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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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最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最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X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及相邻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波及我区的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与我区相邻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疫情,我区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有5个疫点或者3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以上相邻镇(街道)或者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一、概述
(五)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 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六)关于重大动物疫情科学研究与国际交流的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 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一)应急系统启动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权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臵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 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 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 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 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 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 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 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三)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后的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第一,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第二,重 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 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 灭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三、监测、报告和公布法律制度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四)重大动物疫情公布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 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①扑杀方法,②扑杀地点, ③扑杀顺序,④扑杀需要的人力,⑤设施、器具。
⑴扑杀计划的内容
⑵制定扑杀计划时应注意的因素
★饲养场的布局、设施、器具 ★被扑杀动物的数量、种类、和具体位臵。 ★扑杀使用的方法。 ★扑杀开始和结束时间 ★扑杀现场需要清理的物质 ★扑杀场地远离易感动物
★扑杀现场距离尸体处理场地要近 ★禁止群众围观 ★扑杀的设施、方法和工作条件符合人身安全 ★采用人道的方法扑杀,确保动物死亡后才处理尸体。 ★避免造成畜主的财产损失 ★扑杀现场的消毒
病的最长潜伏期后,再无新病例发生时,经过全面的终
末消毒后,可以由宣布封锁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解除封锁的条件: ①传染源已经被消灭(治愈或死亡); ②通过各种措施消灭了传染源排于外界环境中的 病原体; ③所有易感动物都通过一个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 而无新病例发生。
第四节 染疫动物的处理
扑杀计划 实施扑杀的人员要求 扑杀顺序 扑杀方法 扑杀方法的选择
4.封锁的执行 掌握“早、快、小、严”的封锁原则。 早——是指发现疫情时报告和执行封锁要早。
快——是指行动要快。
严——是指措施执行要严。 小——是指范围要小。 问题:此次哈密五堡乡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后如何实行封 锁,如何解除?
二、封锁区的划分
1.疫点:发病畜禽所在地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
内 容 提 要
染疫动物的扑杀
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动物的扑杀
捕杀——将疫病感染的动物(有时包括可疑感
染动物)全部杀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彻底 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染途径。
1.扑杀计划
⑴扑杀计划的内容
①扑杀方法, ②扑杀地点, ③扑杀顺序, ④扑杀需要的人力, ⑤设施、器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浅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意义

浅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意义

节 .建 立 重 大动 物 疰 情 应 忘 管 理 酌 工 作 机 制 通 过 预 案 和 责 任 制 .实 行 两 种 不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 五 章 ) 行 政 处 第 : 分 f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责 任 的 列 管 理 . 2、 3、 4 ) 第4 4 4 条 和行 政 处 { ( 政 机 奖对 行 政 管 理 【 行 1 : 对 象 的 行 政 l 督 和 行 政 处 i ; 【 罚 , 4 4 4 4 条 ) 第 5、 6 7 8 , “ 个 管理 主 体 . 三 个 实 两 施 主 体 ”是 指 《 急 齐 倒 》 应 规 范 了 人 民 政 府 应 息 指 挥 部 、 普 匾主 管部 门 、 关部 门 、 有 动 物 防 疲 监 督 机 构 5个 主 体 的 应 息 职责 .其 中 . 民政 府及 人 接指挥 部是 喇个管理 主体 . 是 “剐 令 部 ” 而 兽 医 主 管 部 ¨ 、 美 部 门 、 物 防疫 监 舒 有 动 机 构 是 3个 实 施 主 体 . “作 是 战部队” 两个管理主体巾. 。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决 策 .指 挥 部 具 体 组 织 指 挥 . 如人 民政 府 定疰点 、 Ⅸ 、 贼胁 l , 班 受 : 置 发 布 封 锁 令 . 而 对 疫 干 现 场 坶 采墩处臀措施是指挥 部决定 ( 3 荣 ) 3个实 施 主 体 中 . 第 2 荫 医 主管 部 门 仍 劣组 织 实 施 .动 物 胁 疫 监 督 机 掏 债 责 现 场 施 ( 如现 场 谴 情 调 鸯 核 耍 、 时 隔 离 疫 点 采 粲 病 临 料 . 情 确 诊 和撤 告 . 建 预 癌 蝌 备队 疫 源 值 踪 、 流行 病 学 侧 查 . 情 l 删 、 鹫 后 验 收 疫 处
两 种 状 态 ” 是 指 重 大 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义、实质及落实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义、实质及落实措施
范制定科学 、 有效 、 适用 的防控措施 , 进一步提高 防 控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群防群控 、 果断
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做到及时、 严格 、 准确 、 科学、 全面监测 , 是搞好重大动物疫情防 控工作的基础 , 因此必须全面抓好 。及 时准确报告 ,
是实现快速果断扑灭动物疫情的重要环节。加强疫 情 实行紧急监测 和 日常监
务部 门, 须 对专 业 技 术人 员 进行 系统 的培 训 , 认 真学
生产的健康发展, 维护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意义
《 条例 》 的出台, 标志着我 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向
前迈进 了一大步 ,把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纳入 了法治
习领会 《 条例 》 的全部 内涵 , 认清 《 条例 》 所赋予的 责任、 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法 、 懂法 、 执法
作应 当坚持加强 领导 、 密切配合 , 依靠科学 、 依法 防 治, 群 防群控 、 果断处 置的方针 , 及 时发现 , 快 速反
应, 严格处理 , 减少损失。 ” 加强领导就是要求各级党 委、 政府 , 必须 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 的统一领导和指 挥。结合本地 的实际情况 , 制定 、 完善 、 调整应 急预 案、 方案和各项制度。密切配合就是要求各个相关单 位和部 门 , 在党委 、 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 , 各 尽
动 物疫 情 的应 急工作 。
的知法 、 懂法 、 守法的法律意识 , 不断提高依法 防疫 的 自觉性 , 提高参 与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积极性。
进一步完善兽医体制改革 ,强化 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建设 。2 0 0 5 年 国务院就发布了 《 关 于兽医体制
改革 的若 干意见 》 已经 1 0多年的时间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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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解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构架起我国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快速反应机制。

那么,面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到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如何行事?有关单位和个人又应当怎样配合?条例一一作出规定。

重大动物疫情只能由农业部公布
先说什么是重大动物疫情?
条例第二条称,所谓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由于事关重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这样规定,从程序上保证了疫情公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要及时报告
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即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从县级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国务院要知道这8小时是这么分配的: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疫情初步认定,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级农业厅(局)和农业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级农业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省级政府和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按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农业厅(局)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控制、扑灭措施
无论是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还是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当政府及其相关机构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对此,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都作出相关规定。

紧急免疫接种免费并合理补偿两种损失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其保证了扑杀能够进行下去。

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紧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另外第三十九条中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拒绝阻碍疫情监测或知情不报最低受罚2000元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条例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等6类行为将受到严惩
条例第五章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一些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责任人,有以下6类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类行为包括: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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