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通知[股份98号]

合集下载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安全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个采掘工作面在投产(或开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作业规程;重大作业项目、工程项目、大型设备检修、安装、搬运,停产检修、处理重大隐患等,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或职能部室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编制的依据、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必须明确。

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做到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五、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明确的审批权限报批,逐级履行职责。

矿内审批以会审的方式进行,会审工作由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主持,技术部门组织,审批人员会审时要认真仔细,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审核,严格把关,不得随意签批。

六、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审批完成。

七、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由负责项目的技术人员组织贯彻学习,未经贯彻一律不准开工;凡涉及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实行被贯彻人员签字制度,当时不在场者,上班工作前必须接受贯彻学习后方可上岗,未经贯彻学习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施工作业。

八、区队长、班组长负责在施工中落实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九、所有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或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必须修改或制定补充措施,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制定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为落实安全技术审批责任,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保证安全技术审批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参加安全技术审批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能力和资质。

2、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专业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实施负责;各专业科室负责协助矿总工程师和专业副总工程师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各单位技术员对本单位生产过程的安全技术全面负责;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实施负责。

安全科负责安全技术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3、安全技术的应用必须经过优化设计、方案论证或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形成安全技术文件,经过审批后方能采用实施。

4、安全技术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科、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对于一般的安全技术可由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批准。

5、安全技术审批后的实施由分管专业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安全科负责监督把关。

对安全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改进完善。

二、部门分工:1、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工程设计、采场接续、施工工艺及流程、支护方案、采掘工程质量要求等采煤、掘进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2、机电运输科负责对设备配置和电缆(管路)选型及质量、用电量负荷计算、设备安装布置、设备(工具)使用、维护(修)保养和安全保(防)护、提升运输系统等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3、通风科负责对通风方案、风量计算、通风设备选择、通风系统、有害气体监测(控)、粉尘和瓦斯防治、防灭火、避灾、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等通防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4、企管科负责对综采、综掘设备的选型、安装撤除及质量、使用、更换和维修、运输、起吊,综机设备配置和电缆(管路)选型及质量、用电量负荷计算、设备安装布置、设备(工具)使用、维护(修)保养和安全保(防)护等综机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背景煤矿是一个危险的工作场所,采矿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因此,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一些有效的技术措施来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对每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和审批,确保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制度内容1. 审核范围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立体掘进方法•煤矿井下巷道通风系统•煤矿井下水文地质状况分析•煤矿井下瓦斯抽采方案•煤矿井下通风管理方案•煤矿井下放炮方案•煤矿运输方案等2. 审核流程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审核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2.1. 公示期煤矿企业依据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和程序制定审批文件,并在煤矿企业内部和公众区域设立公示牌,公示纠正期限和联系人等信息。

2.2. 提交资料煤矿企业提交文件资料包括申请书、技术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3. 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以评审委员会的形式召开,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

2.4. 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在技术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

2.5. 审批煤矿企业根据评审报告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进行决策,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3. 审核标准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审核标准是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标准进行制定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文件完整,合规性强;•安全措施合理可行,技术先进性较高;•对人员生命财产及环境的保护措施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方案具体详实,班组员工掌握技术实施标准和方法;•对环境的影响可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4. 审核要求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审核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准确、真实的申请文件;•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流程提交申请,并配合技术评审流程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必须配合审核单位的检查和现场审核工作;•申请人必须配合煤矿管理部门的实施和检查工作。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的预防事故和保护工人安全的措施。

第四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应符合“谁作主,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阶段:煤矿企业向负责煤矿安全管理的地方煤矿安全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阶段: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进行现场检查。

(三)评审阶段:煤矿项目安全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决策阶段:煤矿安全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煤矿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煤矿企业在申请阶段,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煤矿项目的规划图纸和设计文件。

(三)煤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四)煤矿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煤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审查阶段,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评审阶段,煤矿项目安全评审小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提交给煤矿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条决策阶段,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应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煤矿安全技术措施。

并将决定通知煤矿企业。

第三章审批时限第十一条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时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在第一次递交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获得煤矿安全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有需要修改申请材料,煤矿企业应及时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批准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条例和技术政策,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工程设计1、各类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2、一般性工程设计由各区(队)技术员组织编制,报生产技术科、安全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3、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要经过地质测量负责人、安全科长审核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4、矿井技术开拓延深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必须在生产能力核定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

对工艺(或系统)改变较大项目,还应按规定报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编制的主要原则,委托具备与所设计内容相对应的设计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生产环节局部改造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矿批准,改造设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7、采区设计由区(队)技术员负责组织编制,报技术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采区地质报告提前一个月送设计单位,采区设计提前三个月送交施工单位。

新采区移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8、回采工作面设计由区(队)技术员负责组织编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有煤与瓦斯突出、受水害、火害严重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和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9、编制、审核、审批的依据:经审批的地测资料、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采矿工程设计手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等。

二、矿井年度生产计划接替方案和规划方案1、矿井年度生产计划接替方案和规划方案由矿技术科组织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安全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流程,确保煤矿企业在进行安全技术措施时,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煤矿、煤矿扩建、煤矿改造、煤矿关闭等相关工作。

1.3 审批原则审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煤矿生产安全;2.依法保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3.依法披露审批信息,保障公开透明。

二、审批流程2.1 申请阶段2.1.1 提交申请煤矿企业应根据需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申请书,并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电子版和纸质版。

2.1.2 审查资料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书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1.3 补充材料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主管部门应告知煤矿企业,并要求其补充或修改申请材料。

2.1.4 材料审核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2.2 审批阶段2.2.1 专家评审在必要时,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交评审意见。

2.2.2 审批决策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批决策,并作出审批结果。

2.2.3 决定通知主管部门应通知煤矿企业技术措施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批结果,包括批准、不予批准或需要补充及修改的事项。

2.2.4 补充及修改如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了补充及修改的要求,煤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及修改的材料。

2.2.5 审查补充及修改材料主管部门应对煤矿企业提交的补充及修改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2.2.6 决策确认主管部门根据补充及修改材料确认最终审批决策,并作出审批结果。

2.2.7 决定通知主管部门应通知煤矿企业最终技术措施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批结果。

三、管理标准3.1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编制煤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时,应遵循以下标准: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2.依据科学的技术原理和可行性,确保其合理性;3.充分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全面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的国家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颁发的各种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三条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总经理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四条总经理对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的生产技术管理负行政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的技术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的技术工作负责;区队技术人员负责本队所辖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在搞好技术管理的同时,协助区队长搞好生产管理。

区队长必须保证区队技术员有足够的时间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围绕生产积极开展技术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

必须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的职责、权限。

各级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技术人员要不断创新,积极钻研业务,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针对我矿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为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尽职尽责,多做贡献。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简称作业规程或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以及各类施工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强化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第九条矿井设计、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化及上级颁发的各种技术要求、安全规定为依据。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是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范和控制矿井事故,保障矿工休息与生命安全的制度。

下面是一份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内容。

1. 审批主体: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审批。

2. 技术措施申请:煤矿企业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提交安全技术措施申请,包括措施的具体方案、技术参数、安全性评价等内容。

3. 审核评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技术可行性、安全性、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估。

4. 技术论证:对于重要且技术性较强的措施,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技术论证材料。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确保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 审批决策:根据审核评估和技术论证的结果,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决定是否批准技术措施,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6. 监督检查:对已批准的技术措施,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7. 信息公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开已批准的技术措施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这是一份简要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通过审批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煤矿安全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矿井事故的发生。

第 1 页共 1 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平煤股份〔2009〕98号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通知各原煤生产单位,机关有关部门:为了落实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方面的要求,保证平煤股份公司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特制定《平煤股份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此为电子公文)平煤股份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为明确平煤股份公司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权限,理顺各级技术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使公司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一)公司技术负责人1.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的注浆工程设计;2.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工程设计及施工措施;3.水平、采区、立井、斜井以及其他主要井巷的报废;4.改变矿井、一翼、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5.主要通风机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6.主要通风机挂网投运安全技术措施;7.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安全技术措施;8.两个矿井之间贯通安全技术措施;9.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10.突出煤层使用综合掘进机安全技术措施;11.封闭、启封火区安全技术措施;12.矿井、区域防治水设计,防水闸门设计、报废或拆除;13.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设计;14.地面瓦斯抽放系统设计;15.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16.矿井各种永久保安煤柱的留设、变更。

(二)公司各业务处室1.机电处(1)新安装大型固定设备试运行、技术测定安全技术措施;(2)新建35KV变电站送电运行安全技术措施;(3)矿井6KV电网电容电流测定安全技术措施;(4)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及电缆等使用的钢丝绳延期使用措施;(5)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包括输送机上、下山)敷设电缆安全技术措施;(6)安装3m及以上永久提升机、多绳轮提升机、直径2.5m以上或矿井主扇风机、60m3/min及以上压风机、永久井架、主、副井井筒装备、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强力皮带输送机等大型设备单位工程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7)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下井及防爆安全技术措施;(8)矿区供电网络停电检修及安全技术措施。

2.通风处(1)采面结束回撤设备时安装局扇的专门措施;(2)灌浆站设计;(3)井下瓦斯抽放系统设计。

3.开拓处斜井、立井井筒和采用特殊方法施工的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地质测量处(1)矿井水平与采区地质报告或说明书;(2)重要贯通测量设计;(3)各种测量观测站设计;(4)一次探放水量大于200m3的探放水设计。

(三)生产矿矿长井下烧焊、录像、拍照安全技术措施。

(四)生产矿技术负责人1.回采(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3)采煤工作面结束收尾安全技术措施;(4)“三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5)采空区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6)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的工艺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7)分层开采上分层未铺设底网时,下分层回采时必须制定的防止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8)采煤工作面过老巷的安全技术措施;(9)采煤工作面缩短、延长采长安全技术措施。

2.开拓掘进(1)开掘巷道作业规程;(2)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3)掘进期间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4)高、突煤层开掘巷道过采空区、停采线安全技术措施;(5)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

3.“一通三防”(1)改变采区、采面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2)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措施;(3)主要通风机检修停风,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安全技术措施;(4)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5)工作面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6)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7)局部通风抽出式风机安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8)矿井预防自燃发火安全技术措施;(9)深孔爆破、松动爆破、崩溜煤眼、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10)矿井区域防突及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11)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12)装有胶带输送机的井筒兼做回风井时的安全技术措施;(13)煤巷、半煤巷采用混合式通风安全技术措施;(14)高、突炮掘工作面瓦斯治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5)放顶煤工作面防灭火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6)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17)矿井主要井巷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4.机电运输(1)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安全技术措施;(2)采区变电所停电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5.地质测量(1)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2)矿井局部探放水、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五)生产矿副总工程师1.采煤(综采)副总工程师(1)采煤工作面支柱(架)防倒安全技术措施。

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支架防倒、防滑安全技术措施。

倾角大于25°时,防止煤(矸)窜出运输机伤人的安全技术措施;(2)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技术措施;(3)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煤柱、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4)工作面支架上方处理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5)采煤工作面(机采工作面做上下出口、局部卧底、过断层或遇坚硬夹矸)放炮安全技术措施;(6)采煤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支柱(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7)工作面更换“三机”设备大件、支架或拆修支架部件的安全技术措施;(8)采煤工作面机电设备特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9)综采工作面临时安装、回撤部分支架的安全技术措施;(10)回采巷道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11)运输机和转载机缩短、延长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12)其他临时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2.开拓掘进副总工程师(1)巷道开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2)交岔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3)掘进巷道过老巷、断层、停采线及松软岩层施工安全技术措施;(4)开掘巷道停、开工安全技术措施;(5)开掘巷道施工方式变更及爆破材料变更补充措施;(6)开掘巷道扩大断面(车场、硐室等)措施;(7)绞车窝、水泵窝等临时工程施工措施;(8)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9)处理巷道冒顶安全技术措施;(10)开掘巷道所用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回收、运输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11)掘进机拐弯安全技术措施;(12)施工起吊梁窝、打架线眼、托管子眼、打掘进用绞车基础等施工措施;(13)开掘巷道回收、运输支架和材料的安全技术措施。

3.通风(防突、安全)副总工程师(1)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设备停止运转的安全技术措施;(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3)局扇运输、安装、临时性停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4)通风、防突设施施工措施;(5)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6)贯通巷道时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

4.机电副总工程师(1)超长、超宽、超重材料及设备的运输安全技术措施;(2)固定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3)机电设备安装、回收安全技术措施;(4)采煤工作面拉、移皮带机尾,皮带掐接安全技术措施;(5)斜巷、大巷运输安全技术措施;(6)变电所(配电点)设备的安装、回收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7)井下停、送电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8)采掘工作面供电管理安全技术措施;(9)地面高、低压架空线路安装及高压架空线路检修安全技术措施;(10)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技术措施;(11)井下电机车架空线路安装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12)更换高强皮带、钢缆皮带、钢丝绳、硫化接头安全技术措施;(13)采用皮带运输设备及材料的安全技术措施;(14)卸煤犁、卸矸犁安装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15)高空作业、起吊大件安全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要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实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

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具备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并有在井下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附有会审意见及参加会审人员签名。

(一)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在本单位组织预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后上报公司,公司技术负责人可根据情况直接主持会审或委托公司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或相关业务部门牵头会审。

(二)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或人员参加:采煤(综采)副总、通风(防突)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机电科、安检科、综机管理部门(炮采除外)、通风科(防突科)、调度室、煤质科、支护管理部门、施工队。

(三)开拓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或人员参加:开拓副总、通风(防突)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开拓掘进科、机电科、通风科(防突科)、总办室、地质测量科、安全检查科、调度室、煤质科、综机管理部门(炮掘除外)、施工队。

(四)其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由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技术负责人确定参加会审人员。

(五)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参加人员签名。

(六)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应审批权限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正式生效。

(七)生效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7天送达各相关施工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临时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3天送达)。

(八)生效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有贯彻学习和考试记录。

(九)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作业规程每月必须至少复查、贯彻一次。

(十)其他需要上报政府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生产技术技术安全制度通知平煤股份公司综合部2009年5月26日印发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