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三章 日耳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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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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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外国法制史》讲义(日耳曼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日耳曼法)

第五章日耳曼法第一节日耳曼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一、日耳曼法的概念1、日耳曼国家AD.476,欧洲中北部的日耳曼人征服了西罗马帝国,建立了各日耳曼国家。

其中主要的有法兰克王国、西哥特王国、东哥特王国等。

2、日耳曼法(1)日耳曼法指欧洲封建制早期(AD.5-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2)另一种“日耳曼法”指作为西欧封建法和近代资本主义法历史渊源的日耳曼法律。

该种意义上的日耳曼法已经受到罗马法、教会法的影响,演变成为西欧各封建地方法。

本章所指的“日耳曼法”是指第(1)种含义。

3、日耳曼法早期封建性的表现(1)具有封建制法的特征:如国王、贵族的土地私有和特权地位;(2)带有原始社会习俗的残余:如公社土地公有制等。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与发展1、习惯法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各部族的习惯。

在征服西罗马帝国之前,各日耳曼部族在习惯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习惯法。

2、“蛮族法典”时期(1)日耳曼民族征服罗马之后,建立了各日耳曼国家。

在罗马法成文化因素和基督教因素的影响下,从AD.5-9世纪,各日耳曼国家的法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形成了各国的“蛮族法典”。

(2)“蛮族法典”分为4个集团:哥特集团,萨克森集团,撒宾集团,法兰克集团。

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为典型,集中体现了蛮族法典和日耳曼法的内容和特点。

3、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由于日耳曼法为属人法,因此在各日耳曼国家出现了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并存、“双轨制”属人法的现象。

各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罗马人的罗马法实际上处于习惯法状态,各日耳曼国家对此进行了一些编纂。

其中以西哥特王国在AD.506颁布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西哥特罗马法典)为代表。

但日耳曼法仍占主导地位。

4、王室法随着日耳曼国家王权的扩张,AD.5-9世纪,各国(如法兰克)国王开始制定罗马法化的王室法。

王室法成为本国内统一适用、效力最高的法律,逐步以属地法统一和取代属人法。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0)日耳曼法所有权与罗马法不同,对构成财产主要部分的不动产来说,占有者没有处分权,只是一种相对所有权(有限所有权),只有动产所有权才是绝对的。

第二节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一、所有权制度日耳曼法所有权与罗马法不同,对构成财产主要部分的不动产来说,占有者没有处分权,只是一种相对所有权(有限所有权),只有动产所有权才是绝对的。

1、不动产所有权日耳曼法时期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所有权和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并存,但前者逐渐消失,后者不断增长最后占统治地位,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的反映。

(1)、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这种土地所有权是沿袭建国以前的制度形成的。

日耳曼侵入西罗马将这种制度带到新国土,日耳曼法初期,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就是这种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其基本内容如下:房屋及周围篱笆围起来的小块园地归各家庭私有,基本耕地公社集体所有,相对稳定地分给家庭使用;森林、牧场和水源属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这种权利叫共用权。

社员家庭使用耕地和公用地必须遵守传统习惯和公社统一安排的休耕轮作制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不得侵犯其他社员使用土地,各“蛮族法典”有制裁规定。

家庭对耕地的占有、使用权与家长的社员身份联系,只有具备社员身份的自由人才能享有这种权利,不是公社社员,即便自由人也没有此权利。

随着生产技术进步和血缘纽带的松弛,公社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限制不断减少。

原来习惯规定土地只能由男性继承,占有人死后若没有儿子,土地交回公社。

但公元6世纪后期法兰克国王希尔伯利克颁布敕令规定没有儿子,土地也可以由女儿或兄弟继承。

同时,从《普利安法典》来看,土地事实上可以买卖了。

这样,自由民占有的份地演变为自主地,但这种自主地并没有长期维持。

(2)、贵族大土地所有权日耳曼初期,教俗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就已经开始形成,这种大土地占有制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最初是通过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亲兵和教会形成的,后经过“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不断扩大巩固。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日耳曼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日耳曼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日耳曼法五世纪至九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中世纪早期)适用于日耳曼人(民族)的法律。

第一节形成与发展一.产生1.公元前三至六世纪,民族大迁徙自北向南,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在这一过程中,日耳曼国家、阶级形成,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查理,中期发展为大帝国,但很短暂,查理死后分裂为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国的雏形。

2.整个欧洲公元476年进入封建制社会。

3.最早的法典是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其后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二.沿革1.习惯法时期——口耳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人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粗俗简单2.“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法成文化)时期——部落部族民族共同特征:内容上,习惯法的记录,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内容不全面;文字上,大多采用拉丁文3.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西哥特王朝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4.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力高于部族法。

按其性质,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立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其中补充部族的法令应经民众大会同意,国王颁布的独立法令要由高级僧侣和世俗显贵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的智囊团)同意。

王室法令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第二节基本内容一.适用法律的原则——日耳曼法实行属人主义。

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属人法的决定,就是如何决定一个人所适用的法律;二是不同部族的日耳曼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适用哪一种法律。

1.决定属人法的一般原则:婚生子女从父法;妇女结婚后从夫法;非婚生子女从母法;不知其母,且无人收养或保护则自定;基督教僧侣从罗马法;被保护人和被收养人从保护人、收养人的法律;2.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①发生法律关系的各方的法律都有效,即各方适用自己的属人法,土地遵从其最初隶属的所有人的身份法律;在履行任何重大法律行为前必须进行法律表白,并记录在案,如订立契约、提供证言和结婚仪式等(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或侵害特殊利益的事件)。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

三、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The basic system of Germanic law
财产法Property Law:土地所有制包括马尔克公 财产法Property Law:土地所有制包括马尔克公 社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采邑制和农奴 份地; 份地;: 债权法Debt Law:债法很不发达; 债权法Debt Law:债法很不发达; 婚姻家庭和继承Marriage, 婚姻家庭和继承Marriage, Family and Inheritance :家庭法中有明显的家长制色彩, 继承只有法定继承,没有遗嘱继承; 刑法Criminal Law:犯罪和侵权之间的界限很模 刑法Criminal Law:犯罪和侵权之间的界限很模 糊,通称为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不考 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看有无行为和行为所 造成的后果。
四、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Impact to legal development of Western Europe
日耳曼法直接导致和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Germanic 日耳曼法直接导致和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Germanic law was a direct result of the feudal law and influenced its influenced formation; formation; 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也有影响:Influence 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也有影响:Influence to modern capitalism law –从内容看,近代的所有权制度、财产转让中的对善意 受让人的保护制度,财产的占有制度、财产的信托制 度等都体现处日耳曼法的影响;: 度等都体现处日耳曼法的影响;: –从国家来看,英国法中日耳曼法的因素较多,其财产 法中一直有明显的日耳曼传统,德国民法典也有相当 的日耳曼ept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 日耳曼法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 日耳曼法

第三章日耳曼法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撒利克法典》是“蛮族法典”的重要代表。

日耳曼部族的特定历史,决定了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耳曼法始终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构成因素,并成为近代西欧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的多样性,理解日耳曼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影响。

重点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和特征;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土地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同时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日耳曼人各王国建立后,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即“蛮族法典”。

如: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勃良第王国的《狄多巴德法典》;伦巴德王朝的《伦巴德法典》等在不列颠,由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的诸王国以及后来统一的英吉利王国,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典,如: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英吉利王国的《阿尔弗烈德法典》北欧,1241年的《裘特法典》。

三、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相互影响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存在着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日耳曼各王国建立后,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沿袭氏族制度时期的习惯,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

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一些日耳曼王国参考了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著作和法律汇纂。

如勃良第王国颁布的罗马法典;西哥特王国国王阿拉利克二世编纂《西哥特罗马法典》。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随着各日耳曼王国政权机关的形成和发展,王室法令也出现并日益增多,其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

日耳曼法


查理大帝
பைடு நூலகம்

查理大帝,法兰克王 国加洛林王朝国王 (768-814)和查理帝 国皇帝(800-814)。 曾征服西欧大部分地 区,是西欧中纪初期 最强大的统治者。查 理于800年圣诞节被 罗马教皇加冕为“罗 马人帝”,史称查理 大帝,法兰克王国遂 称为查理帝国,以亚 琛为统治中心。
(二)蛮族国家 (三)日耳曼法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教会法 为西方法的历史渊源。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区别:



1、对待权利的态度:a罗:重视个人 自由时期:被近代自由资本主 义时期民法所吸收,如:契约自由,个人平等。b日:重视团体 垄断 时期:现代各国非常重视,如私权受到一定限制,契约自由受到一定 限制。 2、责任原则:a罗:过错责任 近代过错责任。b日:客观责任 现代 无过错责任。 3、形式上:a罗:抽象、规范。一般认为其立法技术高,对大陆法系 影响较深。b日:具体、抽象。一般认为其立法技术低,对英美法系 影响较深。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一)运用法律的规则 (二)财产制度P81 1.不动产所有权。日耳曼法的不动产主要指土地 ,在日耳曼法发展过 程中,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先后有:(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 制 ;(2)大土地所有制 ;(3)采邑制 ;(4)农奴份地 2.动产所有权,又称为是动产追及权制度(被认为是对现代民法最有 影响的制度)(1)如果丧失动产是基于自己的意思, 追及权效力 只及于相对人。(2)如果丧失动产违反了自己的意思, 则追及权 效力可及于动产持有人。 (三)债权制度。日耳曼法中的债权制度总的来说很不发达 P83 (四)婚姻家庭P80与继承制度P83 (五)刑事制度P83 1、无犯罪与侵权之分。统称为违法行为。2、 采用客观责任原则。3、处于法律保护之外。4、保留血亲复仇。5、 赎罪金制度。 (六)司法制度P84 1、初期无专职法官,而是由部落长老、智者 等掌管。查理大帝时设立专职的承审官。2、诉讼中具有形式主义。 3、证据形式:宣誓(辅助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4、诉讼方式: 包括控诉式和纠问式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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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的整理和改革: A、 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改良 B、 工业革命后的改革 C、 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法) 三、 衡平法 ① 概念:大法官法院的判决 ② 形成原因:社会的发展、普通法的僵化和不 公正 • ③ 基础: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公正理念的至高 无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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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中世纪最主要的制定法: • 《自由大宪章》:时间、原因、核心内容、意义 • 1275、1285和1295年 第1、2、3次威斯敏斯条例, 由被称为英国“查士丁尼”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一 世颁布。 • 127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 陪审制,标志着英国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制 度的正式确立。(1948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废 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目前英国仅存在小陪审团制 度。)
•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 1628年,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 接受了《权利请愿书》,请愿书全文共8条,列 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 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 强行征税;规定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人 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 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等等。 • 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因此当 议会批准拨款后,查理一世便下令解散议会, 《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
• 第四阶段:(1307-1833)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 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 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 《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 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 • 令状选择的重要性 • 第一,令状是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没 有令状,任何人不得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因此, 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向国王秘书处申请令状。令状 中规定着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每一项令状意味 834年波尔出任首相,自选阁员,从此又形成首 相自选阁员组阁的先例。1902年以后,又形成了 首相只能由下院议员出任的先例。 • 国王退位: • 1936年英王爱德华八世违背王室惯例,坚持与结 婚两次的美国妇女辛普森夫人结婚,保守党以此 为借口逼其退位,爱德华八世被迫颁布《退位 法》,宣告其本人及后裔不再与英国王位发生关 系,由此开创了英国国王退位必须依据法律的先 例。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汉谟拉比法典》:是迄今所知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

产生于公元前18世纪,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一部法典,是现存的世界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1)序言:主要涉及汉谟拉比的历史功绩,具有神话色彩。

(2)正文:涉及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包括契约、租赁、借贷、债务、继承、雇佣、婚姻、处罚等多个方面。

(3)结语:对法典进行总结,并赋予其神圣的起源和权威性。

《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法的重要代表,是印度古代最全面、最系统的法典。

它具有宗教、伦理和法律三重性质,其内容涉及社会等级制度、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等方面。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成文法的开端,产生于公元前449年,共10表,后增2表,是古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典。

它主要涉及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债务、财产权、家庭、继承、侵权等方面。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罗马帝国时期的重要法典之一,也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

它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和《查士丁尼新律》三部分,主要涉及财产权、家庭、继承、契约、侵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在罗马法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一种古代法律制度,它主要涉及日耳曼人的社会习惯和法律制度。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是注重实际性、灵活性和实用性,而不是单纯地追求形式主义和抽象概念。

日耳曼法的代表包括《西哥特习惯法》和《撒克逊习惯法》等。

教会法:教会法是在中世纪欧洲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主要涉及基督教会和神职人员的规定和权利。

教会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信仰和道德的重要性,同时也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和繁琐的程序。

教会法的代表包括《教皇格列高利九世诏令》和《教会法大全》等。

商法:商法是在中世纪欧洲商业繁荣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主要涉及商业交易、贸易和海运等方面的规定。

商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契约自由和私人财产权的重要性,同时也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古希腊法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

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

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

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制度改革。

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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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日耳曼法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撒利克法典》是“蛮族法典”的重要代表。

日耳曼部族的特定历史,决定了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耳曼法始终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构成因素,并成为近代西欧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的多样性,理解日耳曼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影响。

重点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和特征;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土地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
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同时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
日耳曼人各王国建立后,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即“蛮族法典”。

如: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勃良第王国的《狄多巴德法典》;伦巴德王朝的《伦巴德法典》等在不列颠,由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的诸王国以及后来统一的英吉利王国,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典,如: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英吉利王国的《阿尔弗烈德法典》
北欧,1241年的《裘特法典》。

三、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相互影响
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存在着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日耳曼各王国建立后,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沿袭氏族制度时期的习惯,采用属
人主义原则,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

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一些日耳曼王国参考了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著作和法律汇纂。

如勃良第王国颁布的罗马法典;西哥特王国国王阿拉利克二世编纂《西哥特罗马法典》。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
随着各日耳曼王国政权机关的形成和发展,王室法令也出现并日益增多,其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

1、按其性质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

2、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立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

第二节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一、财产制度
日耳曼法中没有抽象的所有权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其主体和客体是具体的,主体的身份地位不同,享有所有权的性质和范围就不同;客体不同,所有权的效力和保护方法也有差别
客体主要分不动产和动产两类
1、不动产所有权
日耳曼法的不动产主要指土地。

土地所有权分为以下几种: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源于日尔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制,它是自由农民土地占有有制,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制。

(2)大土地占有制
大土地占有制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它通过两个途径形成:
通过日耳曼各王国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亲兵和教会
通过公社社员土地分化而形成。

(3)采邑制
8世纪时,为了限制大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法兰克国王实行“采邑制”,使国王封赏的土地变为有条件的;受封者要为国王尽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

(4)农奴份地。

农奴从领主处领取份地,只有使用权,要承担沉重的赋税和劳役。

2、动产所有权
日耳曼法对动产确认了完整的私人所有权。

日耳曼法对动产实行严格保护,侵犯他人动产要负赔偿责任。

丧失自己的动产,可以行使追及权。

二、债权法
债权法比较简单,其特点是:
(1)还没有形成民事违法的观念
(2)契约种类很少。

(3)订立契约的形式主义。

(4)保留债务奴役制。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婚姻和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家庭盛行一夫多妻。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两种方式:买卖婚和抢夺婚。

日耳曼人保留家长制,表现为:
夫妻关系中,妇女处于夫权之下。

亲子关系中,父亲享有特权。

2、继承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继承原则。

四、刑法
日耳曼法中把犯罪和侵权行为混同一起,都称作违法行为。

它们的区别在于侵害对象不同和后果不同。

1、犯罪行为
早期,犯罪的种类不多。

刑罚有两种,即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

认定犯罪上,只要求有加害的行为后果,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意图和因素。

2、血亲复仇与赎罪金制
血亲复仇,就是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及其团体进行报复。

复仇不必经过审判机关批准,但必须公开进行,其他亲属团体严守中立。

赎罪金制度。

由加害人集体担负,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共同享受。

五、司法组织与诉讼制度
1、司法组织
普通地方法院一般由百户法院和郡法院组成
中央设有王室法院。

国王加洛林王朝时期,又出现王室巡回法院。

2、诉讼制度
(1)实行自诉原则。

(2)诉讼按固定程序进行。

(3)诉讼程序有两种:侵权之诉和刑事诉讼。

(4)诉讼证据主要有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

随着王权的加强,在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形成:“纠问式诉讼制度”。

第三节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实行“团体本位”制度。

“团体本位”是指个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要受到团体的约束,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

2、实行“属人主义”。

即凡日耳曼人无论居何地,均受本民族部落法的支配和保护。

反之,外族人即使多年居住在本部族所在地区,也不受该部族法的保护。

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

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只是一些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

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法律。

日耳曼法本身并不和宗教教义直接联系,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也没有宣布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日耳曼法在西欧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表现:
1、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西欧封建法是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相互融合的产物,也是在这两种法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近代西欧法律从日耳曼法中继承和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在法律方面仍吸收了很多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习惯法原则和制度。

在德国,德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主要继承习惯法,此外还在不动产制度中保留了较多的习惯法因素。

近代英国法律所包含的日耳曼因素比大陆国家要多,这在不动产法和诉讼制度方面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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