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宣传提纲(宣传单)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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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淌人口管理工作总结]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淌人口管理的调研报告-V1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淌人口管理工作总结]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淌人口管理的调研报告-V1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淌人口管理工作总结]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淌人口管理的调研报告-V1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淌人口管理工作总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在这个过程中,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也逐渐受到重视。

针对这一问题,我做了一些调研,并总结了以下几点建议。

1. 建立房屋出租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管,建立房屋出租管理机构是非常必要的。

这个机构可以负责出租房屋的登记和审核,制定相关法规和规定,并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

通过建立这样的机构,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各种违法活动。

2. 建立全国性的流动人口管理系统流动人口数量巨大,并且这些人的居住地点变化频繁,对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流动人口管理系统。

这个系统可以采集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居住地点、职业等信息,并进行实时更新。

通过这个系统,可以快速了解到流动人口的情况,并及时采取管理措施。

3. 完善社区管理社区管理是解决出租和流动人口问题的重要手段。

通过完善社区管理,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

社区管理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加强对管辖区域的巡查和监管,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了解管辖区域的问题和难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解决出租和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的重要一环。

对于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需要进行深入的宣传,让更多人能够了解。

特别是针对那些违法分子,要进行有力的打击和警示,让他们知道任何违法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总的来说,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只有通过全方位的措施,从点滴之中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城市管理的有序进行。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个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为城市管理的进步做出贡献。

流动人口宣传资料一

流动人口宣传资料一

流动人口宣传资料一: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义马市辖区的流动人口朋友们:您们好!欢迎您们来到义马市创业和居住!近来年,我市的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您们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在这里,我们苏仙区全体工作人员向您们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同时,能为您们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并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也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希望您们能够一如既往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做好以下工作:一、请您主动到所在社区(村)报告您个人的婚育情况,我们将为您免费发放学习资料,并将您的个人信息建立档卡,录入微机,以便为您的生产、生活、生育及时地提供优质服务。

二、如果您或您的亲朋好友是新婚夫妇,在我辖区居住、生育,请您准备好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生育证等手续,以便于我们了解您的孕情情况,并为您提供优质周全的孕期保健服务。

如果您还未办理一孩生育证,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热忱为您按程序办理一孩生育证。

三、如果您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婚入地或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办理。

四、如果您是流动人口,可以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防控、中医药健康管理和卫生监督协管等11类基本卫生服务,以及优生优育、生育关怀、宣传教育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如果您是已婚育龄妇女,请积极参加我区免费提供的孕情检查、生殖健康监测服务;如果是刚生育的夫妇,要在社区的指导下,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方法,落实好节育措施,可以持身份证到智能机上领取免费避孕药。

我们将您的孕情信息、节育信息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给您的家乡,以便您的家乡及时掌握您的信息,为您提供服务。

服务地点:苏仙区计划生育服务站(飞虹路),以及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服务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我们将诚心、真心、热心、细心为您服务。

衷心的祝愿您在苏仙区辖区内居住愉快、工作顺利。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一、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

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出租房屋重点和流动人口管理方案

出租房屋重点和流动人口管理方案

出租房屋重点和流动人口管理方案一、背景: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社会,在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规模的扩大,人们的住房需求也随之增加。

在这个过程中,出租房屋成为了很多人的选择,既可以解决自住问题,也可以创造经济效益。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重点管理:1、严格审批:为了规范出租房屋的管理,应当在出租房屋的审批过程中,加强对业主的审查和把关,尤其是对个人和企业,在拥有完备手续、符合规定的基础上,才能拥有出租房屋的权利。

2、房屋整治:出租房屋的整治必须放在首要位置,因为只有房屋在合理整治后,才能保证租户的生命安全与居住质量,并从源头上控制出租房屋存在的问题。

完备的房屋基础建设,包括防盗门、防火门、煤气管道、电线、排污管道、采光和通风等基础设施的先进化。

3、管理服务:在重点整治房屋基础设施的同时,全力以赴推行层层管控,加强业主的管理意识,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摒弃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推进审核制度的标准化,建立租房人员的档案,实时跟踪租客的境况,加强动态管理的力度,提升对居民的服务水平。

三、流动人口管理:1、落实各项制度:为了规范流动人口的管理,应当落实一系列制度,包括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接收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居住安全制度等,一定程度上解决流动人口的管理难题。

2、宣传教育:开展流动人口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对流动人员的旅游、购物、餐饮等方面详尽介绍,使他们了解当地安全和环境等问题,从而为流动人员的活动提供便利服务。

3、落实居住登记制度:在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要求流动人员在到达新的城市后,先行到当地的居住登记机构中进行登记,避免流动人口的无序流动,有时也可以起到一些安全保障的作用。

四、建议:1、加大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整治,重点在房屋安全方面进行管理与监控。

2、单独建立针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制度,包括出租房屋审批制度、房屋管理制度、出租人员管理制度等。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目标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目标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目标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问题日益突出。

流动人口指的是在城市间、城市内部流动的人口,他们通常没有固定居所,居住条件较为简陋。

而出租房屋则是提供给这些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存在,出租房屋市场上也存在着乱象和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需要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整治工作。

2. 工作目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并促进城市安全稳定发展。

2.1 排查工作目标•确定排查范围:明确需要排查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内外、重点地区等;•确定排查对象:明确需要排查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包括居住条件简陋、未取得合法居住证明等情况;•收集信息:全面搜集相关信息,包括流动人口数量、出租房屋数量、安全隐患情况等;•制定排查计划:根据排查范围和对象,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落实人员: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排查工作,包括政府部门、社区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工作:按照计划,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逐一排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2.2 整治工作目标•解决流动人口基本生活问题:通过整治工作,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和基础设施,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改善出租房屋市场环境:加强对出租房屋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提高整体市场环境;•提升管理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水平的提升;•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的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问题的解决。

3. 工作内容3.1 排查工作内容•登记流动人口信息:对排查对象进行登记,包括姓名、年龄、户籍地等基本信息;•调查流动人口居住条件:了解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包括住房面积、卫生状况、供水供电等情况;•检查出租房屋合法性:检查出租房屋是否具备合法的出租资质,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发现安全隐患并记录: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梳理排查结果:对排查所得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报告并上报相关部门。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经验交流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经验交流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经验交流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是一个国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高,流动人口数量逐年增加,出租屋的规模也在增长。

如何管理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是保障城市治理和居民安全的重要问题。

一、关于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是指因各种原因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地居住或逗留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由于流动人口的特殊性,对其管理需要采取特殊措施。

1.登记制度针对流动人口,需要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

该制度不仅可以统计流动人口的数量和基本情况,还可以为后续管理提供数据库支持。

登记制度应该简化传统户籍管理的流程,建立起一个规范化、高效化的管理体系。

2. 住房问题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一直是个难点。

传统的房屋租赁市场存在诸多问题,难以满足流动人口的需求。

为此,不少地方开始大力推广“小区大妈”、公寓式酒店等专门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房的新型居住模式。

这些模式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了流动人口的归属感和生活质量。

3. 综合服务流动人口的问题不仅仅是住房,还包括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

为流动人口提供综合服务,满足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需求,是保障流动人口顺畅流动和生活质量的关键。

二、关于出租屋服务管理出租屋作为一种重要的住宿方式,在城市化背景下越来越普遍。

如何管理好这些出租屋,保障租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1. 审查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相应政策,对出租屋进行审查管制。

对于不符合基本出租要求的房屋,应该进行处罚措施,加大惩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出租屋,应该实施关闭或整改。

2. 安全措施出租屋的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

为了保障租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出租屋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对于一些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房屋,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对其进行整改,保障租客的安全。

3. 垃圾管理出租屋易产生垃圾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卫生,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出租屋垃圾管理的监管力度。

2024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总结

2024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总结

2024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总结2024年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年份,特别是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方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对出租房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篇总结中,我将对2024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

首先,2024年的流动人口数量大幅度增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大学生开始涌向城市。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的流动人口数量已经突破了1亿,较上一年度增长了20%以上。

这给出租房屋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对城市政府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2024年流动人口的居住需求更加多样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居住需求也在不断提升。

不再仅仅满足于住宿的基本需求,流动人口对居住环境、居住设施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一背景下,出租房屋管理需要更加注重质量和服务,提供更加优质的居住环境,满足流动人口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第三,2024年出租房屋管理政策进一步完善。

为了满足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需求,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首先,在出租房屋市场监管方面,政府加强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了中介服务行为,提升了中介机构的信用和服务水平。

同时,政府还鼓励和支持各种居住服务创新模式的发展,包括社会租赁和租购同权等,以推动出租房屋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2024年还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流动人口的管理政策。

为了解决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中面临的问题,政府积极推动各类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包括就医、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流动人口住房条件的改善力度,推动建设更多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保障政策,确保流动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最后,2024年出租房屋管理的社会参与度进一步提高。

在出租房屋管理中,社会各界的参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24年,政府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鼓励居民组织发挥作用,加强与社区的合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宣传标语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宣传标语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宣传标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信息不对称不断缩小,逐渐形成了一批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已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标语作为一种社会宣传工具,具有简练、重点突出、易于理解和记忆的特点,对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结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可供选择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宣传标语。

一. 关注流动人口,服务社会大众1. 让流动人口不再流动,就是为社会稳定贡献一份力量。

2. 关注流动人口,让他们的人生轨迹更美好。

3. 社会福利惠及流动人口,彰显社会进步。

4. 懂得关注流动人口,服务社会大众更有力。

5. 关注流动人口,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二. 合理管理流动人口,提升城市品格1. 流动人口是城市的重要资源,我们需要好好管理。

2.确保流动人口的权益,提升城市品格。

3. 流动人口管理好,城市更美好。

4. 管理所得流动人口,城市发展得更壮大。

5.合理管理流动人口,美丽城市从我做起。

三. 以心服务流动人口,实现共赢1. 以心服务流动人口,让城市更人性化。

2. 客户为先,以心服务流动人口。

3. 服务关爱流动人口,实现共赢。

4. 用心服务流动人口,成就城市之美。

5. 心系流动人口,共建和谐城市。

四. 安居乐业,助力城市繁荣1. 让流动人口有一个温暖的家,城市创造更多的财富。

2. 打造安居乐业的城市,吸引更多人来这里发展。

3. 安居乐业,促进城市繁荣发展。

4. 安居乐业,让流动人口融入城市发展。

5. 安居乐业,让城市更加宜居。

五. 互信互助,共建和谐社会1. 互信互助,共建和谐社会。

2. 携手共建和谐社会,共创更美好未来。

3. 信任与帮助,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支撑。

4. 让流动人口归属感倍增,共建和谐社会。

5. 平等、和谐、友善,是服务流动人口的金科玉律。

六. 利益共享,促进社会和谐1. 利益共享,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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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雅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宣传提纲一、流动人口须知(一)、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农牧团场来本县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

(二)、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村(社区)警务室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以下简称申报登记)。

其中年满十六周岁、拟定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根据申报人的暂住场所、暂住原因和暂住时间的不同,分别按下列规定申报登记和申领暂住证:(一)暂住在居民家的由暂住人或者被居住户户主携带户口薄和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村(社区)警务室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由单位指派专人登记造册后,统一携带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村(社区)警务室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

(三)有组织流动就业的暂住人口到劳动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后,由其组织者到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零散性的暂住人口,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如需就业,凭暂住证到劳动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

(五)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短期回来暂住在亲友家中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在七十小时内)持回乡证、护照或者居留证等有效证件申报登记,不办理暂住证。

(六)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住宿登记。

其中设在宾馆、旅店内的外地常驻机构中暂住人口,或者包房暂住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证。

(七)县内有组织作业单位的职工,由单位指派专人登记造册,到暂住施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不办理暂住证,不收取暂住费。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暂住人口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人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须知年满16周岁,不具有沙雅县户籍,在本县辖区拟暂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向当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1、提交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计划生育证明;(3)合法居所证明。

2、办理程序(1)领取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2)交验《暂住人口登记表》、证件和证明;(3)按上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4)须本人前来拍摄《暂住证》相片或提供符合规格的相片;(5)三个工作日内持回执领证。

3、暂住证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发放。

二、出租房屋须知(一)租赁房屋是指:我县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私有(包括:农村地区农牧民提供给长年及季节性雇佣人员居住和外来人员在承包土地、水塘、草场、林地等自建的住房)用于出租或提供给他人居住、经营的房屋。

出租房屋不因其是否收取租金而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

房屋租赁由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并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其治保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二)租赁房屋的条件:公民私有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农牧区公民须持宅基地划拨凭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承租人属外来人口的应当持暂住证),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租赁房屋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承租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承租人是外来人口的应当持暂住证),共同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租赁房屋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出租。

经所在地租赁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对拟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出租条件的,予以办理租赁房屋备案登记,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保证书。

(三)需办理手续1、私房出租。

出租人须持居民身份证和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同时由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2、公房出租。

出租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公房出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出租单位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房屋;属于危险、违章和当地政府限令拆迁的房屋,不准出租。

4、出租房屋变更承租人或者变更用途的,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或者未办理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严禁无结婚证或者无夫妻关系证明书的非眷属成年男女合租一套住宅;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出租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包庇犯罪和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5、房屋出租人必须向所在乡(镇)场、管委会交纳保证金,年租金5000元以上的交纳1000元,年租金5000元以下的交纳500元。

保证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6、房屋出租房人拒绝交纳保证金的,由辖区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取消其房屋出租资格。

物业公司、房屋出租单位不予协助配合的,处罚10000元。

7、房屋租赁期间,出租房屋内未发生案(事)件的,房屋租赁终止后,房屋出租人持房屋租赁终止的相关手续,及时到辖区所在地乡镇场、管委会申请退还保证金。

8、各乡(镇)场、管委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房屋出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凡发现违反此规定的,由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房屋租赁要严格遵循“谁出租、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经常性的管理。

凡出租房屋内发生案(事)件的,除对房屋出租人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将对用工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0、承租人属重点人员的,要按照“双重管理”的原则,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人员的监管工作。

11、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更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出租房屋。

12、凡取得本辖区户籍的居民均为常住人口,要按照常住人口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公安派出所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准备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防火、防盗及其他治安管理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由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房屋出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出租:1、无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3、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传染性疾病的;4、三年内因参与或者包庇、纵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曾被判处重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并屡教不改的; 5、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屡教不改的;6、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六)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8、不准将房屋出租给“三无人员”(即:无固定收入、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着奇装异服、戴面纱和留大胡须人员。

对出租房屋内发现“三无人员”、着奇装异服、留大胡须人员,要依据《村(社区)规民约》对直接责任人予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如多次发现,村(社区)警务室将扣除其房屋租赁保证金并取消其房屋租赁资格。

9、对从事饮食业的租赁房屋,在斋月期间必须正常经营,如关门停止营业,要对出租房屋业主和承租人进行思想教育,对其劝说无效的,取消其房屋租赁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三、依法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对违反以上行为的,由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工商局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出租房屋业主的法律责任,村(社区)要依据《村(社区)规民约》对出租房屋业主予以罚款或取消其房屋租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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