)《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5份);(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5份);(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份);(4)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份)。 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 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2. 清算组的成立、备案与公告(要求于2011年2月2日前完成)

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独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清算委员会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市级、省级报刊)。 3. 企业清算结束后的注销程序及所需材料 3.1. 税务局完税、注销 所需文件: (1) 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表; (2) 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合伙企业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决议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备注: 1.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指定作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全体合伙人:受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石家庄朗澳家具批发商行(普通合伙) 合伙决议 一、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时间:2016年1月18日 地点:企业会议室 二、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合伙人情况: 2016年1月18日召开合伙人会议,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了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准时参加会议,无弃权情况。 三、会议主持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然然召集主持会议。 四、参加人:吴然然、吴剑波、高群。 五、经全体合伙人研究决定: 1、同意注销石家庄XXXXX商行(普通合伙); 2、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剩余资产分配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已分配完毕,企业资产归零,同意注销石家庄朗澳家具批发商行(普通合伙)。 六、会议决定委托韩林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七、本决议内容及合伙人签字真实有效,其中签字均为本亲笔签字,如因此次变注销产生的纠纷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与登记机关无关。 全体合人签字: 石家庄XXXX商行(普通合伙) 2016年1月18日

企业注销后就可以高枕无忧

企业注销后就可以高枕无忧 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只要在税务机关发现其可能的税务违法行为或作出正式税务处罚决定之前,将企业整体注销掉,就可以规避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摘要 1. 基本案情某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个人A。加油站于2015年8月13日办理工商注销登记。2015年5月11日,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加油站涉嫌偷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2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向加油站追缴增值税并处罚款。加油站向X市国家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个人A不服,遂将市稽查局和市国税局列为共同被告分别就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复议、税务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 争议焦点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企业违规办理注销登记是否影响对前述问题的判断? 3.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A作为加油站的投资人,应当对加油站存续期间的税务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市稽查局认定已注销的加油站为处理、处罚对象,系认定责任主体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复议决定依法也应予以撤销;市稽查局应于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市国税局不服申请再审,认为加油站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系违法注销;市稽查局立案调查在先,加

油站注销在后,存在骗取注销登记的问题。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登记未注销,税务机关仍应行使管理权。再审法院认为,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资格彻底消灭,不能再以企业名义承担任何债权债务,市稽查局对已注销登记的加油站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判并无不妥。是否存在骗取工商注销登记的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裁定驳回市国税局的再审申请。市稽查局于2017年10月25日,分别重新向个人A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 一般而言,企业成立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终止于注销登记之日。企业注销后,除非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存在违法情形并依法撤销企业注销登记,否则应当认定企业丧失了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也不能以企业名义承担任何债权债务。但是,对于已注销企业因注销前企业违法行为而引致的少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有哪些处理方式?本加油站案例,相关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作出了回答:一方面,法院着重讨论了从注销之日起,加油站已失去权利和行为能力,因此市稽查局不能再以被注销企业为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另一方面,法院认为个人A作为加油站的投资人,应当对加油站存续期间的税务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市稽查局可以重新以个人A为处理、处罚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法院对于个人A可以作为处罚对象的观点并非毫无争议。对于不同的企业类型(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其投资人与企业之间的法律责任划分和承担各不相同,投资人在企业注销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亦各有差别,同时引发法律责任的前提也不相同,这也可能成

合伙企业注销要什么条件

一、合伙企业注销要什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注销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2)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说明: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备注: (1)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53226879.html,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近年来对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毕业大学生初入职场首选是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然后是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外企),最后才考虑选择国有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可见大学生在求职时都赋有很大的野心和企图心,对发展前景均抱有很高的期望。但是现实总是优胜劣汰,无论是哪一种企业与单位,经营不善终会面临被注销的风险。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是怎样的?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说来主要是《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 二、基本程序 1、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

2、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 3、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 4、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 5、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 6、向工商机关注销。 7、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 三、具体文件要求和时限 (一)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1、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2、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二)清算组的成立 1、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2、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最新的公司注销流程

公司注销的流程 一、公司解散的条件(解散后再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注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建议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协助)。 二、解散基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注销公司应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内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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