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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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3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3篇)

第1篇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可以适当减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范适用范围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项目业主或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

第三条施工期限延长当施工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时,可以申请施工期限延长。

1. 若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期限延长申请,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如需延长施工期限,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

第四条施工合同价款支付1.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工程进度和验收标准完成施工任务,方可申请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3. 若发生争议,应及时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五条施工质量责任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若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3. 若施工单位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1. 若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继续施工,可以申请中止施工或解除合同。

2. 施工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若不可抗力情况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合同或终止合同。

4. 若不可抗力情况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无法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随着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了规范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本文将对该解释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依据。

第一条:“鉴于施工图纸或者设计变更指示是设计文件的补充,除非另有约定,施工图纸或者设计变更指示与设计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施工图纸或者设计变更指示与设计文件之间的关系,为纠纷中设计文件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条:“当事人提交的对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性问题的争议,应当由被授权的设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根据这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性问题产生争议时,需要由被授权的设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第三条:“施工方除非能够证明设计文件中已经存在错误,否则不得拒绝施工。

”这一条明确了施工方在设计文件存在错误时可以拒绝施工的情况,同时也提醒施工方要在拒绝施工前提供充分的证据。

第四条:“当事人在签订设计变更指示前,可以协商约定价款或者进度的调整;逾期仍未协商的,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的变化要求重新确定设计变更指示的价款或者期限。

”这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在签订设计变更指示前可以进行协商,同时也说明了乙方不能无限期地拖延协商,甲方在工程进度变化时有权要求重新确定设计变更指示的价款或期限。

第五条:“当事人争议设计变更指示期限的,工程进度的变化可以作为约定设计变更指示期限的证据。

”这一条规定了工程进度的变化可以作为争议设计变更指示期限的证据,提示各方在协商中要充分考虑工程进度的变化。

第六条:“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后期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这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协商中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并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第七条:“甲方提供的标准错误的材料或者要求予以返工、返修的,应当负担返工、返修的费用,并承担为返工、返修增加的工期。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 (附解释全文)(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建设工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司法解释。

近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发布,为涉及建设工程纠纷的当事人和法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进行全文解读。

一、总体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制定旨在解决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争议和纠纷,明确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该解释包括了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解释。

二、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投资过程中,由于各方的不同观点和理解导致项目造价计算和支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建设工程造价确认和支付程序的规定;2.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和调整的原则和依据;3.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司法裁判原则和准则。

三、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的基础合同,经常会涉及到各种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认定;2.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2.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退换货和索赔程序;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司法鉴定和赔偿准则。

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意义和作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和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各方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完整word版)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完整word版)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甲方(以下简称“业主”):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施工方”):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为进行建设工程,需要乙方提供施工服务,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述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
1.3工程内容: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乙方(施工方):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字: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5.1双方确认工程预算为合同价款,业主分期支付。
5.2业主支付预付款____%,剩余款项在验收合格后支付。
5.3施工方完成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业主支付尾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施工方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6.2业主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
3.1业主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施工方施工款项。
3.2业主应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资料、设备等,并确保施工场地符合施工要求。
3.3业主应协助施工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必要证方约定的时间表完成施工任务。
4.2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应支付尾款。
4.3施工方应在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进行保修。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8.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单位(即承建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按照业主的要求和指示,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事项的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信息: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等。

(二)工程内容:具体描述建设工程的规模、内容、地点等要素,并标明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

(三)合同价款: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等。

(四)质量要求: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五)施工组织及安全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包括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等。

(六)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原则如下:(一)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各项条款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合同。

(二)公平原则:合同各项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利益。

(四)责任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各项条款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社会伦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合同解除: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

(二)合同终止: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第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应当依法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仲裁协议均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

第七条因当事人过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还应当承担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司法解释。

本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合规进行司法指引。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一条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合同,并盖有公章。

第二条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并盖有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第三条签约及履行保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应当明确约定履行保证,如履行保证金、履行保函等。

第四条施工规范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方法、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要求,确保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三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五条合同变更双方当事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书面协商并签署变更协议。

第六条合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发生重大违约等。

第四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但当事人应当事先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仲裁机构。

第八条仲裁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仲裁解决的,应当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进行仲裁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特定义务等。

第十条违法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旨在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司法解释,合法合规地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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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 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 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 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 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 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 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 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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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 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 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 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
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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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 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 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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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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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 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 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 可以合并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 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 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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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 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 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 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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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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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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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效力②及更改相文内关容 问题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 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 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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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 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 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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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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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 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 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 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 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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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 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 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 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 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 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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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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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 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 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 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二 工程价款的结算
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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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 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 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 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 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 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 批手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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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 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 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 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 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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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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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 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 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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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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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 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 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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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 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 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 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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