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乌鲁木齐建筑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

乌鲁木齐建筑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乌鲁木齐市建筑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包括对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该检查制度旨在加强对建筑业的监管,确保建筑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此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既包括对施工企业的抽查,也包括对建筑工地的抽查。
抽查对象将根据一定的随机程序选择,以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施工许可和相关证照的合法性检查:检查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施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证书,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2. 工程质量检查: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抽查,包括土地平整、基坑开挖、混凝土浇筑、结构施工等,检查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材料是否合格,工程质量是否达标。
3. 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规定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
4. 环境保护检查:检查施工现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是否进行了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措施,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等。
检查结果将及时公布,并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工地进行整改督促,对不配合整改、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建设部门还会根据检查结果,对建筑企业的信用评级进行调整,影响其在招投标等方面的资格。
通过建筑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可以有效提升建筑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环境保护,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增强了公众对建筑质量的信心。
这也为乌鲁木齐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实地核查
不少于10%
施工科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2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工企业
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
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专项检查
实地核查
不少于10%
施工科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企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类别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方法
监理资质
1
资质等级证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中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与营业执照和单位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如有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二)转让监理业务;(三)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询问核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询问核查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方法
监理行为
6
监理安全生产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检查类别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方法
监理行为
5
监理质量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笫三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之一:(一)未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理;(二)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四)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已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或施工单位已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五)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图已用于施工.或项目法人巳拨付工程款,或巳进行竣工验收;(六)平行检验中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济建建管字〔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3〕1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和《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的通知》(济建发〔2023〕1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23年6月至10月。
二、检查范围1.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在济南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3〕1号)中涉及到的相关企业。
3.济南市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检查内容(一)市场各方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市级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在市级项目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本辖区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本辖区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
检查以下事项:1.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净资产、人员、设备等配备达标情况,施工业务文档以及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增补)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是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59-7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否
工程质量பைடு நூலகம்全监管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按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否
人事教育科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否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

附件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
备注:1、抽查事项应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开展方式分为“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地自行组织发起”、“各级自行组织发起”;抽查基数为计划制定时实有抽查对象数;抽查比例为全年总体抽查比例;抽查任务可以按时间段分批次开展。
2、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依法注册企业为检查对象的基本项目,第二类是以工程项目为载体检查各方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的特殊项目。
仲恺高新区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事项清单【模板】

竣工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情况
区住建局(仲恺人防办)
建设单位
人防防护设备、人防工程结构维护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办法》第十二条。
仲恺高新区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填表单位:规划建审科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主体
(科室/单位)
抽查对象
注册地在我区的施工企业
1.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历、职称;
2.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历)及数量;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及配置;
5.上述人员劳务合同及社保证明;
6.企业是否存在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情况。抽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施工合同(查看工程规模)。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仲恺高新区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填表单位:建筑市场管理科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主体
(科室/单位)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法规依据
备注
1
建筑市场监管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区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本年度在我局办理的施工许可的在建项目
检查本年度在我局办理的施工许可的在建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抽查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鲁建法字〔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
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和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报送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鲁双随机办函〔2019〕4号)要求,
我们编制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按照清单做好履职工作。
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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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实地
Hale Waihona Puke 核查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3
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
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27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6
建筑市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落实情况
宣传摸排做到五个“100%”、受理移交做到两个“及时”、监管机制形成一个“闭环”等落实情况。
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在建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
实地
核查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市注册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5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以及依法依规从业等行为情况。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8〕4号)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内容
抽 查 依 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1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在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实地
核查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4
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自查、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满足资质标准情况。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实地
核查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2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
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企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市规〔2019〕1号文件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9〕3号):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直接监管的在建建筑工程统一编号,每个月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项目进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下级主管部门履职行为和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